第1篇 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2.总则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均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1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3.1.1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对于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还必须采取特殊的重点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管路周围5米及以内;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和油管道直接连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内场所;
(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制氢站围墙内及距氢气系统(含氢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10米以内;
(6)在运行中或充氢状态下的汽机房内,高至屋顶;
(7)原煤斗、难以与系统切断的煤粉管上动火;
(8)输煤系统#0、#1皮带间;
(9)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及外壁,吸收塔本体联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兰部分;原烟道、净烟道内外壁;浆液循环泵出入口管道;滤液箱、废水处理箱、事故浆液箱内外壁;
(10)乙炔间及距乙炔间10米以内场所;
(11)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12)集控室,化学程控室,输煤程控室,脱硫控制室,通讯站,调度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工程师站),档案室,仿真机房;
(13)变压器区域内、升压站、蓄电池室,励磁设备间,6kv配电间、380v配电间、柴油发电机室;
(14)气瓶库、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5)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2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3.2.1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其包括:
(1)锅炉房除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2)输煤系统除#0、#1皮带间以外的输煤皮带间、斗轮机、翻车机等;
(3)机组停运且发电机机组排空氢气24小时后,在本汽机房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场所、设施;
(4)一级动火区以外的脱硫设施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碱罐区;
(6)物资仓库一级动火区以外场所及其他较危险场所;
(7)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二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4.1.1“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4.1.2“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1.3“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4.1.4“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4.1.5“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4.1.6“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4.1.7“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发电部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注明单位、安全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型号编号;(不需测量时空白)
4.1.8“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4.1.9“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4.1.11“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确认“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2.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确认“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后签字;
4.1.13“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1.14“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合格后,记录消防监护人测量结果、测量时间后签字;
4.1.15“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准许动火后签字;
4.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2动火区域的测量
4.2.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空气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4.2.2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2.3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4.2.4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4.2.5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2篇 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2.总则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均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1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3.1.1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对于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还必须采取特殊的重点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管路周围5米及以内;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和油管道直接连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内场所;
(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制氢站围墙内及距氢气系统(含氢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10米以内;
(6)在运行中或充氢状态下的汽机房内,高至屋顶;
(7)原煤斗、难以与系统切断的煤粉管上动火;
(8)输煤系统#0、#1皮带间;
(9)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及外壁,吸收塔本体联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兰部分;原烟道、净烟道内外壁;浆液循环泵出入口管道;滤液箱、废水处理箱、事故浆液箱内外壁;
(10)乙炔间及距乙炔间10米以内场所;
(11)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12)集控室,化学程控室,输煤程控室,脱硫控制室,通讯站,调度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工程师站),档案室,仿真机房;
(13)变压器区域内、升压站、蓄电池室,励磁设备间,6kv配电间、380v配电间、柴油发电机室;
(14)气瓶库、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5)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2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3.2.1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其包括:
(1)锅炉房除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2)输煤系统除#0、#1皮带间以外的输煤皮带间、斗轮机、翻车机等;
(3)机组停运且发电机机组排空氢气24小时后,在本汽机房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场所、设施;
(4)一级动火区以外的脱硫设施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碱罐区;
(6)物资仓库一级动火区以外场所及其他较危险场所;
(7)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二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4.1.1“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4.1.2“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1.3“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4.1.4“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4.1.5“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4.1.6“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4.1.7“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发电部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注明单位、安全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型号编号;(不需测量时空白)
4.1.8“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4.1.9“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4.1.11“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确认“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2.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确认“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后签字;
4.1.13“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1.14“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合格后,记录消防监护人测量结果、测量时间后签字;
4.1.15“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准许动火后签字;
4.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2动火区域的测量
4.2.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空气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4.2.2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2.3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4.2.4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4.2.5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3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4.3.1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值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4.3.2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单元长或班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4.3.3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a.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b.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c.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动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须与主票一起装订。
4.4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4.4.1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4.4.3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a.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审核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单元长或班长审核。
b.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审核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c.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4.4.4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4.4.5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4.4.6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4.4.7动火现场的监护:
a.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b.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c.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外包单位除外)
d.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4.8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a.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b.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c.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4.9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4.5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4.5.1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b.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c.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d.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2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d.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5.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b.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d.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4.5.4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c.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5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4.6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则、检查与考核
同热力机械工作票的标准。
第3篇 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2.总则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均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1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3.1.1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对于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还必须采取特殊的重点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管路周围5米及以内;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和油管道直接连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内场所;
(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制氢站围墙内及距氢气系统(含氢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10米以内;
(6)在运行中或充氢状态下的汽机房内,高至屋顶;
(7)原煤斗、难以与系统切断的煤粉管上动火;
(8)输煤系统#0、#1皮带间;
(9)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及外壁,吸收塔本体联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兰部分;原烟道、净烟道内外壁;浆液循环泵出入口管道;滤液箱、废水处理箱、事故浆液箱内外壁;
(10)乙炔间及距乙炔间10米以内场所;
(11)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12)集控室,化学程控室,输煤程控室,脱硫控制室,通讯站,调度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工程师站),档案室,仿真机房;
(13)变压器区域内、升压站、蓄电池室,励磁设备间,6kv配电间、380v配电间、柴油发电机室;
(14)气瓶库、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5)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2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3.2.1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其包括:
(1)锅炉房除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2)输煤系统除#0、#1皮带间以外的输煤皮带间、斗轮机、翻车机等;
(3)机组停运且发电机机组排空氢气24小时后,在本汽机房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场所、设施;
(4)一级动火区以外的脱硫设施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碱罐区;
(6)物资仓库一级动火区以外场所及其他较危险场所;
(7)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二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4.1.1“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4.1.2“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1.3“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4.1.4“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4.1.5“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4.1.6“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4.1.7“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发电部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注明单位、安全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型号编号;(不需测量时空白)
4.1.8“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4.1.9“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4.1.11“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确认“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2.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确认“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后签字;
4.1.13“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1.14“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合格后,记录消防监护人测量结果、测量时间后签字;
4.1.15“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准许动火后签字;
4.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2动火区域的测量
4.2.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空气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4.2.2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2.3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4.2.4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4.2.5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3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4.3.1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值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4.3.2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单元长或班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4.3.3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a.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b.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c.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动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须与主票一起装订。
4.4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4.4.1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4.4.3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a.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审核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单元长或班长审核。
b.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审核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c.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4.4.4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4.4.5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4.4.6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4.4.7动火现场的监护:
a.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b.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c.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外包单位除外)
d.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4.8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a.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b.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c.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4.9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4.5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4.5.1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b.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c.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d.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2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d.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5.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b.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d.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4.5.4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c.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5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4.6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则、检查与考核
同热力机械工作票的标准。
第4篇 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使用和管理。
2.总则
动火工作票使用范围: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即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均应使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所谓明火作业:系指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动火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3.1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3.1.1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对于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部位及场所还必须采取特殊的重点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锅炉燃油系统及燃油管路周围5米及以内;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和油管道直接连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内场所;
(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小型油库及油处理室内;
(5)制氢站围墙内及距氢气系统(含氢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10米以内;
(6)在运行中或充氢状态下的汽机房内,高至屋顶;
(7)原煤斗、难以与系统切断的煤粉管上动火;
(8)输煤系统#0、#1皮带间;
(9)脱硫系统吸收塔内部及外壁,吸收塔本体联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兰部分;原烟道、净烟道内外壁;浆液循环泵出入口管道;滤液箱、废水处理箱、事故浆液箱内外壁;
(10)乙炔间及距乙炔间10米以内场所;
(11)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及充油电气设备上动火;
(12)集控室,化学程控室,输煤程控室,脱硫控制室,通讯站,调度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工程师站),档案室,仿真机房;
(13)变压器区域内、升压站、蓄电池室,励磁设备间,6kv配电间、380v配电间、柴油发电机室;
(14)气瓶库、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
(15)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2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3.2.1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其包括:
(1)锅炉房除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2)输煤系统除#0、#1皮带间以外的输煤皮带间、斗轮机、翻车机等;
(3)机组停运且发电机机组排空氢气24小时后,在本汽机房内除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场所、设施;
(4)一级动火区以外的脱硫设施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碱罐区;
(6)物资仓库一级动火区以外场所及其他较危险场所;
(7)由于情况变化公司认定的其他二级防火部位和场所。
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微机办票时,要采用宋体五号字。其具体内容如下:
4.1.1“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4.1.2“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4.1.3“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4.1.4“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4.1.5“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4.1.6“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4.1.7“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发电部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注明单位、安全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型号编号;(不需测量时空白)
4.1.8“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4.1.9“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4.1.11“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确认“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2.12“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确认“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后签字;
4.1.13“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已落实,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签字;
4.1.14“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确认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合格后,记录消防监护人测量结果、测量时间后签字;
4.1.15“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准许动火后签字;
4.1.16“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2动火区域的测量
4.2.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空气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4.2.2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2.3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回填入票面表格内;
4.2.4动火工作暂停,预计距下次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应将动火票押回,并在备注栏注明。
4.2.5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3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4.3.1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值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4.3.2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单元长或班长审核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4.3.3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a.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b.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c.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动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须与主票一起装订。
4.4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4.4.1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4.4.3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a.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审核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长(单元长或班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单元长或班长审核。
b.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审核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c.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4.4.4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4.4.5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4.4.6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4.4.7动火现场的监护:
a.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b.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c.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长期外包单位除外)
d.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4.8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a.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b.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c.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4.4.9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4.5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4.5.1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b.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c.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d.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2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d.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5.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b.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d.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4.5.4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c.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4.5.5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4.6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则、检查与考核
同热力机械工作票的标准。
第5篇 供电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签发程序,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须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二、动火级别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一般分为二级(“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
三、动火区域
1、一级动火区:调度楼内部所有场所、220kv变电站主控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注油设备、宾馆。
2、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四、动火现场监护
1、二级动火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五、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六、动火工作票使用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动火工作票填写使用要求
1、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须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有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