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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格式(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5

安全管理规定格式

第1篇 安全管理规定格式

安全管理规定格式范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 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 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 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 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 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 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 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 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 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 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 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 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 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 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 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 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 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 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 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 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 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 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 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 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 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丰东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食堂、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发电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洪雅发电有限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110KV、10.5KV系统防误闭锁系统经过调试、试运已经正式投入运行,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的运行,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全体运行人员遵照执行。

一、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管理规定

1、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

2、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发电部主管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

3、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4、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

5、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

二、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的使用规定

1.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用信封密封,存放于五防钥匙专用箱处。

2.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严格按照正常的倒闸操作步骤进行倒闸操作。

3.在事故处理、或者五防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必须汇报值长许可,并经过发电部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无特殊情况,发电部主管应到场监护。

(2)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进行操作时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主值或值长)进行监护,要详细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特别小心谨慎,防止走错间隔,发生误操作事故。

(3)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在每次使用后运行人员及时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发电部主管应及时对钥匙重新密封。

(4)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

(5)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破损时应及时密封完好。

(6)台帐为解锁钥匙登记,应根据钥匙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4篇 电气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从设备单体试运开始由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准进行电气设备操作。

2电气设备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3电气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执行唱票复诵制。

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详细记录操作时间和内容。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一组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第5篇 风电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平(观察车体水平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第6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7篇 固定动火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盖隔离。

3.4.5严格按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3.4.6动火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一人单独操作,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其他

4.1固定动火区域审核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部。

4.2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安全环保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

4.3固定动火区域内的机械及电气设备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备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齐,安全环保部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将进行处罚。

第8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9篇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 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 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 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 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 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 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 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 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f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 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 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 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 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 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 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 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 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 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 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 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 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二十三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 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 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按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三十一条 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 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

(二)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

(三) 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10篇 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暂行规定

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安全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监管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提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实施实时监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

全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均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实现药品购销存信息化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可控可追溯。计算机设施和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保证药品购、销、存数量保持一致;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2、应配备能通过计算机自动开具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设备,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均应向购药者出具销售凭证。同时,应在店堂醒目处告示消费者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使广大群众知道药品销售凭证开具有效凭证的规定,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3、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

(1)计算机系统自身安全,主要包括利用防毒、防火等软、硬件设备保障系统本身不易受破坏和干扰,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定期做好备份。

(2)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主要包括系统操作人员权限的设定、分配应符合要求,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进行权限的分配,不会出现非本岗位的操作功能。

4、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能随时接受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查询、复制。

二、药品经营企业在线远程监管系统建设

1、应在营业场所内指定一台固定电话,报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确保通讯畅通,并保证在岗人员能随时接听来电。

2、以企业身份申请注册qq帐号,加入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指定的qq群(群号202038542),由企业负责人负责管理,可委托药店从业人员操作,确保不因从业人员变动而影响正常登录使用;qq设置为自动登陆,在营业期间保持处于正常在线状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发qq群内发布的各项通知、公告等信息。

3、配备网络视频设施,确保药品监管部门在巡查药师是否在岗等情况时能正常启用。

4、所有购进品种应及时上传至浙江省药品信用信息系统,并保证品种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为药品监管部门实行购进品种在线监管提供条件。

5、具备能与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实时监控的数据接口,为药品监管部门对购销品种和温湿度在线监管提供条件。

三、其它规定事项

1、药品经营企业驻店药师需要请假或调整在岗排班表的,应提前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

2、药品经营企业在实施药品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的表现情况与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对于本规定的各事项履行不到位,尤其是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及时输入电脑台帐、经营品种不及时上传至省局信用系统、不同步开具销售凭证的,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深度和频次,强化监督抽样的力度,降低信用等级,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并予以实名通报。

第11篇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12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 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 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 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 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 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 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 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3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设备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还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地面抽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8、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0、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1、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12、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设备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3、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4篇 关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更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安全标志的使用场所与类型

1、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木工房、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2、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3、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坑、洞等地方,应悬挂“禁止跨越”、“禁止靠近”、“当心滑跌”、“当心坑洞”等标志牌。

4、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设备、龙门吊、井字架、外用电梯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攀登”、“禁止逗留”、“当心落物”、“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吊装、交叉作业、爆破场所、高压实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第15篇 某花园项目工程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花园'项目工程部

3.职责:监理公司负责落实日常的管理工作,项目工程部巡查并执行处罚规定。

4.1安全管理

若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处理;有方案没有审批的每一项罚款处理。

4.1.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劳动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处理。

4.1.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的罚款处理。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处理。

4.1.5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处理。

4.1.6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处理。

4.1.7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每人罚款处理。

4.1.8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处理。

4.1.9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0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处理。

4.1.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1.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每人罚款处理。

4.1.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1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处理。

4.1.2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处理。

4.1.2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处理。

4.1.24电锯应设置防护罩和防护挡板,防护罩和防护挡板缺一项罚款处理。

4.1.25楼层卸料平台要设置防护门,地面进料口要搭设防护棚。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6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7配电箱应采用一机一闸,门、锁、防雨措施齐全,配线整齐。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1.28电线电缆过道应有保护,电杆上要有横项、绝缘子,不得将电线架于脚手架上。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29电线电缆不得有老化、破皮、绝缘差的现象。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0潮湿作业及手持灯应当使用36v安全电压,未使用36v安全电压的每处罚款处理。

4.1.31施工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乱接、乱拉、无插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元处理。

4.1.32保险丝与机械设备容量应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1.33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故意隐瞒不报和措施不得力的罚款处理。

4.2文明施工的管理,

若存在以下不文明施工现象,每项罚款500~1500元。

4.2.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挂五牌二图,无五牌二图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处理。

4.2.2开工前应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安排围墙、办公生活区、工程材料、构配件、加工场、塔吊、井架、施工电梯、施工道路、洗车槽、临时水电线路、通讯线路等的平面位置,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按图布置,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没有平面图或平面图没有经过审批罚款处理,没有按图布置的每处罚款处理。

4.2.3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枪,

驶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在洗车槽内清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排水应经沉淀后才能排出,违者罚款处理。

4.2.4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当畅通,场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不符合的每处罚款处理。

4.2.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出现脏、乱、差的,并不及时整改的每处罚款处理。

4.2.7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不设厕所或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处理。

4.2.8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音措施,夜间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的物质。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9市政道路上禁止行驶履带式机械,如确需通过,经市政主管同意并采取措施方可通过。违者每次罚款处理,并承担修复费用。

4.2.10禁止在人行道与环境铺装面上行驶任何机动车辆,违者每次罚款处理。

4.2.11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楼地面上堆放砂浆和混凝土,应使用灰槽。天花、墙面抹灰时铺彩条布保护地面。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2在楼层施工时要做到工完场清,垃圾要清运干净,机械、工具排放整齐。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4.2.13不得从高空、门窗洞口倾倒垃圾、杂物等,违者每次罚款。

4.2.14不得在现场和楼内随意大小便,在墙面上乱写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处理。

4.2.15对成品(半成品)墙面、地面,安装完成后的门窗、水电设施、电梯、机电设备等要进行成品保护。违者每处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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