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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规定内容(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7 13:15:08 查看人数:59

公司管理规定内容

第1篇 公司管理规定内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23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发布 根据2023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扩大业务范围;

(四)变更营业场所;

(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基层单位

安环部

办公室

识别、获取

安全法规及标准

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

健康法规及标准

途径:政府部门、公司文件、网上查询

分发、保管(记录)

更新

培训、沟通

执行、监督及考核

符合性评审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部门)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条款的规定,并收集、保存相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如:

a)各类作业许可证、执照(如排污许可证);

b)项目申报、评价、验收报告,“三同时”报告;

c)检验、监测记录(如工业卫生、噪音监测报告);

d)培训记录等,以展示本单位(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状况。

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纠正不符合内容。

4.7符合性评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日常收集获取的法规即时评审,并补充进年度评审报告中,由安环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法规符合性报告》。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状态,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5《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第3篇 发电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洪雅发电有限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110KV、10.5KV系统防误闭锁系统经过调试、试运已经正式投入运行,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的运行,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全体运行人员遵照执行。

一、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管理规定

1、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

2、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发电部主管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

3、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4、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

5、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

二、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的使用规定

1.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用信封密封,存放于五防钥匙专用箱处。

2.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严格按照正常的倒闸操作步骤进行倒闸操作。

3.在事故处理、或者五防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必须汇报值长许可,并经过发电部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无特殊情况,发电部主管应到场监护。

(2)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进行操作时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主值或值长)进行监护,要详细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特别小心谨慎,防止走错间隔,发生误操作事故。

(3)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在每次使用后运行人员及时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发电部主管应及时对钥匙重新密封。

(4)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

(5)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破损时应及时密封完好。

(6)台帐为解锁钥匙登记,应根据钥匙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4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5篇 x地产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用电安全,使公司用电管理更加规范,特指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用电设备包括空调、电扇、电灯、电脑逐级、显示屏、电水瓶、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充电器等设备,由相应的安全用电负责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办公区域内员工本人使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屏、手机充电器、扫描仪等用电设备,下班后由员工本人关闭电源,安全用电责任人为员工本人。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公共使用的打印机、电水瓶、服务器等用电设备,下班时由各部门安全用电责任人关闭电源,详见《各部门安全用电负责人》名单。

第四条 公司公共使用的复印机、碎纸机等带电设备,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安全用电责任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安全用电责任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下班关闭设备电源时,需委托其他员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员工在公司加班时使用各种带电设备,需在离开公司时自觉关闭各设备的电源。

第七条 员工在非机动停车库内对电瓶车的电瓶充电完毕后,应立即拔掉插头。

第八条 如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通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将定期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各项目部、售楼处的现场安全用电管理,由各现场负责人安排专人管理。

第6篇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员工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保护好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按照国家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经公司领导批准,凡有城镇居民户口,已建立个人档案关系的人员,与公司签定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可在试用期满后,可将个人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公司。并与公司签定好档案保存协议。

三、公司负责按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并保证客观公正反映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真实记载。

四、除公司特批外,员工的档案可存放在社会人事服务的中介机构。除此之外,凡符合上述要求,目前个人档案仍在社会人事服务的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的员工,在公司已报销个人档案保存费的保存期满后,一律将个人档案转往公司。拒不转移的,公司不再报销其个人的档案保存费。

五、因开除、辞退、除名,长期出国逾期不归、就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解除达不成一致意见、接到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不做书面答复,擅离岗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按照规定,将其档案关系转往个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六、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出现按劳动合同约定应对公司作出经济赔偿的条款,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处理。公司不应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

七、年终对于被公司授予的奖励和评选的优秀工作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将具体事迹和奖励的内容,填写好在相应的表格内,进入个人档案,以资鼓励。

八、因个人原因,提出出国学习、留学和三个月以上的探亲,公司不负责办理出国的有关手续。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需将个人档案转出公司。

九、非工作原因,公司不办理员工的各类出境的手续证明和边境通行证,特别是私人护照的办理。情况特殊的,必需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特别批准。

十、本规定经公司领导签发后执行,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负责的解释。

第7篇 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公司始终贯彻落实“人才强企”战略,坚持倡导“在学习中成长,在创新中发展”的核心理念,不断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队伍,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将芜湖新兴建设成为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健全;学习氛围浓厚;专业技能人才竞相涌现;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国际一流企业。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

每年九月份着手编制明年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主要内容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职工培训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原则要求、管理考核和费用预算等。编制本计划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公司及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使得培训工作能够有效地配合和推动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年度公司经营目标预算和发展战略;

◇公司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分析及公司对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

◇新开工项目员工岗位技能的应知应会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各单位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三、培训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培训原则 :坚持实用性、有效性、针对性原则。

培训方针:

◇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服务于公司人力资源的培训和开发;

◇服务于公司职工素质和工作绩效的提高;

◇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的需要

◇服务于公司科技创新的需要。

四、培训工作的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为保障培训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公司培训工作的最高负责人为总经理,日常职能管理部门为劳动人事部。各部门明确本单位培训组织机构及人员。劳动人事部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公司具体推进、落实公司的各项培训管理工作。

2、制度保障

◇各单位培训组长是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培训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负总责;对培训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人、财、物等资源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培训干事是各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联络人,具体推进本单位培训计划的落实,在培训领导授权范围内可以具体协调本单位的各项资源以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考评员负有管理责任。

◇考评员及兼职教师是培训工作中的“裁判”及“教练”,是直接关系到培训质量的关键人员。考评员及兼职教师从事考评、授课期间除正常享受各项待遇外,还另外享受课酬津贴。考评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考评工作,否则按不服从正当指挥加以考核。

◇劳动人事部对培训计划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对各单位的培训工作提出考核及改进建议。

五、培训管理控制与考核

1、培训管理控制

◇公司级的培训项目作为一级受控项目,各相关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立培训文档记录一式二份;

◇二级培训项目作为各单位受控项目,各自组织实施,建立本部门的培训文档,劳动人事部负责监督培训实施情况,不定期抽查培训记录。

◇计划外培训是指:不在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项目,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急需外聘教师来公司进行培训,或选派人员外出接受培训的,需填写《部门教育培训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经劳人部备案后实施。

◇公司安排员工脱产外出学习专业技术半年以上或学历教育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若违反协议公司有权按约定予以处罚。

◇各生产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小结,并将小结报劳动人事部。对没有按照计划完成培训项目的单位,按半年度给予相应的考核。劳动人事部每季度末对公司级培训项目检查考核。 ◇确保培训计划完成率95%以上;员工参培率95%以上;培训计划项目更改率低于5%。

2、培训考核

对没有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完成的单位:

一级受控项目半年度未按时完成的,每有一项,考核部门1000元,分管领导300元;

二级受控培训项目半年度未完成的,每有一项,考核部门500元,分管领导200元。

清华远程教育课时半年度未按规定完成课时的,考核50元/课时。

第8篇 公司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某公司员工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核目的是为了正确把握员工的能力适应性、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绩。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同时,谋求员工晋升、调动、奖励及惩处的合理与公正,从而完善公司的激励制度。

第二条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内容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率、独立性、成本意识、原则性、精神面貌、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等方面。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总部直属的正式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外设厂和事业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员工自行填写;第二部分由员工的直属上司填写;第三部分由员的直属上司与员工面谈沟通后填写。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出色、优良、普通和差,四等。对出色和优良等者,公司将在季评结果公布的当月分别奖励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5%,对普通等者不作奖惩,对差等者,将扣发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连续两次获差等者将予以解聘。

2.2实习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必须进行实习考核。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在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则试用期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在部门经理以上级别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能多于6个月。

考核结果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绩为优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转正。考核成绩为三等的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届时的考核成绩不能列人优等,而成绩依然在三或四等的应立刻辞退。考核成绩为四等的直接辞退。实习考核成绩将录人人事档案,作为员工将来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所有同意转正的人员将收到人力资源委员会发给的《转正定级通知单》。

2.3见习考核

任职的所有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都需接受见习考核。考核时间为正式下文起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同意转正和不同意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同意的,将延长见习期3个月,届时考核结果依然为不同意转正的将予以辞退,如为提升人员,则降回原职位。

所有执行结果都将由人力资源委员会发文通知相关部门。

第9篇 某公司司机管理规定

公司司机管理规定

一、司机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上班。

二、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经常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四、司机应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

五、出车回来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六、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七、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八、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九、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十、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十一、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二、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十三、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十四、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十五、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以反映。

十六、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并说明原因。

十七、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手机。

十八、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十九、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二十、 管理人员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除名处理。

第10篇 公司出差管理规定范本

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为了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减少开支标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公司的经济利益,进一步调动出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出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出差交通费报销规定

1、为减少开支,节约费用,尽量利用通讯工具联系业务,以减少出差人员的次数,如确需出差(除泉州地区外),由所在部门向分管部门的最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批。

2、凡公司派车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因车无法分开送达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的,其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由司机签名证实。

3、乘坐汽车只允许以规定直线路途报销交通费,凡是因私事半途绕道,其绕道产生的交通费不能报销。

4、出差原则上一律不乘飞机,特殊情况须经懂事长特批,具体可乘坐的交通工具详见差旅报销明细表。

5、周边地区出差原则上因当天返回,特殊情况须经部本部审批,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6、参加公司指派的展销会,会议,学习培训班及年度探亲等,其交通费照公司出差标准报销。

7、出差原则上不能报销“出租车”交通费,如有急事需办理,报分管领导以上人员批准后,可乘出租车,否则不予报销。

8、出差人员不能私自请客应酬,如确需请客需报部本部批准,否则发生的应酬费自理。

9、费用报销单据应有原始单据为依据,车费或餐费报销单据应注明日期,所行路线(起止点)办事内容及金额,餐费需由当事人签字方可生效。

10、司机应做好登记乘坐公司车辆出差人员名单,每天统计一份上报总务,由总务上报财务部,作为报销核查的依据。

(二)出差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1、出差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标准按规定限额内控制报销,出差天数以公司确定为准,只为准许时间内返回,方给予结算补贴,延期需知会人事课,否则按照旷工处理,且超出费用又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公司制定的报销标准为最高限额,在规定的范围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超额自负。

3、出差地属直系亲属的,发给伙食补助,不报住宿费。

4、出差地投宿亲友处,可按住宿级别标准的50%予以补贴,并发给伙食补贴。

5、出差费用按公司制定标准严格控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差旅费报销明细表,特殊情况超标需报懂事长特批。

(三)出差人员报销手续的规定

1、出差人员借款按有关审批权限办理,大额借款(指一万元以上)要提前一天向财务部联系,否则无法办理借款。

2、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在三日必须自行向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报销手续按出差作业流程规定办理,不及时办理的,或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报销的,后果由出差人员自行负责,财务部不予受理。

3、人员向公司借支差旅费,应当逐笔结清,采取多还少补的原则,不留余额。如果不能结清,在当月工资中扣回或分期偿还(例如情况,另行批示)。

(四)周边以外城市出差申请及费用报销作业流程

1、呈方式向分管部门的最高负责人提出出差申请,并附出差申请单,出差人员名单,出差地点及工作安排细节,另附出差费用预估表,超出部门费用审批权限的,需报部本部批示。

2、由分管部门主管批示,同意后填写借款单,会同签呈一并从财务部借支出差费用。

3、出差人员需按核定申请日返回,如有延迟,需要先知会分管领导及部本部核定再予以延长。

4、出差人员返回后,根据出差之实际费用支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审批后,至财务部冲销借支。

5、出差申请应于出差安排二日前提交,返回后冲销借支工作应于三日内完成。

6、出差申请一式两联,人事课与财务部各持一联备查。周遍以外城市出差作业流程图简介:

出差人填写出差申请单→分管领导批示→部本部批示→填写借款单(附出差签呈)→出差人员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冲销借支。

(五)差旅费报销标准明细表(略)

第11篇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

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12篇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6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六)

1、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其中采购与保管工作由两人分别负责。

2、需要领用办公用品的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计划用《办公用品申领单》报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统一进行采购。

3、综合管理部购买办公用品后,必须登记造册,财务部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4、领用办公用品时,综合管理部做好领用登记手续。

5、员工领用办公用品后,要妥善使用保管,如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坏的,要按原价予以赔偿。

6、耐用办公用品(如:订书机、笔筒、尺子、剪刀、文件架、计算器、水笔、名片本等)每人按需要领取,最多只能领用一套,丢失、损坏自己负责,员工辞职须交还给公司或缴交等值钱款。

7、易耗办公用品要节约使用,纸张要双面用完后方可废弃。用毕到综合管理部登记领取(如:大头针、回形针、胶水、透明胶、双面胶、信签、笔芯等)。

8、所有员工领用办公用品应每月统计一次,并由综合管理部公布领用明细。

9、大宗(特殊)办公用品的购买,须做好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0、员工福利用品采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计划,经公司执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11、公司员工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要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好办公用品归还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手续。

第13篇 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3

物业公司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部门、管理处对讲机的管理,正确使用对讲机和提高对讲机的使用质量,延长使用年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辖各部门、管理处。

第三条职责

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讲机的采购、发放、调换、维修。

第二章对讲机使用管理

第四条保安人员使用对讲机仅限于在值班执勤时携带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

第五条班组长须每半小时或1小时对本班组各岗位进行联络,以确保通信畅通和各项安全。

第六条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做好对讲机的移交、验收工作并签字确认。如未按交接班制度要求,出现故障无法确认责任方时,由交接双方班组或全体队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现使用故障必须及时上报。

第七条使用方法

(一)按下发射键(也叫ptt键)并开始讲话,讲话完毕松开ptt键。

(二)对讲机发射时,距离头部或身体至少2.5厘米。

(三)讲话时不必大声,只需在距对讲机5―10厘米处以正常音量讲话即可

第八条操作行为管理

(一)严禁私自乱拆、乱调、抛扔、敲打等行为。

(二)不可将对讲机放在极度多尘、潮湿环境。

(三)不可让对讲机受长时间的阳光直射及放置在加热装置附近。

(四)严格按规定频率正确使用对讲机。

(五)如果发现对讲机发生异常气味和冒烟,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取出电池,然后送保安部维修处理。

第三章对讲机通话规范用语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

呼叫方:**岗位或**呼叫**岗位或**人,听到请回答(重复一次或数次)结束时用“完毕”。

被叫方:**岗位或**人听到,请讲。结束用“完毕”。

呼叫方:语气平稳把呼叫内容讲清(尽量简明扼要),结束用“完毕”。

被叫方:**岗位**人明白,结束用完毕。

第十条紧急情况或紧急集合:

呼叫方:各岗位听到请回答,**地方出现紧急情况,请马上支援,(除固定岗外所有巡逻岗立即支援)。重复呼叫结束用“完毕”。

被叫方:**岗**人收到,马上到达,完毕。(听到后立即跑步赶往现场,以最快方法并相互用对讲机联络,以免有其他人员未听清,距离远通信不便时,要用接力方式传达到位)。

1、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调乱按其他频率、将天线拆下来或随意拆卸。

2、严格按对讲机程序关电、更换电池,以保障对讲机的性能,寿命和使用效果。

3、电池不能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小时)轮换使用,电池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5小时。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上班无关的事情和不文明的言语。

5、接班时,交机人要讲明对讲机当班使用状况,接班者当场查验,发现损坏或通讯失灵立即报告组长或管理处主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第14篇 某公司办公事务管理规定

办公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办公秩序管理

第一节 办公秩序

一、出勤准则

(一)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严格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不论任何原因,不得代人打卡。

(三)因事请假时,事先要得到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员工证

(一)员工证是百江员工身份标志,应为佩戴它感到自豪和肩负重任。

(二)上班时间,应严格按要求佩戴员工证。

(三)员工应妥善保管员工证,遗失应立即办理补领员工证,费用自理。

三、办公物品摆放

(一)应保持办公桌面整洁,桌面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二)文件夹应正确整齐插立于文件架之中,并在夹侧用电脑标签整齐标注所夹内容。

(三)离开办公室 30 分钟以上时,须将桌面文件整理,齐放于文件架中,重要文件入柜上锁,不得散乱于桌面。

(四)简易文具可收于笔筒之中,取用后立即放回;其余文具则应收入抽屉中。

(五)座椅靠背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不得翘椅,人离开时椅子调正,并推入桌下。

(六)外衣提包手袋置挂于橱柜内,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及地柜上。

(七)饮水机及其它设备、物品在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移动。

四、办公区守则

(一)工作时间内不在办公区域内化妆或整理衣饰。

(二)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早餐、零食及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三)因公外出时,应事先得到主管的同意并在综合行政部登记;外出后,因情况变化而不能按时赶回公司,要提前通知主管或综合行政部。

(四)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将座椅摆放整齐,桌面清理整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

(五)不在办公室及公司规定禁烟区吸烟。

(六)不要在公司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未经许可,禁止将公司物品带回家中。

(七)员工间的工作交流或会客,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会议室、接待室),注意不要占用过多时间,以免影响工作。

(八)不允许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办公网络收发私人邮件,严禁上网聊天。

第二节 办公礼仪规范

一、办公仪表

(一)服饰合身得体,整洁大方,简洁淡雅。

(二)保持须发整洁,不留怪异发型。

(三)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不应有打哈欠,伸懒腰等萎靡不振的现象。

二、办公礼仪

(一)同事之间应保持恰当的礼仪,忌用外号或爱称。

(二)在走廊上遇到上司、同事或访客时,应主动打招呼。

(三)主管呼唤你的名字时,应立即清晰地回答。

(四)下班时应主动向留在办公室的同事道别。

(五)不对同事品头论足。对别人的缺点,应委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六)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语言规范

(一)上班时间提倡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禁止使用方言。表达力求简单明了,易于理解。

(二)讲话时,要稳重、明快、自然、落落大方。

(三)不讲污言秽语,不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四)规范用语

1、交往语言:您好,早晨好,早,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谢谢,周未愉快。

2、电话语言:您好,请问,谢谢,再见。

3、接待语言:您好,请稍等,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我

马上去联系,打扰一下,好的,行(切勿说“不”)。

四、电话礼仪

(一)电话铃响三次前拿起话筒,并立即应答:“您好,百江燃气”。

(二)若电话中断,应立即挂上听筒,等待对方重新打进。

(三)结束通话时,要听到对方挂机后,再挂断电话。

(四)通话中若要与他人讲话,应向对方致歉,用手捂住听筒再讲话。

(五)电话里请对方等候,继续通话时一定先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六)若对方要找别人,应手捂听筒,招呼他人接听电话。

(七)自己如果不能决策时,应请示上级后再作答复。

(八)电话中听到重要事情,一定要重复一遍,以确认无疑,然后做好笔录。

(九)拨错电话时,应有礼貌地致歉。

(十)接到拨错的电话时,应客气地应对。

(十一)使用他人电话时应先征询他人同意。

(十二)休息日向别人打电话时,需先表示歉意。

五、公关接待礼仪

(一)与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客人同行,应礼让客人先行;同乘电梯,让客人先上、先下。

(二)接待客人时,要面带微笑,姿势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话插话、争辩,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听到意见、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三)遇到客人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四)接待来客时,如客人职位比自己高时,不应主动要求行握手之礼。客人要求握手时,应及时应对,并面带笑容,姿势端正,用力适度,不能用左手;握手时,左手不得插入口袋里。

(五)拜访客人时,通常应优先考虑对方,在对方方便时刻,再决定拜访时间。

(六)约定时间应严格遵守,估计会迟到应在约定时间前通知对方。

第三节 工作方法基准

一、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

二、切忌越级报告,架空直接上司。

三、请示、汇报工作,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并带全材料和笔记本,将请示内容事先列出,并记录有关指示,临行前应复述一遍,发现指示或承接的工作在执行上有困难时,应及时直接提出。

四、报告或提建议时,必须掌握准确资料,事先备妥文件说明。如呈紧急提案,须附上时间期限。

五、承办其他部门主管交办的事情,须先报告本部门主管。

六、工作中应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

七、主管交办的事情,应立刻去做,切勿拖延;工作过程中应主动向主管汇报进展情况。

八、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

九、调离本职工作时,应与主管、财务及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十、下级与上级交谈,只谈公事,不应涉及上级之间的人际关系与公司机密。

十一、严禁泄露公司机密,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任何消息。

第四节 罚则

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综合行政部,违反此规定的员工,除按公司正常考核外将另给予 30 元~100 元的扣薪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15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绩效考核规定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绩效考核

5.1.绩效考核的目的与作用

5.1.1 对下属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和排序,让领导掌握员工的能力和贡献,让员工了解领导对其工作的评价;为领导与员工的沟通提供通道,营造良好的氛围;

5.1.2 对下属监督、指导、教育、激励和约束;

5.1.3 作为加薪、奖惩、晋升、调动等人事决策的参考;

5.1.4 提供信息,作为工作计划、人力资源规划的依据;

5.1.5 获得职业培训的需求,为制定职业培训计划提供依据;

5.1.6 人事考核对企业理念、员工的观念和行为起到重要的牵引作用。

5.2.考核内容

5.2.1 主要包括德、勤、能、绩四个方面。

1)德:忠诚廉洁、协作精神、原则性、组织纪律、职业道德、团结精神。

2)勤:事业心、责任心、奉献精神、服务精神、出勤。

3)能:业务知识、分析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公关能力、管理能力。

4)绩: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益。

5.3.绩效考核分类

5.3.1 试用期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合格者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报经相关领导批准给予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试用转正考核应在试用期内最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5.3.2 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及工作能力等随时作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采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即根据每月工作任务总量、完成程度、计划目标达成率的高低,作为考核员工绩效的依据。

3)人事行政部应将员工的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

5.3.3 年终考核:

其办法遵循《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4.激励

为了给目标经营责任完成优异、工作表现优秀及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员工肯定及嘉奖,公司实行多种激励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若干奖金奖励、加薪、职位晋升、外派培训、旅游等等奖励办法。

公司管理规定内容(15篇范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23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号发布 根据2023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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