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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人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c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曰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的规定
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防止发生水淹厂房事故,确保夏季大负荷机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防汛是迎峰渡夏工作的重要一环,贵在重视、贵在及时。生产管理部各专业、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汛工作要当做保安全的重大任务来抓。各专业、班组要积极宣传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细、抓实,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确保不发生水淹厂房的重大事故。
二、 健全防汛组织,强化防汛责任制。生产管理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专业主管为成员的防汛领导小组。各专业要相应成立以主管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汛前检查,制订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予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检查整改。生产管理部全体职工都是义务防汛队员,紧急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召之即来。所有正式职工的手机、电话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安全度汛。
三、 加强值班力量,确保防汛安全。夜间和节假日是生产管理部防汛的重点,为此生产管理部特成立夜间和节假日紧急防汛小组。生产管理部夜间和节假日总值班为组长,全体值班人员为组员。夜间和节假日发现险情或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紧急防汛小组迅速赶到指定地点进行抢险,并及时汇报厂、实业公司领导。
四、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汛期前和迎峰渡夏期间要做好所辖设备、系统范围内的厂房、泵站及地下建筑的防雨、防洪、排水设施的检查,做好防汛、排水的应急方案。雨水泵房的配电盘柜、雨水泵及其电机要提前检修。确保雨水排泄畅通。确保现场各配电盘、柜、箱不进水、不结露。
五、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要结合现场实际,储备足量的沙袋、铣镐、潜水泵。潜水泵及其配套的开关、电缆要提前检测合格,重点部位重点放置。重点部位的防汛电源要挂牌明示。并设专人检查维护,保证不丢失、不损坏,防患于未然。
生产管理部
2012-6-13
第3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 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事故隐患类别 ;
2. 事故隐患等级 ;
3. 影响范围 ;
4. 影响程度 ;
5. 整改措施 ;
6.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
7. 整改目标。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 :
1. 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负责重大事故隐 患的现场管理;
2. 制定应急计划,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
3. 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 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 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 整改要求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 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 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事故隐患监控方法
第六条 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 易燃、易爆场所;
2. 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
3. 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
4. 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
5. 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
6. 有拥塌危险的场所 ;
7. 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第七条 管理实施
1. 凡列入“监控点”的场所统一说置标志牌, 标明单位名称、监控要求、责任人、检查方法等内容。
2. 绘制“两图”, 即绘制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监控”组织网络图和“监控点”分布图。在两图中标明监控点的分布、责任人等。
3. 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账, 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 资料台账存档。
4. 搞好“四项管理 ”, 即:“监控法”目标管理 ,“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任制管理; 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5. 制订应急预案: 对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监控点 ”制订应急预; 预案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形式、事故的危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救灾技术方案、救灾措施、救灾领导小组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联络、救护、疏散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 召开专门会议,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 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3.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 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6. 制订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 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 严密监控, 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 以供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检查考核。
第十条 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 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 查清原因, 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第十一条 对暂不能消险的缺陷、隐患, 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第十二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采取果断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运行, 及时报告业主和指挥部指挥长,研究整改方案, 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每月指挥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十五章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洛湛建指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调查报告书面报洛湛建指。
(1)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②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③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④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处理方案及计划;
⑥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调查必须做到: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②事故的技术鉴定;
③查明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以及事故的性质;
④提出处理方案;
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⑥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⑦提出事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指挥部和安质环保部负责维护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5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 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生产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各部门按照事故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
事故管理分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作业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机械动力部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事故、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和破坏事故、总经理办负责交通事故、职工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基建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
若为综合事故,凡生产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环保部为主,由设备引起的生产事故以机械动力部为主,由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以生产管理部为主。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在每月底将有关事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
三、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抢险与救护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单位负责直接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
2、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详细记录)。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重大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
对有毒有害物料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
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五、事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均有责任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单位领导及公司生产调度室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报告。
各类事故按管理分工报归口管理部门。
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伤事故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同时,要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4、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告,填写事故登记表(负伤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持公司职工医院开具或经其认可的工伤医疗期证明方可),并提供目击人证明材料,送事故主管部门。
微小事故(轻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天内报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7天内报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务工、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3天;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5天;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并无条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4、各类事故调查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达到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总结事故教训。
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微小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班组长及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车间或主管部门的中层领导,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弄虚作假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微小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事故处理结案后,微小事故要在本单位通报;一般事故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9、查清事故情况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0、凡是由于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的责任。
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凡因忽视安全工作、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又不采取由于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要给予加重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1、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事故档案管理
各类事故均应分类建立档案。
不论哪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均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操作记录、照片、图表、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票证、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医学证明材料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7篇 事故柜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事故柜应置于醒目/易取和温度适宜的地方,发生事故时可迅速取用防护器材。
第二条车间事故柜只准事故状态下抢救人员处理事故用,平时任何人严禁动用。
第三条事故状态下动用事故柜内防护器材后应及时查封。
第四条事故柜应作为班长交接内容之一,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一同在场查看事故柜,如发现打开应及时查明原因,每班要搞一次卫生,保证事故柜清洁。
第五条如动用事故柜防护器材前后,均未通知值班人员或安全员,由此而造成事故状态下因缺少防护器材而发生的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班班长负责。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与消防队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事故柜的防护器材,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8篇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应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与公司各种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车辆事故的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
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 ,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
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
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
(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领导报告.
第五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测,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
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较为严重的事故应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电话报告生产部.
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以里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生产部.
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运输部,设备部报告,公司安全员还必须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
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隐瞒不报告者应予从严处理.
6.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肇事者和职员未经教育和处理不放过;(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
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
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与上报.
1. 行车事故依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2. 厂,站里碰车事故依照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
3. 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事故经过及深刻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
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产部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生产部,并认真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5. 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公司.
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
1. 1000元以下的事故,不经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
2. 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负责主要责任造成的罚款,由负责人负担;
3. 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
4. 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而造成乘客受伤或其它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5. 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赔偿经济损失.
6.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不发当日安全奖.
7.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其事故费用全部由肇事人承担:
(1) 开赌汽车;
(2) 酒后驾车;
(3) 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4) 开门行车;
(5) 逆向行驶;
(6) 坐人闲谈,超速行驶;
(7) 未经验收的驾驶人单独行车;
(8) 随意调头,强行超车,挣道抢行;
(9)驾车办私事;
(10) 无照开车;
(11) 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因休息不好而造成事故.
【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
(2)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
(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
(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
(5)凡因驾驶员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6)凡因修理工或检验人员失职而造成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
(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扣,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
(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
第八条:车辆事故由生产部进行考核
1. 不论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岗位,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800元.
2. 年度内事故负责人不参与公司任何评选先进个人活动.
3. 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500元.
4. 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1000元.
5. 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责任予以重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本规定凡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生产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9篇 事故柜管理规定办法
事故柜管理规定
事故柜是存放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专用柜,专供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包括消防栓箱、灭火器箱等)。为了加强对事故柜器材的管理,切实起到在抢救各类事故时做好人体防护和事故消防之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生产特点,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立事故专用柜。
第二条 事故柜必须放置在醒目易取和温度适中的地方,便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取用。
第三条 事故柜平时不上锁,配好相关应急防护器材后贴封条,严禁任何人非事故状态下开启事故柜。
第四条 事故柜只允许在事故情况下、抢救处理事故时打开使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柜内器材更不准挪作它用。
第五条 应急状态下打开事故柜使用相关器材后,使用人员必须于24小时内书面告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及时补贴封条。
第六条 事故后各种器材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晾干,重新整理后放柜内,正常情况下,每月安全例会日对事故柜各种器材进行一次检查,要做到应急事故时灵活好用。
第七条 事故柜各种器材如损坏或失灵应报安全科进行报废和更换。
第八条 处罚
(1)故意破坏事故柜,随意挪用破坏器材的,除赔偿外,处当事人20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车间500元罚款。
(2)事故柜内器材丢失、去向不明,除赔偿外,另罚所在车间100元罚款。
(3)事故柜内不得摆放其它用品,否则处相关人员100元罚款。
(4)事故状态下使用柜内器材后,不按规定时间报知安全科的,处当班负责人50元罚款,无法追究到具体人员的,处事故柜所在车间100元罚款。
第10篇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船舶、海上设施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污染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直属及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跨管辖区域或对管辖有争议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直属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辖或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人员与装备
第六条 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由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组织实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应经过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定期举办。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执法人员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知识更新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装备配备要求》(见附件)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配备调查装备。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有责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信息。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时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种类、数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事故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信息接受单位或部门应尽快将相关的信息按照内部程序报至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第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指定负责人,尽快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发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联合调查组,或与海事调查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等。
询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无论责任是否明确,均应尽可能对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关处所,按照采样程序进行样品采集、封存,以备检验。
油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进行。其他污染物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关船舶配合调查。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来源不明、污染范围不确定或船方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应尽快将样品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化验鉴定。
第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
(五)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须遵循以下义务:
(一)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被调查人员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和其享有的权利;
(三)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开展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按法律的授权和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污染事故调查应及时进行,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的延误。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结论;
(五)勘察记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十七条 物证包括:
(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机舱污油、燃油、润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样品;
(二)事故现场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设备、器材(如软管、拆开后残存油污的管件、阀门、渗漏物等)的照片;
(三)污染现场、受损资源的录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关物证时,应要求船长指定一位负责人在场,并对有关物证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搜集的书证资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概况、船舶入级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船东和经营人、船舶保险情况及原始建造资料等;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原始记录;
(三)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的相关记录;
(四)港口日志或装、卸货作业的相关记录;
(五)船舶机舱、货舱污油水管系图;
(六)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七)天气预报或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水文气象记录;
(八)理货、港调等相关部门的作业记录;
(九)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资料。
搜集的书证和视听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录、复印、拍照。所有资料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定。
第四章 事故协查
第十九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下列情况时,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事故协查:
(一)肇事船舶在本辖区发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协查时,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被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嫌疑船舶查找。
经调查发现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应保全有关证据,并立即通知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调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配合。
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完毕后向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协查反馈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协查工作结束后,请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协查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需要国内海事管理机构协查的,应由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需要国外相关机构协查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组织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应确保调查报告完善、证据确凿,并按照事故调查记录,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责任人的处理,遵循调查与处理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调查完毕并提供足够的财务保证后,方可允许其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完毕之后,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写出结案报告。
第三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船舶污染事故,结案后应编写船舶污染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的水文气象、事故经过、污染造成的损害及影响、应急处置措施及过程、污染损害索赔、调查处理情况和管理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调解申请,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凡当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海事仲裁的,调解自行终止。
调解成功的,由当事人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功的,受理调解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下达《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调查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重大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整 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第13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14篇 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 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 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 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 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15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