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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8、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3、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5、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2篇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2023年4月3日
第3篇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4、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4篇 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灭火灾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消防法》和上级对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000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 因工程、施工、维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如:喷灯、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准备灭火用具)由施工负责人到安全保卫部门开具用火申请单,由安保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证件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原件,并留复印件交安全保卫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可燃、易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禁止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刷底子油作业区域30米以内不准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朝阳分公司内所有工程、施工、维修作业等。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律禁止进行明火作业,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12、此规定子规定之日起执行
00000公司
第5篇 x酒店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酒店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4、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第6篇 某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2023年4月3日
第7篇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10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十)
凡经批准用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或未排除残存的油渍,不准动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不准动用明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中,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7.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三)动火后
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方能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