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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供水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09 14:05:04 查看人数:69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第1篇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

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水箱钥匙的保管和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

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管理处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先通知住户。

3、地下贮水池、天面水箱每年应彻底清洗两次,由水务局取样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并加锁。每年5-10月每个月加药二次(每15天一次);1-4月及11-12月每个月加药一次。

4、在巡查中发现水泵、阀门、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水池的水位控制器、浮球阀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向管理处报告,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杜绝浪费。

5、随时向住户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6、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7、本规定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第2篇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0业户装修时,应在《装修施工申报表》上写明室内主要用电器的功率及数量,以便管理处掌握室内用电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0如需要改装室内用电线路及给、排水管路,必须在装修内容栏内填写清楚,并附线路改装图,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动工。

3.0电表箱及房屋用电主干线路,给排水主干管路不允许改动。

4.0室内管道煤气由市煤气公司统一安装、开通、不得擅自改动供气管道。需要改动时,须向煤气公司申请,由煤气公司派人施工。煤气开通点火,须由煤气公司派人,禁止擅自使用。

5.0小区管道煤气开通点火后,不允许使用瓶装煤气。当发现煤气泄漏时,禁止在室内使用各种电话;禁止开、关灯、拔插头等与电有关的事项,应及时关闭供气总阀,打开门窗,利用室外消防电话等其他途径通知管理处。

6.0当煤气软管燃烧时,不要惊慌,应关闭总阀或利用消防电话通知管理处。

7.0当使用煤气蒸、煮食物时,要留心,以免发生意外。

8.0主动接受管理处定期对室内的用水、用电、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长时间外出,请关好水、电、气总阀。如遇临时停电,请将正在使用的电器开关断开,以免突然来电时电流过大烧坏电器。遇到停气时,谨记关好煤气总阀。

第3篇 河南实验中学用水管理规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本着保障教育教学,保障生活,合理用水,增效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供水用水由总务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所属水工班具体负责学校供水设施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处理维修任务时,部门服务、维修与个人服务、维修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部门需要;涉及安全隐患的服务、维修优先于其他一般性的服务、维修;校园教育教学服务、维修与家属院服务、维修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教育教学需要。

二、师生员工及家属院居住的家属均有维护供水设施和设备的义务,不得随意损坏。如有随意损坏,除学校通报批评外,要对当事人处以所损设备的1-5倍的经济处罚。

三、利用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用水,根据省供水条例,原则上封阀停止供水。必要时,必须加装水表,每月按水表计费,水费直接交学校会计室。拒不缴纳水费的,进行停水处理,直至缴纳为止。

四、施工单位在我校从事施工任务,开工时,应加装水表。竣工时,应通知学校总务处抄表。施工用水,按表缴纳水费。拒不缴纳的,建设单位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五、绿化工作中需要浇树、浇草、浇花用水时,严禁将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让水龙头任意乱流。发现一次,按时间计算水量,进行处罚。

六、家属院住房已按协议出售的,用户的自用水设施部分如属在国家规定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由学校负责。保修期过后,学校只负责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和落水管,自用部分的维修自己负责。

七、对公厕需加装节水设备的,要尽快加装,以利节约。

八、维修部门如发现属于是跑水、冒水、滴水和漏水现象的,不分白天黑夜,要连续作业直至解决问题。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4篇 物管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物管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

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5、临时线必须放在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

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5篇 物业管理节约用水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管理公司节约用水规定

1、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内的供水系统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供用。

3、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减少水的漏损量,遇有客户投诉及时解决。

4、使用自来水要随手关闭水龙头。

5、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

6、公司所辖物业之绿地、树木、花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不得大水漫灌。

7、管理部负责检查,如发现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8、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

9、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10、各管理处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

第6篇 一天中学用水管理规定

一、目的

1、坚持以“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充分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为宗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缓解学校用水的紧张局面,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2、人均用量控制原则,即当年不突破前三年的人均平均用量。

二、节水管理岗位职责

(一)学校节水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用水法令法规,管理和监督全校科学、节约的使用水资源。

2、制定学校的用水年度和长远规划,根据学校的发展要求制定校园管网调整建设规划,负责监督和考核计划的实施情况。

3、制订并不断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用水计量的管理。

4、定期召开节水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并决定解决的方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5、对全校节水工作的成果和不足提出奖励和处罚措施。

(二)总务处水电管理岗位职责

1、水电管理岗位作为后勤服务用水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学校节水管理小组的相关决定。

2、掌握全校自来水的安全运行情况,根据市供水和学校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科学制订学校用水计划,保证全校的正常供水,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良好服务。

3、逐步建立学校完整的用水资料档案,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节水管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质量,

4、制定有效的用水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各时期发展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校用水用量基数测算、核对定额,以及用水收费的价格、范围等工作。建立校园用水价格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成校园供水经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5、抓好各项节水措施的检查、整改和节水宣传工作,逐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使节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6、严格水计量管理,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抄表计费和例行巡查制度,做到定时、准确,及时。同时,协调维修员,及时快速解决用水事故隐患。

7、负责与市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站等单位的各项业务联系。

三、用水计量制度

(一)各主要区域主干管及用水单位分支管均需安装计量水表,实行计量管理。

(二)水电负责人应定期巡查计量设备,所有计量设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校验。

(三)水电负责人负责每月定期进行现场抄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节水管理措施

(一)学校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节水意识,专职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部门不得私接水管、水嘴、私自加装和改装用水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凡承担校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总务处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并按总务处指定接水口接水方可取水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接受总务处的监督。

(四)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蒸汽主管路、输水主管路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到有关部门报修,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对其职能辖区内的供水设施进行规范操作、安全使用、精心保养。

(六)加强对施工、绿化、场所清洗、冲洗的用水管理,争取一水多用,减少单一性用水,严格控制耗水量,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七)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学校用水设备一律采用节水型。

五、断水预案

(一)内部断水

1、因内部原因造成局部区域发生停水现象,发现人应通知总务处。

2、发生大面积停水,总务处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总务处分管领导和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在汇报同时立即维修,同时向断水区域内的有关教学部门、学生宿舍、教工宿舍等发出通知,说明断水原因,并预告恢复供水的大致时间。

(二)外部断水

1、凡经查明系外部原因造成的停水,总务处应立即与市供水部门取得联系,通知其及时维修,并报学校有关领导,同时向断水区域内的用户做好说明工作。

2、如遇事先通知的外部原因停水,总务处应做好相应的停水通知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江苏省一天中学总务处

第7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指导下,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和煤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报告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费用由住户自理。

三、各住户均可设立独立水表、电表、和煤气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费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禁止偷水、偷电、偷气。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管理处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阀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管道严禁倒剩饭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六、未经管理处准许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气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设备。

八、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报擎并向管理处报告,同时就有机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管等邦联时,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试漏。

第8篇 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2004-8-15

执行日期:2004-8-1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9篇 z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

2.0范围:

公司管理小区内用水供水系统。

3.0内容:

3.1由工程技术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楼宇水池、水箱的钥匙的管理以及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3.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工程技术部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住户,长时间停水应尽量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户供水。

3.3贮水池(箱)应定期彻底清洗、消毒,工程技术部应做好清洗记录,并送水质样品到防疫站进行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池(箱)应加盖加锁,且密封良好;通风透气孔应作好防护措施,防止蚊虫进入。

3.4负责供水系统的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抢修,杜绝浪费。

3.5抄表员每月要对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防止大便器水箱长期跑水而造成浪费。

3.6随时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3.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3.8本办法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第10篇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为确保合理、安全地用电、用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经住宅区管理处接收、接管或未办将移交手续而暂交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管理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系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应经管理处同意方能进入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住宅区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住宅区用电、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三、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条件,方能批准给予增容,但必须接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增容每伏安(即千瓦,不足千瓦的按千瓦计算)收增容费人民币20元。

2.凡需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不足负荷,需另接入电缆电线的,竣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电、偷水,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1吨罚款人民币20元,并需重新申请增容接管。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计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私自启动和改变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论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此外停止供电供水三至七天。

4.在住宅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者,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追补的水、电费一至十倍计罚。

第11篇 某步行街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步行街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领导。

第12篇 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居民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住宅区内居民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站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二、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物业管理站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三、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居民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居民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居民应承担责任。

五、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六、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七、居民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

八、居民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九、对公共管道、线路和居民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居民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居民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物业管理站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第13篇 小区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8

小区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八)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第14篇 建筑企业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用水行为,切实维护用水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凡用水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1.任何单位用水必须报经工程部批准,方可进行用水管道的连接,并装表计量,水表初始读数报工程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取水管道,违者处罚300~500元。

2.任何用水点必须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在每月20日将水表读数报至工程部,水费依此据实收取。所报水表读数如不属实,按实际用水量两倍收取水费。

3.严禁在给水管道上直接管道泵,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储水池再经加压设备进行提升,且进水管必须高于储水池水面。违反此条者按市水务处罚规定处罚。

4.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分摊水量全部由该用水单位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第15篇 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1.现场临时用电的范围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

2.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3.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及使用责任,总包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等不合格产品。

5.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作业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6.项目部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系统和用电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项目部应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现场临时用水管理

1.现场临时用水包括生产用水、机械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2.现场临时用水必须根据现场工况编制临时用水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3.消防用水一般利用城市或建设单位的永久消防设施,如自行设计,消防干管直径应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4.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5.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防泵应使用专用 配电线路,保证消防供水。

用水、供水管理规定(15篇范文)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满足用户需要之目的,特规定如下:1、由管理处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对楼宇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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