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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水安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5

加油、加水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加油、加水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加油、加水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及海工建造加油、加水作业的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加油、加水基本管理要求

3.1.1加油、加水作业前,油舱(柜)及水舱(柜)区域的焊接、切割等热工作业应结束,密性试验和舱容检验已经合格。

3.1.2加油、加水作业前必须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策划,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对参与加油、加水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

3.1.3制定加油、加水作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漏油/漏水事件,必须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3.1.4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监控船舶缆绳、登船梯,并根据船舶状况进行及时调整。

3.2 加油作业管理要求

3.2.1总建造师是加油作业总指挥,负责做好加油作业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3.2.2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加油、加水作业审批表》(见附件)对油舱(柜)进行严格检查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加油作业。

3.2.3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将施工进展情况报告给总建造师。

3.2.4各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对可能发生漏油的位置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2.5油舱(柜)加油时要通过正常加油口,不准在呼吸阀(空气帽)处上油。

3.2.6油泵启动5分钟后,应停止加油,组织人员再次对相关管路、阀件进行检查确认,并进行液位测量,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加油。

3.2.7加油过程中,油舱(柜)及相应油管路区域内禁止进行热工等不相容作业。加柴油、燃油时20米范围内禁止热工,全船停止电焊作业;加润滑油、液压油时5米范围内禁止热工。

3.2.8加油结束的油舱(柜)必须要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关键阀件必须挂警示牌告知阀件保持状态(常闭阀件可用铁线扎实),标明挂牌人及时间。

3.3 加水作业管理要求

3.3.1主管建造师负责做好加水作业过程中的指挥、协调和监控工作。

3.3.2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船舶及海工加油、加水作业审批表》要求对水舱(柜)进行严格检查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加水作业。

3.3.3相关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传递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3.4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监护,发现异常必须立即上报。

3.3.5压载泵开启进行压载5分钟后,应停止加水,组织人员再次对相关管路、阀件和舱内有无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并进行液位测量,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加水。

3.3.6连续加水15分钟检查无异常后,相邻区域可恢复作业,但不准进行压载舱壁的切割作业或其他不相容作业。

3.3.7关键阀件必须挂警示牌告知阀件保持状态(常闭阀件可用铁线扎实),标明挂牌人及时间。

第2篇 z加油站胸卡管理规定

为贯彻上级精神,加强油库的人员进出及安全规范化管理,特对原旧样胸卡进行改进,制定新版胸卡(新版胸卡分为塑胶胸卡和铜制胸卡)及以下试行办法:

一、塑胶胸卡

1、塑胶胸卡分为实习胸卡、临时胸卡和正式员工胸卡三类

①实习胸卡样式为左半边三位编号,右半边“实习”字样,主要针对在本单位内实习的人员使用。

②临时胸卡样式为左半边三位编号,右半边“临时”字样,主要针对来本单位参观的人员使用。

③正式员工胸卡为左半边姓名、所在部门、岗位及其编号(编号为四位,其中,前两位为部门编号,后两位为部门内人员编号,各部门编号如下:领导00,企管部01,财务部02,营销部03,油库04,*加油站05,*加油站06,*加油站07),右半边本人一寸彩照。

2、关于塑胶胸卡的领取与存放

①实习生,可凭报到表去企管部登记领取实习胸卡,由持卡人自为妥善保管,直至实习期结束时交还至企管部。实习生转正后可凭转正通知函去企管部领取正式员工胸卡。

②参观人员,可直接在大门保卫处填写登记表,然后由保卫人员负责给各位来访参观人员分发临时胸卡,参观人员在参观结束离开本单位时在门口保卫处交还胸卡。

二、铜制胸卡

为减小对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内的安全威胁,特对进出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以及在危险区和加油站内工作的人员制作铜制胸卡。

1、铜制胸卡分为实习胸卡、参观胸卡和正式员工胸卡三类

铜制胸卡为统一规格长方条样式,上有本单位标志、本单位全称、胸卡类型及其编号

①实习胸卡标有 “实习”字样,主要针对来本单位在危险区或加油站内实习的人员使用。

②临时胸卡标有 “临时”字样,主要针对非工作在危险区和加油站内的员工进出危险区和加油站时使用。

③正式员工胸卡标有员工的姓名,仅限工作在油库危险区、油库加油站和昌平加油站内的正式员工使用。

2、铜制胸卡的领取与存放

①对于工作在油库危险区、油库加油站和*加油站内的正式员工统一配发铜制胸卡,可直接去企管部登记领取。

②对于工作在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的实习生,可凭报到表去企管部登记领取实习铜制胸卡,由持卡人自为妥善保管,直至实习期结束时交还至企管部。实习生转正后可凭转正通知函去企管部领取正式员工铜制胸卡。

③对于非工作在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的实习生或正式员工需要出入危险区的,可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并直接授予临时铜制胸卡,使用完后交还给本部门经理。无铜制胸卡者禁止进入油库危险区。

③参观人员需要出入油库危险区和加油站的,必须先填写登记表,由接待部门经理签字后,再由佩带铜制胸卡的专人统一带领进入油库危险区和加油站内。

④*分站工作人员凭本人胸卡可在交款时间进出危险区和加油站。

三、胸卡的使用

1、胸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2、塑胶胸卡只限于安全办公区、生活区内使用。禁止佩带塑胶胸卡者进入油库危险区。

3、胸卡制作需要一定的成本,希望持卡人爱惜使用。

四、胸卡的佩戴检查、遗失与暂领

1、单位员工的胸卡佩戴情况由保安人员负责检查、监督。

2、胸卡暂时遗忘的人员,凭相关领导的证明去企管部登记领取相应的临时卡,在取得本人胸卡后去企管部交还临时卡。临时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3、遗失胸卡者凭相关部门领导证明去企管部补办胸卡。补办费:塑胶胸卡,×元/个,铜制胸卡×元/个。

第3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6、

7、

8、

(三)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复杂环境应设置必要的防进入、防跌落、防通过的拦阻装备。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一下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针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存在隐患环境的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全员每日对作业现场,重点要害部位、重点盯防的辅助设施,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情况;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应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4、每季度和重大节日由分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闲置--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闲置场所留守看护人员

6、租赁--分公司资产工作部、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承租方。。。。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施现状、防护措施是否可靠、警示标识、预案演练以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的辨识,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营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物理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应急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

3、建筑物的机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和相互间距;

4、危害分析及危害辨识;‘

5、应急救援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布置,物资抢救、人员救护疏散措施及相应操作程序;

6、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7、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应急器材应按照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并排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应急救援器材制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4篇 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

目的

严格管控公司加油卡使用,做到充值有记录,使用有记录,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为公司车辆消耗核算提供依据。

管理部门与监督人

加油卡由经理助理统一管理,并由办公室人员对加油数据统计,各驾驶员对使用记录数据负责;财务部负责油卡充值以及每月加油卡使用明细与支出款的核准。

加油卡分配和充值:

1) 公司车辆加油指定地点为福州市中国石化森美所属加油站。

2) 中石化加油卡分主卡和副卡,主卡由经理助理负责统一管理,副卡由车辆驾驶员负责专门保管,实行一人一车一卡一密码制度,驾驶员不得将副卡密码告知他人。

3) 每辆车配置专用副卡一张,仅限本车加油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

4) 副卡采取限额限次的管理办法,即限制金额限制加油次数,具体参数参照附表。副卡充值根据预先设定的金额和频率,由主卡负责人向财务部申报批准后自主操作。

5) 加油卡余额不足但车辆必须加油时,驾驶员可以向主卡负责人提出临时充值,但主卡负责人可以拒绝非工作时间(7:00-20:00)的申请。

加油流程:

1) 驾驶员出车前检查车辆的油量,根据路线自行安排加油地点和加油时间,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 车辆加油须用专用的副卡进行刷卡计费。

3) 加油卡加油完毕,设备自主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并在小票上记录加油时车辆行驶公里数。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时,当日须向经理助理说明,由驾驶员做好加油金额、加油量和公里数的记录。

4) 驾驶员必须遵守:不准无卡加油,不准异车号加油,不准加不相符的油品,不准

带其他容器加油。

5) 当天加油当天将加油小票交到办公室,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核准:

1) 每月由办公室汇总加油情况,做出分析报表,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油耗考核。

2) 同时办公室每月将加油小票汇总,并与加油卡网上使用记录进行核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时,要查询当日车辆使用记录,落实当日驾驶员进行当面核准。

3) 如经查实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加油费由本人承担。

4) 如经查证因驾驶员加油卡私用或非指定车号加油,加油费用2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特殊情况:

1) 因疏忽将加油小票丢失者,当日须写文字说明交由经理助理签字确认,驾驶员做好加油记录。

2) 驾驶员发现副卡丢失时,应立即通知主卡负责人并电话挂失。因副卡丢失造成的补办工本费由驾驶员承担;如因挂失不及时或密码未妥善保管造成的卡内金额盗刷,全部损失同时由驾驶员承担。

3) 因特殊情况须现金加油时,必须提前申请经主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油。未经过授权的现金加油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实施。

总经理办公室

2022-11-08

第5篇 集团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2

集团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补充规定(二)

为进一步方便公司车辆加油和加强油料管理,公司从即日起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管理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油卡与车牌号码绑定,油卡密码为油卡卡号的后四位。

二、车辆加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加油地点为市内任一中石化网点。

三、车辆加油需提前一天向行政部申请调拨资金,调拨的资金数量视车辆型号、车辆剩余油量及卡内余额而定。

四、司机加油前需将油卡拿到中石化任意网点的柜台办理油卡“圈存”(“圈存”是指将网络上已分配好的资金调整至油卡上)。

五、司机加油时需由中石化的员工协助输入员工密码,中石化员工核对车牌号无误后输入员工密码即可加油。

六、行政部将通过中石化网络和加油卡主卡权限,核查每张油卡的加油次数、每次加油金额及卡上余额,并通过卡上余额随时调整每次调拨资金的数额。

七、行政部将通过中石化网络随时核查整理每辆车的各项加油数据并存档备查。

八、各位司机要加强自律意识,绝对杜绝为他车加油或其它违规用油现象。公司核查发现后将严肃处理。

行政部

第6篇 加油船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安全操作及审批进行要求,确保加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燃加油船对厂修船舶的加油操作。

3 内容和要求

3.1 厂修船舶在厂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加载燃油,确需加载燃油,该轮热工作业需停止,相邻船舶视实际情况而定。

3.2 厂修船舶确需在厂内加油时,经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单船总管负责与船方进行沟通,明确加油的油种、加载的舱室、加油过程中所经过的管路及舱室,并初步确定加油的计划时间范围。

3.3 中燃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生产部调度室进行申请,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申请栏目、发传真到生产部调度室,在征得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生产部调度与单船总管沟通,明确加油船只、确定加油时间。

3.4 单船总管在单船vscc会议上通报加油安排,并布置加油期间的安全措施,并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栏目交生产部调度。

3.5 生产部调度接到审批单后,及时与中燃公司联系,最终确定加油船抵港及靠泊时间,并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批事项后交单船总管。单船总管经检查无异议后,将审批表交单船安全主管审批。

3.6 安全主管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上进行最终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向加油船所属公司通知可以进港靠泊加油。

3.7 加油船进入甘井子航道2#浮时需通过高频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需立即向单船总管通报,由总管安排工程主管组织本车间的施工人员,按照既定的安全措施组织单船相应区域或全船停止火工作业,安全主管经现场检查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可以靠泊加油。加油完毕加油船离开后,火工作业方可恢复。

3.8 在安排加油船靠泊加油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海况及厂内港作等客观因素,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加油作业和其他一切相关作业。

3.9 生产部负责与中燃公司签订并保存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协议需附本安全管理规定。

3.10 安监部安全主管负责保存单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至船舶离厂后三个月,生产部调度负责定期向中燃提供空白《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3.11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原《加油、驳油审批表》不需重复填写,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3.3.4 附件: 《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第7篇 加油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岗位工人对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加油站及拥有各类机动车辆的所有单位。

三、加油操作

3.1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进站后,加油员要做到车到人到,主动引导车辆顺序进入加油位置。

3.2坚持凭卡加油规定。启动加油机前,问清油箱空容量,将加油机上次加油量数字码回零,加油数量必须与微机显示数量相符,防止发生溢油事件。

3.3加油员必须亲自操纵油枪。不得折扭加油软管或拉长到极限。加油枪要牢固地插入油箱的灌油口内,集中精力,认真操作,做到不洒不冒。(高温车锅炉用燃料油加油时,由加油工将油枪递给驾驶员,并监护驾驶员自行加油,以保证加油安全)。

3.4加油机发生故碍和发生危及加油站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发生跑、冒、洒油料时,必须清理完现场后,加油车辆方能加油(如车辆已加完油,必须待现场恢复原貌,不存在火险隐患后,方准发动机起动车辆离去)。

3.5摩托车必须熄火后推入加油岛加油,否则不予加油。加油后推离加油岛5米以外,方准发动车辆。

3.6加油站停止使用时,关闭加油机,切断电源,关闭油罐进出油管线闸阀,锁好门窗。

四、卸油操作

4.1油罐汽车进站后,要引导停靠指定位置,关闭发动机,同时停止加油作业(采用密闭式卸油及罐区与加油区分开的除外),做好安全警戒,及时安排接卸。

4.2收卸油品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油前接好静电接地装置。罐车停车静止30分钟后,方准卸油。现场有专人监护,防止发生跑、冒、混油事故。

4.3卸油完毕,必须上车检查,收净底部余油,稳油五分钟后,方准复测油罐存量,核对卸收数量,防止静电引燃油品,发生火灾。

4.4卸油完毕,必须及时封闭卸油口,杜绝油气外溢现象。

五、整装油品

5.1整装润滑油、脂必须入库保管,分类堆放,标记清晰,按品种建立保管卡,防止因管理失误造成火灾。

5.2建立桶(听)检漏制度,发现渗漏要及时处理,杜绝油品污染环境。

5.3刹车油、防冻液一类油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得敞口,确保安全存放。

5.4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清楚油料库内存在火灾的危险性,清楚存放的油品性质和数量,以便发生意外时,及时转运易燃物。

六、考核

6.1质量安全环保科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加油站进行安全考核。

6.2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对如下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司通报。

6.2.1、对加油站的考核

(1)不穿防静电工作服扣罚人民币100.00元。

(2)加油工不持枪加油扣罚人民币100.00元。

(3)站内安全装置失效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抢修扣罚人民币$200.00元。

(4)对站内吸烟、车辆站内不熄火加油、接打手机、站内检修车辆行为,扣罚人民币100.00元。

(5)、卸油不静止,不安装防静电装置,卸油后不及时封闭卸油管入口,扣罚人民币100.00元。

6.2.2、对加油车辆驾驶员的考核

(1)不执行车辆熄火加油制度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2)在站内接打手机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3)站内吸烟的,扣罚人民币200.00元。

(4)逆向行驶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5)在站内检修车辆的,扣罚人民币100.00元。

(6)不听加油站工作人员劝阻,擅自持枪加油的驾驶员及非加油站工作人员,给予扣罚人民币100.00元。

七、附则

此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加油站管理容易忽视的问题——加油站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瓶加油。5

用油枪往塑料桶(瓶)内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磨擦会产生静电,塑料桶为电绝缘物不能及时地将静电导除,因而会造成静电积聚。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将会引发爆炸。这个现象在一些乡镇的加油站非常普遍。在加油站的日常管理中,一定要督促加油站采取严格的管理,杜绝此类危险操作。

张国平 唐婕

第9篇 加油站管理容易忽视的问题——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7

有些加油站为迎合一些怕麻烦的司机,在加油时不遵守规章制度。如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而有的加油站却对此不加限制,不管你进去多少人,都一律开绿灯,甚至有的大客车将一车旅客拉到加油站也不加过问。还有,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必须在加油站内划出专门的摩托车加油区,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要杜绝以上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把好加油站的设计、审核、建设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加油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消防技术规范指导,使之能较好地掌握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去做。另一方面,消防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审核,保证在设计、审核、建设阶段不留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加强员工培训。要加强对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使之明确以上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他们的自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的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操作现象。

3、明确责任。要督促加油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到单位内部有主管,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4、加强消防监督。要加强消防监督部门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公布群众举报热线,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张国平 唐婕

第10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 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 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 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 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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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 《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参照 《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 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 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 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 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 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凡在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 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 2、 三级动火 (用火) 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 《加 油站用火审批单》 。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 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 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 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 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 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 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 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 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 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 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 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 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 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 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 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 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 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 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书》 ,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 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15 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 6 个月由零售管理部 hse 委员会召 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 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 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 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 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 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 路)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 15 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 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 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 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 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 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 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 动火点 15 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 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 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 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 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 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 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动火现场 5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 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 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 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 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 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 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 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 业。 第三十二条 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12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 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 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格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 用火管理

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 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连接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加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第13篇 加油站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对hse隐患实施预防和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增强抵御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生产正常运行,满足hse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江西石油分公司和江西石油公司所属各单位隐患治理、验收、考核的管理。

3职责

3.1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3.2 最高管理者为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的审批、治理资金的落实。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治理方案的审批、责任考核、技术审查。

3.4 安全基建部负责隐患治理计划项目的评估确认,组织立项策划、治理方案的确定、预决算编制,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3.5 零售管理处、营销管理处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立项策划、治理方案的确定、预决算编制,参与实施、验收等工作。

3.6 财务资产处负责安排治理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3.8物资公司负责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的物资采购

4工作程序

程序流程图见附录1。

4.1 隐患治理范围

风险评价及环境因素评价中识别出的需进行工程控制的重大危害,各种检查监督及日常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包括:

a)危及油库、加油站和车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各种因素;

b)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d)可能对大气、土壤、地下水资源、敏感水域和社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e)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因素。

4.2隐患项目的确定

4.2.1 基层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环境因素评价结果进行自评,确定隐患治理项目。

4.2.2 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分公司自查情况确定。

4.3 隐患的评估和申报

4.3.1 隐患的评估办法执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管理程序》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4.3.2 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评价,列出重大危害清单,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将需工程控制的重大危害,作为下年度隐患治理项目。

4.3.3 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车船队等)对安全检查和作业运行中暴露出的需工程控制的不符合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评。对无力整改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报分公司hse管理部门。

4.3.4 分公司hse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项目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能够治理的隐患应立即安排治理,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4.3.5 对需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分公司hse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隐患整改计划表》(见附录2),报省公司安全基建处。

4.3.6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对各分公司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3.7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并经省公司hse管委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同时抄报销售事业部审批。

4.4隐患治理

4.4.1 隐患整改管理

4.4.1.1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集团公司计划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转发批复,立项执行;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省公司级隐患整改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拟定计划,会同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报经理室后,从省公司自筹资金和集团公司固定返回的安保基金中列支,自行立项治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隐患项目,执行《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及《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1.2 分公司安全基建科对批准立项的隐患整改项目,按照“四定”(定资金来源、定领导责任人、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编制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和概预算,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hse风险。,按管理权限,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体执行《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2 隐患整改资金的来源

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主要有三项,各公司应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

安保基金返还

隐患治理补助资金

项目投资资金

4.4.3隐患治理的监督及实施

4.4.3.1 安全基建科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并建立隐患评估、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对项目实行封闭管理。整改进度情况按要求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隐患整改进度表》见附录3)。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汇总后每月将隐患整改进度报股份公司安全监督局和销售事业部。

4.4.3.2 物资公司按实施方案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隐患治理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具体按《物资供应管理程序》执行。

4.4.3.3 隐患治理项目的施工,执行《承包商管理程序》。

4.4.3.4财务部门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整改所需资金,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4.3.5各基层单位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施工相关的经营活动;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负责隐患治理进度、施工质量、项目完整性的检查监督。

4.5隐患治理的验收

4.5.1 验收的组织

a) 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管理者代表组织验收。

b) 验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等。

4.5.2 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由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重新纳入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直至治理验收合格。

4.6 隐患治理的考核

各级hse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治理的职责、资金、完成时间和治理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具体执行《检查与监测管理程序》。

4.7 隐患治理项目的记录控制

整改验收完毕的隐患治理项目,要及时进行归档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隐患治理台帐》,并保管相关资料。

第14篇 加油加气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 、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 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 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15篇 加油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 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料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燃料经 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条 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一)加油(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二)加油(气)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油(气)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 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第四条 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气)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 4 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气)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 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制定“顾客进站加油(气)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二)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三)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四)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五)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六条 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七条 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 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 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 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 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 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电规定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定

(一)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二)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 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 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三)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四)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五)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六)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七)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一条 防雷、防静电

(一)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 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 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 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 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 100ω

(三)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 措施。

(四)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 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 0.2m 处,严禁喷溅式卸 油。

第十三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四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五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 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 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 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 或屋脊 1m。

第十六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 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七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 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八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 改造。

加油、加水安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1  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建造加油、加水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及海工建造加油、加水作业的安全管理。3  管理内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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