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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30 09:00:11 查看人数:17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1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在各流转环节的安全与环保管理要求,旨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安全,避免与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按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危险化学品:指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2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  职责

3.1 物资部负责公司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

3.2 安环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和保管人员的培训、取证管理。

3.3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过程的控制及残余物品的回收。

4  管理内容

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1 采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厂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布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分析报告单》、《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由物资部负责保存。

4.1.3 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齐全并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

4.1.4 凡是需要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提出购买报告,写清购买的品种、性能、数量、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后报安环部备案。

4.1.5 购买剧毒化学品,按照相关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向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4.1.6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4.2.1 已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货方或供货方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到公司指定地点,采购人员不能随意雇用运输工具运送危险化学品。

4.2.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需轻拿轻放,不得损坏包装。

4.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的msds证书的相关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4.2.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装卸过程严格按国家相关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

第2篇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在装卸危险化学品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现根据国家安全装卸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一. 装卸易燃危险品的操作人员不允许穿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的鞋.

二.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地点要通风良好.

三. 装卸易燃易爆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装卸物料的性质和安全知识.

四. 装卸平台处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 装卸物料要平稳,缓慢运行,防止泄漏,如发生泄漏,满溢现象要及时消除.

六. 装卸易燃易爆品应接地排除静电,卸车时,流速控制在3----5米/秒以下.

七. 在气温高的季节,要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降温措施后,再行装卸.

八. 高强闪电,雷击频繁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 原料入库卸车;

1. 卸车前应认真审核所装货品名,产地,数量,物品的化学性质,清楚存放地点,库存量,懂得进料阀门,管线,连接好防静电接地线,认真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卸车.卸完后,认真检查车辆贮罐余料,必须卸清.

2. 卸车时安全员必须现场检查,消防器材必须到位.

3. 原料进入贮罐后应及时关闭贮罐进料阀门,填写好入库记录.

十. 产品出库装车:

1. 根据下达的产品出库单,认真核对所装车辆车号,单位,载重量,车辆的底阀是否关闭以及所装货物名称,数量,核对无误后,连接好防静电装置,开始装车.

2. 装车作业时,安全员必须首先对装车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装车条件后,方可装车,消防器材必须到位,以防万一.

3. 装车结束后,必须将所装车阀门关好,填写好出库记录.

4. 安全员检查后,收回消防器材,方可放行车辆.

生产技术部

2008-8-13

第3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4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装氨槽车要有该车的相关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充装。

2. 空卸车内应保持0.05mpa的余压,新槽车要经置换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 充装前应检查槽车装卸软管是否合格。

4. 充装完毕应放掉管内气体,才能拆卸快接头。

5. 充装时应有槽车押运员在场,充装人员应知道槽车紧急切断伐在车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 充装现场应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车周围不得有明火作业。

7. 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 充装时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证不超过85%的容积,其重量充装系数为0.53㎏/l。

9. 充装时应注意风向,每次充装,充装责任人应有详细记录。

10. 以上各条望严格遵守。

第5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第6篇 合成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一、管理方针

质量受控;管理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二、管理目标

完全掌控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使用失控。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

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分子式存在区域

1甲烷ch4

2乙烷c2h6

3一氧化碳co

4二氧化碳co2

5液氨/气氨/氨水nh3

6氮气n2

7氢气h2

8硫化氢h2s

9联胺(h4n2)无水肼

10磷酸三钠na3po4.12h2o

11碳酸钾k2co3

12消泡剂改性聚有机硅氧烷

13亚硝酸钾kno2

14五氧化二钒v2o5

15二已醇胺(dea)c4h11no2

16镍ni

17润滑油

18氩ar

19氧化钴coo

20氧化钼moo3

21氧化锌zno

四、危险化学品物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见附件[合成车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五、 危险化学品库存量

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规定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库存量最小库存量正常库存量

1天然气(以及伴生物)×××

2一氧化碳×××

3二氧化碳×××

4液氨2040t680t1190t

5气氨×××

6氨水×××

7氮气×××

8氢气×××

9硫化氢×××

10二氧化硫×××

11联胺600kg

12磷酸三钠2000kg

13碳酸钾 10000kg

14消泡剂500kg

15亚硝酸钾500kg

16五氧化二钒2000kg

17二已醇胺(dea)2000kg

18轻石油组分×××

19废旧润滑油×××

20一段炉催化剂×××

21二段炉催化剂×××

22高变炉催化剂×××

23低变炉催化剂×××

24甲烷化炉催化剂×××

25合成塔催化剂×××

26活性碳

27分子筛×××

28耐火球×××

29保温材料×××

六、管理机构和使用

七、管理和使用职责

组长职责:负责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整体统筹和安排,为车间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审核车间危险化学品物资计划,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

车间主要管理责任人职责(王爱民、丰劲松):按照本规定对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废弃、外借环节进行过程管理和使用,杜绝危险化学品管理失控和使用失控。

八、危险药剂使用规程

附件2

九、危险化学品技术资料目录

1、厂家联系方式

2、使用说明书

3、安全技术说明书

4、质量检验保证报告

十、化学危险品危害识别清单

化学危险品危害识别清单

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危害识别风险削减

1天然气(以及伴生物)危害:可燃可爆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2一氧化碳危害:剧毒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3二氧化碳危害:窒息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4液氨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5气氨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6氨水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7氮气危害:窒息设计点受控排放,人员劳保防护

8氢气危害:可燃可爆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9硫化氢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10二氧化硫危害:剧毒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预约排放

11联胺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2磷酸三钠危害:无毒,有轻微腐蚀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3碳酸钾危害:无毒,有轻微腐蚀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4消泡剂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5亚硝酸钾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6五氧化二钒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7二已醇胺(dea)危害:剧毒存储受控;使用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18轻石油组分危害:可燃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19废旧润滑油危害:可燃能量受控,设计点受控排放

20一段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1二段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2高变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3低变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4甲烷化炉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5合成塔催化剂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6活性碳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7分子筛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8耐火球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29保温材料危害:轻度危害存放受控,废弃受控;流转受控

十一、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1、石化分库

2、化肥厂进口库

3、车间受限储存

十二、化学危险品失控防范措施

1、存放在石化分库和化肥厂进口库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合成车间防范范围。

2、存放在合成车间的化学危险品属于合成车间防范范围。防范措施如下:受控储存,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按规定报废。

十三、危险化学品培训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放在员工随时可以获得的地方备用。

2、每季度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规程进行一次全车间范围内的培训。

十四、危险化学品废弃管理

装置工程师或技师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计划→副主任审核(必选项)→主任审批(必选项)→技术科审核(必选项)→安全科(必选项)→装备科物资采办(必选项)→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十五、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1、装置工程师或技师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计划→副主任审核(必选项)→主任审批(必选项)→技术科审核(必选项)→装备科物资采办(必选项)→领导审核(必选项)。

2、装备科物资采办协助提供厂家资质证明资料。

十六、危险化学品验收管理

装备科物资采办通知合成车间对某批新到危险化学品进行验收→合成车间接通知派专业人员会通技术科人员和装备科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成车间填写验收单,其它参与验收方签字→合成车间保存验收单→合成车间保存该批次危险化学品资料。

1、如果资料不全,拒绝验收。

2、没有按照要求的型号和规格到货拒绝验收。

3、验收中存在质量等问题,拒绝接受。

第7篇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所属公司、委托加工单位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公司剧毒危化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3、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各所属公司、委托加工单位车间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区环保局。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0、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1、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12、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司领导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8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受限空间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3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1.4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5  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受限空间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

2.4  企业基层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受限空间作业人职责

2.5.1  作业人应持经批准、有效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5.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2.5.3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作业证的安全措施。

2.5.4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2.5.5  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  监护人职责

2.6.1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监护。

2.6.2  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禁止作业。

2.6.3  控制、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措施。

2.6.4  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负责人、审批人员等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8-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作业分级

3.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受限空间作业。

3.1.1 无氧、缺氧或氮气保护状态下的换剂、撇顶等作业。

3.1.2 进入与污水排放系统相连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业。

3.1.3 经主管部门确认,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控制的。

3.2  除特殊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为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4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受限空间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受限空间生产处理、盲板加拆等相关方案,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审核。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由分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负责人批准。

4.2 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查、批准后,建议作业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作业单位(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

4.3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任务交底和风险告知后,由作业所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上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受限空间名称、作业内容、受限空间原有介质、监护人姓名、危害辨识等。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确认:1-5项由作业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确认签字;6-10项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11项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分别补充作业安全措施。

4.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设备(工程)、设备、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特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一级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5  受限空间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受限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

5.2  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3  分析与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第9篇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使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使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范围

1、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及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化学物

2、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易燃易爆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氧气瓶、乙炔瓶、各类润滑油、重油、油漆、煤油、机油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购置

1、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选择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供方,并要求供方提供化学物质环境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基础资料。

2、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完全一致的标签。

3、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泄漏。包装材料应尽可能是环保型或可回收的。

4、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经进货检验符合要求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持记录。三、运输管理

1、项目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供方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

2、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在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业,并依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渗漏、遗洒,并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不得配装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和中途随意停车;

5)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要求,避开人员频繁活动的时间和人员聚集的场所;

6)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事先配备有关资源,具备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对环境、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破坏或危害。

四、贮存管理

1、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贮存,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场所,根据其性质、特点、危险性等分库、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齐全。

2、仓库管理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醒目的警示标志。

3、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贮存中,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容器开关和盖子要拧紧,避免挥发和洒漏。

4、项目部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库存量。

5、项目部贮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高温、防毒、防火、防盗等设施和避雷设施。

6、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设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明细帐目;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7、项目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库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8、对不利的气候(如夏季高温)天气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采用防高温自燃措施。

五、使用管理

1、项目部严格控制作业现场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领用量。

2、项目部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采用专人负责制,建立领用台帐或记录;各使用部门对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用场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进行标识。

3、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防渗漏等安全设施。项目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使用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性能,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资源,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5、项目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

6、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使用后,对残渣的处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人身伤害。

7、项目部有关人员对装有各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或管道,经常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8、产生或使用可燃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定期对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进行检查,防止电气装置着火而引发燃烧或爆炸。

9、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项目部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和应急预案。

10、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场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有关人员在动火前清理周围易燃物,动火点3米内禁止有易燃物品,设专人监护,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完后清理现场,排除残留的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退库管理

项目部对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及时退库,办理有关手续,禁止私存乱放,严防流失。库存部门应制定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时退库和妥善保管。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处置

1、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包装物及废弃物、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禁止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或擅自处理,按设置的指定场所由专人收集管理,并设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标识。

2、收集、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3、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报废处置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环境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试验室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应建立严格的消防和试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2、试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中毒、泄漏和爆炸发生;试验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对试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产生的废弃物单独放置,统一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重点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所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数量应与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次,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 可容许风险值

第11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安全、治安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和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发布。(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2022版)

3.2 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3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4 msds或c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3.5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

“六不进入”是指不懂防护知识不进入,不知容器里是何物不进入,不知有害物质剂量不进入,未经主管批准不进入,防护措施不齐备不进入,无人监护不进入。

3.6 甲类物品

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

3.7 乙类物品

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内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并熟悉本规定。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运输工具及设备等应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或本市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国家或本市质量主管部门批准。

5.1.2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有关条款要求执行。

5.1.3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有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相适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1.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相关规定。

5.1.5 有资格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不准安排无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失效者,以及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5.1.6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配置相应的、有效的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塑胶围裙、胶靴、防毒面罩、防毒口罩等,并在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5.1.7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岗位,应备有与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一致的msds,并保持完好、有效。

5.1.8 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应完好,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相应的安全标签。

5.1.9 禁止使用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5.1.10 用于现场监测的仪器仪表,必须按期送检。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周期为每年检验一次。

5.1.11 工艺材料、装备及工具的选择应考虑到使用时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及对环境造成污染。

5.1.12 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通道、照明、工艺孔等设施必须确保安全使用。

5.1.13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或进入存放过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执行以下规定:

5.1.13.1 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

5.1.13.2 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作业周围应划定禁区,拉好安全绳,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5.1.13.3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确认现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在方式、危害特性和浓度;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请专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进行检测,其浓度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后,方可作业。

5.1.13.4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环境、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预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予以整改。

5.1.13.5 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实施双人安全监护制,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并确保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内。

5.1.13.6 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1.13.7 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5.1.13.8 当日作业结束后,必须把剩余危险化学品带出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过夜。

5.1.14 严禁直接接触毒物,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1.15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及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按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5.1.16 存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明火作业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5.1.17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电气作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1.18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

5.1.19 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管理台账,并根据存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严禁超量存储。

5.1.20 在夏季高温天气,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根据化学品性质和本市公安、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夏季高温天气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5.1.21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针对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或使用量、危害特性、储存或使用环境情况及本规定制定和完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5.1.22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在储存、使用岗位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在合适地方存放有效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相应的msds。

5.1.23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积极整改。

5.2 储存管理

5.2.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周围应划定禁区。

5.2.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入库时应验明品种、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应完整,严防渗漏、变质、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及有火险等隐患的物品混入仓库。

5.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堆垛、储存量限制、安全操作方法等应符合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或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其它国家、本市相关规定。

5.2.4 危险化学品储存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仓库设计能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本章第二条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温湿度、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厂房内设置的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5.2.5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气候变化,采取防止聚光、挥发、发热、分解、聚合、变质、冻裂和渗漏的措施。

5.2.6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符合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

5.2.7 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压力管道检测、检验按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执行。

5.2.8 普通冰箱内不准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5.2.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2.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5.2.11 危险化学品临时堆放处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安全绳、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应化学品的msds。

5.2.1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2.13 仓库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容器、安全标签、堆垛、渗漏、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状况,并做好记录。

5.2.14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3 使用管理

5.3.1 应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油漆、氧气、乙炔、汽油等使用管理还应符合国家专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5.3.2 正确选择盛装容器,互为禁忌物品禁止混触;所有容器应加盖。

5.3.3 对有剌激性或有毒气体挥发的作业,必须开启通风装置,人站位于上风侧。

5.3.4 加热、蒸馏、烘烤的温度不得超过受热物品的临界点(指燃点和挥发分解温度),并须由专人看护。

5.3.5 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将过氧化物、遇水易燃物及黄磷等物品丢入废液桶或水槽内。

5.3.6 当日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或临时堆放处储存。严禁私自保存或随意带出公司,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或个人。

5.4 运输管理

5.4.1 园区内运输及装卸

5.4.2.1 在公司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装运、车辆和人员应满足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4.2.2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2.3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5.4.2.4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5.4.2.5 运输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运输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5.4.2.6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4.2.7 运输气瓶必须固定牢靠。散装气瓶必须拧好瓶帽,堆高不得超过围板高度。立放时,车厢围板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应有遮阳设施。

5.5 购买管理

5.5.1 选择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5.5.2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索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产品。

5.6 应急管理

5.6.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从业单位)》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演练,演练次数每半年一次。

5.6.2 应经常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5.6.3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信息上报程序上报事故信息。

5.6.4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5.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5.7.1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司组织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5.7.2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7.3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县安监局和公安局备案。

5.7.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9 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档案。基本内容包括:a.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b.存放、使用地点;c.数量;d.危险性分类、包装类别、登记号等;e.msds。

5.10 废弃物管理

5.10.1 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次生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0.2 盛装过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5.10.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报废。

5.10.4 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以危险废物管理,不得丢弃、排放和混入一般废物之内。

6 其它

6.1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 适用范围

化学品仓库

三。 注意事项

1.人员培训。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散装危险货物必须张贴警示标志,标志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标志必须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标志上必须提供正确的化学品名称、un号、危险编号、危险类别标签、次级危害标签等信息。

5.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三条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七条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第八条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一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2.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两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一台。

3.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4.停泊5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昆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两个固定式水一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当海港油码头停泊50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两用炮宜采用高架遥控炮。

5.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问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6.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35000 t级及其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 理

第十条直属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l。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3.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4.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应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并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5.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6.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7.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8.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9.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10.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11.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

1.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次/h。

3.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4.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5.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6.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7.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码头上下船的出人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七条停靠码头

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2.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经批准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八条装卸作业

l。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7.相邻泊位的船舶间距应符合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gb 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化学品货船、趸船、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检修作业

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二十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中国石化受限空问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14篇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储物品的接运

仓储物品的接运方式有四种:铁路专用线接车、车站提货、库内接货、外出提货。

本公司采用库内接货的形式,即供货单位直接或委托运输部门送货到库。收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送货人的当面开箱验货,并做好验收记录。

2、外观检查时,发现短件、缺件、损坏、受潮、变质等情况,应请送货人当场复查,签字认可,留作凭证。

3、无采购计划送来的物品,拒绝验收,更不能代管,以免发生纠纷。

4、一时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验收项目时,应进行外观初验并点清数量,在验收记录备注栏内写明情况。

二、仓储物品的验收

仓储物品的验收包括验收准备、证件核对、实物验收、验收报告等环节。

1、验收准备:收集和熟悉订货合同、物品技术标准等有关订货资料,准备已校验过的计量器具,根据到货的数量、性质和特点,准备仓储货位,检查必要的堆码、苫垫材料及起重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防护设施。

2、证件核对:核对入库单或订货合同中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物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实收数、制单时间、收单时间及验收完毕时间;核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磅码单、明细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核对承运单位的运单及有关证件等。

3、实物验收:包括验收物品数量和验收进货质量。

4、验收报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供货单位、出厂日期(或批号)、运单号、到达日期、验收完毕日期、应收数量、实收数量、抽验数量、质量情况、验收人等。

三、仓储物品的入库

仓储物品验收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做到“六清”:渠道清、数量清、规格清、价格清、用途清、质量清。

1、仓储物品验收后,应填制仓储物品入库单。

2、建立仓储物品明细账(登帐)。

3、建立仓储物品实物卡片(料牌)。

4、建立仓储物品档案。

四、仓储物品的出库

1、保管员发料必须以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为依据。

2、保管员发料时,出库凭证上没有规定发货批次的,应按物品入库时间前后顺序,先进先发。

第15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5篇范文)

1  范围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在各流转环节的安全与环保管理要求,旨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安全,避免与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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