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管理——汽车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建立并完善有关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局多元发【2004】78号“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公司【2004】08号“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化工厂于2005年11月23日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使用汽车暂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使用汽车采用书面登记形式,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厂长批准,按业务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安排。
二、工厂专职车管人员须按领导用车、业务急需用车、兼顾办理其它事宜用车的原则,合理调派使用车辆。
三、有下列情况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扣发当月奖金: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和其它损失;
2、酒后驾车肇事;
3、无证驾车或驾驶证照不相符的车型肇事;
4、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不良后果;
5、不按规定操作和停放,造成车辆损坏和不良后果;
四、各部门在使用汽车中,发生的加油单、过路费,返回工厂后即交给专职车管人员,车管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
五、各部门经主要领导同意使用车辆并经车管人员发给汽车钥匙后,一定要对所使用的汽车外部及车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该车有无异常,如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确认,责任由接车使用人负责,如发现异常须及时告知车管人员,车管人员须到场确认,追查上次使用汽车的人员,对汽车异常给予说明,正常损坏由工厂负责人报公司车管人员鉴定并送相关修理厂或修理店进行修理,以确保汽车的安全使用。
六、各部门使用的汽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停放在工厂办公楼前,如车辆在外过夜事先报工厂领导后,领导同意方可。未经领导或车辆人员同意工厂汽车在外停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汽车使用者负责,工厂不予报销在外停放车辆的费用。同时要承担因汽车在外停放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七、各部门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如遇有汽车修理须报告工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在汽车使用完后一并交财务人员统一报销。
八、工厂目前现有汽车数量,要保证正常生产目标的完成,确有一定差距,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车辆,最大限度地满足业务用车量,相互理解,来完成工厂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