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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程项目管理考核规定 第2篇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第3篇工程项目施工文件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4篇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第6篇工程项目部标化、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7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第8篇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9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10篇工程项目材料控制管理办法规定 第11篇工程项目现金管理规定三 第12篇某工程项目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3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14篇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15篇工程项目事故管理规定
第1篇 工程项目管理考核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管理等方面管理力度,充分发挥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责任心,现对工程项目管理处罚和考核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问题查处范围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建筑、安装、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认真履行合同议定条款。凡不符合国家施工、安全等方面规定和违反合同条款的问题均在我公司考核范围。
二、工程部工作范围
1、工程部负责指定工程监理人员对公司在建工程质量、进度、变更、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
2、工程监理人员每日必须对管理范围内各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全面检查。对不影响主体结构的质量通病,责令施工方限期整改,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理。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责令施工方限期整改,经联合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要求后,方允许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同时,按相应条款给予违约处理。
三、工程管理处罚和考核
1、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由工程监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施工方限期整改,并对查出的质量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敢于管理的工程监理人员按处罚额的20%、10%给予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经理进行奖励,因项目监理责任心不强、工作疏漏,造成问题漏查,后被公司企管部查出者,除对施工方进行处理外,还将按违约金总额的20%、10%分别对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经理进行连带处罚。
2、对限期整改未整改的,将依照相应条款的3倍给予施工方违约处理。因项目监理监督不力造成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将按施工方违约金总额的20%、10%对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经理进行连带处罚。
3、在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检查处罚标准对施工方、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经理进行处理。
在使用过程中(项目保质期内)发现的问题除按检查处罚标准处理外,施工方还要赔偿给我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砌砖工程检查处罚标准表(一)
模板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检查处罚标准 表(二)
室内外装饰及门窗装修工程检查处罚标准 表(三)
水、电、暖、卫工程检查处罚标准 表(四)
屋面防水及避雷工程检查处罚标准表(五)
施工技术管理检查处罚标准表(六)
安全施工检查处罚标准 表(七)
现场文明施工考核办法 表(八)
第2篇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工程项目部支票管理规定(三)
1.项目部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外部各单位之间的一切款项收付,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2.与公司所属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一律使用内部支票,否则将对经办人给予结算金额50%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3.支票必须同银行预留印鉴分别存放,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分开保管;
4.项目取得的各种款项收入,应及时送存内部资金调度中心,项目在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存款不足时,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5.在支票的使用与管理上,内部支票要视同外部支票,内容填写正确、真实、齐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不能私自夹带,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签发远期支票、空头支票;
业务经办人员申请支票及现金报销流程
业务经办人员是指具体经手办理项目经济业务的人员,其办理支票及现金业务时工作流程如下:
1.支票
①由经办人员到财务室领取'借款申请单',此单由财务人员逐项填写齐全;
②经办人员持填写齐全的'借款申请单',先请部门主管人签字,再请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办人持单交财务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出纳员处领取支票;
④经办人必须在支票登记本和支票头上签字后,方可将支票领走;
⑤经办人应及时持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期限最长为五天,报销时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审核后交项目经理、财务主管签字后,交出纳员报销;
⑥报销时所持发票各项内容的填写必须真实、齐全,包括付款单位、支票号、内容(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项;
⑦所持发票内容为'材料'、'办公用品'字样时,必须附有相应的明细单,金额相符,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现金
①经办人将原始单据交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填写'单据报销粘存单';
②将审核完毕的'单据报销粘存单'交项目经理签字同意;
③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财务主管签字,然后给出纳员报销,领取现金。
④报销时所持发票的要求同支票报销时一样,内容填写真实齐全。
第3篇 工程项目施工文件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1.项目部施工文件的管理范围包括:1)施工合同文件;2)施工图文件,包括工程图纸及其变更文件;3)施工指令,包括对施工指令的确认记录;4)工程施工适用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设备装箱文件;5)记录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工程管理决议,以及任何涉及合同内容调整、非预期费用和责任的来往文件;6)经建设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7)索赔、签证文件。
2.项目经理确定合同文件、记录文件、进度计划的受控使用范围,主管工程师负责其它施工文件的受控管理。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具体贯彻和落实项目施工文件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对施工文件管理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项目应指定专人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文件的管理,定期检查受控文件的使用保养情况。施工文件至少应保存至工程竣工结算,属于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应随技术资料整理、存档。
4.项目部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做到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当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核查其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项目主管师协调解决。项目主管师对资料负指导审核责任,并负责对试验资料、原材料报告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管理。资料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施工阶段报施工技术科审核;竣工资料应在资料员按照资料管理规定核查完毕报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送施工技术科审查。具体管理要求见本细则第六项:施工资料管理要求。
第4篇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管理、送审、内容及程序
3.1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各企业企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该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论述。
3.2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预评价;
3.2.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3.2.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2.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3.2.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3.2.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3.2.6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预评价工作各企业应选择并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对策及明确的防范措施,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设计和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6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各企业企划部门应组织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在评审中要体现安监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阅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时应有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安监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8建设项目总发包方应将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件等相关证件交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
9投标、承包单位不论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专兼职安全人员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审查考核等制度。
10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明确订立并履行各方对安全生产所应负职责的具体条款。分包单位执行和遵守发包单位的一切安全规定,并接受督促检查。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发包企业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单位进行传达,承包单位要定期组织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企业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1.3在施工期间,各企业的基建部门、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11.4发包企业与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互相协助或新增项目时,要及时补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承包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同时承包施工还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响周边人员安全。
12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各企业设备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如电梯、起重机等。
13凡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各企业企划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书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会同安监部门进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五十天,委托规定回避的单位以外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预验收,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专题报告》。
14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送审资料及上级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在竣工验收时,一并归入该建设项目技术档案资料内,由专门部门统一保管,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应保存必要的复印件以备查。
15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
15.1建设项目均应执行职业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和消防“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15.2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与,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15.3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以及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的内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应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并有企业安全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15.4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时,主管部门必须把相关的安全准备事项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报安全部门审核,此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审核内容,把安全、消防、环境的要求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把要求写入建设施工合同。
15.5每项需要经过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都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核表》,此审核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开设财务施工工号的前提条件之一。
15.6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资料以及有关的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方面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报建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经审批同意后,各相关资料应该复印送安全部门一份,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设计要求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施工,其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一致,并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项目,有权停工整改。
15.7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企业安全部门参加的内部验收,填写《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此表作为企业工程项目付款的前提条件,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不与付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整改并复验直至合格。
15.8在单位内部有安全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完工图纸和文件送与上述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经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入使用。
1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1、内容
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管理包括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书资料、工程技术资料、施工资料、科研项目资料,竣工图等。
2、由资料员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统一管理并督促其他各部门对相应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3、文书与资料处理要点
1) 项目文书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签发、用印、传递、立卷、归档与销毁等程序。
2) 项目经理部的文件收、发由项目资料员统一登记,视公文内容和性质,准确及时交项目经理、业主、监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批示或办理。
3) 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与违反制度的文件,可拒收或不予办理。
4) 按照iso9002标准对项目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做好文件受控管理工作。对于涉及有关项目成本、技术、质量及其它必须保密的公文与技术资料,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准借阅。对于上级有关印有密级的文件,项目不准擅自翻印。
4、文件往来与信息传递
1) 外发出的所有文件,都纳入编号系统并实行分级管理,并将来函的收入文件也纳入编号系统,以便统一管理。
2) 文件签发分三级管理
① 一级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签发,所有经项目经理审阅的施工组织设计;季、月度计划;重要的会议记录[[(必须由参加会议各方对整理后的《会议纪要》签名后有效)。
② 二级文件:备忘录,整改通知;业务联系单;催款通知;技术核定单等。(须由业主和监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有效)
③ 三级文件: 会议通知等。
3) 文件的分发与传递
① 一级文件由项目部办公室分发;二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分发。
② 外来文件,必须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收文,逐一处理,原则上各部门不直接收文。
③ 有关工程的传真文件统一由项目部办公室收文、编号并分送有关部门。
4) 发文规则
① 所有文件使用统一文稿纸,由办公室印制。
② 文件署名签发必须用钢笔书写,不使用原珠笔或铅笔。
5) 归档时间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在施工过程中由资料员收集,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由资料员提供竣工资料,归档。
6) 档案的借阅
为充分发挥工程档案作用,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随时可借阅。但需办理借阅手续,档案不得带出本项目。
7) 档案的检查、核对及移交
工程档案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待工程竣工后,工程评定结束,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6篇 工程项目部标化、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部标化、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创建文明工地,施工安全达标,工程质量创优办公生活设施整洁、营造良好项目工作气氛。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过程中,以建设部jgj59-99《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为基础,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颁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规定》,将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便民爱民等内容纳入规定。
1、围档
工地四周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墙,外墙抹灰粉刷,粉刷采用白色涂料,上盖坡形瓦,下裙宽度50cm,沿道路边用草绿色防水涂料写明宣传标语和公司形象标志。
大门宽度为6m,分2扇门高度为2m,二扇门加蓝字白底,书' 集团'。
大门口设门卫室,建立门卫制度,门卫室有标牌、标识,内挂门卫管理制度,设警示牌:欢迎光临,请戴好安全帽。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佩戴工作卡。
2、现场布置
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分工、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施工场地沿四周设置排水系统,楼层每三层设简易厕所,现场设绿化带、国旗、集团标志旗和宣传栏、报栏、警示栏,利用宣传工具提高整体素质。
3、标牌标识
在大门口设置九牌一图,进出口、临边危险作业点要有提示、警告,禁止标牌,危险区域禁令明显,火警电话、防火责任牌、防火管理制度、各种机械操作牌、验收合格牌,主体三-四层后外架挂设文明礼貌及生产有关的标语。
4、作业条件环境保护
固定机械搭设工作棚,工作棚设防雨措施,靠近建筑物的工作棚设防坠物措施,单独设立防火、防爆、危险品仓库并挂牌标识和相应的警告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办公生活设施整洁(详见管理制度)
办公室各科室、食堂、宿舍、浴厕、医务室等设标识牌,挂各职能人员岗位责任牌,生活区内配备垃圾箱,设专人卫生保洁,卫生包干由每班组包干责任区,开设宣传栏和黑板报。
6、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必须持项目部上岗证上班。各类人员佩戴不同名称的袖标记。工地质量员戴'质量检查员'红底黄字袖章,安全总值班戴'安全值勤'袖章,生产各班组长戴'安全、质量检查员'红底黄字袖章。施工管理人员和各类操作工人戴晟元集团标记不同颜色安全帽以示区别: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各班组人员编号戴白色安全帽。机械操作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蓝色安全帽。项目部成立检查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领导小组,制订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岗位职责。
7、文明施工管理、周围环境。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采取有效隔音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产噪音。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堆在指定地点及时外运。
3)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周围用墙分隔。建筑材料按规定堆放,不得在土地围栏外堆放材料、垃圾和渣土。
4)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情况。
5)设置生活垃圾容器,职工生活设施、厕所等落实专人清理,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6)职工宿舍22时以后禁止有大声喧哗和其它噪音,全体职工做好与居民的卫生、防火、防盗等措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职工。
7)尽量避免晚上有较大噪音工作,尽可能在白天完成。晚上作业把光线尽量避开居民区,杜绝对准居民窗户。
8、场容场貌
为了本工地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生活垃圾、剩菜剩饭应倒在指定容器。厕所实行专人清洗,每天不少于两次,同时经常喷药,消灭蚊蝇。
2)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及时清扫,棉被、物品须折叠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
3)各工种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构件应堆放整齐,并按指定地点不得乱堆放。
要求班组在开工前要制定达标规划,从人力、财力上进行统筹安排,在施工中要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必须到人,追究到人和事。为使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公司每季度对项目部的考评检查,对先进的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标化班组则给予相应处罚。
10、主动协调,采取措施,共建文明工地
工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扰民工程变为利民、便民爱民工程,工地在建设过程中,势必给周围居民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架起施工企业与居民等人员的沟通桥梁,工地外围标识'施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等文明标语,首先通报一声,主动取得理解支持,在施工期间,如果居民有什么困难,应主动帮助解决。
第7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m。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安装。
9.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10.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规定
1.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体、接地线及其连接必须严格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选材和安装。接地网应定期检查、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
3.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始端和终端以及沿线每一公里处应有重复接地,配电箱及起重机道轨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
4.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5.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断面不应小于相线载流量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6.塔吊的接地极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每超过25m,应增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7.金属脚手架、井架、塔吊和长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配电箱安全技术规定
1.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型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零排与接地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2.ⅰ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配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3.ⅱ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闸一机,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4.ⅲ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5.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源的插座。
6.各类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护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断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7.电力容量在3kw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送电。
8.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容量在60a以上的,可以采用合格的铜熔丝。
9.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10.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5m。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m;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
4.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2。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5.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6.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m,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7.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8.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
9.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
10.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变配电设施安全技术规定
1.现场临时变电所及其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2.现场临时变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m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m的围墙,1000kva以下的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m;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3.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mm,屋面应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m,板前应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4.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按市供电局的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
5.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讯、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6.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发现变压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7.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或竖井),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技术制度
1.严格遵守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遵守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严格遵守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5.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
6.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重伤以上的电气事故、电气火灾和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停工10d以上的电气设备事故,必须在事发后4h内报局(总公司)主管部门。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
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第8篇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
第十四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
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
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
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
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5、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关于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学校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
2、学校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
3、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5、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6、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学校行政会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
1、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4、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经监理单位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5、学校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6、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9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
(2)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14.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5.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
1.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2.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网、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本工程项目将准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软件及人员。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按照管理处的有关要求统一着装。
4.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和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5.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区、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内主要构造物前应设置标牌,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标牌。
7.各类拌合场(站)内区域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置防雨、隔潮设施。
8.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清拌合楼,无机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站等,应在控制室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9.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挥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在岗,现场指挥和技术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
10.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层间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堆放材料。
11.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和通行。
12.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14.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结束后做好监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恢复工作。
三、罚 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象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场,并将上报交通厅。对因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2.旁站监理及其驻地办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管理处将对其进行警告或辞退,责令驻地办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将视情节由其承担赔偿或清退出场。
第10篇 工程项目材料控制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项目材料控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进场材料监督和检查的力度,提高企业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提高,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
第六条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2.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工资;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作下岗处理并赔偿损失;
4.项目办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全年无差错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
第11篇 工程项目现金管理规定三
工程项目现金管理规定(三)
1.现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①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差旅费等;
②转帐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③其他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2.库存现金不能超出资金调度中心规定的限额;
3.严禁白条抵库,借支现金要有领导签字同意,并及时报销;
4.出差人员严禁携带大量现金,必要时可办理现金汇票,以保证安全;
5.当现金需用量大时,应事先向财务室打报告,以便统筹安排;
6.出纳人员每月至少两次对现金进行盘点,并有记录;
7.不得私设'小金库';
8.不得坐支现金;
第12篇 某工程项目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配电室
①配电室建筑五的耐火登记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适于扑救电器火灾的灭火器。
②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③配电室的顶棚距地面不小于3米。
④在配电室内设值班室或检修室时,该室距配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米,并采取屏障隔离。
⑤配电室应能自然通风,并保持干燥,并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⑥配电屏单列布置宜靠墙安装,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⑦配电室的裸母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2.5米时,采取遮拦隔离,措施遮拦下方通行高度不小于1.9米;遮拦与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小于0.075米。
⑧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米。
⑨配电屏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接地连接。
2、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
①施工现场搬运电杆时,应由专人指挥。
②人工立电杆时,应由专人指挥。
③电杆就位移动时,坑内不许有人。
④架空线路的干线设置(380/220v)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档距不大于35米,线间距不小于0.3米。
⑤架空线路距地面不小于4米,过路线的最低一层不低于6米。
⑥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1kv以下时为4米,1kv以上时为6米。
⑦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仅有角度的导线时,操作人员应在外侧作业。
⑧大雨、大雪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天,停止登杆作业。
(二)电缆、电线
①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并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②电缆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必须按电缆埋设图施工,并应砌砖槽防护,埋设深度不小于0.6米。
③电缆的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公分的细砂,上盖电缆盖板或红机砖作为电缆的保护层。
④地上应由埋设电缆的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物料对方在电缆埋设的上方。
⑤有接头的电缆不准埋在地下,接头处应露出地面,并配有电缆接线盒(箱)。电缆接线盒(箱)应防雨,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场所。
⑥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基因出地面从2米至地面以下0.2米处,必须加设架设防护套管。
3、配电箱
①配电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应为大于1.3米,笑语1.5米。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距地面的垂直应宜大于0.6米。
②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按照在金属或非木制的绝缘电器安装在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内,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部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③配电箱和开关项箱的进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加保护套保护,进出线应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线口直接接触。
④配电箱内的开关机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帮炸成束。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箱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配电箱的操作盘面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设置线路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箱门。
⑤配电箱2米以内不得对方杂物。电工应经常巡视检查开关、熔断器的节点是否过热。各节点是否牢固,配线绝缘有无破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取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从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中取得电源。酚配电箱的层次视施工现场规模、用电容量或用电设备数量而定,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形成层次清晰的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系统。
⑦开关项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两级漏电保护,即总配电箱设一级漏电保护器,开关箱设二级漏电保护器。上级漏电保护器与下级漏电保护器的技术参数应当匹配,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⑨开关箱内的第二级漏电保护器一般应选择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快速漏电保护器。在设有泥浆水和特别潮湿的施工场所,应选用额定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小于15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秒的防溅漏电保护器。
4、施工照明
①施工现场应设置单独的照明用电回路。在停电后作业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装置。
②施工现场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工作场所常不得置装设局部照明,多于需要大面积的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泵灯、高压钠灯或碘钨灯,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离不小于0.3米。流动性的碘钨灯采用采用金属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灯具与金属支架之间必须用不小于0.2米的绝缘材料隔离。
③施工照明灯具漏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米。工作棚、场地的照明灯具,可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灯数不超过10盏,若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映装设熔断器。
④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小于2.4米。每路照明支线的灯具和插座数不得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安,并用熔断器保护。
⑤一般施工场所应选用额定电压为220伏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应选用螺口的灯头。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项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
⑥隧道、人防工程,由高温、导电回程或灯具距地面高度室外低于3米,室内低于2.4米的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伏。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伏。手持灯具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⑦照明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
⑧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金属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⑨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⑩电源电压为220伏的碘钨灯宜做固定式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3米,倾斜不大于4度,其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使用三芯线。
5、施工机具用电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
①塔式起重机必须做防雷接地,同一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采用两者的最低值。
②塔式起重机的各种限位开关必须齐全有效。
③对于塔式起重机在每天工作前必须对各种行程开关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④塔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二)电焊机
①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一二次侧方呼罩齐全。
②焊机机械二次线应选用yhs型橡皮铜芯多股软线缆。
③手柄和电源线的绝缘应良好。
④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焊人要有用火证和看护人,使用护目镜。
(三)手持电动工具
①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必须安装隔离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②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选择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接头gbbb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
③在漏天或潮湿的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④在狭窄场所施工,优先使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如果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型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在狭窄场所外边并应设专人看护。
⑤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要做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13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都要严格贯彻执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制定环境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技术负责人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责任人,各施工管理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部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安全教育
1、新工人进场或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培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须办理记录卡签名手续,并妥善保存。由分公司、项目部招聘短期施工人员,需填写《短期工作员工花名册》。
2、开工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要强,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
3、坚持每周安全活动的制度,健全每周安全例会,要有针对性,经常在广大工人头脑里敲起警钟,促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
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四、特种工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电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登记造册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一览表,要做到名册齐全,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期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五、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所有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各分公司要坚持每月一次检查;公司坚持每季度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复查。
六、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各生产班组要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检查本班的工作范围,安全设施、机具、用电设备、劳保用品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班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即通知现场有关管理人员派员处理,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七、若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上报,不准隐瞒或拖延不报,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八、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用的材料、仪器、设备、机具、器材,其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失效的防护器材、机具、材料、设备。
九、做好安全标牌及示警工作。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志、警示牌。施工现场的六日(电梯口、线井口、笼口、通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边、周边、通道边、坑道边、斜道边)、易燃易爆场所,要设围栏、盖板、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设危险品仓库和设警示牌,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十、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的搭设、拆除要按现行技术规程和设计方案规定搭设、拆除,脚手架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十一、高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带,立体交叉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条例办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自防自救各项防范措施。项目经理为工地消防责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规,制订本工地的消防方、预案,落实培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二、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定期、不定期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当即整改,把火险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开存放,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要设立临时危险物品仓库,标明警示标志,及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四、现场施工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先办证后动火”规则,绝对不允许“无证作业”。烧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场地内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并有专人携灭火器跟进,作业后应及时清除场地内火种,并确定场地内无火种后方可离开,以确保安全。
五、饰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场地遗留的易燃物污染源等,必须每天及时清理干净,不留火险隐患和按规定处理污染物。做到“活完脚下清,工完场地清”。
六、施工照明用电严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热灯具,禁止使用花线拉接电器、电灯线路,不准电缆电线拖地使用。
七、施工作业场内严禁吸烟及一切火源火种存在。在安全位置可设吸烟区。
八、根据施工场地面积大小,装饰装修格局以及周围环境情况,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按规范要求放置,保证消防器材有效使用。
第14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15篇 工程项目事故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事故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设置医务室,日常应配备急救药箱和担架,药箱内配足急救药品。按消防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更换灭火药物。亦要根据有关要求配备应急抢救工具。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一、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安全主任及公司应急办公室,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受伤害者。
二、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及扩大。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持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四、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一、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烧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二、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三、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作引导人。
四、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用具。
五、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上报。
事故调查与总结
一、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按事故级别成立调查小组,并按规定的事故级别填写事故快报。
二、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三、经常性组织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知识学习,吸取事故的教训,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举一反三开展广泛的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和贯彻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绩效管理与安全科学评价有机结合。
五、深入彻底分析事故原因,结合工作实际,检讨有关措施及方案,对相关预控措施及方案不断充实、完善,以保证其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事故级别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上报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