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哪些规定
1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 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 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2篇 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各部门、各工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状况,特制定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的法津法规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之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员工的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新入人员:
在综合管理部办理了员工入职手续,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二)、公司各工段新入人员:
在各工段办理了员工入职手续,但未经公司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三)、进入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人员:
在相关负责部门办理了进厂施工手续,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四)、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
在公司内部变换部门、工段或在本部门、本工段变换工种从事不同项目、工艺,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五)、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电工作业。(送电工、变电工、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运行工、检修工、试验工、电钳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工、切割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在公司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登高架设作业。(含2m以上登高架设工、安装工、拆除工、维修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压缩机操作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从事以上特种作业,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六)、进入公司内其他相关人员:
在公司内部参观、实习以及临时在公司各部门助勤,但未经生产安全部门或相应接待部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流程规定
(一)、公司各部门新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各部门新进员工在综合管理部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必须持入职报到表在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各工段新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各工段新进员工在工段办理完入职手续和意外伤害保险后,由工段负责人到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进入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内临时施工人员在主管负责单位办理完相关施工手续后,由签订合同或公司内负责施工管理单位,介绍到生产安全部为其领取《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表》及《员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登记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
(四)、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各部门、各工段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到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组织员工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
(五)、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政府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由单位负责人带领员工到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进入公司内其他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进入公司内部参观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到生产安全部领取《入厂安全须知》手册,发放给每名参观人员,经参观人员阅读了解过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后,方可由接待单位员工陪同到生产施工现场参观。
公司内部短期学习、助勤人员,在所在部门报到后,必须在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规定
(一)、新进公司,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直接上岗的人员,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
(二)、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
(三)、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
(四)、进入公司从事临时性施工的单位,公司签订合同单位或主管负责单位,施工前未介绍其到生产安全部领取《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表》及《员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登记表》,且未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或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的,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对主管单位或签订合同单位处罚1000.00元。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主管单位或签订合同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罚款1000.00~10000.00元。
进入公司从事临时性施工单位的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发现一人,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罚款1000.00~10000.00元。
(五)、公司内其他从业人员(如:参观、实习、助勤)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直接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对主管单位处罚1000~10000.00元。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其他补充规定
(一)、经生产安全部教育培训后的员工,由生产安全部向责任单位发放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单,并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加盖“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章。责任单位凭此成绩单做为员工上岗依据。
(二)、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员工,由生产安全部通知另行进行补考或由责任部门、工段、班组自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至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由生产安全部统一确定;临时进入公司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以进入公司时间而定,特殊情况时可协商约定培训时间。
(四)、培训地点设在办公大楼五楼“铁成夜校”,如有变化,以生产安全部通知为准。
(五)、本单位员工培训期间,相关负责人应到场参加,组织本单位人员或处理相关事宜。
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3篇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汕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汕尾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yc/t 384.1-2011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1部分 基础管理规范
yc/t 384.2-2011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 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gb 10060-2011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ts/ gt 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gb/t 3787-2006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18831-2010 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
gb 16754-2008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001、aq/t 9006、yc/t 384.1、yc/t 384.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aq/t 9006—2010,定义3.1]
3.2
生产设备
在企业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机械、动力及传导设备等。
3.3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条]
4 管理要求
4.1 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管理机构与职责
4.1.1.1 汕尾市局(公司)各类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设施的管理。其管理职责:
1) 明确设备购入、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检修、报废的职责和规定,对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2) 组织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资料档案。
3) 组织新购设备安全性能的评审、到货的验收,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作。
4) 定期检查设备的有关管理记录(原始资料)、运行记录以及维护保养是否完整。
5) 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参与设备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设备报废的鉴定工作。
7) 组织制定设备设施维修计划,报市局(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1.1.2 物流配送中心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其管理职责:
1) 执行市局(公司)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与使用职责。
2) 负责生产设备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清扫和故障处理。
3) 制定本部门设备维修计划,报行政管理处汇总。
4) 参与新购设备安全性能的评审、到货的验收,以及新购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
5) 对设备维修的验收、设备事故处理和报废的鉴定。
4.1.1.3 安全保卫科是设备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其管理职责
1) 参与新购设备安全性能的评审。
2) 定期对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 对设备安全隐患提出治理建议。
4.1.1.4 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
1) 遵守“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制度。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与精心维护设备,使用结束及时清扫、擦拭、涂油。
3) 坚守岗位,设备运行时监督与巡查设备性能状况,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4) 严禁超性能、超负荷使用设备及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5) 当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及时向现场主管负责人报告。
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4.1.1.5 设备使用三好的要求
1) 管好设备:坚持定人定机制度,设备操作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设备,操作人员应负责保管好自己使用的设备,未经领导同意,他人不得操作使用。
2) 用好设备: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不带病运转、不超负荷使用设备,精心操作,力求防止事故发生。
3) 修好设备:设备操作人员掌握一般修理技术,能独立排除设备的小故障,按计划检修设备。
4.1.1.6 设备操作人员四会的要求
1) 会使用:应熟悉设备结构,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做到正确使用设备。
2) 会保养:认真清扫设备,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锈蚀,达到“漆见本色铁见光”,做好日常保养。
3) 会检查:做好日常点检,熟悉检查的项目、标准和方法,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
4) 会排除故障:能对不正常的声音、运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设备的异常状态,能采取措施,排除一般故障。
4.1.1.7 设备操作的五项原则
1) 实行定人定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润滑,保证合理润滑。
3) 填好设备运行记录。
4) 管好工具和附件,不得遗失。
5) 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发现故障应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4.1.1.8 设备维护保养的四项要求
1) 整齐:各种标牌应完整清晰;各管路、电气线路安装整齐、安全、可靠。
2) 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锈蚀,无杂物;设备周围地面经常保持清洁,无积油、积水和杂物。
3) 润滑:按时按量加注润滑油和换油,保持油位、清洁;保持油路畅通,各部位润滑良好。
4) 安全:熟悉设备性能,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电器线路接地可靠,绝缘良好,限位开关安全可靠,仪表灵敏。
4.1.2 生产设备管理
4.1.2.1 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4.1.2.2 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台账、档案:
1) 设备设施台账: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购入时间;
——制造厂家;
——管理部门;
——适用地点;
——使用人;
——以及其他内容。
2) 设备安全装置台帐(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
——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安装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检验周期;
——检验部门;
——检验时间;
——有效期;
第4篇 施工现场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2 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 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6) 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7)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第5篇 液体储运进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承运单位负责人或调度每天对驾驶员入厂前进行安全讲话、检查安全附件、交代注意事项.
2、车辆在停车场按规定,一次排齐不得乱停乱放,司机劳保着装要整齐,严禁携带烟、火入厂,严禁穿带铁钉鞋和非防静电服进入装卸区域,手机必须交于地�间保管。现场讲究文明礼貌,否则将处于驾驶员停止装卸物料
3、运输危化品车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灯、标志牌。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过有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装卸。
4、运输危化品车辆安全附件(尾部接地带、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齐全完好,并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处于有效期内,压力正常。否则不予装卸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厂,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强超抢道,超速行驶。否则将对超速车辆驾驶员,不予装卸。
6、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故障,立即通报岗位人员,严禁在装卸区域内修理车辆。司机上车操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夜间装卸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7、装卸车过程中,司机负责检查槽车液位变化及阀门状态,冬季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冻凝,发现异常及时与岗位人员联系;冻凝车辆严禁继续装卸车,不允许在现场进行排放、解冻作业。
8、装卸车过程中司机不允许私自关闭装卸车阀门。装卸车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操作,严禁司机开关装置工作界面内气相、液相线上的控制阀,槽车部分的阀门、液位计等附件由司机操作,岗位员工不得操作槽车部分的阀门。
9、为保证公用工程联合车间液体储运装置装卸车物料安全有序地运行,经车间合理规划,决定常压罐车从新建地衡进出,地�间和装车人员注意控制车辆,避免和轻烃车辆交叉作业(轻烃进车时,新地衡禁止进出车辆)。新地�运行由�间班长根据现场车辆调整运行方式,望各承运单位遵照执行 。
10、车辆进入装置区域严格服从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或现场严重违章者,无理取闹者,停止装卸,严重妨碍生产者,不听劝阻,交付公安机关处理。
11、现场损坏的配件(包括:静电接地夹、垫木、标示牌、安全带、鹤管、金属软管等配件,损坏者,依照原价赔偿)。
12、现场联系取样,白天联系地�间夜间联系装卸班值班人员严禁取样现场乱排乱放。举报电话:***************
13、车间根据视屏监控和不定期巡视检查现场情况,区域出现违规停止装卸。
14、要求进车场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南北方向停放,要求每车熄火后必须垫放枕木,防止车辆溜车。停车场严禁夜间停放车辆。雷雨天气和风力5级以上严禁取样和装卸车。
第6篇 东信铸造公司铁水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预防铸造公司铁水运输过程中的铁水喷溅、火灾或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 职责分工
铸造公司铁水运输的协调工作,由生产科具体负责,并对铁水运输过程进行跟踪,有权力和义务制止违章行为。
综合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不可承受风险台账,将铁水运输列为三级不可承受风险,并执行四级监控。
车间负责制定铁水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起重设备和铁水包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检查岗位人员执行情况。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吊具和铁水包,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铁水运输作业规定
l、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汽运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运输铁水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3、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和铁水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不得使用。车辆储物箱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铸造公司明确专人对铁水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每包铁水均测量包壁温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测量,并认真填写《铁水包安全检查表》。
5、铁水装入量应严格控制,液面距离包沿不得低于30cm,铁水过满,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启动车辆。
6、驾驶员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起步前系好安全带,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
7、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铸造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车辆运行,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打电话。
10、铁水运输中遇路边有行人时,与行人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5米,必要时停车避让行人。
11、行车时,必须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严禁从积水、坑洼或者不明路况的道路上行驶。
12、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并服从生产调度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3、铁水的装卸作业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斜置或歪拉斜吊。无关人员严禁接近铁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当班调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铁水,随时保持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厂部汇报,情况严重时应报请公司安环部。
15、铸造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起重设备吊运铁水,设专人指挥,明确信号。行车工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行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行车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规定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转运车辆管理制度。
第7篇 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1.在炼钢厂所辖区域内戴安全帽必须系带,不系带处罚20元。
2.进入工作现场作业,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少一件处罚50元。(注:公司统一配发后执行)
3.检修设备的操作控制处未挂检修牌,处罚50元。检修完毕不摘牌,处罚责任人50元。(谁挂牌、谁摘牌)
4.高空作业能系安全带的必须系安全带,不能系者,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再进行作业,违者处罚100元。
5.使用磨光机操作时不带保护镜的,处罚50元。
6.工作时光膀、赤膊、敞胸露怀的,处罚20元。
7.检修各类气体管道必须报告厂安全管理部门,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作业票,并要有检测、有安全措施,违者处罚100元。
8.严禁带负荷拉刀闸,违者处罚50元。
9.严格遵守停送电操作制,违者处罚50元。
10.操作砂轮、台钻等旋转设备时戴手套的处罚20元。
11.任何情况下不准走天车轨道,违者处罚100元。
12.上下天车不走安全通道的处罚50元。
13.正确使用工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违者处罚50元。
14.严禁用氧气或氮气吹扫人身及工作现场的灰尘,发现一次处罚50元。
15.不准用漏气的气带作业,发现一次处罚20元。
16.坐靠在安全护栏上或攀、坐不安全位置的处罚20元。
17.严禁赤手更换焊条,用焊条点烟,违者处罚20元。
18.天车桥梁梁端上不准站人,违者处罚50元。
19.戴手套打大锤或打锤时站位不正确的处罚20元。
20.切割片严禁侧面磨削,谁使用、谁检查、谁负责,切割片存在安全问题的,立即更换,违者处罚50元。
21.职工有责任阻止无本厂人员陪同的外来人员进厂,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22.使用黄油、机油、柴油、汽油等润滑油脂时,应严禁烟火,违者处罚20元。
23.切割气带不能和焊把线缠绕在一起使用,违者处罚20元。
24.不准在配电柜、箱内放棉丝、纸片等易燃物品,违者处罚20元。
25.维修工在用完氧气、乙炔、丙烷等气体后必须关闭所有开关,发现一次未关,处罚20元。
26.氧气与乙炔瓶、燃气瓶存放距离小于5米,乙炔瓶距明火小于10米,处罚20元。
27.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同车运输,违者处罚30元。
28.工作中拆卸、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的,在作业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违者一次处罚30元。
29.安全管理人员发出的正确指挥命令或口头整改意见要立即执行,有违者处罚20元,有特殊情况的或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当面说明理由。
30.电焊机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违者处罚50元。
31.电器操作台、配电箱上不得放水杯、杂物,违者处罚30元。
32.氧气瓶无禁油、瓶帽、防震圈,乙炔瓶不按规定安装回火器、防震圈、未设防倾倒装置的处罚20元。
33.电焊机二次线不得有裸漏之处,破口接头绝缘包扎不得大于2处,一次线距可靠断电开关不得大于2米,地线必须结实牢固,违者处罚20元。
34.停电检修时,一定要做到停电确认,未确认而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35.进入容器(密闭沟、坑、池)内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必须事前(至少20分钟)进行自然或强制通风,现场设监护人,并在作业前告知安全环保科,违者处罚50元。
36.工完场地不清者,处罚20元。
37.凡是使用电葫芦吊物,事先要派专人进行近距离检查,在确保设备安全灵敏可靠时才使用,如因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未遂)的,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38.本规定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3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第8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 熔点-77.7℃,沸点-33.35℃, 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 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
第9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提高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订本规定。
2.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管理职能
2.1集团总部工程管理部成立质安组,对本集团各参建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活动进行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强制性监督。
2.2项目经理部配备安全员(可兼职)。
2.3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全自检工作。
3.管理内容
3.1安全教育
3.1.1 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3.1.1.1 通过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员工对工程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实现安全生产。
3.1.1.2 通过劳动纪律教育,使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安全知识教育,其主要内容包括:
3.1.2.1.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1.2.2机械设备、电气作业及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3.1.2.3防火、防暴、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
3.1.2.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1.3 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发生。
3.1.4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起到重大作用,要首先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平。
3.1.5 班组是项目施工安全的基础,要组织本班组开展下列安全活动:
3.1.6班组的安全教育是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对新工人(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民工及实习生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其主要内容是:
3.1.6.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3.1.6.2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1.6.3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3.1.6.4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3.1.6.5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1.7 特种工种必须按国家劳动部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1.8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必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
3.2安全技术交底
3.2.1 安全交底是保护安全生产的一项主要措施,项目经理部应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制度。
3.2.2项目经理部的安全交底一般应实行两级交底:第一级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交底的同时对工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级是工长对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3.2.3安全技术交底应有记录(施工日志)。
3.3安全防护
3.3.1“三宝”的使用
3.3.1.1安全帽
a.安全帽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b.正确使用安全帽。
c.安全帽不得缺带及破损。
3.3.1.2安全带
a.安全带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b.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必须按规定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安全带后才能使用。
c.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碱或尖锐的坚硬物体。
d.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e.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位不得任意拆除,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3.3.1.3安全网
a.外墙施工二层楼面起架设安全坚网,每隔三层设一道横网;
b.网绳不破损并生根牢固、拼接严密。网杠支杆用钢管为宜,如用毛竹,梢径应不小于75mm;
c.网宽不小于2.6m,里口离墙不大于15cm,外高内低,每隔3m设支撑,角度为45度。
d.立网随施工层提升,网高出施工层1m以上,网下口与墙生根牢靠,离墙不大于15cm。网之间拼接严密,空隙不大于10cm。
3.3.2“四口”的防护
3.3.2.1预留洞口
a.直径在50cm以内的可加盖固定防护。
b.直径在50cm以上的,可采用钢木护栏,但必须加固牢固并有明显标识。
3.3.2.2楼梯口
a.分层施工楼梯口应装临时护栏。
b.梯段边设临时防护栏杆。
3.3.2.3底层通道口
固定出入口通道应搭设防护栅,栅宽大于通道口,多层建筑栅顶铺木板或竹笆,高层建筑栅顶须铺设双层,间隔不小于70cm。
3.3.2.4电梯井门口安装固定栅门或护栏。
3.3.3施工机具的防护
3.3.3.1木工平(压)刨
a.外露传动部位必须装有防护罩。
b.刨面必须有靠山。
c.平刨刀刃处必须设防护手防护装置。
d.压刨设有刀口防回弹装置。
e.必须单独接零接地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3.3.2木工圆锯
a.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和安全防护板及月牙罩。
b.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完整。
c.操作必须使用单向电动开关,要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并装置漏电保护。
3.3.3.3手持电动工具
a.必须单独安装漏电保护。
b.防护罩壳齐全有效。
c.操作必须使用单向电动开关,要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并装置漏电保护。
3.3.3.4电焊机
a.要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b.一次接线处应有齐全的防护罩,二次接线应使用线鼻子。
3.3.3.5乙炔发生器
a.距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b.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
c.应有保险链、防爆膜,保险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使用合理。
3.3.3.6 气瓶
a.各类气瓶应有明显色标和防震圈,并不得在露天曝晒。
b.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距离应大于5m。
c.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d.皮管应用夹头紧固。
3.3.3.7搅拌机
a.安装后要有验收手续。
b.要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c.要有防雨棚,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d.料斗必须有保险挂钩,作业平台平稳、安全。
3.3.3.8 钢筋机械
a.安装后要有验收手续。
b.要有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器。
c.传动部位要有防护。
d.冷拉作业区要有防护措施。
3.3.4 施工用电的防护
3.3.4.1 电箱(包括配电箱、开关箱、下同)应有门、锁,色标一致。
3.3.4.2 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线正确。各类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无积灰、杂物,箱体不得歪斜。
3.3.4.3 电箱安装高度和绝缘材料等均应符合规定。
3.3.4.4 电箱内应设置漏电保护器,选用质量可靠的额定漏电保护器进行分级配合。
3.3.4.5 配电箱应设总熔丝、分熔丝、分开关,零排地排齐全,动力和照明分别设置。
3.3.4.6 配电箱的开关电器应与配电线或开关箱对应配合,作分路设置,以确保专路专控;总开关电器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熔丝应和用电设计的实际负荷相匹配。
3.3.4.7 金属外壳电箱应作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做到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3.4.8 同一移动开关箱内严禁配有380v和220v两种电压等级。
3.3.4.9接地体可用角钢、圆钢和钢管,但不能使用螺纹钢,其截面不小于40mm,一组2根接地体之间间距不小于2.5m,入土浓度不小于2m,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3.3.4.10绿黄色作为接地线。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接地或接零线截面最小不能低于2.5mm,手持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不小于1.5 mm的多股铜芯线。
3.3.4.11现场照明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及的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用电。
3.3.4.12照明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接。
3.3.4.1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单相架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3.5 安全防火
3.3.5.1项目经理部经理为防火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3.3.5.2 重点部位(危险仓库、材料库等)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设置警告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3.3.5.3一般施工层、仓库等处应配备常规消防器材。
3.3.5.4严格执行焊割作业规定,并有专人看管。
3.3.5.5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取证后,持证上岗。
3.3.5.6各项目经理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法规。
3.4安全检查
3.4.1公司工程部每年对各项目进行二次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施工安全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安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制定纠正措施。
3.4.2各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4.3班组对各施工点实行随时检查。
3.5安全整改
3.5.1检查中发现问题,由检查人员下达整改通知单,列明整改部位、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期限。
3.5.2整改完毕后,由整改单位责任人向安全员提请整改验证,安全员应对验证情况作好记录并签字认可。
3.6安全事故的处理
3.6.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由项目安全员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及时上报。
3.6.2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等用快速办法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6.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地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3.6.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项目应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除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
3.6.5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3.6.6事故组在调查过程中,向项目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任何人不得拒绝。
3.6.7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6.8认真执行事故调查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3.6.9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作出严肃处理。
3.7以实际行动实行环境保护,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场地、地下管线严加保护,车辆驶出要冲洗干净,污水沉淀后才排出,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把施工附近民居的环境污染降至最低。
4.检查与考核
4.1项目经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教育,使所有职工具备安全基本知识。
4.2项目经理部应加强技术工人安全技能的教育,使每个工人具备基本的安全技能,熟悉本工种、本岗位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以实现安全操作。
4.3总裁办负责不定期检查与考核项目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5.引用文件与记录
5.1《施工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10篇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1】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2008第2号
《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检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氧气、溶解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开工建设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经营、钢瓶销售和燃气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气瓶储存、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消防审查及监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气瓶的充装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其中,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同时具有《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充装氧气、乙炔气体的,应同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换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储配站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的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验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的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瓶消费者提供气瓶的,应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各充装单位要分期分批对过期和不合格气瓶进行置换,达到气瓶规定的使用标准。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技术档案。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在气瓶上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终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送检的气瓶数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检查。
第三章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第十四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换瓶站、点)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换瓶站点,不得跨县(市、区)充装。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报废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第十七条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充装单位,充装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除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其检测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必须先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做破坏性处理;处理方法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不允许采用钻孔、锯穿等方式;禁止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政府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因玩忽职守、徇私做弊、乱用职权等造成气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白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2】
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消灭安全隐患,杜绝气瓶在使用、储存、运输中的习惯性违章,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对在气瓶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如下:
一、气瓶的运输
第一条 运输中采用汽车装运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头应朝向一方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第二条 在车内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小于瓶高的2/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第三条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天气炎热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发生爆炸;
第四条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盖好有条件时(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也要盖好)、瓶身上防震橡皮圈套好后才允许运输,装卸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抛摔、滑动和在地上滚动撞击气瓶;
第五条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第六条 严禁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许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输;
第七条 运送气瓶的车厢内不准有人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
二、气瓶的保管
第八条 车间内乙炔气瓶、氧气瓶均不得超过5瓶;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处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有消火栓和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十条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地应设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严禁氧气瓶和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严禁沾染油脂,存放地周围10米内严禁明火,附近严禁有易燃爆品;
第十二条 气瓶要有保险帽和两个防震圈,保险帽拧紧,气阀严密,气阀朝向一侧;
第十三条 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三、气瓶的使用
第十四条 检查气瓶试压期限,不合格或过期的钢瓶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油脂,如有应立即擦拭干净(因为油脂与压缩氧气接触后能产生自燃、爆炸)。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和减压器,如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等则不能使用,立即进行修理。检查是否漏气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第十六条 当发现瓶阀漏气,放不出气来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将瓶阀关闭,并将发现的缺陷标在瓶壁上,然后送回供应站处理。
第十七条 气瓶气体不能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0.05mpa ,防止倒灌进其它物质和便于充装单位检验气体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氧气阀门只允许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不准用锤子、凿子开启以防止产生火花;
第十九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乙炔瓶必须直立),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条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用合格的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一条 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
第二十二条 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引起爆炸;
第二十三条 工作场所变更时,不准用肩扛背负,横向滚动的方式搬运气瓶,应使用气瓶不会跌落的小车搬运,不准用叉车、翻斗车、铲车、起重机搬运;
四、气瓶换气
运往供应站的空气瓶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瓶不得粘有油脂,安全附件要齐全,(瓶帽、胶圈2个、瓶阀没有损坏)
第二十五条 气瓶漆色、字样、钢印标识清楚;
第二十六条 气瓶余压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 瓶龄在检验、使用期内;
第二十八条 瓶体无变形、裂纹、明显划痕碰伤、腐蚀、凹陷鼓包现象;
第二十九条 对供应站付给的实气瓶若达不到以上各项指标及没有合格证、气体生产日期标签的有权拒领。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工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与组织下,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教育与管理,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的自身特点明确具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并在分管副职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加强实验室安全消防与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对所属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领导与组织责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具体管理责任。
三、各种与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张贴上墙,各种使用维护与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到位,各种安全消防器材与环境保护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移。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要查看分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物料物品和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每天下班前要检查、关闭分管实验室的水电气开关和门窗等。
四、实验室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丰富师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实验室主任要定期组织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与卫生巡查,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初次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制度宣讲,实验课上要教育和指导学生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物料物品的取用。
五、平时要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与环境卫生巡查与督促整改,经常性保持实验室安全、有序、整洁、环保。学期初、学期末和节假日各二级教学单位要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要认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要按程序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六、实验室的钥匙要由专人管理,并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严禁私拉电线和私接电源,严禁在实验室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私事。对有危险隐患的易燃、易爆、放射源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妥善保管。对压力容器、精密仪器、重大设备和重要装备等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好相应的使用维护及安全防范措施。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废气、废料和废液等有害废弃物的处置列入施工工程计划。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保管、使用和维修等事项均须按照《州常工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做好档案记录。要加强仪器设备与物料物品的日常管理与及时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实验室制订的操作规程等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凡是与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料有关或有危险隐患的实验,需在实验教师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八、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与实验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学生认真实验、安全操作,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违反实验规定、不按规程操作、不节约用料者,指导人员要及时批评指正,对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甚至造成事故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和追究责任。
九、禁止学生将食品、饮料等物品带入实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喧哗打闹,不吸烟,不乱抛纸屑,不随地吐痰,注意爱护公物,文明礼貌待人。进入实验室须遵守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的一切规章制度,要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不得随意越组或妨碍他人实验。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举措如切断电源、水源等,并迅速报告指导教师。
十、实验室发生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设备仪器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实验室发生事故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责令经济赔偿和追究个人责任。
第12篇 槽罐车装卸料安全管理规定
1、槽车进入规定位置后,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动制动器,并用三角木阻止槽车滑动。
2、槽车与装卸车台的静电接地线要接牢,现场必需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护用品。
3、车辆停靠待装卸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料的车辆要保持一定距离,要留有安全通道。
4、装卸车前要认真检查装卸料管是否完好、装卸管与槽车接管结合是否严密、储罐顶部出气管是否畅通和储罐进料阀是否开启。
5、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穿戴铁钉鞋进入作业现场,在装卸料前和装卸料过程中严禁在驾驶室内逗留、随意启动车辆,严禁调整车辆或对车辆油、电路等进行维修作业。
6、装卸车车辆进站前必须在门岗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服从站内工作人员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车速控制在5km/h以内。
7、装卸车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触摸人体静电释放接地体,确认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
8、以下情况不准进行装卸车作业:
雷雨天气;大雾天气;地面湿滑或结冰;发现油气泄漏或区域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附近发生火灾或50m内有明火作业;装卸车设施有缺损或故障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和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和规定的;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05 mpa的。
9、装卸槽(罐)车液相阀、槽车液相阀,排尽管内空气后将两者严密对接,然后接通气相管阀。
10、 与储罐区装卸车压缩机岗位及时进行联系。装卸车开始时,要控制流速,不超过1m/s(通过储罐液位计及泵压判断),而后逐渐升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5m/s。装卸车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密监视液位、流量,并随时与罐区联系。
11、在装卸料过程中,作业人员及押运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强化责任,遇有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12、高温季节装卸料时要避开高温时段,在早晚进行。
13、凡出现雷雨。附近发生火灾。气体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料作业。
14、在装卸料时操作人员要严密注意储罐液位,严禁超过安全警戒液位。
15、装卸料完毕后,要将装卸管管内余留物料回收泄压。拆下静电接地线后检查现场,并在静置5~10分钟后方可启动行车。车辆不得长时间逗留在装卸车区。
16、按槽车证件上最大充装量的85%充装.
17、槽车装卸完毕后,要进行下列检查:
1、复检充装量;
2、各密封点是否泄漏;
3、检查槽车压力;
18、作好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量、充装人、复检人等。
19、静置十分钟,检查槽车底部可燃气体达标,启动车辆拆除静电接地线后,离开装卸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