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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3

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员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人员对安全管理负岗位责任。

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职尽责,带头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搞好安全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第七条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工管理协议书》(附件一),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严格按《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不得进场施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级人员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准随意更改。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以每月安全生产会的形式,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检查整改内容。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安全宣传活动日,利用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前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在进行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安排工程任务的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组织制定、编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安全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预报、预防,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了解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要针对暴露的事故苗头,重点查找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苗头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等检查;

专职安全员每天不得少于二次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检查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建档进行跟踪,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和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

(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逐级反馈,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逐级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到公司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认真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司负责人安排专人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能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三)应对各类突发事故事故应急处置,按照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严肃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装饰企业工程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第3篇 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顶岗实习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1.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重视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根据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岗位制定各项具体安全工作规定,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统筹、布置各时期的安全工作。

3.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掌握各种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排除措施,做到预防为主。

4.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齐抓共管,全方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落实安全责任制。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辅导员与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要签订学校、顶岗实习学生、企业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6.建立学生保险制度,督促学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7.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要接受系和企业的教育和管理,明确自己既是学生又是职工的双重身份,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必须承担企业职工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8.顶岗实习是教学功能在企业的延伸,要继续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配合企业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文明生产、自救自护、厂规厂纪、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教育和指导。学生必须遵守和服从企业的纪律及管理,遵守一切的安全操作规程。

9.企业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并明确学生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要与企业要担负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若在实习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根据《劳动法》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与企业协商解决。

10.出现如下事件、事故,学生个人承担责任或后果:①违反厂规、厂纪、校规、校纪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②实习中不遵守有关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出现的安全事故;③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④违反厂规、厂纪受到企业的处理、处罚;⑤顶岗实习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顶岗实习下班后、放假等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⑥由于工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⑦失踪。

11.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系部和职能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地,抢救学生,做好调查取证和协调工作。成立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决策和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在稳定事态的同时,要及时向上一级上报安全事件,并通知学生家长。与企业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积极与企业、家长协商,依据《劳动法》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解决善后事宜,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2.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须无条件迅速配合,把保护学生作为第一任务,不容许推诿、拖拉、扯皮,并要求第一时间到位。

二〇〇八年七月

第4篇 某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安全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移动通信营业厅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第二条 成立组织机构

第一责任人:*****

组 长:******

成 员:***********************

(二)职责

营业厅各小组组长在负责人的代领下负责营业厅的日常安全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中的人员分组工作。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二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条 营业厅营业员和保安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做好安全防范,确保人身、资金、设备和有价卡及票据安全。

第四条 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和经营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营业厅负责人承担现场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并实施营业厅的各项安全自查及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营业厅员工应不断提高资金、设备、有价卡、消防等安全防范能力,做到会防抢、防盗、防骗,会识别假钞,会报警。

第六条 严禁在营业厅内吸烟、饮食、闲谈;严禁将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和其他物品带入营业厅。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严禁擅离工作岗位,确需临时离开时,应委托其他员工代为看管,并将现金、各种有价卡物和营业票据入柜落锁,微机退出操作系统。

第八条 营业厅应安装“110”报警装置或声响报警器。报警开关应设在既隐蔽安全又利于启动报警的位置。

第九条 保安人员应遵章守纪,提高警惕,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营业厅的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保证安保监控系统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条 严禁在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游戏程序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业务受理计算机终端使用的软盘要有严格的防病毒措施。

第十一条 如有上级单位或领导到营业厅指导检查工作,须由营业厅值班经理陪同方可进入后台办公区。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调查办案需要查询用户资料的,须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厅不得直接受理查询。

第三章 营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人员须将发票放置于有锁的柜中,前台员工领用票据后应妥善保管。

二、前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离开柜台,应把票据放入专用安全柜或保险柜中。

三、每天下班离开柜台时,必须检查清点发票、收据及其他物品是否有遗漏。

四、领取发票及上交发票时,前台员工必须当面清点交接,对遗失发票的情况应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前台员工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做好本人当班资金的管理。

二、前台员工在收到现金时,必须做好现金安全保管,百元现金必须存放投币式保险柜中。

三、当日营业收款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营业尾款放在营业柜台抽屉中过夜或带回家。

第十五条 有价卡证管理

一、卡证管理员应将所有的暂未使用的卡证放于保险柜中。

二、每天负责卡证销售的员工应与卡证管理员当面清点交接卡数,做好相应记录。

三、前台员工在销售有价卡时,须将有价卡证存放专用的安全柜中,不得将所有卡号直接交与客户手中挑选号码。

四、下班结帐后,未售出的卡证应及时存放到保险柜中保管。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厅每位员工必须做到“三懂”、“三会”、“三能”。

“三懂”:懂得本岗位业务流程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

“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

“三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能及时发现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 保持生产、办公场所的整洁,清除各类废品、杂物,营业前台应尽量减少各种资料的存放,不得摆放零食和食物,私人物品可置于私人衣柜中,营业厅走道严禁摆放物品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 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纸张等易燃物品,特别是电脑显示器及主机电源后面一定要保持干净。

第十九条 营业前台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及显示器电源,并将桌面摆放整齐,不准留有任何纸张及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和电源接插设备,对年久失效的电器要坚决淘汰。

第二十一条 严禁营业厅内乱拉乱接电源线、电源插板,所有电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充足,摆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五章 营业厅灭火、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营业厅灭火应急预案

一、营业厅发现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使用手提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进行呼叫,其他人员应积极参加扑救。

二、在积极组织灭火的同时,按下火警报警按钮,组织疏散厅内顾客和营业人员,并及时抢救、保护好用户资料和营收款。

三、当手提式灭火器扑救能量不足且火势继续蔓延时,应在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的前提下用水灭火。

四、迅速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址、大门方向、燃烧物质及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到路口引导。

五、消防队赶到后,要有人尽快向消防队介绍火场情况,并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工作。

六、在烟气较大的情况下灭火或撤离火场时,最好用湿毛巾、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

七、在灭火中,一旦人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跑,如果衣服能撕裂脱下时,应尽可能地脱下浸入水中踩灭,如果来不及脱,可以就地打滚把火压灭。三人以上同行时,未着火的人要镇定沉着地朝着火人身上泼水、扑打或帮其脱下衣服,但应注意不宜用灭火器直接往着火人身上喷射。

第二十四条 填写安全日志

第5篇 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 监理单位

3.2.1 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 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 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 施工单位

3.3.1 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 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 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 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 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 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 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 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 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 吊装方案内容:

4.3.1 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 吊车使用计划

4.3.1.2 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 吊装参数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 地基处理要求

4.3.1.6 总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 吊装图

4.3.1.9 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体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风险评估

4.3.1.13 hse应急预案

4.3.1.14 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 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 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 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 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 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 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 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 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 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 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 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 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 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 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 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 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 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 其他必要的检查。

5.6 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 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 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 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 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 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 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 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 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1~35≥ 60

安全距离m1.53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 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 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 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 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 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 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 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 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 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 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200mm×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2000mm×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 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 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 手拉葫芦(倒链)

6.7.1 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 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 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 制动器有效。

6.7.2 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 表面有裂纹;

6.7.2.2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 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 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 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 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 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 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 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 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 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 滑车与滑车组

6.8.1 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 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 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 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 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 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 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 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 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 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 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 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 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 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 麻(棕)绳

6.11.1 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 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 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 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6.11.5 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6.12 钢丝绳与吊索

6.12.1 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1 作拖拉绳时,k≥3.5;

6.12.1.2 作卷扬机走绳时,k≥5;

6.12.1.3 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作系挂绳扣时,k≥5;

作载人吊篮时,k≥14。

6.12.2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3 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6.12.4 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6.12.5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6.12.7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6.12.8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6.12.9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12.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7 其他管理要求

7.1 恶劣天气的应对

7.1.1 和当地气象站保持联系,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7.1.2 风速大于10.8m/s时停止吊装作业.

7.1.3 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大件吊装宜安排在早上进行。

7.2 产品防护措施

7.2.1 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

7.2.1.1 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7.2.1.2 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7.2.1.3 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7.2.1.4 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7.2.1.5 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7.2.1.6 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 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

7.2.2.1 分段到货的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或倾倒,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衬垫。

7.2.2.2 分段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

7.2.2.3 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4 钢丝绳和设备有可能接触的部分必须用软质胶皮包住。

7.2.2.5 设备在吊装及其它作业时,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 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7.3 吊装作业与厂区路面及土建基础

7.3.1 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7.3.2 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7.3.3 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

7.3.4 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

7.3.5 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7.4 地下隐蔽工程保护

7.4.1车辆通过的路线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

7.4.2吊车通过窨井前,窨井要填满黄沙,上垫厚钢板。

7.4.3吊车通过消防栓时,要设专人观察,并采取消防栓保护措施,防止碰坏。

7.4.4吊车通过电缆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7.5 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 支持性文件

8.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92号

8.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8.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

8.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8.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02)

8.7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

8.8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8.9 《钢丝绳结构》(gb1102)

9 记录

9.1 吊车检查清单(hse-20000-jl-0007)

9.2 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hse-20000-jl-0008)

9.3 吊装作业评估表(hse-20000-jl-0009)

第6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射线探伤作业

用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等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的一种作业。

二、管理职责

1. 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可能造成各类伤害的射线探伤作业进行制止。

2.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地点的确认、放射源种类的确认。

3.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探伤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协调。

5. 公司生产调度负责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协调,并将射线探伤事宜通知各相关单位。

6. 项目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7. 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射线探伤作业区域。

8. 安全部负责射线使用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项目部是本次射线探伤作业的第一安全责任部门。

三、作业安全措施

1.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

3. 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4. 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5. 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6. 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7. 要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示灯和辐射警示标识。

8. 作业时必须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9.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要穿戴符合本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作业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四、《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 按照施工管理部门的射线探伤作业安排,由作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8),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

2.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证》上的项目认真填写,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无故延长。

3. 按照《作业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由作业负责人逐一进行落实实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 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批。

5.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将本次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区域在《作业证》上画出平面示意图。

7. 审批人员接到《作业证》后,要到作业现场对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8. 一个作业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有效期限是8小时,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作业。

9. 《作业证》一式四联,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各持一联。

10. 《作业证》由工程部、项目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7篇 大唐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3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第8篇 缆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缆机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特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缆机安全运行。

1.2 ***机电大队为缆机运行、管理单位,大队主要行政领导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缆机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安全管理办公室代表***对缆机运行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所属各队(厂)及外协队伍均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监人员和缆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协调和管理。

1.4机电大队必须建立健全缆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证体系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以加强安全管理为基础,以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为手段,以有效的制度和标准体系为保障,建立缆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5机电大队根据缆机承担工程项目的特点、范围,制定缆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配件等,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1.6负责缆机作业的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到腿勤、嘴勤、眼勤,经常检查缆机运行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素,并依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细则等手段来维护缆机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秩序。

1.7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缆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的处理措施有:限期整改、处罚、停工等指令。机电大队必须无条件的接受,不准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1.8 机电大队要经常采取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使缆机作业的每位员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作业的现象。建立健全班前五分钟安全交底会议制度。

1.9缆机作业、维护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和互检,保证其安全可靠性能。

1.10缆机在进行较大项目的检修、更换钢丝绳等工作前,必须要进行认真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作业过程中,对存在的危险点源及时进行认真的辨识与控制。

1.11当缆机在运行过程中与进度、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野蛮操作的现象。

第二章 缆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1缆机运行(操作、报话、检修、电工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熟练掌握缆机的技术性能、构造及维修知识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求认真阅读缆机使用说明书;

2.2缆机操作、报话、电气维护、检修及主、副塔值班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上班;

2.3进入缆机运行区域的人员必须听从缆机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靠近危险作业区(转动及行走、用电部位等)域,进入缆机运行区域不准乱动机械设备,无证操作和违章指挥;

2.4上、下班严格按规定路线行走,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乘通勤车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车;

2.5缆机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架空检查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拴挂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带(绳),高空作业严禁高处向低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检修使用的工器具必须放置在工具包或箱内,高空作业下方,必须设置警戒人员或拉警戒线,严禁人员通行, 防止高空坠物伤人,高空作业人员,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闹,不得麻痹大意,防止高空坠落;

2.6缆机运行期间必须每班进行架空及其他部位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形成闭环管理,不准擅自移动、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或标志;

2.7缆机运行人员必须穿戴正齐,不得穿高跟鞋、拖鞋(除特殊规定外)及塑料底鞋;检修及维护保养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2.8基坑报话人员在选择报话地点时,前提应考虑自身安全,应选在基坑上、下游方向进行报话;卸料平台报话指挥人员严禁站在边沿或危险部位,必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从事本职工作;

2.9三台缆机的指挥信号频道专机专用,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占用,确需使用必须在取得机电大队调度室同意后进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2.10缆机运行单位严格按照缆机运行保养周期的规定,对缆机各部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件的润滑和完好;

2.11 不准在缆机机房、操作室及配电室内吸烟、用明火;

2.12缆机运行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行部位应装照明灯;

2.13对已辨识的缆机危险源(点)部位作业时,必须要有专人监护,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完善严禁作业;

2.14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癫痫病、恐高症以及其他不适应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缆机操作及高空作业;

2.15雪天或下雨天检查架空和高空作业时,必须及时将各走道、脚手板等处霜、雪、冰清除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一、缆机架空检查的安全管理规定:

1.1凡缆机大钩及其以上平衡梁(包括挂混凝土大罐钢丝绳)、滑轮组、承码、各部连接螺栓及绳索均为架空部分;

1.2架空检查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遇有异常情况应随时检查;

1.3架空检查应全面、认真,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1.4架空检查必须由操作司机操作,违者给予当班机长进行处罚;

1.5架空检查、检修(包括换钢丝绳)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绳)并拴挂在固定牢靠的部位上,违者给予处罚;

1.6司机操作时应杜绝小车、大钩突然加速或减速,应保持平稳行驶,并要保持报话畅通。除作业人员需判定架空有无异常声响时瞬间用高速档外,一般不超过三档速度。在靠近主、副塔限位的安全距离内,应一档行驶,违者给予处罚;

1.7架空检查检修严禁向下抛扔工器具和其他物品,必须用麻绳系放,违者给予处罚。

二、吊装重要设备部件的安全管理规定:

2.1吊装重要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

2.2吊装作业必须由丰富操作经验的司机操作,由有实践经验的报话员和信号工指挥;

2.3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报话员的发令或信号工的旗语进行作业;

2.4报话员和信号工应密切配合,报话员与信号工应站在重物的同侧且距离所吊重物不得超过5米;

2.5在司机不能直观所吊重物时,必须使用报话指挥;

2.6所吊重物的重量,应由施工单位如实向操作司机、报话员提前说明,严禁隐瞒货物重量;

2.7吊装超大件时,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并提前进行安全交底,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对缆机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3.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3.2司机和助手在工作时间必须遵章守纪,忠于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脱离岗位,否则给予处罚;

3.3司机操作时,一定要精力集中,动作准确无误,遇信号中断、指挥失误或其他险情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3.4司机助手必须在了解起重机械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各项性能且有司机监护下,方可允许练习操作;

3.5司机对助手的练习操作必须认真监护,严格要求,严禁放任不管,违者给予处罚;

四、对缆机报话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4.1报话员必须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视听力良好、反应敏捷,对缆机主要性能应全面掌握;

4.2工作时一定要精力集中,发令要沉着果断;

4.3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给予处罚;

4.4卸料平台报话员必须在大罐从仓号返回卸料平台时,及时接罐指挥以防大罐碰撞山包或砼侧卸车辆,空罐落稳后方可允许卸料,违者给予处罚;

4.5仓号报话在视力能见的情况下,应密切注视小车,及时接罐指挥,并服从施工单位信号员的指挥,同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者给予处罚;

4.6在卸料平台、仓号卸料有人或有震捣臂、平仓机的情况下,严禁落钩,违者给予处罚,若造成事故将追究责任;

4.7报话员必须在房外报话指挥,距浇筑仓号的距离以看清仓号及大钩、大罐情况为宜,最远不超过5米,遇有特殊仓号应进仓报话指挥,违者给予处罚;

4.8缆机在吊零活时,报话员必须能看清信号、大钩和重物,要求基坑配备满足作业的报话机和两个报话人员,距离远时报话员先到零活地点,另一人负责砼浇筑,把吊零活对砼浇筑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则上距离重物最远不超过10米,严禁远距离指挥,特殊情况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报话指挥,违者将给予处罚;

4.9严禁将报话机交给他人指挥,违者将给予重罚;

4.10严禁用共用频道指挥缆机作业,严禁他人用缆机频道指挥缆机作业,违者将给予处罚,造成后果者将追究责任。

五、对信号指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5.1信号指挥人员必须身体侵入健康、反应敏捷,懂起重知识,会使用旗语并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违者将给予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5.2信号指挥人员必须配备红旗、绿(或白)旗[红旗指挥停止,绿(或白)旗指挥作业]各一面和口哨一个,用旗语和口哨配合指挥缆机等起吊设备进行作业,严禁用安全帽或手势指挥起重设备作业,对指挥工具缺失的除要求立即补齐外还将给予处罚;

5.3信号工所站位置应在司机或报话员视力范围内,严禁旗传旗指挥起重设备作业,违者给予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5.4对起吊重物的吊索具在吊运前都有要认真仔细地检查,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报废的吊索具和超负荷的吊具,违者将给予处罚;

5.5在卸料点有人或机械设备时,严禁指挥落钩,违者将给予处罚;

5.6除特殊仓号外,仓号信号工必须遵守大罐底部距仓号底面50-80cm,大罐距模板100-150 cm的安全距离的规定,不得强令报话员或操作司机违章落钩;

5.7吊运设备、钢筋、模板等其他零活时,在重物吊离地面30 cm并停稳后,应仔细检查重物是否平稳,捆绑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方能指挥吊运,违者将给予处罚;

5.8吊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冒险吊运,违者将给予处罚。

第9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失效

该文件已被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宣布失效

一、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 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10篇 金清中学体育课课外活动课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师生正常的体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普及学生体育活动,使教学和群体工作既热烈蓬勃地发展,又有条不紊、安全有序地运行,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体育教师及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责任心,严格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二、教师上体育课,既要完成体育教学任务,又要保证学生安全。如上到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教材如跳马、单双杠、铅球、跳高等时,教师不仅要教给学生体育活动的要领,还要在教学场地对学生进行保护与帮助,并安排学生干部协助。如因教师组织课堂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任课体育教师负完全责任。

三、体育教师上课时间和活动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因离岗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责任者负责。

四、学校教务处要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体育课、安排学校运动会、冬季长跑等体育活动,统筹考虑学生人数、场地、时间、活动项目等,以确保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

五、在组织学生做课间操时,德育处一定要安排专人管理,集队速度不宜要求过快,禁止学生在楼梯、过道互相追逐打闹。

六、教师要教育学生必须遵守体育教师的指挥,服从管理,不得擅自动用各种设备和损坏体育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教务处主任和体育教研组长要定期检查维修体育设施,如:铁网围栏,篮球架、健身器材、单、双杠、电器开关,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七、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教师要在报告的同时,积极组织将学生送往就近医疗点治疗。

第11篇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3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电作业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jgj46-2005)。

2.职责

2.1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2.1.1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整体协调工作。

2.1.2总承包及分包单位负责制定施工临时用电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2.1.3总承包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负责临时用电的日常检查。

2.1.4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2.2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临时用电许可审批及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

2.3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临时用电工作进行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

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1.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3.1.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1.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2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测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

3.3当施工现场或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测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3.4承包商从项目现场引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配电箱引出的临时电源,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6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必须按图施工,必须经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及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检修结束送电时必须由持证电工专人负责并经第二人确认后方能送电。

3.8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在现场开始工作前,该证书必须经过现场监理的检查。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9承包商电工至少每天上午现场施工开始前和下午下班前将自己负责的配电设备和线路仔细巡查一遍,随时对重点部位和移动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电盘内张贴日检表并将每天处理的问题记录在日检表中。

3.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采取准入检查制度,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1 现场配电箱应上锁并有专人保管,临时用电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工处理。

3.12进入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若为新安装时应有出厂合格证,若为其它工程使用过的旧漏电保护器应按(gb 13955)中有关规定做动作特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3.13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的调试和受送电严格按照调试和受送电方案中的程序和安全要求施工。

3.14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15地下土方开挖应首先检查确认地下是否有带电地下电缆,如有地下电缆应采用人工开挖并有监护人员,如有条件应尽可能停电后开挖。

3.16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7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配电和漏电保护

4.1 室外配电箱应有防雨措施,配电一、二、三级配电箱外壳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毫米。

4.1.1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分路设置分路隔离开关和分路漏电保护器。但总、分漏电保护器必须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4.1.2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级的隔离电器。

4.1.3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到用电设备的漏电开关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严禁使用刀闸开关控制用电设备。

4.1.4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4.2固定式配电箱应安装端正、固定牢固,其中心点距地面的距离应为1.4~1.6米;移动开关箱应固定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距地面的距离应为0.8~1.6米。

4.3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4.4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5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4.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

4.7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4.8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4.9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4.10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4.11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12 手持电动工具要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手持电动工具进入金属密闭容器内时要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开关箱的电缘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4.14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保护零线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和钩挂。一类(金属外壳)手动电动工具,必须要做保护接零。

4.15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铁棚、金属平台或构架等都必须做好接地。

4.16 电器、用电设备接线端子不得裸露。

5.电缆、电线的敷设

5.1 禁止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缆、电线。每一根在用电缆接头不得超过3处。

5.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5.3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固定在绝缘子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低压非铠装电缆的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5.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应在地面每隔不超过20米设置一个“下有电缆”的明显标志并标示其路径方向。

5.5 埋地电缆在穿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到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5倍的防护套管。电线、电缆过路或可能有机械伤害的地方加套管保护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腐、防碾压措施。

5.6 电缆接头应架起0.5米以上(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7 电线、电缆不得与电、气焊、钢丝绳等绞在一起。

6.照明

6.1照明系统应与动力系统分开,单独设置专用照明回路。一般场所宜使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线路。

6.2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6.3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0.5米,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或应采取隔热措施。

6.4 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6.5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6.6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6.7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8 行灯电源电压不大于36伏,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潮湿环境使用行灯还应保证: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6.9 现场严禁使用开启式不防水的碘钨灯,应使用带防护罩的工作灯。防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6.10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6.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7.防雷

7.1 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钢构架、提升架、钢脚手架、塔吊、天车、烟囱等要做防雷接地。

7.2 避雷针的长度为1-2米。施工现场所有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姆。

7.3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8.其它

8.1在使用临时用电设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应立即切断临时电源并停止使用,直到找到问题或缺陷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后,方可使用。

8.2 当工作暂停或施工人员准备离开现场,承包商电工要关闭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

8.3在重新送电前,承包商电工应仔细检查确认所有的电气设施、用电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8.4 每个承包商要指派至少两名合格的电工负责临时用电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控制。值班电工每天必须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护检查并做好记录,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保持整洁。

8.5 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和线路必须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8.6 现场所有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箱、开关箱应正确编号并采取防雨措施。配电箱的门应关紧上锁;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8.7 用电设备、线路维修时,其在上一级开关箱、配电箱内的接线必须断开,箱体上锁,设置至少一名电工作监护人。

第12篇 班组安全日活动管理规定

安全日活动是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亦是班组开展安全评价分析的基本形式,不仅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的好机会,亦是培养员工遵纪守法,增强员工责任感的良好教育形式。为使公司的班组安全日活动真正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从基层生产班组入手,发动各级领导、管理专职、班组员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的班组安全生产氛围,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价值观,共同研究防范事故的对策,制各类事故、障碍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班组员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努力将“任何人一进入生产场所,自己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违章,要按规矩做事,保证个人安全”的意识变成生产班组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为和意愿,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和工作转变,规范个人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彻底消灭“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实现“个人控制自身行为,不发生违章;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生产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控制目标。

三、基本要求

1、学习上级和本单位的安全文件、事故通报、快报、安全简报等;

2、学习本单位专业安全规章制度,电力行业的专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管理度、

设备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制度等;

3、一周来的安全状况分析、讲评、交流、总结以及下周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认真贯彻“五同时”;

4、每月班组对年度安全目标和“两措”及“两票三制”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提出存在问题,整

改要求,月度安全分析评价工作、事故预想、安全技术知识考试问答等;

5、布置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6、班组管辖的安全工器具试验检查;

7、班组管辖的设备(机具),现场设备检查后的分析、研究;

8、班组安全工作台帐的检查整理等。

四、基本要求

1、在学习内容上属上级布置要求的必须做到认真、完全、彻底,不能马虎了事;

2、班组人员均应全部参加,认真作好活动记录,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均应由本人签到,如有缺席应注明缺席原因,凡缺席人员应在活动后及时补课;

3、学习内容必联系对照本单位、本班组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学习内容,把其它单位、车间、班组或个人发生的异常、事故情况当作自己的问题来对待、检查,找出存在问题,布置整改。

4、班组长、安全员在安全日活动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安全日活动内容在充实、联系实际、形式多样、讲求实效,切忌流于形式,每次活动均应有所侧重,有所收获;

5、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技术专职,以及生产部门领导应定期到班组参加安全日活动,了解、帮助、指导班组安全工作,并将参加人员记入安全日活动记录簿中。上述领导除参加定期的活动外平时应抽查班组的安全日活动记录簿,及时掌握班组的安全情况和班组人员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并签注意见,作出评价;

6、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均应联系实际,积极发言,并认真做好记录,要求记录齐全,字迹清楚;

7、安全日活动定于每周五下午开展,每周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变电站等值班班组的安全活动在轮值的当日进行。

8、一些安全日活动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班组的其它活动内容结合进行。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每月生产任务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本月安全学习内容,并报市公司安监部。

五、公司领导每季至少参加一次挂钩点的安全日活动。部门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专责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挂钩点的安全日活动,并负责监督班站安全日活动开展情况。

六、各生产部门专责、各供电所长应直接参加相应班组的安全活动。

七、公司领导、部门经理以及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专责挂钩点由公司安监部统一公布,各生产部门专责、供电所长挂钩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八、班组安全员应每月进行一次学习效果的交叉检查,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专责每月抽查不少于10%的班组安全学习情况,公司安监部不定期抽查考问学习效果。

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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