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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8 15:30:12 查看人数:10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第2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3篇 物资总库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总库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总库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总库、职工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物资总库辖区内直接从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储存、交通运输、皮带运输作业的科室以及外协单位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三条总库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三)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六)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七)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总库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总库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的程序,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六条 总库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纳入总库财务预算。总库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总库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总库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库安环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和《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由管理办法》(十五局安质[2007]49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六条 分管安全的领导职责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职责

根据施工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安全费用的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职责

掌握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条 经济管理部职责

掌握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在对项目评估和经济考核时将其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工会职责

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员工劳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依据年度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且专款专用,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十三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内容和年度投资完成计划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报公司安质部。

第十六条 新开工项目或停工复建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或正式复建前,编制并上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安质部会同经济管理部和财务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和下发各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费计划》组织落实;因故不能实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应向公司安质部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有列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经管部门、安质部门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质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质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每年的施工生产总值考核安全费用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对没用按照标准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给予项目部领导警告处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2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唐南京发电厂属于高危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费用依据营业额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编制计划书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以及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如工程建设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三)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四)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以及安全保卫等。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八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监察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唐南京发电厂财务部、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

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等。

7、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安全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安全标语、条幅制作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安全费用)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

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能够以具体单

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

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制定)本办法由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等。

7、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安全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安全标语、条幅制作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安全费用)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制定)本办法由广西诚鑫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应急用品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海洋、航空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购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电力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治理、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机械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9篇 生产费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职责

(1)在设备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1)负责对技改和修理项目计划的汇总及全过程管理与协调;

(2)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及文件;

2)负责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等修订工作;

3)督促生产费用、技改、重大非标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的执行。

(3)对本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考评制度;

2)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做好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1)督促各专业完成有关技改、重大非标管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2)负责各类技改、修理费用管理报表的编制、上报;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和经济性评价等有关生产费用管理的工作;

(5)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0篇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应急用品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海洋、航空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购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电力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治理、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机械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能及时、足额的投入与使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的用于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项目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公司对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办法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采用计划列支包干使用,结余公司不予结算支付,超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或月度安全计划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监理等单位反映情况。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五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按施工进度计划适时分解到年、季、月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在每季末最后一月20日前申报下一季度安全生产费用季度计划,于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月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六、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按施工进度计划申报方式逐级上报审查审批报备,经批复后执行。不编制、不上报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未经批复、不按批复的计划执行的,不予验收计量结算。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见附表。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经批复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验收。安全生产费用需验收合格后才能计量结算。

八、安全生产费用验收必须查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季度使用计划、月度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清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估、安全检查等支出须附该项活动文字和图片资料,安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购置发票清单,安全文明标语和牌匾制作发票清单,现场安全文明设施验收资料(包括图片资料)等。

九、施工单位不按照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安全费用投入的,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该单位整改,并限定整改时间。对于超过整改期限及现场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安全投入并不加以整改的,建设单位可安排代为购置与投入,费用直接从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中扣除。

十、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必须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12篇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

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5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7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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