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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6

施工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①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好,积极排除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转报公司经理审批,根据贡献大小在公司会议上给予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200-500元奖励。

②对装饰施工安全检查评分不合格的工地,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

③工地无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或已建立责任制但未执行或执行不认真处以50-100元罚款。

④工地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无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每月未向公司送安全检查报表,每项处以20-50元罚款。

⑤无定期执行安全检查,对公司及上级部门发给的隐患整改通知未定人、定时整改,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每项罚款10-30元。

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通过专业培训,由上级发给《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操作都每人次罚款50元。

⑦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无安全标志或安全标语,施工机械设备无随机持设安全操作规程,每项罚款10-30元。

⑧不得使用童工,如发现16周岁以下童工,每人给予罚款30元。

第2篇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志管理规定

1、为了使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安全设施和标志。

3、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设施使用计划、安全设施、标志产品的采购、收存、保管、使用,对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环保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编制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计划,并上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当施工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领取、设置及维护管理,公用区域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困难位置的设施)的设置任务由项目经理部调度安排。

6、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在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空作业下方有安全网”。

7、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后,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组织定期检查,将查出的问题对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复查整改结果。

8、.安全防护设施谁使用谁负责维护。常用安全设施被损坏不能使用,由使用该设施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9、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其它施工作业单位设施的,应事先上报安全环保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毕或停工后时,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恢复。

10、配合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在作业完成后,施工队上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施工队应该及时拆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完好的应交安全环保部收藏备用。

11、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使用安全标志的标准,提出安全标志的制作委托计划或采购计划,上报项目经理批准。有触电风险的场所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安全标志牌。

12、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安全标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标志牌上加企业标志或其它文字、图案、符号。发放时要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13、安全标志应重点考虑在风险场所及风险作业区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区)如道口作业、特殊风险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带电区、带电或运转设备处等。

14、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它所表示的内容。

15、如发现安全标志变形、破损或图案脱落、变色,使用单位负责修整或更换。

16、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3篇 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控制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行为控制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2、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

劳务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每日上班前,施工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 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3、强化对外施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违法用工。

第4篇 施工安全管理办证规定

为了保障饭店内部改扩建工程项目能“按时、优质、经济、安全”地圆满完成,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改扩建工程施工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饭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1. 饭店内部改扩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安全教育,并指定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 饭店有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及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的权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饭店有关规章制度和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饭店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

3. 施工单位应向饭店提供“施工人员登记表”,并凭本人身份证由饭店保安部核发临时出入证后,方能进店施工。

4. 饭店核发的临时出入证仅作施工人员本人进出本店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进出饭店须从指定的大门进出,不准翻越围墙或使用其他非正式途径进出饭店。

5. 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宾客的住宿场所和主要活动场所。

6. 施工人员禁止在施工场地和禁烟区内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7. 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施工场地不乱牵乱挂、不乱停乱放、不随地大小便。

8. 施工中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插头、插座应保持完好,防止发生触电、跳火等意外事故。每天施工结束,务必切断电源。

9. 电工、电、气焊工及其它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有有效操作证,禁止无证操作。

10.施工中需动用明火(如电焊、气焊作业;烧柏油等等)应到饭店保安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动火。

11.进行电、气焊作业及动用其它明火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指定现场监护人,清理操作场地后,用石棉板、石棉布或其它防火材料进行遮挡,方能进行操作。

12.油漆、香蕉水、汽油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应设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13.施工现场的一切物资不准私自送人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14.个人的贵重物品、现金及各类施工工具、设备、物资材料应自行妥善保管,仓库应由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丢失,一旦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1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施工人员应爱护施工现场的各类灭火器材,并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性能。

16.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物(如木屑、刨花、废纸等),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17.禁止在饭店内进行赌博活动。

18.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厨房灶具、燃料(含液化气)、火源应由专人负责,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操作。非厨房工作人员不准操作。每餐工作结束应详细检查安全情况,熄灭火源,切断电源、气源。

19.严格遵守饭店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其它安全规定。

20.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人员,饭店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离店等处罚。违反禁烟规定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违反文明卫生规定,随地大小便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违*火审批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偷窃公、私财物的,按所偷窃物品价值的十倍予以罚款;违反禁赌规定的,没收赌资,并处于罚款每人500元。违反其它安全规定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至1000元。所有罚款,均以现金的形式兑现。

21.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及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和其它损失的,施工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基本要求

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二、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

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成品保护

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6篇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l、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需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选择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备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它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产、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外设围栏,炸药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管理部门认可。

6、在林区进行施工测量时,要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7、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好安全带,穿软底轻便鞋;在2m以上墩台上测量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9、清场、砍树要组织身体结实;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承担。要明确分工,不准跨在树干上断树筒,高边坡清场作业应使用安全绳、安全带。

三、土石方开挖安全规定:

l、施工之前先清除边坡上方3至5米内的树木、杂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机械进场道路;高边坡危险地段要设防护栏,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工与机械不准同时上下作业,人机配合施工应交错进行。

3、自上而下进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设计边坡一次做合标准。

4、高陡边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绳,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体发现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机具。

7、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警告标志,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挥。

8、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车轮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9、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密切协作,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四、挖掘机作业安全规定:

l、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稳支腿,车身方向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和杂物。上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外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五、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l、推土机下坡时,坡度不得大于300;在横坡上作业,横坡度不得大于10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必须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倒车。

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上块。

4、多机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小于5m,左右相距离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至30cm间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应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机摘卸刀片时,必须考虑挂装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绳时应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绳孔窥视。

六、装载机作业安全规定:

l、起走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严禁用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距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推进阻力过大时,可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卸土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有非正常响声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七、压路机作业安全规定:

1、先看清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和人员后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 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严禁脱档滑行。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0c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 间距不得小于20m。

5、振动压路机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严禁振动。

②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至2遍,然后再进行振动碾压。

③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离合器脱开后进行;在急转弯时不得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7篇 氧化铝厂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范围

1.1为了加强分厂检修、施工、清理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做到安全、规范、有序、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第一氧化铝厂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分厂区域内从事检修、施工、清理等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

2.术语和定义

2.1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煤气作业等。

2.2危险作业:作业过程具有特殊危害,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作业。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机械作业、高压电作业、大型起吊作业等。

2.3外委施工单位及人员:指分厂以外的承包检修、清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其雇佣人员。

2.4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的各类容器、贮罐、槽、地窑 (沟)、下水道、箱盒、大直径管道、除尘器、煤粉仓、沥青仓、油焦仓、各种炉窑或其它狭窄等有限空间中的作业。

3.职责

3.1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承担检修项目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该项目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2项目所属生产车间对其所属资产的检修、施工、清理等项目的安全交底负直接责任,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3对于外委项目,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对其安排的项目在安全管理上负有管理及监督检查责任。

3.4安全环保科对检修等项目施工安全负有监督职责。

4.管理内容

4.1.1自检项目安全管理。

4.1.1.1时间较短的分厂日常自检项目,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车间和施工所在生产车间负责。作业前,生产车间要向施工人员进行生产现场状况安全交底,施工车间项目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并按照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机械工作票,逐项进行安全确认。

4.1.1.2工期超过七天或危险性较大的自检项目, 负责施工的车间必须制订书面的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申报表,到分厂项目主管科室及安全环保科办理安措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牵扯到重点防火区动火作业的,还必须严格按照分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4.1.1.3对于分厂自检项目,各车间要严格按照开工程序要求安排施工,对所安排的施工项目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对所涉及的安全设施、工器具、施工人员资格、安全确认负责,对施工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机械工作票上注明。

4.1.2外委项目安全管理。

4.1.2.1外委施工单位在第一氧化铝区域内进行检修施工、清理等作业,必须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而私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立即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办理相关安全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2工期在三天以下的外委项目, 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所在生产车间负责。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向项目管理单位及生产车间了解工程具体情况,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作业对象以及作业过程进行全方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报分厂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存档。

4.1.2.3三天以上的项目或业务科室有特别要求的三天以下的分厂外委项目,除做好上述要求外,施工单位还必须到分厂安全科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手续,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措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申报表》到分厂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所在生产车间、安全环保科审批登记,签字盖章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未办理以上手续的施工单位,生产车间应禁止其进入现场施工。

4.1.2.4分公司外委的施工项目,严格按分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2.5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在审批安全措施的同时,负责该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查,包括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检修等项目工程和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1.2.6施工前,项目管理单位及生产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工作,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要有安全教育登记。

4.1.2.7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办理“机械工作票”,并和生产单位一起到现场,逐项确认安全隔离措施是否到位,生产单位负责对检修设备与运行生产设备进行有效隔离,施工单位负责对检修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隔离措施包括切断检修设备电源、切断水、料、汽、风等来源;管道设施必须采用盲板封堵等彻底的隔离措施;并在现场电源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在管道断开处挂“禁止合岔,正在检修”警示牌等,对安全确认的内容,双方确认人员要进行签字。

4.1.2.8 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科及生产车间应加强检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服从分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单位,或施工过程存在不安全因素,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1.3施工过程管理。

4.1.3.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等。不许行人通过的地方必须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光线必须充足,同时设专人监护。

4.1.3.2施工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管理,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的管理,湿法车间作业要佩戴防护眼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1.3.3各种槽内及容器内清理检修时,要确保切断各种物料来源,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5℃,所使用照明必须是36伏以下安全灯,碳分槽要打开人孔充分排气后方可进入。

4.1.3.4在高度超过两米以上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4.1.3.5在装卸阀门及法兰时,必须先把管道或容器中残余物料放干净,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不能面对法兰,要先卸下部螺丝。

4.1.3.6施工单位应为项目施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器具,电焊机,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分厂的设备或工器具,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损坏的设备或工器具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4.1.3.7施工单位不许擅自启动生产设备,确需启动时,必须与生产车间值班室联系,通知岗位人员按程序启动。

4.1.3.8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分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4.1.3.9施工现场必须整洁文明,施工所用物料要堆放整齐,施工垃圾按“边施工、边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施工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及时恢复。

4.1.4考核.

4.1.4.1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分厂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分厂的安全考核。

4.1.4.2分厂项目管理单位、生产车间及安全环保科,对于检修施工、清理现场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具有考核权。属于分公司项目的,由分厂项目主管科室经分厂厂长审批签字后通报施工单位及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属分厂项目的,由分厂项目主管科室考核。

4.1.4.3安全环保科对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规定,或检修、施工、清理等现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管理不到位进行考核。在月度绩效考核中对生产车间、管理单位各处罚50元/次。

第8篇 z小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须按装修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材料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烧杂物、弯曲胶管等。

三、禁止将易燃易爆、腐蚀剂、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小区内。

四、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适量装修所需用量,不得大量储存、堆放在小区内。

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六、室内布装电线须使用阻燃性绝缘导线,并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绝缘导线的绝缘强度应符合电源电压要求。

七、室内装修须严格按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不燃的或难燃的防火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八、动明火烧焊的客户(单位),在计划烧焊动火作业前,须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严格按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九、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改动触动消防栓。

十、室内装修间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十一、装修施工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道的正常使用。

十二、每日施工结束离场前,须进行室内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

第9篇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地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竖直。

7、高处作业的安全网:凡在4m 以上的施工,首层应设3-6m 宽的安全网。每隔4 层再设一道3m 宽的安全网。高层施工时,首层应支双层米网。采用立网保护的,立网应高出建筑物1m 以上,安全网应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8、机械工具:现场使用的机械工具,必须安全、可靠,有完好的防护装置,吊钩、钢丝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操作人员,专人专机,经培训合格上岗。否则,属一般违章。

9、施工现场注意明火管理,使用电焊、气焊时,有专人看火。否则,属一般违章处理。

10、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及现场所有危险区域,应有宣传画或安全警标,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围档栏和门卫。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门卫脱岗属一般违章。

11、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2、深坑、深井内操作时应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要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异常要立即停止工作,报主管部门处理。通风不好,不检查气体便工作者,属一般违章。

13、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坑时,应注意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按一般违章处理。

14、挖基坑时应视土壤的性质、湿度和挖深(超过2m)必须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护,挖出的泥土和材料堆放至少要离沟边0.8m,高度不能超过1.5m,对基坑边坡或固壁支护要随时检查,如发现有裂缝、支撑松动、折断、走动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5、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6、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时,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7、人工拆除建筑物时,应自上而下,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要防止其它部分同时倒塌,应搭脚手架时,必须搭放牢固,搭放在稳固的地方。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8、拆除模板须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须按顺序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9、在高空、梁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0、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搭设脚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 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0—700 为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下面工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4、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坑井、隧道中工作,除常用电灯外,还应备有独立电源和照明灯。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5、在工地内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具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对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6、木材加工工棚、木料、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刨花随时清理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7、沥青熬制、熬油锅灶必须离建筑物10m 以外,距易燃品仓库25m 以外,锅灶上空不得有电线,地下5m 以内不得有电缆、煤气管道,锅灶最好设置在施工地点的下风向。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28、每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否则,对责任者按过失处理。

29、开工前,工人未学习安全规程不准施工。否则,责任者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作业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30、操作中不执行安全规程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31、施工现场不整洁,经基建管理中心土建室或安检人员提出后也不整理,不准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2、发生事故不分析原因,不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不准操作。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33、施工现场内如有危险地区,应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否则,负责人按违章或四级过失处理。

34、工地内运输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35、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须及时清理,并将钉子拨掉或打弯。否则,施工负责人按轻微失职论处。

36、电焊工、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7、煤层气新旧管道碰头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操作,并经检测置换合格后方能碰头。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8、施工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否则,责任者按一般违章处罚。

39、开关箱内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否则,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罚。

40、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应由专人负责;电器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1、每台施工用的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2、上述各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11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一)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施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操作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三)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四)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五)必须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六)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七)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对于存在危险因素施工作业,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作业设计,经批准后才准予实施。

(九)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十)天然气站场及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十一)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十二)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十三)现场工程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场工程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四)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和当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由于我方人员失职造成的,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五)本规定由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目标

(1)2月20日至2月25日对收假的各施工项目部展开开工前的安全大检查

(2)2月25日—3月5日开展三级入场教育;

(3)4月1日—30日开展施工现场100%戴安全帽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双百活动。

(4)5月1日—5月30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文明安全工地验收及安全生产红旗工地检查,推动施工现场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管理;

(5)6月—7月30日施工用电预防触电伤亡专项教育活动及文明施工教育。

(6)8—9月份开展小责任区整洁,大现场文明标准化检查活动,迎接下半年文明安全工地复查及验收。

(7)9月15日—12月25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重点开展对雨期施工及冬期施工教育管理活动;

(8)12月25日—12月30日进行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当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先进集体与个人。

(10)全年不发生一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1)去年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管网施工、爆炸事故、操作事故、火灾事故)

(12)不发生一般以上同等的工程建设事故、环保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第12篇 分包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完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配置专职安全员,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个人安全生产保证书。

2. 劳务分包单位应保持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换施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减人员时,应及时告知项目部安全员。

3. 人员进场后必须先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应有教育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知识考核试卷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

4. 凭“三级教育”资料,项目部配发企业“统一标志”的安全帽,未经三级教育的人员项目后勤部门不得安排食宿。

5. 施工班组应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并做好记录资料。

6. 项目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形象,承担安全责任。

7.对各级组织在施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劳务分包单位及班组人员应按“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闭环,对于现场不服管理的劳务人员和严重的安全“三违”现象,项目安全员有权按“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罚款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施工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十二篇)

①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好,积极排除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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