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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模版(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30 08:36:11 查看人数:44

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第1篇 消防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 消防安全。

第三条: 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 点部位 ,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 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 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 用火,2.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4. 安全疏散指5. 示标6.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8. 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10. 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 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6. 灭火预案。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0一0年6月3日

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2】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7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四章 消防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政府在制订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纳入规划。

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工矿区、城市住宅小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

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的住宅密集区,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灭火需要的,应当采取防火分隔、增设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 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保障火警电话畅通,优先传递火情信息。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专用无线频点。

城市应当逐步建立电脑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有线、无线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区和村庄的消防工作,对居民、村民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制订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参加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和配备的消防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消防技术规范;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将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省建设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第十九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必须按规定交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承接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参加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维修、经营消防产品必须取得消防许可证,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安全审核,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销毁大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将销毁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及线路,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电工、焊接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在安全培训时,必须有消防安全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其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楼梯等应当设置疏散指示灯等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设施,并保持畅通。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车间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重要的港口、码头、车站、航空港,大型物资仓库、储油储气基地,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不设专职消防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配备消防管理人员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坏市政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擅自填埋、圈占水塘、水池等天然消防水源。

第二十七条 停电、停水、中断通讯线路或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辖区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当地消防队(站)报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各种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

第三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火场总指挥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交通、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力量,投入灭火抢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构)筑物;必要时可以决定在火场周围实行交通管制。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救后,失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并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清理火灾现场和移动现场物品。

第三十二条 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消防检查监督,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设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对生产、维修、经营的消防产品,依照规定抽样检测;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交通运输场站、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对施工中擅

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

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改:

(一)电工、焊接工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违反规定作业的;

(二)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维修电气设备及线路,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安装、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的;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在重点防火部位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装修,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形,责令重新设计、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改变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和要求,增加火灾危险性的;

(三)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交由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的;

(五)设计、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责令补办手续、停产、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禁物品,吊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未取得消防许可证擅自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经营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伪劣的消防产品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药剂维修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收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罚款。对责任单位并可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秉公执法。对滥用权力、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森林防火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管理办法【3】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

三、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3.1按部门、地域编组划分

3.2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康的管理干部担任,成员亦需身体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4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3.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4.0 消防人员职能

4.1警戒组:由保安人员担当。

4.1.1报警。

4.1.2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4.1.3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4.2灭火组:

4.2.1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数量定人数(10-20人)。

4.2.2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4.3.3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4.3.4抢救贵重或危险物资。

4.3拆卸组:

4.3.1电源的截断。

4.3.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4.3.3防火体的设立。

4.4救护组:

4.4.1应接受特定紧急护理训练。

4.4.2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5.0、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5.1灭火组:

5.1.1应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5.1.2了解电及瓦斯所铺设的路线。

5.1.3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1.5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势。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拆卸组:

5.2.1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的人员:

a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间隔后的状况。

b了解室内外的通风设施。

c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势及所有的逃生路线。

5.2.2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了解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b了解水压状况。

c平时对水源做定期检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现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3负责电源及燃气截断的人员:

a了解电、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了解电及燃气管道的路线。

c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5.3救护组:

5.3.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5.3.2应配备急救箱。

5.3.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4警戒组:

5.4.1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防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财。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组:

5.5.1了解公司警铃设备(设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势。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6以上各组人员均应配备防毒面具和防烟袋。

6.0火警通报顺序:

6.1 白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抢救人员,就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6.2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7.0 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7.1 消防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得参加消防演练。

7.2当某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3 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

7.4 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7.5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第2篇 x长堤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住户)为本单位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二、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出口、卷廉门、消防前室、电梯前室、安全防火门附近及疏散通道、逃生平台等处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及堆放货物和其他杂物。

三、住宅楼内严禁私自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搭乱拉电线(详见《安全用水、用电、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五、住宅楼内公共场地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胶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

六、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详见《装修手册》)。

七、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八、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告知消防管理中心,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切勿惊慌拥挤。

九、根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对于下列情况,管理处将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超负荷使用电器及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因拒不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或者因整改不及时、不合格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附:

1.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2.消防整改通知单

3.公用场地使用申请表

4.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附1: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规定。为确保水印长堤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主(住户)为水印长堤座(号)别墅的当然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全体使用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法规和条款。

二、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检查开关是否关闭,确认关闭后方可离去。

三、服从管理处规定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

四、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以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让使用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主动配合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水印长堤消防管理中心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六、有义务参加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组织的消防学习及宣传活动。

七、严格执行水印长堤消防管理中心制定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八、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消防管理中心和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九、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签名:

年月日

附2:消防检查整改通知书

()海企消()字第 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规定,现消防管理中心消防督导员于年月日对您责任范围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您责任范围存在下列重大火险隐患。请接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年 月 日内送消防管理中心。

水印长堤消防管理中心

年 月日

第3篇 大京发电厂油区消防管理规定

一、油区防火管理制度

(一) 切实加强对油区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的思想教育,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油区安全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监视油系统运行情况,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油系统安全运行。

(二)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制订消防规章制度,建立义务消防队,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制订灭火方案,加强对义务消防队员的训练,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合理分布消防器材,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启动校验,保证设备完好,随时保持在三分钟内喷出泡沫。

(三) 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四) 严格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主动出示油区通行证并应交出火种,并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不准穿订有铁掌的鞋子。

(五) 油区和油系统设备的动火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六) 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在燃油系统的各种管道、设备、油库上动火作业。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地区内,不允许携带火种、吸烟,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明火照明、装卸和存放危险物品、焚烧垃圾废纸。擦拭使用的汽油、煤油应有专人负责集中保管,污油棉纱头放置在专用铁箱内。油区系统的设备、管道、地沟、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污油及时清除干净。

(七) 做好预防电气设备失火的工作。

1.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燃油系统的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定期和经常地对电气运行设备进行维护、检查、校验,及时消除缺陷,防止油泵马达、开关线路等各种设备 发生电气失火事故。

2.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失火的设备都有要装置良好的异除静电接地

的装置并做到经常检查,确保完好,防止发生静电引起火灾。

3.燃油设备的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防止雷击引起火灾。

4.油泵房和卸油作业线的电气设备均应采取防爆措施,油库和沟道内不

允许装置照明和其它电气设备。

5.未经批准不允许在油区以内拉设临时电源和增设其它用电设备。

二、油区出入制度

(一) 进入油区人员必须交出火种,严禁穿带铁钉的鞋。

(二) 做好出入油区人员的登记工作。

(三) 进入油区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油区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四)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经安监部、运行值长同意后,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4篇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占用、堵塞小区内的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路口,严禁损坏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将消防用水作为民用;

2、小区内严禁携入、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3、各装修单位应严守防火规范,凡属有一定危险的作业由管理处批准方可施工,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等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

4、注意防火,在施工结束时,应切断电源,并检查确实没有火灾隐患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5、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如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并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协助灭火工作;

6、管理公司将定期对工作人员及业主进行防火的安全教育,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7、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8、安全的使用煤气及灶具,使用家用电器不可超负荷使用;

9、如有火灾发生,立即报警,及时通知管理公司,正确报告火情及现场情况;

10、酿成火灾后,除灭火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及时有序地将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以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5篇 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6篇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为加强王家岭煤矿井下防灭火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杜绝井下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油脂库(或临时存放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队材料库、皮带机头、移变、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须设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安设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

4.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

5.各队要设专人每月对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进行检查,并将灭火器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细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长×宽×高)、装沙量不得低于0.3m³

沙袋:15袋

消防锹:2把

消防桶:2个

灭火器:2个(灭火器型号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灭火器要求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过1500mm

2.井下消防器材安设要求

序号消防器材设置地点配置类型及数量摆放位置
1综采工作面机头、机尾各配置1套机头、机尾第一硐室
2掘进工作面1套距迎头40-50m
3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套进风侧通道口
4油脂库1套进风侧
5机电设备硐室1套进风侧
6各队材料库1套进风侧
7局扇干粉灭火器2个局扇后3米处煤帮上
8检修硐室1套进风侧
9采煤机、综掘机、铲车、胶轮车等所有车辆干粉灭火器2个车上
10皮带机头1套机头左侧煤壁
11移变、泵站1套进风侧
12变电所2套进风侧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王家岭煤矿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第7篇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应急救援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确保突发事件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控制和消灭,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主要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管道、消防箱、消防带、水枪、扳手、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锨、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通道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等。

三、管理职责

1、后勤科负责全公司消火栓的供水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全厂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及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4、总经办安检员负责消防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

四、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与配备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在设计、安装生产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安装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方案必须报总经办安检员备案,由安检员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方案的可行性和消防设施的验收,并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

2、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如位置、数量、规格等)的车间、部门须提出申请,总经办安检员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变更,后勤科保留设施变更记录。

3、消防设施安装标准:

(1)消防设施应按照标准定置安装和摆放。

(2)生产区厂内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00米,消火栓地上部分距离地面垂直高度标准为640mm,地面以上部分露出红漆。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边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3)消火栓的放水口应使用卵石渗水层,卵石粒径20~30mm,铺设半径500mm,铺设深度自地面下200mm至槽底,铺设卵石时,注意保护好放水弯头,以免碰坏,绝不能堵塞放水出口。

(4)室外地下消火栓应砌筑消火栓井,室外地上消火栓应砌筑消火栓阀门井,消火栓与开闭阀门之间两者距离不超过2.5米。

(5)消火栓的各处开关是否灵活、严密、吻合,所配带的附属设备配件应齐。

4、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采购消防器材时应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产品。

5、各部门应该根据本区域范围需要补充和配备适用齐全的消防器材,按照程序填写《消防设施器材申报单》总经办安检员进行审核。

五、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卫生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将消防设施的安全状况纳入每日现场设施安全管理。

2、维护保养标准:

(1)保持消防箱箱内、外无杂物,无灰尘,箱体除锈刷漆整洁,红色颜色。

(2)各部门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该进行晾干处理后放回消防箱,确保干燥。

(3)消火栓、水带、喷枪、扳手等齐全完好,消火栓阀杆顶部保持润滑。

(4)灭火器定位摆放,保持外部整洁,不得随便挪用,失效灭火器及时更换并撤出作业现场。

(5)重点部位消防水带、喷枪直接连接消火栓。

(6)各消火栓外围2米以内禁止堆放物品,并保持通道畅通。

3、各种消防设施应符合5s管理,表面无油污、无污物、无灰尘,清洁光亮。

六、 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

1、后勤科兼职消防队在做到日常管理的同时,每月定期对全厂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问题部门整改,并将每月消防设施检查情况进行纪录;总经办安检员在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和问题随时通知后勤科进行整改。

2、消防泵停用管理。

生产科消防泵必须24小时正常运转,确保全厂消防供水系统满足应急使用,不得随意停泵,如因消防管线、阀门等局部检修或其他改造情况确实需要停水停泵的,需求部门必须到总经办安检员办理停用申请。程序如下:

(1)需求单位向总经办安检员提出《消防设施停用申请》。

(2)生产科确定停消防泵或区域关闭阀门及停用时间方案。

(3)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后勤科)签字认可。

(4)由全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总经办安检员登记备案。

(5)生产科根据《消防设施停用通知单》实施停用泵方案。

(6)如果因未能到期修复或其他不符合条件不能开消防泵的,必须由需求单位重新办理延期申请。

(7)修复完毕符合开泵条件的,生产科启用消防设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应急情况不得动用消防器材,如培训演练使用必须经后勤科同意并办理审核《消防器材使用许可证》手续,事故应急使用除外。

4、消防设施重点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灭火器

(1)灭火器是否放于固定且便于取用的明显场所。

(2)安全插销有无脱落或损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3)喷嘴和导粉管有无变形、损伤、老化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4)压力指针指示值是否在有效范围内。

(5)有无其他影响灭火器使用的堆放杂物等。

(6)灭火器的规格类别是否符合现场灭火使用。

消火栓

(1)消防水带、扳手、喷枪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水带老化损伤情况。

(2)消火栓及管线有无漏水。

(3)消火栓附近2米内有无堆放杂物。

(4)消防水带箱体是否完好正常。

消防泵及消防管道

(1)消防泵是否正常开启,泵的进出口压力是否正常(4.5mpa以上).

(2)检查泵电机及泵体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3)消防泵润滑油是否变质。

(4)泵的阀门阀杆是否灵活。

(5)消防管线(地上或地下)、法兰是否锈蚀、漏水,各消防管道连接阀门是否开启灵活。

消防应急器材

(1)各车间、仓库、宿舍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是否齐全。

(2)各车间、仓库、宿舍应急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应急照明灯是否正常。

七、消防设施档案管理

1、后勤科-兼职消防队安排专人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1)建立全厂消防(地上消火栓、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档案,消火栓布置图。

2、消防设施档案应报总经办安检员备案。

八、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否则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非应急情况动用消防灭火器、消防栓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不完好有效的。

3、消防设施、器材失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4、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消防隐患经下整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8篇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总包方安全负责人检查批准,办理动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监视。

三.物资仓库、木工棚及易燃物品堆放处等部位严禁烟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作业。

四.职工宿舍、办公室、各类仓库、木工棚、等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不得超过60瓦。宿舍、休息室内严禁在床上吸烟。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各类仓库、木工棚、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五.施工现场禁止搭易燃临建和防晒棚,冬季保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六.不得阻塞消防道路,严禁随意动用或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各种消防设施、标志牌等。

七.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要分类堆放整齐,在安全可靠处存放。

八.施工和生活区冬季取暖,保温火炉必须有专人看管,火炉的安装要求按有关冬施规定执行。

第9篇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第10篇 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建项目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工程科组织相关分部的初验工作(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

8、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工程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全公司范围内推行“样板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员组织样板施工,经工程处、分公司组织样板鉴定,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呈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分部工程则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工程科进行预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预检,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进行自检,在合格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分公司)进行初验,公司工程科、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检)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方能按方案进行施工。

6、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楼板、阳台、屋面等临边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工程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工程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对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

10、工程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各类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建筑工程施工场地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班组长、作业人员三级负责制。

4、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施工现场防火领导小组,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班组进行日检查,防火安全员随时检查。

5、每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6、公司工程科及隐患排查整治小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7、建筑工地应与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分开,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10-30米)。

8、在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搭建其他临时设施。

9、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明火作业。

10、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的设置:

㈠存放区宜设置在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㈡露天存放区,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10米。

㈢露天、半露天存放区与其他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施工现场、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

12、建筑材料存放区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作业人员宿舍、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13、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处外,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4、电焊、氧焊、金属切割及其他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15、车辆进入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前,要经专人进行防火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火灾易发现场。

16、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在可燃建筑材料上风口明火作业。

17、施工现场、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电工专业证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18、露天的照明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老化的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19、禁止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做饭等明火作业。

2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负荷运转。

21、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用电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22、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23、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生活区(作业人员集体宿舍、食堂)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24、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5、社管中心辖区所有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场院饲草存储场所、电气线路、职工群众房前屋后煤碳、柴草堆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必须整改,苇板厂、换气点易燃易爆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立即拉闸停电、停止生产、营业,立即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第八条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2、自购起重机械的产权人应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要求,项目部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基础,基础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础的配筋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留置标养及同条件试块。

6、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应与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勘察现场,对用电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㈠塔机后臂与原有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起重臂在吊物时不得覆盖原有建筑物;

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起重机械。

㈢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㈣处于低位的塔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的间距应大于2m,处于本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其垂直方向间距应大于2m。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提前三天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装、拆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有资质的安拆单位索取相应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9、当多台建筑起重机械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10、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替。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书后,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2、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作业的安拆工、司机、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对其证件原件进行审查,并保存其证书复印件。

13、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㈠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㈡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㈢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㈣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㈤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4、工程项目部应当自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到建筑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5、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司机不得疲劳作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6、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7、使用单位应对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每天对吊钩、吊索和钢丝绳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对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护装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保养、校验、检修。

18、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械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

㈠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㈢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㈣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第九条 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

1、凡需验收的房建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农网改造、土地整理工程,项目部必须负责汇集、整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包括竣工图。

2、各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整理、归档。

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

4、工程项目部对资料员的工作及施工技术资料、质保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5、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前,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内部自查,合格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证后,申报公司工程科复查。

6、公司工程科在工程项目巡检中,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必检的内容之一。

7、单位工程竣工预检前十天,项目部将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交于所属分公司、工程处进行资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程科审核,工程科审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十天内将整个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整理、汇编、装订归(存)档,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则从工程竣工验收第2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9、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无故不归档者,公司将不予返还该工程项目所扣留的履约保证金。

10、归档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为本单位施工管理服务的重要文件,坚决禁止各单位将工程资料档案外借私用。

11、凡符合下列要求的竣工工程项目,各分公司必须向工司递交一套完整、齐全、有效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原件资料,并包括施工竣工图),由公司档案室归档:

1)水利水电工程:

⑴库容1000万m3以上或坝高40m以上的大坝;

⑵过闸流量≥100m3/秒的拦河闸;

⑶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水电站;

⑷总装机容量500kw以上的灌溉、排水泵站;

⑸洞径>6m、长度>2000m的水工隧洞;

⑹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m3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 万m3以上或岩基灌浆6万m以上或防渗墙成墙4万m2以上。

⑺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

⑴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⑵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⑶单体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⑷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⑸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⑵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⑶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2、凡不在上述要求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由分公司各自保管归档,但要向公司档案室送缴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评定表)原件各一份。

13、各工程处所施工的各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竣工图必须送至工程科审核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14、“竣工图”标志应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⑴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⑵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⑶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改绘在蓝图上;

⑷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变部分超过40%。以及修改后图纸混乱、分辨不清的个别图纸,则需要重新绘制;

⑸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将图标露在外面。

15、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文字材料不得用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等。

16、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17、依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和收集》进行编制。

18、工程技术资料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不得复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纯蓝墨水、圆珠笔。

19、分册、卷的封面、封底的规格采用a4幅面(297mm×210mm),封面左侧留2.5cm装订线,工程技术资料的装订,一律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20、资料员负责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工程项目无资料员的,原则上谁施工,谁负责编制、整理、装订、归档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

第十条 工程质量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规定:

1、房屋建筑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提供服务承诺如下:

⑴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用户的投诉意见;

⑵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⑶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的产品。

2、当用户需提供服务时,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接待,并填写“用户接待记录”。

3、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屋面漏水,烟道、抽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面砖、油漆涂料等饰面脱落,门窗开启不灵,卫生间、厨房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漏水,阳台积水,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⑴工程项目使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用户提出产品维修或更换要求时,由各单位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质检、管理人员负责把用户要求记录在“用户接待记录”中,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在用户接待记录中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或维修。

⑵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⑶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需维修或更换的产品,由工程施工项目部进行维修更换,保修工作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户主确认,维修人员填写保修更换登记表,并由用户签证。

4、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工程项目经理、生产、技术、质量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回访小组,必要时邀请科研人员参加,回访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使用意见,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查看现场,落实情况,写出回访记录或回访纪要。

5、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主要是保修期即将结束,提示建设单位注意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6、保修期内的维修完毕后,要在保修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

7、做好回访工作,重视解决用户的质量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属施工单位的原因,应无条件及时认真予以整修,尽量避免用户的二次投诉。

8、每年12月,由企业委托工程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争创“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管理规定: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工程项目班子成立“文明工地”活动领导小组,做到组织落实,制度健全,有人主管,各负其责。

2、抓典促面,样板引路。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首先抓好本单位的典型,对于好的典型,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观学习,推广经验,对于差典型,应令其停工整顿,引起震动,使其迅速整改治理。

3、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文明工地”活动的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活动大检查,从而做到活动有人抓,检查制度化。

4、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于评定为“样板”的工地,要及时组织推广经验,组织学习观摩,通报表彰、奖励。

5、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企业“建筑管理年”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必须争创申报自治区、兵团、州级“文明工地”工程项目不得少于一项。

6、各单位必须申报住宅工程、水利工程“天鹅杯”、“昆仑杯”、“天山杯”、“优质工程”不得少于一项,各单位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确保报杯创优工程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质量。

7、各单位组织创建优质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按“天山杯”、“昆仑杯”、“天鹅杯”申报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8、创建优质工程的单位,必须按《建筑工程“天山杯”评选办法》、《“昆仑杯”申报工作的通知》、《评选“天鹅杯”的通知》的申报资料及其要求选送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产品质量目标:

1、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建)达到合格要求,一次性交验合格率达到100%,全部工程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其他工程竣工达到100%的验收合格,或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优良率达到30%,工程质量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死亡人数控制为零,重伤人数控制为零,轻伤事故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所属范围内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火灾管理目标:不发生火灾事故,杜绝致人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重点消防单位、部位不发生一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受灾5户以上的火灾事故。

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进度、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每次会议必须形成记录,并认真落实。

4、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制度、会议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考核奖罚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编制、机构、人员、职能,各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消防人员开展工作。

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每单位必须申报“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各一项。

8、按照公司部署,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3次,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工作不少于12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做到责任“五个落实”。

10、施工现场临电、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模板支拆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建立禁火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上安全警示标志清晰、规范,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器材。

11、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12、安委会、消防委将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社管中心进行独立的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奖罚管理规定:

按公司发[2022] 4号《神宇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第11篇 某物业租户消防应急钥匙管理规定

物业租户消防应急钥匙管理规定

□ 租户消防应急钥匙属保安部管理的重要物品,必须严格管理。

□ 租户交应急钥匙时,须认真填写钥匙交接登记表,双方对钥匙及门锁核实无误后,将钥匙装入专用口袋,并在封口处加盖保安部公章。

□ 已接收的消防应急钥匙存入保安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密封后由保安部专人负责保管。

□ 应急钥匙只作为消防应急时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此钥匙。

□ 使用应急钥匙时,办公期间由保安区域主管呈报警卫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夜间使用程序同前)。

□ 在请示领导使用应急钥匙的同时,须与应急钥匙所属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该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

□ 使用时,须同时有三名保安人员在场。使用完毕后,对钥匙进行重新封存,并写出特殊情况报告。

第12篇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  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

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

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

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

第八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火警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积极督促各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评比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四、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方面的教育,并择机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五、施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七、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八、施工现场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九、办公场所及生活区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十、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十一、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二、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如火灾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险急救电话,并讲清起火单位和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火灾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施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组。

十三、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放置于显眼位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除外)。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应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及时更换。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  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100-3000元。

消防管理规定模版(十二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1 .编制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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