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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使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9 20:52:09 查看人数:20

气瓶安全管理使用管理规定

第1篇 气瓶安全管理使用管理规定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 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9、购买、更换气瓶时,瓶体外观有缺陷、无瓶帽和防震胶圈的气瓶一律不予更换,以确保安全。

第2篇 液化气瓶库安全管理要求

一、液化气瓶库安全制度建立要求

(一)液化气瓶库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交接班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钢瓶维修保养制度;

安全防火制度;

清洁卫生制度;

钢瓶检验检测制度;

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应急预案。

(二) 液化气瓶库应建立装卸钢瓶安全操作规程。

(三) 液化气瓶库应建立以下记录:

交接班记录;

车辆出入记录;

班组hse活动记录;

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

隐患及事故处理记录;

钢瓶进出库记录;

钢瓶检验检测记录;

钢瓶维修保养记录;

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联系点到位检查表。

二、液化气瓶库安全设施要求

(一)液化气瓶库应设防雷和防静电设施,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lo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并应每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存放在安全管理部门。

(二) 瓶库内应备有消防水源,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

(三)瓶库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各种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的熔断器应安装在室外。

(四) 瓶库应采取通风措施,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瓶库地面应铺设防静电胶皮板。

三、液化气瓶库安全管理事项

(一)瓶库的安全管理

1、瓶库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护品,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2、瓶库应24小时值班,每班检查一次瓶库的安全报警装置,配备通迅联络设备。

3、 瓶库及库区周围5m范围内严禁有杂草或易燃物。

4、瓶库应配备消防器材,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

5、班组hse教育每半月进行一次,班组hse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班组hse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及时录入hse信息系统。

(二) 钢瓶的安全管理

1、液化气瓶库应建立用户档案,详细记载钢瓶维修检查记录。

2、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橡胶圈保持完整、有效。钢瓶出、入库前,保管员应对钢瓶逐个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入库:

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机械损伤、变形及腐蚀严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没有带橡胶圈的;

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四、钢瓶的使用要求

(一)供气单位应建议用户安装液化气泄露报警装置,液化气用户应具有安全使用液化气、试漏和泄露处置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钢瓶应置于通风良好、距离火源或热源1m以上的位置,严禁暴晒、雨淋、水浸、碰撞,严禁倒置、用火、蒸汽和热水及其他热源直接对液化气钢瓶加热使用。

(三) 用户应采用肥皂水、洗洁精或燃气泄露检测仪检查钢瓶密封性。

(四) 燃气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每二年应更换一次。

(五) 发现液化气钢瓶减压阀损坏等原因造成泄漏时,应立即报告供气单位。

(六) 液化气钢瓶内的残液不得任意倾倒,残液应由液化气瓶库统一处置。

(七)液化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应按gb8334-2022标准执行。

(八) 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ⅱ型钢瓶,自钢瓶钢印所示的制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一次; ysp4.7、ysp12、ysp26.2、ysp35.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

(九)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钢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在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十)液化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五、液化气瓶运输、装卸与贮存要求

(一)运送液化气钢瓶的车辆应经地方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持有有效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准运证。

(二)车辆进入液化气瓶库前排气管应戴防火帽,不得在站内长时间停放。驾驶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和驾驶证,押运员应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三)运送液化气钢瓶的车辆应有防静电措施,并设置相应的危险品警示标识。液化气钢瓶在车上应加以固定。

(四)运送钢瓶的车辆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溜车可能时,车轮应打掩木。

(五)装卸钢瓶现场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装卸液化气钢瓶时,应轻放、轻卸,严禁抛、划、滚、碰。操作人员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六)遇有雷雨天气、附近发生火灾、液化气泄漏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中止装卸作业。

(七)严禁在瓶库内进行试气。瓶库的钢瓶内气体总容量不宜超过lom3。

(八)钢瓶摆放时,空瓶摆放不得超过两层,实瓶应单层摆放,且横竖摆放不宜超过6×6瓶,每区块之间留有不小于0.8m的通道。

第3篇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

(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4篇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

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三、气瓶堆放安全管理

1、氧气瓶、乙炔瓶严禁卧放。

2、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3、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

4、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

5、乙炔存放场所严禁存放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

6、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相当40瓶)。

四、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

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枪)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

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

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

7、操作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无易燃易爆物品,乙炔气瓶、氧气瓶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每月利用肥皂水检查一次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8、开启气瓶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减压后的压力应该在压力表的绿色指示范围内。

9、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高压切割氧进行切割。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喷射出熔融铁水。

10、当割炬由于强烈加热而发出爆鸣声时,必须立即关闭乙炔气阀门,并将割炬放入水中冷却。注意最好不要关氧气阀。

11、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割氧气阀,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12、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严禁用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13、割件表面切割前应先清除氧化皮及油污等,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14、氧气瓶中的氧气、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五、其它安全规定

1、不要在水泥地上进行焊、割,必要时工作物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2、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后,必须关闭割炬并放好,且必须立即关闭氧气、乙炔气瓶,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整理好橡胶皮管,灭绝火种,并清扫工作现场。

第5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经市质监局核准,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检验活动。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监局提出复核准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同意建气瓶检验机构的单位,应在检验场所的地址选定后,向当地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向市质监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

(五)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六)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和使用寿命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随意减少检验项目和检验内容,保证检验结论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并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经检验使用寿命只剩最后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注明检验有效期,到期后由气瓶产权单位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检验机构必须划定明确的气瓶堆放场地,确保检验后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单位)的气瓶单独堆放;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确保返还原气瓶产权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由市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检验责任区域从事检验工作,不得跨责任区域检验。如遇特殊原因需跨责任区域检验,应当在检验前书面报告市质监局,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气瓶检验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质监局,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凡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市质监局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所负责的检验工作由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在核准的检验项目内开展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气瓶送检(充装)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依据各自监察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使用、定期检验等单位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依法撤销原许可。

第四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区县质监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附件5),并将年度监督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市质监局取消其充装资格。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两种:

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进行评定,关键项目合格率为100%,一般项目合格率为≥80%合格。

不合格: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区县质监局负责将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建档的自有产权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充装的气瓶数量和年度监督记录上报市质监局。

第四十六条各区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质监局。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区县质监局责令改正。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市质监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质监局吊销《核准证》。

第四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获证单位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获证单位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进行充装、使用和检验气瓶的,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可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进行整改的,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第14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渝质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措施

气瓶安全

气瓶是一种移动式压力容器,对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原则上也适用于气瓶。但由于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因此,要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还需要制定一些专门的规则和要求。

气瓶的充装

为防止气瓶因充装不当而发生破裂爆炸事故,必须采取严密有效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对气瓶的严密检查,特别是充装前的检查,确定气瓶的充装量并严格执行,注意充装过程的安全操作等。

1、充装前的检查

气瓶在充装前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气瓶是否是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是否是属于制造单位或者监管部门宣布报废或规定停用或需要复检的产品。

(2)气瓶改装是否符合要求。

(3)气瓶的原始标识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铅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标识内容包括,制作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瓶重,实际容积,气瓶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监督检验标记,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4)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

(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欲充装气体的充装的压力。

(6)气瓶的颜色,字样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气瓶的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的要求。

(8)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剩余的气体是否与充装的气体相符。

(9)承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阀和瓶体是否粘有油脂。

(10)首次充装气体是否经过置换或真空处理。

(11)瓶体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机械损伤等缺陷。

2、气瓶的充装量

气瓶的充装量是气瓶在单位容积内允许充装的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最大质量,所以也称为最大充装量或安全充装量,气体充装的原则是保证所装气体或液化气体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我国规定最高气瓶的许用压力等于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2倍或水试验压力的0.8倍。

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是指气瓶在充装气体以后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根据我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国内使用的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为60℃。

3、气瓶充装后的检查

充装气体后的气瓶,应由专人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进行妥善处理。检查的内容包括;

(1)瓶壁温度有无异常。

(2)瓶体有无出现鼓包、变形、泄漏或充装前检验的缺陷。

(3)瓶阀和瓶口连接处的气密性是否良好,瓶帽和防爆圈是否齐全完好。

(4)颜色标记和检验色标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5)取样分析瓶内气体纯度及杂质含量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6)实测瓶内的气体压力,质量大小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气瓶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技术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气瓶,但也有些特殊要求。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装液化石油的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1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1次,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气瓶检验前要排放瓶内剩余的气体,拆卸瓶帽、防振圈、瓶阀,清理和洗刷瓶内外表面,进行原始标记登记。

气瓶的定期的检验项目有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质量和容积的测定,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气瓶的使用管理

1、 气瓶的运输

运输气瓶的要求有一下几点;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佩戴好瓶帽,防振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产生毒物的气瓶,易燃易爆,腐蚀性物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6)夏季运输应用遮阳设施,避免暴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是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得长途运输。

2、气瓶的储存

储存气瓶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经长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分解反应或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避开放射源。

(4)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装有毒性气体的气瓶和装有其他气体的气瓶,如果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够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时,气瓶应当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火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要放置整齐,戴好瓶帽。

3、气瓶的使用

使用气瓶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标记和铅印。

(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认盛装的气体。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火源,

离明火10m以外。

(3)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夏季应防止暴晒。

(5)严禁敲击、碰撞。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7)严禁用超过40。c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9)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设备上应配有防止倒灌的装置。

(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1)液化石油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

瓶内剩余残液。

4、气瓶改装的要求

气瓶改装是指在用气瓶、尚未投入使用的气瓶或定期检验剔出降压使用的气瓶,因需要由原盛装气体改为盛装另一种气体。气瓶改装工作由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负责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气瓶制造铅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充装的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对气瓶进行彻底清理、冲洗、干燥,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照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照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改装情况通知其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5、气瓶事故的处理

气瓶发生事故时,首先应考虑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损失。

当气瓶受到外界火焰威胁时,若火焰尚未波及气瓶,应全力扑灭;若火焰已波及气瓶,应将气瓶转移到安全地方或喷射大量水进行冷却;若火焰发自瓶阀,应迅速关闭瓶阀切断气源。

当气瓶发生泄漏事故时,应根据气瓶的泄漏部位、泄漏量、泄漏气体性质及影响情况,就地阻止。如不能阻止,可根据气瓶盛装气体的性质,将泄漏的气瓶浸入到冷水池中或石灰池中使之吸收;若有大量的毒性气体,周围人员需迅速疏散,并穿戴防护用品进行处理;如果是可燃气体,应迅速处置,做好各项灭火工作,喷水冷却。

第7篇 气瓶安全管理条例

1 使用

1.1 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和碰撞。

1.2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温水解冻。

1.3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不许靠近热源。

1.4 盛装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5米,氧气瓶或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

1.5 不准使用电磁起重机械吊运、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

1.6 各种成品气瓶,严禁曝晒。

1.7 各种气瓶的阀门应关严,使用终了应留有一定的余压。

1.8 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线的场所内。

1.9 有毒气瓶,瓶阀必须严密,并配带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时管路一定要严密,开启阀门或使用时,应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准在人口稠密区或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气瓶。

1.11 盛装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的气瓶严禁超装。

2 运输

2.1 运输前进行安全检查,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2 装车时要横放,头向一个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严禁串动。装车高度不准超过三层,带防栏的不准超过五层。

2.3 装运气瓶的车辆要严禁烟火。装运有毒、易燃、可燃气体的气瓶时,必须有防毒面具和相应的灭火器材。

2.4 运输盛装氧气或强氧化剂气瓶时,不准带有易燃、可燃物质。

2.5 运输气瓶的车辆严禁同时装运性质相反的物资,各种油桶化学用品不得与气瓶混装。

2.6 运输气瓶的车辆时速不准超过40公里,禁止急转弯,禁止超越同种车辆和紧急制动,防止车辆急剧颠波。

2.7 运输气瓶的车辆,必须选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车三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技术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3 气瓶的储存

3.1 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3.2 入库的气瓶、瓶帽、防震圈必须齐全,放置要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卧放的气瓶头向一个方向,堆放高度不超过五层。

3.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3.4 性质相反的气瓶不准同库储存。

3.5 入库前必须将运输过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资的气瓶清洗干净。

3.6 库内严禁烟火

3.7 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易燃气瓶的库内,电气设备要防爆。

4 安全附件

4.1 各种气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须齐全。

4.2 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瓶帽、防震圈由该单位负责配齐。

5 组织措施

5.1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规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5.2 使用、储存、运输气瓶的单位和安全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3 对违反运输、使用、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经济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5.4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而导致作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8篇 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实验人员安全使用压力气瓶,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品质管理部压力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3 权责

3.1 品质管理部:负责压力气瓶使用和维护。

4 内容

4.1 办理压力气瓶使用的程序

品质管理部在购买或租用压力气瓶之前,首先应填写采购计划单一式三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厂长助理审批后,提交采购计划单至物资部,通知其购买。采购计划一份用于本部门备案,另两份留物资部。

4.2 压力气瓶的搬运、充装、存放和使用注意事项:

4.2.1 搬运注意事项

搬运有气体的压力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4.2.2 充装注意事项

应在具有充气资质、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充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性,包括气瓶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输送、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气瓶。

定期通知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知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检验。

4.2.3 存放注意事项

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防爆气瓶柜内。

4.2.4 使用注意事项

4.2.4.1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使用压力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4.2.4.2 msds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所有压力气瓶气体的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学习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根据msds,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安委会报告。

4.2.4.3 减压器和开关阀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观察减压阀高压端压力表指针动作,待至适当压力后再缓缓开启减压阀,直至低压端压力表指针到需要压力时为止。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4.2.4.4 氧气瓶或氢气瓶使用要求

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4.2.4.5 残余压力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4.3 检查漏气的方法

4.3.1 感官法

即采取耳听鼻嗅的方法。如:听到钢瓶有“咝咝”的声音或者嗅到有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即可定为漏气。这种方法很简便,但有局限性,对剧毒气体和某些易燃气体检漏时不适用。

4.3.2 涂抹法

把肥皂水抹在气瓶检漏处,若有气泡发生,则能判定为漏气。此法使用较普遍、准确,但注意对氧气瓶检漏时则严禁使用,以防肥皂水中的油脂与氧接触发生剧烈的氧化。

4.3.3 气球膨胀法

用软胶管套在气瓶的出气嘴上,另一端连接气球。如气球膨胀,则说明有漏气现象。此法最适用于剧毒气体和易燃气体检漏。

4.3.4 化学法

将事先准备好的某些化学药品与检漏点处的气体接触,如果发生化学反应,并出现某种外观特征,则断定为漏气。如检查乙氯钢瓶可用棉花蘸氨水接近检漏点,若产生氯白雾,即证明漏气;检查液氨钢瓶可用被水湿润后的红色石蕊试纸接近气瓶漏气点,若试纸由红色变成蓝色,则说明漏气。此法仅用于某些剧毒气体检漏。

4.4 常见压力气瓶的性质、安全介绍

4.4.1氮:无色、无味,比空气稍轻,难溶于水。当氮气浓度增高时,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

4.4.2 氢:无色,无味,比空气轻,易燃,易爆,禁止接触火源。

4.4.3 氧:无色,无味,比空气略重,助燃,助呼吸,阀门及管道禁油。

4.4.4 氦:无色、无味,不可燃气体,在空气中不会发生爆炸和燃烧,但在高浓度时有窒息作用。

5 参考资料

5.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

5.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5.3 msds(氮、氢、氧、氦)

第9篇 乙炔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乙炔气瓶的漆颜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瓶体不得沾有油脂,保持安全附件齐全。

2.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超过40℃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3.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30米。

4.禁止敲击,严禁抛、滑、滚、碰。

5.冬季闸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温水解冻。

6.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严禁用链绳吊装、搬运。

7.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有放射性射线场所,更不准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8.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严禁放在一起使用,间距不少于5米。

9.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10.必须有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方可使用。

11.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3mpa,最高不得超过0.7mpa。输气流速不得超过1.5-2.0平方米/时瓶。

12.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13.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季必须留有0.5mpa,春秋必须留有0.3mpa。

14.如发现乙炔气瓶有裂纹、重皮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

15.如发现有严重变形、腐蚀、损伤要立即更换。

16.乙炔气瓶专用工具必须有工长统一保管,无证者不得使用。

17.各单位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局特考委培训发放的操作证。

18.运送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

19.乙炔气瓶外部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⑴瓶体有渗漏、烧灼痕迹的。

⑵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50mm的。

⑶瓶壁有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5mm的。

⑷气瓶闸门,易溶塞连接螺丝严重腐蚀损坏的。

⑸瓶体表面有鼓包成明显膨胀,弯曲的。

第10篇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1)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充装站应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具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具;

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l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9)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0)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及气瓶管理员;

11)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12)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11篇 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贮存、使用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现场所有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制气瓶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9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国发[2000]250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项目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5.2气瓶贮存保管单位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记录。

5.3气瓶使用单位负责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

5.4项目部、专业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12篇 乙炔气瓶氧气瓶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要与动火点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 电焊机一次线(搭铁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小于30m。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为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的规定(依据)

在生产过程中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与氧气瓶广泛地应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经常同时使用,氧气为助燃气体,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与乙炔又分别盛装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中,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乙炔瓶与氧气瓶放置在同一个地点,无安全距离;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瓶水平滚动后,未竖直静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温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业无遮盖;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留余压等,这些问题,曾导致了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因为是溶解乙炔,气瓶里有丙酮,如果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话,在阀门打开(使用过程)的时候,有可能导致丙酮流出与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 2.55%~12.8%(体积)。氧气瓶盛装的是高压氧气,存在着物理和化学两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气被压缩而压力升高后,有与周围常压取得平衡的趋向,当与常压之间的压差愈大,这种趋向也愈大。当很大的压差一旦以极短的时间在相当大的空间内迅速地达到这种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称的“爆炸”。如果通过较小的孔隙在相对较长时间内达到这种平衡,就形成“喷射”。二者都能造成严重后果。 化学因素。由于氧是助燃物质,一旦遇有可燃物质和引火条件,即可发生猛烈燃烧,甚至出现爆炸性火灾。

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之间未有明确的距离描述。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但氧气、乙炔瓶间的距离我国规定似乎没那么明确。

3.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要求“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4.《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第二条写明“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气瓶安全管理使用管理规定(十二篇)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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