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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0

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1篇 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2023年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清单及使用技术要求》中一、二级材料设备使用的管控,该清单中三级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及股份公司现行制度管控,管控分级主要依据消防防控程度划分。

表1材料设备管控级别分类表

管控

分级

分类

明细

管控

流程

审批流程

一级

材料类

挤塑聚苯板(b1级)、岩棉、

玻璃棉、纸面石膏板、酒店地毯、院线地毯、橡胶绝热保温材料(b1级)、电线电缆、母线槽

流程1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总经理顺序审批

设备类

低压断路器、变压器、发电机组、漏电监控系统、应急电源eps、双电源互投开关ats、线型感温探测器、消防报警设备

流程2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总经理顺序审批

二级

材料类

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工程灯具(led灯)工程灯具(普通灯)、院线座椅

流程1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顺序审批

设备类

开关插座、燃气炉、燃气热水器、浴霸

流程2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顺序审批

1.管控流程

一、二级材料管控流程——流程1

第一步

材料进场报验

填写附表一

第二步

材料见证

取样

第三步

样品送检

第四步

材料使用审批

填写附表三

第一步 材料进场报验

材料设备进场后,由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组织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验收,签署验收单(附表一)

第二步 材料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仅限于材料类,不含设备类。

取样已签署报验单的材料,由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组织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附表二),施工单位技术员按照国家规范按批次和数量抽样送检。

第三步 样品送检

见证取样仅限于材料类,不含设备类。

样品送检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和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所在地如在省会城市,必须送至省级检测机构检测,项目所在地如在其他城市,必须送到有权威资质的市级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步 材料使用审批

送检样品复试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公司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人员由材料管控级别确定(附表三)

一、二级设备管控流程——流程2;

第一步

设备进场报验

填写附表一

第二步

设备使用审批

填写附表三

第一步 设备进场报验

设备进场后,由项目公司工程(配套)部组织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验收,签署验收单(附表一)。

第二步 设备使用审批

报验审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公司

审批后方可使用,审批人员由设备管控级别确定(附表三)

2.罚则:

2.1 违反管控流程的处罚原则

违反上述管控流程的进场材料设备,除需现场重新见证取样复检完成以上流程外,出发如下:

1)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

2)监理单位:更换监理总监。

3)项目公司:发管理通报。

2.2材料设备复检不合格的处罚原则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复检不合格,对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处罚如下:

1)进场材料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退货;二次进场验收仍不合格的,应立即退货,按照合同约定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处罚。

2)见证取样复检结果不合格,加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应立即退货,并终止合同。

3)发生上述情况,建议将该供方列入不合格供方,由项目公司、质量监管部提出方案,上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3发现代签字现象处罚如下;

1)对施工单位,发现一次代签,更换施工单位项目部当事责任人;二次代签,更换项目经理。对监理单位,发现一次代签,更换监理单位项目部当事责任人;二次代签,更换项目总监。发生上述情况,建议将该合作方列入不合格供方,由项目公司、质量监管部提出方案,上报股份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报集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对项目公司,发现一次代签,下发管理警告;二次代签,下发管理通报;三次代签,质量监管部对代签人和被代签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2篇 小学消防安全组管理目标责任书

星五小学消防安全组管理目标责任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县教育局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切实落实本校的防火责任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在星五小学实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并在内部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与教育教学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教职工和学生教育培训之中,增强消防观念、懂得消防知识、提高消防能力,掌握消防自救技能。

四、经常性开展防火检查,对重点部位建立监管台帐并做记录。

五、整改火险隐患,完善设备,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负责对新建、改建、建筑装修等工程履行向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的报批手续,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坚持向鹿城区教育局及时上报制度,消除隐患,杜绝学校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发生火灾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做到严肃认真查处。

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名:分管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防火巡查记录

巡查时间年月日时分

巡查人员

巡查部位教学楼、厕所、门卫室

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们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存在问题

防火巡查记录

巡查时间年月日时分

巡查人员

巡查部位教学楼、厕所、门卫室

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们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存在问题

月防火检查记录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

检查人员

检查部位教学楼、厕所、门卫室

检查内容□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存在问题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演练时间

组织人员

参加人员

演练部位

演练内容

备注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培训人员

组织人员

培训内容

备注

学校消防器材检修记录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整改结果

备注:每月检修一次

学校消防器材检修记录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整改结果

备注:每月检修一次

第3篇 浅谈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老城改造进度加快和房地产业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群众住进了封闭式小区,承接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日益增多,这些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社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一、存在问题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仅仅停留在看大门、搞清洁、维护治安上,不涉及消防安全管理,导致消防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困难。

2、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一是居民小区内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道处处可见,对此,却只有少数小区在入口处设置路桩、栅栏;部分物业公司却以入住率不满60%为由,对夜间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道不予管理,加之小区业主无序停车,存在很大的消防隐患。二是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地下室住人、私拉电线、使用明火的情况视而不见。

3、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消防素质不达标。小区内的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没有达到100%持证上岗,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没有全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不会检查小区消防设施,高层居民住宅楼常常出现消防设施损坏、擅自停用、灭火器材缺乏保养等问题,而且物业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居民疏散的能力较弱。

二、解决办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该从统一行业规范、加强监管力度、开展星级评定等多方面入手,逐步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统一行业规范。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逐条细化,纳入星级评定范围。此外,还要建立消防值班、巡查、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等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

2、加强监管力度。消防部门要积极调动公安、居委会、房管部门等多股力量,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使物业管理公司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做到消防安全管理与卫生、治安工作齐抓共进。

3、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素质培养。定期组织承接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物业公司能定期对小区内的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等;另外可以利用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贴近居民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消防入户宣传,组织、协助开展消防疏散演练,不断提高自身和居民的消防素质。

第4篇 城镇化进程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 引言

中国的城镇化、市场化进程迅速加快,各种超大规模城市综合体、大规模的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大量涌现,特别是超高层建筑、地下大型建筑增多,各地在建工程量急剧上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数量也呈增多趋势。其中,影响较大的案例:一是2023年2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火灾;二是2023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这两起火灾,损失惨重,人员伤亡巨大,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也出台了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当前,高层、超高层、大体量建筑工地比比皆是,往往这些工地的施工期都很长,如何以有效的措施手段来规范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建筑工地火灾隐患,遏止火灾发生,对保障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2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分析

建设工程存在的火灾隐患及火灾危险性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笔者结合施工工地监督检查情况及施工工地火灾原因调查,将火灾隐患点总结为以下四条。

2.1 临时板房搭建不合理、不规范

一般大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且施工用地紧张。施工方要在工地搭建临时的办公、住宿、厨房、食堂、库房用房等。这部分设施因为只是临时使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都要拆除,施工方为了节约成本,临时板房搭建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施工方往往就会哪里方便、哪里有空地就在哪里建,往往偷工减料,建得过于简易。其结果就是建设布局不合理、没有设置防火间距,疏散楼梯不够,不能将不同的功能分开。更有甚者在施工区域内搭建办公用房,或仓库存储可燃物等,更谈不上达到规定的防火间距和耐火等级标准。一旦发生火灾,火势极易蔓延,顷刻就会火烧连营,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2.2 流动人员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施工工地上,一般除了工程承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工程管理者及部分技术人员是固定的项目工作人员外,其余工人都是临时聘用的农民工,他们基本是在城市的各个工地打工,在一个工地待的时间都不会太长,通常干完就走,流动性特别大,且基本未进行过任何安全培训,管理上也有相当大的难度。无论是工程承包方,还是施工工人,其消防安全意识都比较淡薄,承包方缺乏统一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人素质参差不齐,卧床吸烟、随意扔烟头、乱接电线等,相关部门也缺乏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措施,这些都是火灾诱发的内在因素。

2.3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用电违章情况普遍

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电气安装和安全操作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电焊作业相当频繁,但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仍相当普遍,一旦施工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就有引发火灾的可能。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火灾事故、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都是电焊作业引起的。

2.4 施工现场可燃物多,管理不规范

施工工地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中所使用的材料多为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的夹芯板材),同时施工中的各种装饰材料也属于易燃材料,这些易燃材料只要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火灾。如竹模板及架料,木材、油漆,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乙炔等,这些材料均未分隔放置,堆放杂乱,且这些材料往往缺乏有效的专人看护、定点管理。这样的状况导致一旦出现险情,极易蔓延成灾,难以控制。

3 消除施工工地火灾隐患对策

3.1 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应该是施工工地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目前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多是临时雇佣的农民工,这些人员没有相应的消防防火安全意识,火盲众多。同时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所以对这部分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部门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施工承包方组织施工工人开展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也可以利用工地的民工夜校边施工边培训,严格保证培训效果,不能通过考核的工人一律不得上岗。施工方也应提高责任意识,平时做好安全演练预案,定期对所有作业人员,特别是电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3.2 完善临时的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要符合规范要求,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的规定严格按照标准建造相应的设施。一是要有临时消防水源,配齐灭火器材,保证火灾发生第一时间能迅速启用,缓解火势;二是临时搭建的板房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易燃、可燃物区分安置,生活区、作业区、仓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布置相应的防火加强措施;三是要务必保证形成环形消防车道,即留出生命通道。当火情难以控制时,消防车能畅通无阻进入火灾地带,达到高效扑灭火势,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3.3 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合监管

落实政府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能,由政府牵头,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齐抓共管。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发挥行业主管优势,将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资质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中,对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给予录入企业不良信息、降低资质等级和停止招投标等强制惩罚措施的处理,以此推动和督促施工单位真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消防安全服务,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培训,组织实地演练,加大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3.4 施工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施工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统一协调、管理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承包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5篇 化学化工系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保障实验师生人身安全及实验室的安全,搞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泄密、防灾害等事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工作,设立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成立防火组织,落实到人。

二、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三、电气线路、导线类型和绝缘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自动保护装置,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四、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五、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六、凡使用有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实验时,实验室的废弃物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丢。

七、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热、烘干、蒸馏所用仪器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八、实验室内不准抽烟,不准煮食物(实验除外),不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随便带人参观,不准在实验室通道堆放杂物,保持畅通无阻,便于疏散。

九、每个实验室由该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责任人担任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操作或不利于消防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实验室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水源,锁好门窗。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十、每个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在合适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积极配合保卫处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每学期要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十二、下班或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断电源、水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6篇 化工装置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定义、分类、管理与使用、安装与拆除、维修和检验、评价检查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中安全设施的概念是广义的,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配备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器械、装置等。

3.2. 消防设施是指能够使人员免受火灾事故的伤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防止火灾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设施。

4. 管理职责

4.1.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等均由设备所在部门全面负责管理和维修。

4.2. 凡生产区域中有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等,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强管理和维护,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对损坏设施的维修。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台帐,日常巡检、维护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设施分类

5.1.1. 检测设施:包括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5.1.2. 泄压设施: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5.1.3.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 紧急处理设施:包括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放、紧急冷却、紧急通入惰性气体、仪表联锁等装置;

5.1.5. 组份控制设施:包括气体、液体物料组份控制装置、反应原料配比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5.1.6. 防护设施:包括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通风除尘排毒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防护装备等;

5.1.7. 灭火设施:包括自动水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高压水枪、水炮装置等。

5.2. 管理与使用

5.2.1. 各类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5.2.2.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消防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5.2.3. 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5.3. 安装与拆除

5.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配备安全、消防设施。

5.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3. 选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5.3.4. 安全、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5.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或报废安全、消防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 维修和校验

5.4.1. 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的校验(检验)维修保养具体负责。

5.4.2. 各部门设备管理对安全设施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5.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设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5.4.4. 安全、消防设施,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使用消防设施前需向设备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申请。

5.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安全、消防设施作相应调整,需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上报市消防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5.5. 评价检查标准

5.5.1. 检测设施

5.5.1.1. 压力表、真空计、温度计

5.5.1.1.1. 应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及工作条件正确选型;

5.5.1.1.2. 精度等级满足要求;

5.5.1.1.3. 量程满足工艺要求,日常检查无超程、无不回零等问题;

5.5.1.1.4. 仪表指示正确无误,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5.5.1.1.5. 安装正确,便于观察;

5.5.1.1.6. 有定期校验记录;

5.5.1.1.7. 导压管、阀门、接头、表壳体密封良好,无泄漏;

5.5.1.1.8. 必须设置上下警界线(可移动的玻璃罩,警界线必须贴在表盘上)。

5.5.1.2. 液位计

5.5.1.2.1. 安装位置正确、便于观察;

5.5.1.2.2. 液位显示清晰,无假液位;

5.5.1.2.3. 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显标志;

5.5.1.2.4. 液位计无泄漏;

5.5.1.2.5. 易破损或损坏后可能伤人的,应有防护装置,但不能影响观察。

5.5.1.3. 分析仪器

5.5.1.3.1. 检测器完好,无泄漏;

5.5.1.3.2. 防爆区内仪表用防爆开关,用安全电压传输信号,仪表用防爆型;

5.5.1.3.3. 控制室仪表电源和输出有防雷设施和可靠接地;

5.5.1.3.4. “微特”电机转动平稳、无振动,启动良好;

5.5.1.3.5. 标准气瓶安装可靠、不漏、减压正常;

5.5.1.3.6. 零点、量程的校验,按规程和规定时间进行;

5.5.1.3.7. 可燃气报警器取样点不准污染,要用专门仪表标样校正;

5.5.1.3.8. 工业色谱的信息处理器外形完整、清洁、无缺件,工作正常。

5.5.1.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5.1.4.1. 产品必须是消防部消防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厂家生产的,且适用检测介质,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国产和进口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证书;

5.5.1.4.2. 安装时应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安装位置合理;

5.5.1.4.3. 多点报警器,必须具有准确识别各路报警状态的性能;

5.5.1.4.4. 报警值设定合理;

5.5.1.4.5. 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100%;

5.5.1.4.6. 探测器内不得吸入可燃液体或进水;

5.5.1.4.7. 定期对过滤芯和吸入口的过滤网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护通气性能良好;

5.5.1.4.8. 防爆结构,不允许随便拆卸及松动螺丝,更不允许在现场拆卸;

5.5.1.4.9. 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每年应进行一次校验。

5.5.1.5. 超限报警联锁装置

5.5.1.5.1. 工作电压、气源压力、开关工作电流、继电器负载、电压功率符合技术指标;

5.5.1.5.2. 露天装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 与联锁有关的继电器、端子排等应有醒目的标志;

5.5.1.5.4. 联锁仪表安装位置(特别是修改、变动后)必须与图纸标号一致;

5.5.1.5.5. 运行中的联锁及重要仪表急需修理时,要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仪表和工艺负责人签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 报警设定值准确;

5.5.1.5.7. 延时报警线路、延时时间准确;

5.5.1.5.8. 声光报警系统反应灵敏。

5.5.2. 泄压设施

5.5.2.1. 安全阀

5.5.2.1.1. 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5.5.2.1.2. 安全阀定压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且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5.2.1.3. 安全阀排放量大于工艺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 动作灵敏、可靠无泄漏;

5.5.2.1.5. 安全阀校验应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整定。

5.5.2.1.6. 安全阀与设备间的隔离阀应全开;

5.5.2.1.7. 运行、检修、试验技术资料齐全。

5.5.2.2. 爆破片

5.5.2.2.1. 必须根据压力、温度、材质选用计算公式,计算爆破片厚度,合理进行选择;

5.5.2.2.2. 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洁、无划痕、结疤、纹裂、凹坑、气孔等缺陷,厚度必须均匀;

5.5.2.2.3. 爆破片安装要可靠,夹持器和垫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夹紧螺栓应上紧,防止膜片受压后滑脱;

5.5.2.2.4. 爆破片与设备间的隔断阀在运行中应全开;

5.5.2.2.5. 爆破片更换要求具体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5.5.2.2.6. 运行中的爆破片的连接处应无泄漏。

5.5.2.3. 呼吸阀

5.5.2.3.1. 检查呼吸阀无堵塞、开关自如;

5.5.2.3.2. 开关设定压力恒定不变;

5.5.2.3.3. 有定期检查,具体执行有关《常压储罐呼吸阀使用管理规定》。

5.5.2.4. 减压阀

5.5.2.4.1. 根据接触介质正确选择减压阀的材质;

5.5.2.4.2.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检查,保证阀体各部件灵活好用,无堵塞、无锈蚀,并有压力检测记录。

第7篇 某养老院消防安全设备管理流程

养老院消防安全设备管理流程

制度:保持所有消防安全设备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秩序并按照使用的法规检查这些设备。

流程:

1.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测试和认证清单。

2.关于适用法规的问题和要求的说明应该询问消防队长。与当地消防队长或消防部门的其他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3.在预防性维护记录上记载所有如下要求的检查、测试和认证(见维修制度和流程手册上的预防性维修部分)。

烟雾探测器/消防警报系统:

4.确保烟雾和一氧化碳警报器是否安装正确并每月按计划进行测试。

5.确保消防警报系统测试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个人或公司要求增加次数。

6.当一个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所需的系统测试时,公司应该向相应机构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行政管理文档里保存一份检查文书副本。该服务应载入预防性维修记录。

7.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警报系统和烟雾探测器的的任何问题应立即修复。进行系统检查的签约公司亦可负责必要的维修。或者,找专业的个人或公司及时进行维修。

消防洒水系统:

8.确保消防洒水系统由专业的公司或个人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将检查文件副本保存在行政管理文档中,并在预防性维修记录上记载检查情况。

9.如果消防洒水系统出现任何问题,立即进行必要的修理。

灭火器:

10.维修人员应确保将充满干粉的灭火器放置在所有指定位置并按照当地消防法规在灭火器上贴上标签。

11.所有灭火器必须每年由专业公司进行测试和认证,或按照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进行检查的公司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预防性维修记录上记载所有灭火器检查情况。

12.在发现有坏掉的灭火器后应尽快修理或更换。

安全出口标:

13.必须定时对安全出口标志进行检查以确保照明灯箱得到了妥善的修理且没有坏掉的灯泡。

第8篇 某选钛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厂生产建设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和《矿业有限公司武装保卫工作考核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本办法规定了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考核、奖励与检查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厂下属各车间、质检科、扩能项目部、机关各科室。

(四)本厂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五)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厂各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六)本厂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厂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七)本厂消防安全工作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安全环保科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八)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职责

(一)厂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 任:戴向东、张辉武

副主任:郑善奎、赵移风、李泽开

成员单位:安全环保科、生产科、设备科、科技科、人力资源科、办公室、政工科、工会、财务科、项目部。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承接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完善本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检查、督促本厂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执行消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3、确定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5、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在消防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或因违反消防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做出奖罚决定;

6、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投入及有效实施,保障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检查、督促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8、组织制订本厂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保证其可操作性;

9、负责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灭火指挥部设在厂调度室,电话:3384405、3384505。

(三)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1、在厂防火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厂防火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及标准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3、拟定本厂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4、查处火灾,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5、对各单位落实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7、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全厂性防火安全检查,制定防火安全检查方案并进行部署;

8、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9、确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隐患单位进行整改;

10、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添置、维修、保养和管理情况;

11、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12、购置、配备和维修灭火器材;

13、审定防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

14、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15、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四)消防安全责任人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本厂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厂的生产建设管理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3、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6、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

1、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拟定本厂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4、拟定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本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与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通畅;

6、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六) 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科:

1.1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厂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1.3组织制订本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汇集、通报、处置消防安全信息;

1.5审定、管理防火重点部位;

1.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调配;

1.7初起火灾扑救组织、指挥;

1.8消防重点工种、义务消防队培训;

1.9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1.10动火作业、电炉使用许可的办理;

1.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1.12建筑消防设施、电器线路检测;

1.3内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 政工科: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宣教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规和公司、本厂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3、人力资源科:

3.1负责将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规章、安全规程和岗位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消防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3.2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外协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励考核决定。

4、 设备科:

4.1负责全厂室内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水源管路的改造维修;全厂电力运行设施、电气(电器、燃气)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

4.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资料送审;

4.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部分的内部审核、消防工程部分的内部验收;

4.4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等管理;

4.5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

5、 财务科:负责消防管理各种经费的落实和核销。

(七)车间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为本车间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3、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4、建立健全并实施车间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重大问题;6、组织实施对本车间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

7、根据规定组建车间义务消防队;

8、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的宣教培训;

9、组织制定符合本车间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0、完善车间消防档案和基础台帐;

11.及时扑救初始火灾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取证等消防安全职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本厂粗粒、细粒硫酸柴油罐区为厂一级防火重点部位,办公楼、化验楼、物资库房、高压室(1#、2#、3#)、粗粒、细粒配药间、煤气调压站、煤气燃烧炉操作室为厂二级防火重点部位;车间(部门)必须建立相应部位场所的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有关制度规程上墙,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2、严禁任何人员在本厂具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一级、二级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使用明火或和电、气焊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火危险部位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在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同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施工),动火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离地面1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专人在下方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本厂电工、电焊、气(割)焊、化验、库工等工种人员,为厂内部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种人员;车间(部门)必须建立消防重点工种档案,并制订相关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年二次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落实重点工种生产工作现场的日常消防监护;

4、消防管理部门按规范建立健全本厂防火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各类台帐;车间(部门)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及制订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健全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教培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台帐;同时车间(部门)要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并一年二次组织实施义消队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消防管理部门组织每月对全厂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班组每班对本班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险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落实;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由车间(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消防员签字确认在限期内落实整改,车间(部门)自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由车间(部门)自我整改;已落实的整改事项或一时无法实施的整改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消防管理部门核查备案;车间(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必须如实反映记录在案,严禁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现象;

6、各单位的职工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损坏和擅自动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埋压、圈占消火栓(箱)、占用防火间距、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疏散、灭火器材取用)通道;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必须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并经办理《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各单位需动用或补充消防器材设施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报废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如数交回主管部门处理,生产作业现场及工作场所不得遗留废弃的消防器材设施;所有职工必须维护消防器材设施安全,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在位完整有效;

7、本厂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二次装修工程,应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职能部门需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辖区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原消防审核单位进行验收;本厂局部改建、扩建、装修等建设工程,职能部门在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成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公司及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部门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应行使“小甲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职责;

8、各单位所管辖使用的生产作业施工现场和物资库房等部位场所,其易燃可燃物必须随时清理;车间(部门)的汽油、柴油、98#油、丙酮、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其放置点内的杂物及周边的干枯杂草树叶竹叶等易燃物质必须及时清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存放或私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在厂区流动吸烟、乱扔烟头、生火做饭及焚烧垃圾、胶皮、杂草、树叶;

9、车间的检修人员切割钢铁作业,作业前要清除现场周边的杂草树枝塑料及钢铁中的油渍胶皮等可燃易燃物,同时要保证切割现场的每个切割作业点设置2具4kg的灭火器,并做好切割作业中的防火监护,一旦燃火要迅速组织扑救控制火势;作业完毕必须进行检查,清除切割的钢渣火星;

10、本厂新进聘用的大学生、外协工等入厂人员及内部转岗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车间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安排上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电气焊工、喷漆工等消防重点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11、各单位部位场所发生火情,必须在5分钟内快报消防管理部门和调度室(3384405、3384505),并同时拔打119报警;发生火情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火灾事故,并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管理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12、发生火灾的事故责任车间(部门),必须在12小时内向消防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原因及经过,事故的教训及预防整改措施,事故处理情况等);凡发生火灾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或连带责任。

四、考核、奖励与检查

1、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3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200元;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2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400元;

3、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600元;

4、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加倍考核责任单位;

5、发生火灾事故,扣减直接责任人奖金200元至500元,扣减单位主管领导奖金200元至300元;

6、车间(部门)及个人未履行未尽到安全责任,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考核责任单位200-1000元;

7、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一般或重大火灾隐患,每发现一起考核责任单位200-2000元;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按以上标准加倍考核;确系内部一时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及整改计划、防范措施等书面材料,情况属实的可不予考核;

8、未办理《动火许可证》和《电炉使用许可证》而动火和使用电炉,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9、车间(部门)、班组未按要求进行消防检查,记录不全,弄虚作假,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人50元;

10、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消防报表或报表错误,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11、未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12、被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门检查考核及处罚,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厂部不再重复考核;

13、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14、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每月5日前由消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报厂经济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执行;

15、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附 则

(一)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1、公司-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本厂-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3、各职能部门-本厂机关各科室

4、各单位-本厂下属的各车间、质检科、项目部、机关各科室

5、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在消防监督对象中,火灾危险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害大、影响大以及发生火灾的次数比率高的单位。

6、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财产集中、人员集中的部位等其他需要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

7、火灾隐患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8、防火间距是指为防止建筑间的火势蔓延,在各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称为防火间距。

(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武装保卫工作考核细则》和本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第9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第11篇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了切实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公司行保安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司分管副总裁的领导下,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4.凡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5.公司成立以分管行政安保的副总裁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消防领导小组。各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

6.公司保安部是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7.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安部组织实施。

8.消防责任制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

三、各级消防责任人职责

9.公司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与其他工作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部署公司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规章;

(5)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和处理火灾责任人

(6)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9.保安部的消防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和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协助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各部门、各车间、实验室切实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制,减少或消除火灾隐患;

(3)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责任者;

(4)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购置维护、保养、检修、更换;

(5)在公司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检查;

(6)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领导小组指挥扑救,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部门的消防职责

(1)各部门负有贯彻落实公司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的职责,部门经理(主任)是公司二级消防责任人;

(2)定期进行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本着“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解决时间,定解决问题”的四定原则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或保安部;

(3)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和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负责所属辖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保护工作;

(5)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制订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公布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

11.生产技术部的防火职责

(1)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生产区域防火的责任部门,对厂区防火工作负有责任;

(2)协同保安部经常对生产线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教育生产线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公司消防规章,爱护公司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要严禁生产线员在生产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等私拉乱接电线和焚烧废纸、废旧物品。

12、研发中心的防火职责

(1)研发中心是公司研发基地防火的主管部门,对研发基地的防火工作负有责任;

(2)协同保安部经常对科研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3)教育科研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公司消防规章,爱护公司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要严禁科研人人员在实验室、试验车间、员工宿舍等私拉乱接电线和焚烧废纸、废旧物品。

四、火灾预防

13.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的消防重点部位。报保安部审定后,报公司消防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对消防重点部位要专门制订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定期检查。

14.各部门要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安部备案。

15.公司内生产、科研、生活需临时性使用明火的,应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保安部备案。在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并报保安部批准。

16.电器设备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水源。

五、主要部门及岗位防火规定

18.办公室的防火规定

(1)办公室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存放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在工作时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禁止吸烟;

(2)烧毁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废品,要在安全地带进行,并要有人看管,待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时,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9.会议室的防火规定

(1)会议室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2)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散会时,经防火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4)随时清理室内纸张、废物等易燃物品,消除隐患;

(5)会议室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以防万一。

20.配电室的防火规定

(1)非电工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

(2)保持配电室清洁,严禁存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电炉;

(3)经常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因污秽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及电路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与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擦洗;

(6)停电时,要事先发布告示、通知,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得知情况,防止正在运行中的电脑和软件受损。

(7)保持配电室清洁、干燥、通风;

(8)禁止在配电室吸烟。在配电室内动用明火,需提出安全措施,并报行政服务部批准

(9)根据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负责保养与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人会用。

21.档案室、接待室、计算机房、资料室、实验室防火规定

(1)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作业;

(2)及时处理废纸、资料和其它可燃物品。销毁时需放在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 直至完全熄灭为止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第12篇 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 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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