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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管理规定通知(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1

s公司管理规定通知

第1篇 s公司管理规定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筹建的参考。

第十条 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

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 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九)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三)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三)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代表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或者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改变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合并;

(四)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五)撤销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修改章程;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住所。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一)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理由,并提交该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应当于15日内上缴。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自获得批准、核准、备案或者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更换其许可证。

第三节 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

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如有丢失,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申领。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并上缴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节 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第四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全部境外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关股东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法定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七)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 经中国保监会核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意外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传统人寿保险;

(四)人寿保险新型产品;

(五)传统年金保险;

(六)年金新型产品;

(七)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其注册资本、偿付能力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外汇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确定保险业务的自留保险费,确定每一危险单位可能造成损失的自留责任;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分保。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六十三条 保险广告或者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特别提示。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业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保险机构对其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于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三)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与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 拟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第七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在订立具体保险合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与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但是不得具有前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定价因素,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努力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采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

第七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

第五章 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除清算时依法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八十条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企业债券;

(五)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严重违法、违规;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事项: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审批或者报备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五)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六)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七)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八)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合规;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十)需要事后报告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十一)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其检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第九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监管报表。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名,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分支机构签章。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于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以前,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年1月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2号)以及2002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保监会令[2002]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某物业公司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制度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3.2项目部、总部各部室负责《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的协管工作。

4.术语

4.1成绩注册:将员工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培训证书。

4.2资格注册:将员工具备的任职资格记入培训证书。

5.程序

5.1证书领取

5.1.1凡已转正的公司员工均须领取《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5.1.2项目部培训主管人员填写《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申领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并发放所属员工。

5.2证书保管

5.2.1《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由持有人自行保管,不受公司内部调动限制。

5.2.2因故调出公司,《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由项目部收回。如个人提出要求可带走。

5.3 成绩注册

5.3.1凡员工在公司内部参加各种日常培训均须在《岗位资格培训证书》上进行成绩注册,已培训但不需考试的了解类课程,成绩视为合格,在'成绩'一栏注册'合格'。

5.3.2注册必须附有《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汇总表》备查,方可视为成绩注册有效。

5.3.3员工参加公司总部各部室组织的培训,由实施部门填写《考核成绩汇总表》并进行成绩注册。

5.3.4项目部培训主管人员负责项目内日常培训成绩注册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否则不予注册。为简化注册手续,项目部可于每月底集中进行注册。

5.3.5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职业资格必修课程成绩注册,由总部各部室实施培训部门负责注册;部门经理以下人员职业资格必修课程成绩注册由各项目部和总部各部室实施培训部门负责注册。

5.3.6新员工入职培训成绩注册待转正后领取《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根据培训档案记录由员工所在项目部培训主管部门予以补办成绩注册手续,注册栏址列入日常培训登记栏内。

5.3.7成绩注册严禁私自涂改或虚假作弊,违者由监督执行者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按同类过失予以处理。

5.4资格注册

5.4.1任职资格注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5.4.2项目部、总部部室将已全部通过岗位必修课程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和《岗位资格认定申请汇总表》送至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在《岗位资格培训证书》'任职资格'一栏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确认岗位资格有效。

5.5资料存档

5.5.1项目部、总部各部室要做好各项原始数据、资料的归档工作。人力资源部要对员工培训经历、当前水平、能力评价予以详细登记,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档案。

5.6证书补换

5.6.1换证由员工所在项目部填写《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更换登记表》,统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5.6.2正常更换凭旧证领取新证,旧证留人力资源部备存。

5.6.3个人原因造成《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损坏或丢失,交5元工本费。

6.监督执行

公司行政总监

7.相关/支持性文件

《岗位资格培训管理规定》

8.质量记录及表格

《签到表》

《培训记录表》

《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申领表》

《岗位资格培训证书》

《考核成绩汇总表》

《岗位资格认定申请汇总表》

《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更换登记表》

第3篇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生产安全和家庭幸福,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厂区、宿舍区和在此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三、原则

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为本责任区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由区域负责人负责。

四、安全管理控制(岗位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常务副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管公司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3、生产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监督各生产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防止和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4、各生产部门主管、在生产经理领导和安全保卫科的指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责,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新工(包括实习、代培、转岗、复工人员)的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教育(二级安全培训)并及时如实报告本车间生产安全事故。

5、生产部门班组长安全职责

在生产部门主管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重点是操作规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培训)。

6、总务主任安全职责

在常务副总的领导下,对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审查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承租单位、外协施工单位的安全协议,鉴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

负责锅炉房、宿舍及食堂的压力容器、电器及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7、成立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下设安全消防保卫科,负责公司整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整改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并与保险公司交涉。

8、安全消防保卫科科长职责

在常务副总的领导和公司安委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消防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工作;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及时纠正“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纪行为)负责对新工入厂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培训(一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对公司保卫消防工作负责,一旦发生火灾或险情及时进行施救抢险。 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的检查,全面负责莅临检查指导工作的迎接及安全保卫工作。

五、相关支持性文件

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

2、《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3、《安全责任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4、《责任事故扣罚工资总额标准》

5、《消防管理制度》

六、相关记录表格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三违人员登记表》

《车辆出入登记表》

《安全消防隐患巡查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表》

《工伤申报表》

第4篇 某某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保车辆修护和正常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和专人驾驶;

(2)实施路程登记和油耗登记,以及使用人用车登记;

(3)柳威车用途为材料采购和材料配送,起亚为副总经理用车和工程部用车,福特为总经理用车,特殊使用和借用经请示老总后再以实施;

(4)车辆由专驾驶人负责定期保养和清洗,以及定点车位的存放,保持车辆洁净;

(5)专车私用出现的事故由专驾人与私用人员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损坏照赔;

(6)钥匙认真存放妥善保管,预防出现其它不良结果;

(7)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外出的行驶要求,道路行驶的禁令,城市停车规定,禁止违规;

(8)厉行节约,节省开支,充分发挥应有的最大作用。

以上管理规定认真实施,一旦违规视况严处,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停止使用。

第5篇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 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 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 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

(每周两次,周

三、 周六)培土、整理。

4、 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

(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6本管理规定归属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解释。

7、 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第6篇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总则规定-3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总则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综合服务部归口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各项人力资源工作实施计划的拟订;

负责员工工作分析、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职务评价、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劳保福利、奖惩、劳动关系等各项工作的实施;

负责员工聘用、调配、晋升、解聘、辞退、开除、退休等各项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员工依照本制度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录用原则

1、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

2、岗位匹配性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高效、精干的前提下因职能增加、在编人员无法调配或消化、人员辞职、调离等原因造成缺员,可提出增加人员的申请,具体核定程序为:用人部门提出增岗增人报告,附岗位职务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技能、需新增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工作责任等报公司综合服务部分析、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由综合服务部组织内部调配或招聘工作。

第七条录用条件

1、基本条件:品行兼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记录,求职材料无任何弄虚作假,且与原单位无任何经济及人事纠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任何遗传或慢性疾病,并经体检合格;认同企业文化,并签名确认《企业应聘须知》。

2、:中专以上学历,专业相符,各门功课成绩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就业障碍,自身定位明确、合理。有符合需要的特殊专长者可适当放宽。

3、有工作经验人员:专业技能与公司岗位需求相符,专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诚实守信,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有规范的辞职手续,并能配合本公司人事调查。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可以招收聘用工,录用的条件可根据岗位不同由综合服务部门把关,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人员招聘程序:

1、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拓展需要,综合服务部组织各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批下一年度人员招聘计划,6月30日前修订报批下半年招聘计划。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及要求,及时开展人员招聘工作。

2、求职资料(包括来信/函)的处理

⑴审查收集的求职资料,对合格应聘者及时通知其前来接受甄选。

⑵对不合格应聘者的资料,如有要求退件者,给予退件。

3、面试流程

由公司根据实际制定,原则上,本着'谁招收,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面试甄选,确保公司招收到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

第十条任何环节评定未被录取的人员,综合服务部门应在3日内予以辞谢,并将第二轮面试合格者的相关资料归入人力资源储备库,以备日后查询。

第十一条经核定录用人员,须通知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一寸光面大头照片叁张,户籍证,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由综合服务部门验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逾期的,可不予录用),同时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签订,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送劳动主管部门鉴证后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一般员工合同期原则上一年一签。骨干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新聘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或特殊人才,按程序批准后可不执行试用期。

第十七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属于相应单位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的目的是为使员工个人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及绩效等与公司工作岗位需求相匹配,进而提高员工个人及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开发工作应根据公司战略和新业务开拓以及岗位工作任务对人力资源素质要求,前瞻性地组织开展,应根据员工所担任岗位工作、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态度的不同分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为公司综合服务部,各部门具有各自职能内组织相应培训的权责。

第二十二条为全面开发员工综合素质,公司应形成分层次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并倡导员工以自我教育和自我实现为目的的自我开发,从而构成公司整体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

教育培训开发体系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员工培训、提职调职培训、员工自我开发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员工素质状况,综合服务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组织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费用预算,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对于临时性培训,由综合服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以外,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要求参加培训的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综合服务部分析,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出培训计划及公司员工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呈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一般不承担员工的学历教育费用,凡为达到某种学历、学位或资格而报考自学各类业余院校及电大、函大的员工,未经公司批准,学费一律自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为员工出资进行培训,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凡由公司出资为员工培训的,除因工作需要由公司调动或公司同意辞职、终止合同外,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在本公司继续服务至期满后方允许辞职,否则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偿付培训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由公司派遣到国外考察、培训的,均须呈报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出国员工必须在回国一周内提交书面汇报。国内考察、培训的,须在返回后三天内提交书面汇报。

第三十条教育培训聘请公司或万向以外人员授课的,授课金原则上以小时计,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下职称人员授课金一般为每小时300元至10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授课金一般为每小时600元至15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

教育培训活动聘请公司或万向员工授课的,公司适当发放授课酬劳,一般按每小时50-200元计,超过限额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五章薪资与福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效益优先、预算控制、人均创利、一年分配早知道以及一级分配一级'原则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

二条员工收入构成

员工收入原则上由工资、年终奖励、津贴、'四金'构成。具体参见《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于次月16日发放当月员工薪资,遇节假日适当提前,员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员工福利原则上安排社会保险、有薪年假、员工教育培训以及企业文化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按时、足额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休息休假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安排员工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由各公司综合服务部门根据实际和季节变化通知安排。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须合理调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上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法规,公司员工享受如下法定休假以及公司临时决定或增加的休假日: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十条综合服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对公司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统一汇总,以作为对该月员工收入造册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其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发放(年薪制人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其报酬在其岗位考核年薪中体现)。

第四十二条员工因缺勤或旷工扣减月度收入后的最低收入不低于公司营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月度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因旷工或违纪而被公司除名、辞退或开除的,不再享受当月的岗位补贴及今后所有可能的待遇。

第七章员工述职、考核与晋降

第四十三条员工述职、考核与晋降工作,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原则开展,综合服务部为统筹组织部门。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于每周末或每月底对照上月工作计划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工作总结,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需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须于每季次月10日前提交到综合服务部门;总经理须在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20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半年、一年度述职报告。公司或部门内部可视情组织现场述职会。

第四十五条述职报告须载明下列事项:

1、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的自我评定;

2、所负责部门工作进展及指令执行情况;

3、新举措;

4、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5、改进所在部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改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员工岗位任职资格与工作实绩量化的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主要应对员工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进行重点考核并评价。

第四十八条员工考核分工作周报制度、月度(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周报制度是以周为单位进行员工上下级间沟通工作任务的一种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月度绩效考核是以月为单位对员工工作成绩和效果的一种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季度绩效考核是以季为单位对员工工作成绩和效果的一种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年度绩效考核是以年为单位对员工工作成绩和效果等综合表现的一种评估。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促使组织目标的完成,并作为员工年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通过考评、沟通、反馈的考核机制,促进员工与公司绩效的整体提升。

第五十条员工的晋升与降级

1、是指员工职位的晋升或降级,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2、晋升较高职位要以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经营管理水平,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为目的,主要依据下列因素的鉴定与考核:

(1)诚实守信,思想稳定,工作积极进取,群众关系好,忠诚于万向事业;

(2)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和胜任岗位执业条件;

(3)有相关工作经验、资历,以及产生的工作成果;

(4)从业表现突出、品行良好;

(5)完成较高职位工作所需的有关训练课程;

(6)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工作创新潜力;

(7)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8)综合服务部门考察后情况符实的。

3、当各部门出现职位空缺或岗位轮换机会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上述标准设计评价体系进行公司内部挖潜,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4、员工晋升

依据员工绩效评估、贡献大小,符合上述第2款之规定者,根据公司的营运状况,随时实施晋升工作。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由使用部门推荐,综合服务部门审查,总经理批准,予以破格晋升;部门经理及其以上岗位人员的晋升,按岗位聘任程序实施。

5、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考虑员工降级:

⑴工作能力已无法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或经培训仍未能达到任职要求;

⑵因机构变动,原来所担任的岗位已取消或被合并而不能安排到其它同一职位级别的岗位工作;

⑶产生较大工作失误,或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警告处分以上处罚;

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⑹生活、工作作风恶劣,在社会或公司中造成极坏影响;

⑺违反制度规定而晋升的;

⑻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第八章岗位聘任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职称,具备相应岗位的从业经验,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五十二条岗位聘任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提倡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第五十三条人事聘任必须坚持上一级提名下一级、正职提名副职的原则。

公司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应按《公司法》等国家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后聘任,部门经理由总经理批准聘任。

有权提名者在提名聘任下级负责人前,需向自己的上一级领导报告,报告须载明聘任期限及聘任理由。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考虑其道德品质修养、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拓展能力、工作业绩、群众基础以及其职业生涯发展等因素作为聘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聘任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经考核后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五十六条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前解聘:

1、劳动合同解除时,岗位聘任自然解除;

2、本人违反公司纪律规章,虽不属于解除合同,但不宜聘任的;

3、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4、因工作需要,岗位轮换,需予以解聘的;

5、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长期病假者(如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8个月的);

6、本人营私舞弊,发生经济案件的;

7、受记过处分及其以上的;

8、不能与其他人协同工作,以致负面影响较大者;

9、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自行解聘的;

10、其他原因应予以解聘的。

第五十七条员工在聘用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解聘后,不得再享受原聘任待遇。

第五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在公司以外企事业单位兼职,不得从事除在公司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综合服务部门应及时向股东单位、董事、监事抄送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聘免(包括董、监事聘免)的文件。

第九章员工调配与管理

第六十条员工调配主要是指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人员调动、轮岗等,员工调配应坚持'因岗择人,量才录用'的原则,有利于公司

和员工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服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各部门积极实施、优化人员配置,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一条凡属部门之间的人事调动,由综合服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服务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被指令调动的员工及所在部门不得借故拖延或抵触。

部门内部岗位之间的人员调配,由部门负责人向综合服务部门报备。

第六十二条凡从公司以外的万向企业调入本公司的,应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工龄可以延续计算。

第六十三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主动整理分管的工作,将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备使用的办公用品、通讯工具、有关证件等列成清单;对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重要工作及资料也须登记成册;应归档的原始资料、批件及有关证件必须整理成卷,并列出清单一并移交或归档。

被指定的接收人必须及时进行接收,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对接收的物品资料须按移交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清点。

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移交工作由公司董事会授权部门或授权人牵头,综合服务部门参与办理。

移交内容主要包括:

⑴工作移交:

①负责人已完成的战略实施情况及年度重点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②未开展的年度重点工作;

③正在开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

④董事会布置的工作(已开展的和未开展的)。

对已完成的工作须归档,未完成的工作须整理好,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

⑵资料移交:

主要包括公司重要的经营计划、合同文本、主要用户及合作伙伴情况、对外联络情况以及相关业务文件、资料、批示等。

⑶物品移交:公司提供的办公工具及其他物品。

⑷印章、印鉴交接:a公司印章;b公司财务印章及印鉴;c公司合同专用章。

⑸其他遗留问题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须当面交代的相关工作。

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移交,由总经理作为监交人;对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的移交,部门经理作为监交人。

工作移接交完毕后,必须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因岗位或职务调动而办理移交时,须提交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以备查;移交清单原件须交综合服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主要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济效益审计和工作业绩的总体评价。离任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离任审计报告具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业务拓展状况、资产质量状况、赢利水平等;

2、主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3、主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第六十六条根据工作和内控需要,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高级管理人员休假或轮岗由董事长决定,其他人员休假或轮岗由总经理决定,休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七条员工进入公司上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文明办公(行为规范)管理细则和公司形象管理、考勤、值班及其他各类财务、行政、人事等制度规范。

第六十八条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机密或工作信息;主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同事的隐私权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合理安排和分配,不得弄虚作假、言而无信,不得故意违抗上级指令,欺骗上级。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经调查发现,严格按相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对劝教不改、态度恶劣者,则视情节予以加重处罚或进行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第十一章奖惩

第七十条对员工的行为表现及其带给公司的影响和结果,公司将视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一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晋升、特殊贡献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员工,公司将视情给予培训、进修、休假、奖金等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公司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在利润创造、创新发展、风险控制、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2、积极开拓新项目、拓展业务新领域或业务新品种,成果显着的;

3、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方面成效显着的或长期保持工作无差错的;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同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作斗争,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节能降耗,增收节支,事迹突出;

6、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在公司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7、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成效显着的;

8、其他工作业绩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十三条给予员工嘉奖、记功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给予员工记大功、特殊贡献奖及授予荣誉称号的,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给予员工职位晋升的,根据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处罚包括:扣减月度考核收入和罚款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并处。凡违规违纪行为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七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月度累计5次以上;

2、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二千元以下损失者;

4、妨碍工作或团队秩序者;

5、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6、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部门负责人有权对所辖员工的上述行为提出警告,并书面通知综合服务部门,由综合服务部门公布后处理。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理:

1、对公司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2、在工作现场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对其他员工恶意攻讦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向他人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对有上述行为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通知综合服务部门,经查证核实后,由综合服务部门公布后处理。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理:

1、玩忽职守或其它可以预见或避免的原因,而未采取防范、补救措施,使公司蒙受二千元或相当于二千元以上损失者;

2、故意隐匿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故意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经三次劝教仍不听从者;

5、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者。

对有上述行为的,员工所在部门或综合服务部门应在查证后,提请总经理批准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留用察看及至开除处理:

1、伪造本人身份、学历、经历、健康等的证明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不服从分配和调动,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移交或到新岗位报到;

3、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威胁领导和同事,给正常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者;

4、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双方感情者;

6、玩忽职守,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者;

7、损公肥私、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8、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行

贿受贿、敲诈勒索、吸毒、嫖娼卖淫等流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者;

9、故意泄露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0、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害或其它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在一个月内仍不改正者;

11、员工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受五次警告处分以上或三次记过处分以上或两次警告处分、两次记过处分以上或受记大过处分以外同时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

12、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综合服务部门在查证后,提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抄报董事长。对上述有触犯法律行为的人,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对公司管理人员触犯本制度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条的行为,公司在处以上述相应处理的同时,将酌情予以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八十一条凡被开除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须交还属于公司的一切财物、住房、文件、业务信息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服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第八十二条处分员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三条经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十四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综合服务部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十五条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双方均不得随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所在部门工作受阻,或经济损失,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在经济上作出赔偿。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法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财经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属下列1、2、9条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4、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5、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九十日的;

6、员工因屡次违反企业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7、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

8、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八十八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1、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员工离职的报告(报告需载明理由和事实根据);

2、综合服务部门根据报告,核实情况。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沟通,提出是否应解除合同的处理意见;

3、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公司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按程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第八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要求离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由用人部门、综合服务部门谈话、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员工提出申请后,在等待审批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对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离职应抄报董事长。

第九十条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2、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向综合服务部门提交报告;

3、综合服务部门与离职人员约谈;

4、在挽留无效后,由离职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

5、经综合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报总经理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

6、经批准后,离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

7、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8、相关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9、最后由综合服务部门出具离职证明。

第九十一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综合服务部门可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按本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有单独约定的,离职时按约定条款处理;未约定的,统一按'劳动合同期限未履行年限乘以上一年员工月均收入'支付违约金。公司出资培训,须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九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不得提前离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完毕的。

2、正在接受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3、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第九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属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第1项、第八十七条第4-8项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十五条除名是公司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达到一定期限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除名。

第九十六条员工除名审批程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

第九十七条除开除、除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改、劳教、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情况外,员工离开公司每满1年,发给员工1个月基本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员工本人因第九十四条第1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中一方不延续签订合同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十九条员工离职,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住房、文件、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服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应届大学毕业生服务未满一年,如发放安置费等,则必须按规定退还公司。

第一○○条凡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名、开除等员工,不再享受公司今后可能给予员工的任何奖金或福利。

第十三章员工退休

第一○一条凡符合国家与公司退休年龄年限的员工,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法规办理退休手续。

第一○二条员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员工年龄满60周岁,女员工年龄满50周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劳动合同即自动终止。有约定或聘用合同的按约定或合同执行。

第一○三条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员工,均需在退休年龄到期前一个月填写《退休申请表》,由综合服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意,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发出退休通知书。

第一○四条申请退休的员工在接到《退休通知单》后一周内前往综合服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一○五条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享受,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六条对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以后,生活上仍有困难的员工,公司可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金原则上在春节前发放。

第一○七条因公司发展需要,身体健康的高级职称员工的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一○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公司发展需要,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工作的员工,经协商一致,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

续聘。

第十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一○九条员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综合服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公司分管负责人申诉,报经总经理裁定,员工申诉裁定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在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员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一一○条员工对公司或主管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一一一条员工提出申诉或控告,必须实事求是。对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一二条对员工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一一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可按管理权限宣布无效或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一一四条对员工处理存在打击报复、公报私怨,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附 则

第一一五条在以上各项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公司综合服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细则。

第一一六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7篇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ee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ee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8篇 某设备公司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设备公司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和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风险,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及时为各级决策者提供必要的信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使用的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一)检查:是公司管理层为了解各部门、各岗位、各部位、各项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行政检查:是指按组织系统设置,由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属下级进行的检查,其检查范围不超过检查人所属的部门。行政检查是每位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检查人既有检查权,也有处理权。

(三)职能检查:是指公司内各职能部门检查人根据本部门的部门职能及本人的岗位描述按照既定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属于横向检查。检查人既有检查权,又有处理权。它具有专业性、强制性、责任明确性等特点。

(四)检查人:是指检查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五)被检查对象:是指检查工作所涉及的具体责任人或部门。

(六)控制点:是指为达到检查目的而在检查计划中所设定的能体现被检查对象工作质量的检查项目或指标。

(七)检查点:是指控制点的具体位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级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第二章 检查反馈的原则、步骤和要求

第四条 检查反馈系统的工作原则:

(一)客观、真实的原则。

(二)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代表性原则:是指检查工作中控制点的设定、检查点的确定、检查标准的确立、检查结果的处理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

(四)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原则:指任何检查和反馈都必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控制,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效益的原则:指检查所引起的费用增长必须小于通过检查和控制所实现的价值。

(六)责任原则:检查者的责任是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检查权和处理权分开。

第五条 检查反馈工作的几个步骤:

(一)建立标准:任何检查反馈工作都应在检查实施前预先由职能部门建立本检查工作的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要求或综合评价标准,并预先通知被检查对象,以求检查工作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

(二)制订计划并落实检查工作责任:检查项目的选择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决定,应围绕影响部门职能发挥的关键环节确定,切忌主次不分或过多过滥,以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检查标准的设定要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匹配。检查点和检查路线的设定要图表化、科学化、消除检查死角。检查责任应具体、明确。

(三)检查执行:要求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必须正确及时、适用和有效,避免漏查。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各部门定期将职能检查表、行政检查表和有关表单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作出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后连同检查简报一起上报总经理批示。

(五)纠正偏差:依据检查结果与预定检查标准的偏差,必要时提出改进或改正措施,并由督办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检查反馈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对检查人的要求:检查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检查是可以越级的。

(三)检查必须重叠,做到无空白。

(四)检查是检查人的直接责任。失查是失职的重要表现。

(五)检查必须表格化。

(六)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处理,检查结果必须与奖惩、收入以及员工职务变更挂钩。检查结果会影响企业的决策,还会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的修订提供依据。检查结果有时还会引起检查方式本身的改变。

(七)同一项检查在时间安排上要有持续性,以保证检查效果能够得到巩固。

第三章 检查反馈网络

第七条 本公司的检查反馈网络由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职能部门的职能检查构成。

第八条 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是各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也是他们了解本部门各方面工作情况的主要途径。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巡视检查、目标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书面检查(案头检查)应与以上检查方式结合进行。

(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都应经常检查所属下级的工作。

(三)行政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秩序及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等。

(四)所属下级应无条 件接受行政检查,执行直接上级的处理决定。

(五)行政巡视检查由管理人员本人进行,检查人员不得越级指挥。

(六)检查人员要及时分析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七)检查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非权限内的问题立即上报直接上级,做到小事不过日,大事不过周,严禁拖拉、扯皮、知情不报等现象。

(八)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通知等资料汇总分析交办公室备案。

(九)各级管理人员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检查。

第九条 职能检查:

(一)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本部门职能发挥情况,制订职能检查计划、检查标准、检查方案、设计职能检查表格,报批后将检查标准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将检查计划、检查标准、检查方案以及相应的职能检查表抄送办公室备案。

(二)职能检查的范围包括职能部门所主管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被检查对象应无条 件接受经批准后的职能检查,不得推诿阻挠。

(四)职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要及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五)职能检查视情况可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

(六)职能检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通知等资料汇总分析后交办公室备案。

(七)职能检查应尽可能不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室制订、解释和督办,报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9篇 某装饰公司钥匙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钥匙管理规定

第1条 公司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复制。

第2条 公司大门及各办公室钥匙分配情况由办公室记录在案,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3条 如确因公需要使用钥匙,使用人须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4条 钥匙保管人应严格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事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5条 钥匙保管人应做到:离职时应将钥匙交还到办公室文员处;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备案;非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复制钥匙;不能任意将钥匙借予外人使用。

第6条 公司大门钥匙共五把,具体分配为:总经理、副总经理(2位)、行政部经理、文职员各一把。

第10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五)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 除工程建设、大检修施工现场,公司内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一级用火作业向上升为特级用火作业。

第七条 实行集中用火作业管理规定,除因生产需要的抢修外,各生产单元和装置每周集中安排2天进行用火作业。

第八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 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的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特级用火作业(包括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所属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本部特级用火区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审查合格,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签发。

公司生产运行部或直属车间的一级升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1、生产运行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科、安环科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生产运行部主要领导签发。

2、直属车间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直属车间领导审查合格后,报公司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安全环保处领导签发。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许用火,确需用火的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所属工厂或公司的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公司生产运行部、油品分厂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生产科、安环科审核,由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领导签发,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司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由直属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用火等级后签字备案。

(四)公司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五)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金陵石化公司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指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系统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须采样分析。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须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

1.“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2篇 公司电子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邮件管理

1.0总则

公司开通Intemet电子邮件服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司员工工作的内外交流。公司的电子信息网络,无论对内对外均不得传递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降薪、降职、辞退处分。

2.0邮件服务器管理

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的电子服务器并负责电子邮件的开户、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3.0邮件开户须知

申请电子邮件开户必须首先填写“电子邮件开户申请表”,并在并在保密承诺书一栏中签字,然后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将申请表交到办公室邮件管理人员处开户,邮件管理员开户完成后填写“电子邮件开户回执”,并通知申请人。回执单上包含配置邮件客户终端软件所需信息和用户使用规则。

4.0电子邮件使用规程

4.1用户应当定期检查自己的邮箱,并取走邮件,以保证有户的邮箱只占用合理的磁盘空间。每个用户的邮箱不能大于10M,对于超过10M的邮箱,管理员有权删除邮箱中的两个月以前的旧邮件,以保证用户邮箱在10M以下。由于不遵守此项规定而不能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负责。

4.2禁止向异地发送大于2M的电子邮件,严禁使用FIDMAIL下载软件和使用电子邮件订阅新闻、杂志、论坛等。技术杂志由公司统一订阅,图书室集中管理,申请订阅者需首先填写“电子杂志订阅申请表”,然后提交图书室订阅,公司驻外机构可由系统主管审批后另行处理。

4.3在公司内部使用电子邮件只能使用在公司开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可擅自使用其他任何邮件地址。

4.4严禁转发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和政治性评论文章的邮件及一切无聊邮件。

4.5发送保密资料邮件,按资料级别不同分别对待。

4.5.1秘密级:需由部门经理同意加密发送,由部门对资料的安全负责。

4.5.2机密级: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将发送的资料交办公室审核、存档,并由办公室负责发送。

4.5.3绝密级:禁止在网上发送

5.0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员工使用公司电子邮件需要接受办公室的监管,系统会自动将部分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副本保存。以便监督、检查和备案。

6.0块规处罚

6.1对于异地发送超过2M的大邮件,使用FIDMAIL下载软件或未经批准用邮件订阅报刊、新闻、论坛的员工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于500—800元的罚款。

6.2转发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或政治性评论文章的邮件,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邮件的员工,首次发现作降薪处理,再次发现作降职处理,三次发现作辞退处理。

6.3在公司内部使用非公司电子邮件地址,罚款200元。

6.4任何使用电子邮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降薪直至辞退的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严重的,公司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0附则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办公室,如有疑问,可向办公室提出咨询。

s公司管理规定通知(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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