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含义
(一)电力企业,是指电力公司和以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基层企业(单位);
(二)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场所,基建施工安装现场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五)“以上”、“以下”,规定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发生事故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八)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其中财产损失的价值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果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九)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以及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风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主变、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电力设备事故;
(十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颁布)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十九)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只有一条线路对外联网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了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或本单位人员在其他区域因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而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和设备异常现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义和分级
第六条 事故的含义可用意外事件对行动过程的影响或对人员和财产的影响后果来定义,是人们在 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动暂时或永久终止的一种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之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条 事故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九条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四)人身轻伤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轻伤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电力企业设备事故/事件的分级和标准如下:
(一)特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的,
2.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电厂、200mw 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100 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 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的;
3.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4.其它经集团公司或者公司认定的。
(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备事故:
1.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电厂、200mw 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 2 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 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100mw 以上火电机组、50mw 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168 小时的;
5.6kv 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6.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7.水电厂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8.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 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9.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10.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11.其他经公司认定的。
(四)设备一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电力设备事件: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2.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 110 kv 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3.35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4.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5.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五)设备二类障碍,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本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各类设备事件。
(六)设备异常、未遂,指未构成设备二类障碍的设备事件。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2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 10 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三)一般火灾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伤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的、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伤3 至 10人的、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的、轻伤 3 人以上的、 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二)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等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是指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 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二) 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三) 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四) 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 水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火电工程质量事故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提交即时报告:
(一)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领导报告;二是电厂安监 部门向分公司、公司安监室报告;三是电厂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经理工作部报告)报告制度的要求, 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电监办报告。
(二)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 30 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 遂事故,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发生人身轻伤、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事件、设备一类障碍事件,应及时向公司安监室报告。
第十七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不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灾不安全事件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不安全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安全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即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初步情况;对社会是否造成影响等情况;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四章事故/事件应急控制
第二十条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事件调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之规定,同时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上级分公司或公司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 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公司、集团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二十三条火电工程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以及 其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 员填写,人身轻伤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第二十五条人身轻伤和设备一类障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在一周内完成,并以调查报告书的 形式上报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复杂,一周内不能完成调查工作的,应向上级分公司、公司申请, 经分公司、公司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六条不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不安全事件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二十七条不安全事件调查组有权向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 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同时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 资料等工作。因紧急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经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 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原始资料收集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 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情况查 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当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
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以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情况调查 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工龄等;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以及作业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 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等。设备事故等应当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以及处理情况;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动作情况;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应当了解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与事故有关的下列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五)防范措施制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人员责任追究
1.对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责任确定后,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列情况应当 严肃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者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2.对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由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报 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 15 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结案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伤亡事故或者设备事故等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以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七章事故/事件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 事故报告、报表上报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电力基建项目参建单位的事故报告、 报表的报送工作,由参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主管单位,同时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电力建设项 目单位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下列规定报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同时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电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 一周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45 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 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 30 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公司、集团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 3 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 4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 13 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汇总后于 15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公司,经公司审核、 汇总后于 1 月 25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各类安全报表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第三十六条 涉及电网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果符合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条件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统计、上报。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等分别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 100 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第八章防范措施落实
第三十八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书面报送上级分公司和公司,同时接受上级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2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为强化并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并统一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五:其他条款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1.1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绝大部分与职业有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克服一切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的做法。
1.2坚持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总结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控制措施进行交底,针对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例会记录。
1.3各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加强预防、预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4对新入场人员要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记,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1.5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经理(或施工队长)共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相关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次要责任人(共同管理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无交底班组(岗位)有权拒绝施工,交底后班组(岗位)相关人员签字,项目部留存一份,班组一份,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无交底、无签字,由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各施工队及班组在施工前必须按厂方规定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动土许施工可证、停、送电施工许可证、进入容器施工许可证等,需要的各种票证未办理好前不准施工。在禁火区内吸烟者按厂方规定处罚外,项目部对责任人加倍处罚,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处理。
2.3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前,必须做到:(1)、申请并得到批准;(2)、进行隔离;(3)、进行置换通风;(4)、定时进行气体分析;(5)、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6)、容器外有人监护,(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8)、有抢救后备措施。
2.4工程开工前,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要求搭设生产生活设施,敷设管线、电线等;材料、设备、机具摆放整齐有序,实施定置管理,分区标识,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种洞口边沿、楼面、屋面、框架周边、斜道两侧边、管廊边、新安装的钢平台、尚未安装扶手的楼梯外侧等处,都必须设防护设施进行防护。
2.6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配合试车、吹扫等,必须设置警戒区,设专人监护。
2.7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业(含2米)必须使用经确认完好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系挂在牢固处,防止高处施工人员意外坠落。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扔各种物件,以防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物件。
2.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带,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饮酒,饮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重要岗位影响工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11起重不准违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负荷不吊;3)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吊;5)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雾天气不吊;6)钢丝绳不合格或捆绑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挂不吊;9)棱角、刃角无防护措施不吊;10)起重设备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2.12各种压力气瓶必须分别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须完好,并搭设棚架,防止暴晒和雨淋。不同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7米以外,乙炔气瓶必须垂直摆放。
2.13现场施工使用梯子,必须设专人监护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准两人同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机打磨物件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或有机玻璃防护眼镜,保护面部和眼睛不受伤害。
2.15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
2.16钻孔时应扣好衣扣,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小工件钻孔时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钻.
2.17针对施工队及班组存在的事故隐患,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顿。
2.18不服从安全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的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离开现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2.19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牌,未设置警示牌,发生关联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等承担责任。
2.20非专业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电器故障应由专业电工排除,其他人员严禁乱接乱拆各种电器、电源等。
2.21现场配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购置合格产品,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必须装漏电保护器,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闸具必须完好无损,空压机等类似设备必须一机一闸。
2.22现场电缆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随地拖拉或架设在树木、钢脚手架和钢结构处,电缆线路如埋入地下通过马路处应加设钢管保护。
2.23移动式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管机、坡口机、砂轮机等设备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是否灵活有效,以免发生漏电造成的伤害。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3.1对违章指挥的处罚(所有处罚均针对直接责任人)
3.1.1指派没有受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2没有施工方案或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组织、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50元。
3.1.3对必须经过检查验收的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设施、井、门架等)。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处罚50元。
3.1.4现场发现重大险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离作业人员,仍继续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200元
3.1.5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每一次处罚100元。
3.1.6违反施工方案、安全规程、工艺标准,强令工人超载、超速、超压运行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200元。
3.1.7指派员工从事与生产无关或与与其岗位技能不符的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8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没有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就擅自指令进行施工(如动火、动土、吊装、拆除、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等);每一次处罚200元。
3.1.9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不制止,默许其继续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10不认真审查就批准施工方案;每一次处罚50元。
3.1.11发生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损失累加超过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坏现场,弄虚作假、延误抢救或不及时上报,每一次处罚500元。
3.2对违章作业的处罚
高处作业:
3.2.1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2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休息与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安全带低挂高用、系挂不牢靠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4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弃物且未经批准的,每一次处罚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无人监护;每一次处罚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7在高处作业面打闹、睡觉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一次处罚50元。
3.2.8在洞口、临边堆放物料。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用电
3.2.9在没有任何绝缘防护和监护情况下从事带电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10在潮湿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11私自接电或任意加大熔丝。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机械
3.2.12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他人的机械、设备(或专用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50元。
3.2.13开、停机不接规定给信号或无视安全标识擅自开、停机器;每一次处罚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机具作业且极有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动火
3.2.15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就进行施工动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6在带压、带电和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处罚200元。
3.2.17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和使用明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8冬季施工时采用火烤的方法对氧气瓶、乙炔瓶解冻;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没有采取隔离防火措施;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0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每一次处罚20元。
个人防护
3.2.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规范;每一次处罚20元。
3.2.22在现场光膀、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处罚20元。
3.2.2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在有毒物质浓度较高的场所作业、喷砂作业等)不戴防护面罩(口罩),每一次处罚20元。
3.2.24从事有飞溅物的工作(如铁屑、木屑、粉尘、火花、泥浆等)不戴护目镜。每一次处罚20元。
起重吊装
3.2.25吊车臂杆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6在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情况下从事起吊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件时开车起吊;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8吊绳、附件、吊物捆绑不牢;每一次处罚50元。
3.2.29吊、夹、索具不符合安全规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0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和大雾天气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岗;每一次处罚50元。
3.2.32施工现场打闹、奔跑或无视警告标志进入非作业场所;每一次处罚20元。
3.2.33未经现场安全教育就进入施工现场;每一次处罚20元。
3.2.34不服从管理,打骂安全管理人员或阻挠、妨碍执法检查;每一次处罚100元。
3.2.35担负安全监护的人员擅自离开监护岗位;每一次处罚50元。
3.2.36不按规定搬运、装卸、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处罚50元。
3.2.37试压时站在视镜正面;每一次处罚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动或毁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消防器材;每一次处罚50元。
3.2.39在没有申请和得到批准,没有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和安全确认,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入容器、设备、阴井、深坑或其它潮湿、通风不良的场所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40随意破坏、拆除、打开、关闭机器设备、管道的指示仪表、安全阀等。每一次处罚100元。
3.2.41大中型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试压、试车及有危险情况,没有设置警戒标志的,每一次处罚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违章现象处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3对连续违章的处罚
3.3.1连续违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违章现象。
3.3.2连续违章的按规定对违章者加倍处罚。
3.3.3连续3次违章的人员将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检查,违章情节严重的将被逐出施工现场,并扣发其出勤期间500元/月生活费以外的所有工资。
3.4对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队、个人及管理人员的奖励
3.4.1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如未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项目部可评定安全生产先进施工队、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先进施工队和班组的名额均为1个(施工队和班组数量在1个以下的不进行该项评定),先进个人的名额可为3个及以下;奖励金额的范围分别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间。具体奖励数额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经营情况确定。
3.4.2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安全事故损失总额在5000元以内,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发放安全管理专项奖,具体奖励数额为项目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月份个人安全津贴的总和。
3.4.3安全津贴的出处为原个人工资总额,安全津贴的标准为:
项目经理 500元/月
施工经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队长、安全员 300元/月
技术人员(独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4.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1.1对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1.2在安全生产方面员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享有权利:
1. 享受伤亡求偿权
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 安全管理的建议、申诉权
4.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应尽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4.1.3对所有事故的处理将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章作业、不尽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责任人,则受害人将不能充分享有相应权利,其本人要按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被伤害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处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
事故类别分为:
一、单纯人身伤害事故
二、单纯财产损失事故(如火灾、设备事故等)
三、复合事故
按责任性质划分的事故级别为:
a级:较难预料及避免、责任人责任显著轻微、无明显违章现象发生情况下产生的事故。
b级:责任人违章作业或麻痹大意导致的事故。
c级:责任人恶意违章、拒不听从有关人员劝阻和制止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
具体事故性质的级别划分由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确定。
4.2事故处理程序及标准
4.2.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首先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并确定事故类别及级别。
4.2.2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5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及初步认定的原因、处理意见等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12小时内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即时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事故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予以执行。
4.2.3医疗费的报销及各项损失的承担:
所有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工伤必需的且得到项目部认可的医疗费)前期由项目部全额报销。
在各级事故的处理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时按以下标准:
a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5%及以下进行处罚;
b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15%进行处罚;
c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25%~35%进行处罚,最终处罚比例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多个责任人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上述处罚,罚款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4.2.4无残疾情况下养伤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及看护费补助标准: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10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8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受伤者无责任的按其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助,按此比例计算低于a级标准的按a级标准执行。
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上述补助费支出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4.2.5有残疾情况下残疾补助标准的确定:
4.2.5.1双方协商确定;
4.2.5.2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总的补助标准后,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应自行承担补助额的比例如下: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5%及以下承担;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15%承担;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25%~35%承担;
上述承担比例从项目部提供给伤者的补助额中直接扣除。
受伤者无责任的其本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上述补助费支出同样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责任人也必须按上述比例承担费用,以上描述是责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诺。
4.2.6发生事故后对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如下:
4.2.6.1所有类型事故管理人员均按相应标准接受处罚。
4.2.6.2发生2000以上至5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扣除50%。
4.2.6.3发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4发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5发生50000元以上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5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五:其他条款
5.1工作场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与项目部(或公司)无关,均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5.2出于人道的考虑项目部(或公司)可对5.1项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进行帮助,但帮助的方式、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兑现的时间均由公司自由决定,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
5.3任何员工进入现场时都必须如实向项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有无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等情况,患有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的人员不得上岗,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上岗的,个人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5.4外包队的事故处理按分包合同执行。
5.5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或班组对上述管理规定签字认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从该规定,规定中有关个人承担责任的条款视作签字者对项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义上的郑重承诺。
5.6规定中有关单位责任的条款视作项目部对所有员工的郑重承诺,在处理所有事故的过程中项目部将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办事,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全面维护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3篇 生产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厂房事故规定
为了加强防汛工作,防止发生水淹厂房事故,确保夏季大负荷机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防汛是迎峰渡夏工作的重要一环,贵在重视、贵在及时。生产管理部各专业、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汛工作要当做保安全的重大任务来抓。各专业、班组要积极宣传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细、抓实,切实做到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确保不发生水淹厂房的重大事故。
二、 健全防汛组织,强化防汛责任制。生产管理部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专业主管为成员的防汛领导小组。各专业要相应成立以主管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汛前检查,制订科学、具体、切合实际的防汛予案,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检查整改。生产管理部全体职工都是义务防汛队员,紧急情况下必须随叫随到、召之即来。所有正式职工的手机、电话要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畅通、安全度汛。
三、 加强值班力量,确保防汛安全。夜间和节假日是生产管理部防汛的重点,为此生产管理部特成立夜间和节假日紧急防汛小组。生产管理部夜间和节假日总值班为组长,全体值班人员为组员。夜间和节假日发现险情或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紧急防汛小组迅速赶到指定地点进行抢险,并及时汇报厂、实业公司领导。
四、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汛期前和迎峰渡夏期间要做好所辖设备、系统范围内的厂房、泵站及地下建筑的防雨、防洪、排水设施的检查,做好防汛、排水的应急方案。雨水泵房的配电盘柜、雨水泵及其电机要提前检修。确保雨水排泄畅通。确保现场各配电盘、柜、箱不进水、不结露。
五、 生产管理部各专业要结合现场实际,储备足量的沙袋、铣镐、潜水泵。潜水泵及其配套的开关、电缆要提前检测合格,重点部位重点放置。重点部位的防汛电源要挂牌明示。并设专人检查维护,保证不丢失、不损坏,防患于未然。
生产管理部
2022-6-13
第4篇 事故调查处置程序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规范安全事故调查标准化作业,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化建设。
2. 管控范围
公司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
3. 管控对象
3.1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3.2事故调查的特殊程序。
4. 管控内容
4.1一般程序
4.1.1一般程序适用于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1.2轻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在24小时内将调查处理报告报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事故性质、伤者受伤害程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纳入公司事故档案。
4.1.3轻伤事故由生产安全部进行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和生产安全部进行调查处理,轻伤、重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定性分析、事故报告的有效性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审核。
4.1.4主要内容
4.1.4.1现场勘查
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a. 封锁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界区,设立警卫人员进行现场封锁。
b. 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拍照留存。
c. 检查相关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1.4.2人员调查
由生产安全部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相关人员、现场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做好书面记录。
a. 被询问人员范围。包括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目击人、与事故相关联其它人员及管理人员。
b. 询问笔录内容。询问笔录必须包含被询问人详细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
c. 询问笔录上要由被询问人签字,并按食指印。
4.1.4.3伤害程度确定
根据伤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表中规定的损失工作日确定受伤害程度。
4.1.4.4定性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相关人员调查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询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根据相关制度制定事故处理意见。
a. 事故性质。确定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b. 轻伤及其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和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c. 查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主要、次要原因。
d. 针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同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e. 根据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事故处理意见。
4.1.4.5调查报告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a. 事故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治疗情况等。
b. 事故调查。详细说明事故现场调查和人员调查情况,同时对受伤者伤害程度进行分析、确认,确定事故性质。
c. 原因分析。详细阐明事故调查证据、判断推理定性依据。
c. 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说明依据公司现行制度具体条款名称。
e.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在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上提出具体对策措施。
f. 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附上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的签名表。
4.1.4.6事故档案
将事故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处理报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材料纳入事故档案。
a. 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汇总、归档。
b. 事故档案中要包含伤者详细信息、事故调查搜集的书面及照片资料、询问笔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2特殊程序
4.2.1特殊程序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介入进行调查的安全事故。
4.2.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报告生产安全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最高领导,情况紧急时也可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直接上报至公司高层领导,由公司最高领导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在1小时内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主管部门。
第5篇 关于避免电机烧毁事故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管理,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各级责任制,避免电机烧毁事故的发生,现制定防止电机烧毁如下措施。
1.加强司机的责任心。设备运转中,岗位司机必须做到:勤看、勤摸、勤听、勤闻,巡回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情况,现场有电流表的必须经常观察电流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严禁电动机超额定电流长期运行。
2.皮带、锚链司机要合理调节、分配运输设备煤量;密度员要精心操作,避免大量跑介,造成负荷突然增加。当皮带、锚链压住时,在煤量不是太大的情况下,现场司机可以间断数分钟启动1~2 次;如果仍开不起来,必须卸掉负荷。设备正常运转时,严禁重负荷停车。
3.设备压住时,副主任、队长、班长要及时组织人力卸掉负荷,减少影响生产的时间。处理各类事故时,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否则按“三违”严肃处理。对正常开车设备在无法停车的情况下,岗位司机要灵活处理,现场有急停按钮的应按下急停按钮。
4.皮带、锚链、水泵等设备无法启车时,必须清除负荷、清除槽箱、泵体内的积煤、积介、异物,泵必须盘车灵活方可启动,以上原因排除后仍无法启车的,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5.凡停止运转一周以上的设备再启车时,必须通知机电科检查电机绝缘,采用就地开车方式,同时在开车前要检查设备中有无积煤、积介,泵类能否盘动,经确认无误后方能开车。
6.若发现水、介、气漏到电器设备上,岗位司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电器设备进水,并向副主任、队长汇报,对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电机受潮烧毁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7.打扫卫生时,严禁向电器设备冲水,检查发现电器设备上有水的,给予当班岗位司机50 元扣工资处理。
8.备用设备应定期换开,让备用设备起到作用,换开前必须严格检查完好状况,低洼处、潮湿处设备开车前必须通知机电科检查电机绝缘。
9.电机间断启动不得超过3 次,多次启动致使电机过负荷烧毁的,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除厂安检科给予处罚外,车间还给予相应处罚,并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
第6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7篇 学院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事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控制传染病流传蔓延,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目前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规定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切实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大局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传染病防治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各食堂、综合服务楼、宿舍楼各级领导要真抓实干,在原原本本地将上述法规、文件传达到全体职工(含临时工)的同时,尤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详尽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切实使广大职工都能够学法、懂法、遵法,使各项工作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二、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
1、各食堂必须实行主要主副食品和原料集体采购制度,必须配置必要的防蝇卫生设施,严格执行餐厅卫生清洁制度、卫生消毒制度和食品制作尤其是凉菜制作规范程序,严禁出售剩饭剩菜,严禁在食堂店外经营餐饮,开办夜市。
2、各综合服务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规范经营,不允许开办或变相开办饭店、酒吧、网吧、台球室、舞厅。不允许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室外经营、开办夜市。不允许开办诊所和非法经营药品。
3、各学生宿舍楼要健全防蝇防蚊措施,定期进行厕所、洗浴间及房间消毒、通风,及时搞好楼道及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消灭蚊蝇孳生场所。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和经营食品、百货、饮料等商品,堵塞所有传染病传播的渠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漏洞。
4、对不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和饮食卫生安全制度,违规操作,具有疾病传染和饮食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校容校貌;有学生举报,被市政府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的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后勤管理处)有权令其停业整顿,并按照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学校饮食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食堂、综合服务楼、学生宿舍楼经理是饮食卫生直接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饮食科长、校医院防疫科长和后勤管理处校容管理科长是饮食卫生直接管理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后勤管理处处长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分管院长是主管领导责任人;院长是主要领导责任人。
2、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要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各级的行政责任:
1]发生一般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在9人以下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2]发生一般性传染病流行或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而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责任。
3]发生较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4]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8篇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第9篇 事故应急池管理规定办法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工作,增强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二、基本原则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卫生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的衔接;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三、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由澧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重大活动
保障卫生应急预案等4大类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卫生院组织制定;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预案由参与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村(居)委会等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卫生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四、职责分工
镇政府负责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并承担全镇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五、基本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六、应急预案修订
1、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卫生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各类卫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3、卫生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4、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卫生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5、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下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与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七、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1、卫生应急预案应列入卫生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卫生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2、卫生应急办负责制定有关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负责组织编制卫生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3、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预案演练体系,制定卫生应急演练计划、方案并报县卫生局应急办或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卫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4、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卫生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卫生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在演练结束后报县卫生局应急办或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10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第11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4.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4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4.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4.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4.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4.4.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4.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5 公司各部门按照该规定对各自管理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4.6 各部门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二),ehs部门检查到各部门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
4.7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8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9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ehs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4.10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11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12 整改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ehs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1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ehs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14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15 ehs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4.16 处罚:
4.16.1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16.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16.3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5 附件
5.1 附件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2 附件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 其他
6.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6.2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