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仓库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杜绝灾害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仓库、堆场、货场的装卸作业。
1.3 本规定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
1.4 进入仓库的各类人员、车辆必须严禁遵守本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2.2 各组长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装卸作业的 安全管理工作。
2.3 防火负责人职责如下:
2.3.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2.3.2 对本部门的作业工具、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2.3.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3.5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适时奖惩。
第三章 储存管理
3.1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和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
3.2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易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3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
3.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5 物品入库前保管员、装卸人员应当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6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7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8 通道及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物品。
3.9 非工作人员禁止在库房内随便出入、逗留。
3.10 仓库内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物、包装物、杂物及库区周围杂草及时清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4.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3 机动车在库房内作业时,排汽管一侧不准靠近货物。
4.4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5 货场堆放整齐,装车、拆垛时注意安全。
4.6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火源管理
5.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且严格执行动火措施,派专人监督,备足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应对现场认真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大风天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5.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
5.4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7.1 仓库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7.2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设专人管理,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寒冷季节采取防冻措施。
7.3 库区消防通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8.1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公司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50-500元罚款。
第2篇 仓库储罐安全管理通则
1、 根据物资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必要的防护器材,必须的通讯和报警设备,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必须建立健全仓库区和储罐区岗位的安全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值班保卫制度。
3、 仓库区和储罐区必须设明显的防火等级和危险禁止入内的标识。危险化学品仓库和罐区要有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4、 仓库区和储罐区出入口通道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主要通道和装卸作业区应设置相合适的照明。仓库区和储罐区空地杂草要定期割除。
5、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物堆杂草周围20m不得进行试验、分装、氧气焊动火等作业,仓库储罐设施检修动火必须办理检相等任务书和动火许可证,采取安全措施经仓库储罐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批准。
6、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区内的照明、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火防爆等级要求,每3个月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
7、 仓库区和储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8、 仓库区和储罐区防火防爆防中毒技术,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第3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1.1为加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责任.
1.2确保人身安全和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害.
2.职责
2.1行政部: 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例查和评估.
2.2物流中心: 负责本部门消防管理和设备检查.
2.2.1物流中心管理人员: 定期组织本部人员学习消防法律规及消防安全知识;认真做好本部门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要求本部人员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后对电源、易燃品、可燃物进行认真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习,学习灭火报警知识及逃生技能.
2.2.2物流中心作业人员: 认真执行本规定,不违章作业及违反纪律.
3.内容:
3.1物流中心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物流中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根据贮存物品的危险特性和数量,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持有效.
3.4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5管理人员应熟悉贮存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严格执行仓库的有关制度.
3.6堆放必须做到:堆距100cm,柱距30cm,墙距30cm,灯距50cm,梁距30cm,主要信道2m,每堆面积不超过100m2.
3.7物流中心内货仓一般不宜安装电气设备,必要的电气设备的放置必须符合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规范要求.
3.8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内. 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
3.9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3.10货仓内用防爆灯照明. 物品堆放的高度除应符合物品本身堆高要求外, 还应不高于灯下0.5米的水平面,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或照明灯具.
3.11物品入库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隐患才可入库.
3.12库区内严禁吸烟(包括洗手间)及动用明火,若使用明火,必须向物流中心安全主任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3.13贮存可燃、易燃液体的库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库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贮存和分装过程中容易产生静电积累的易燃液体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库房周围防火区域严标使用明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及60w以上的白炽灯,使用4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时应装置在信道上方,其镇流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15货仓管理人员下班前应巡视库房,消除隐患,关好门窗,切断库房电源总闸,才能离开.
3.16叉车上岗人员需遵守《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叉车操作人员安全规程》.
第4篇 仓库火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仓库应当有规范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手机和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等手续。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等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并应有切实的管理措施。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4.库区内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纤维下脚、杂草及其他可燃物存在。
5.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应装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应设独立的避雷针,每年在雷雨季前,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6.运输易燃、可燃商品的车辆,应将商品用篷布封盖严密,并有押运人员途中监护。装卸商品时,应严防拖拉、摔撞等野蛮操作。
7.仓库维修间清洗机床、机器、机具的清洗液,不得使用易燃液。如使用柴油等可燃液时必须保证安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库区内应配备的灭火器数量和种类应与扑灭储存物资火灾相适应,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5篇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范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定期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每日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三)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检查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四)负责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打印入库单,并在货物上标明进货日期。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验收后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齐、美观。
(六)物品出库或入仓要及时打印出库单或入库单,随时查核,做到入单及时。
(七)做好月底仓库盘点工作,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工作,及时增补缺少备件,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6篇 仓库管理员安全职责
1、 仓管员每天巡查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报告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 杜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做好库区周围的禁烟管理。
3、 负责每天库区内温湿度检查及周围的安全卫生。
4、 安全堆放货物,对超限货物设置围栏,并做好安全标识。
5、 按规定留出安全通道,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货物。
6、 确保安全用电,仓库内不准私自乱拉电线和安装照明设备,对于外来客户因工作需要拉电源时,需报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并确保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 离开仓库时必须关闭库区内照明设施,库区内严禁使用任何生活电器设备。
8、 负责每月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并认真填写《消防器材检查卡》。
9、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10、 做好现场安全督查工作,及时报告安全违章。
11、 在雨季和台风季节到来前,做好检查仓库大门、门窗是否牢固。墙体、屋顶是否有穿漏等预防性工作,并在库区内准备好绳子、篷布等防风、防汛工具,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如有台风来袭,安排人员巡逻值班,如果发现险情随时报告抢险,确保库内人员、财产安全。
第7篇 仓库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仓库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仓库
负责制定物资、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 综合部
负责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仓库管理
a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
b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物资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出入规定,做到账、物一致,并按规定存放,轻拿轻放,防止碰撞与跌落。
c 贵重物品,易潮、易碎、易氧化物品,按规定要求管理。
d 仓库钥匙专人保管,下班离开仓库前必须关断电源并关好门窗。
e 仓库内设置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器材。
f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仓库管理人员应该随时检查库房内空调、电器、货物有无异常现象,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4.2 化学危险品管理
a 化学危险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专人管理,专人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
b 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安全管理知识、职业安全和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c 化学危险品的必须清晰,无标识和标识不清晰的化学品严禁使用。
d 严禁向私人提供化学危险品,防止国家财产、职工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遭受危害。
e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每隔6个月进行盘库,清点数量,核对账目。
f 化学危险品仓库设置应符合防盗、防火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同时根据化学品的特性,设置通风、防潮、防爆、防雷、防污染等安全设施。每6个月对安全设施的可靠性检验一次。
g 化学危险品领用必须由所在部门使用人开具领料单,部门领导签字批准,仓库保管员按单发料,并严格登记手续。保管员必须随时核对库存量。
4.3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a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将物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式不同的化学品同库混放。
b 生产场地存放化学危险品最大量应不大于当班使用量;废弃的化学品必须定点存放,统一处理。
c 废弃的化学品由综合部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单位统一回收。
4.4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a 化学危险品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发生。
b 严禁未经操作培训人员同意,擅自动用化学危险品。
c 化学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处置并报告。
第8篇 仓库管理科科长安全职责
1 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成品物资安全保障制度。
2 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3 贯彻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库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 对购入设备、配件和入库成品及有关材料的质量负责,质量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 储存、发放成品要符合物资安全管理要求。
6 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治理。
第9篇 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7、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8、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第10篇 普通物品仓库管理安全守则怎么写
1、 仓库内的材料、零部件、工具、设备等物品应排列合理,堆放整齐、稳固。物品的堆放应上轻下重,上小下大,高度适当,便于搬运,并留有通道。
2、 加热后的物件,必须经过冷却后才能进行清点和存放。
3、 库内物品不准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4、 物品堆放距墙壁、灯具以及堆跺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50cm。
5、 严禁在光滑或涂油的物件上行走。
6、 人工搬运大型物件时,应根据物件重量和体力强弱进行搬运。两人或两人以上搬运时,要统一指挥,相互配合。
7、 搬运有刃口,毛刺等锋利物件或涂油物件时必须戴手套,上货架时应放置稳固,不准露出架子外。
8、 在收发过程中,应稳拿稳放,防止物件落下伤人。使用梯凳时,应放置牢固,并采取防滑措施。
9、 夜晚搬运物品时,应有充足的照明,道路要畅通。
10、 采用吊车、行车或其它起重机械进行库内搬运时,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与起重工、挂勾工、行车工密切配合。
11、 存放棉织品、纸类等可燃物品的仓库严禁烟火。
第11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仓管员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的仓管负责。
二、仓管员为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要学习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经常自查,消除隐患。
六、定期总结仓库的安全工作。
七、仓库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与使用和维护保养,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八、对仓库新的职员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九、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及车辆入内,装卸货物。
十、对仓库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表示清明,存放隔离,严防跑冒滴漏。
十一、注意抽风、散热,确保照明设备完好无损。
十二、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12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
(公安部令〔1994〕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