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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4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第1篇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1) 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其中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 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3) 违章用电,私接乱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 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 施工现场混乱,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 工地范围内乱丢垃圾、乱倒剩饭、菜渣者,罚款50元;

(7) 不按规定文明施工,没有作到工完场地清者,罚款200元;

(8)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抽烟,经检查发现,按每人次50元罚款; 检查发现地上有烟蒂、烟盒的,罚款50元/支;

(9) 交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保护好现场设备、阀门、管道等设施,若因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现场设备、阀门、管道等损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5000-10000元;

(10) 施工人员在施工的同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人为制造非施工原因的噪音、粉尘,如有投诉,罚款200元/次;

(11) 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行为,一旦发现将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2) 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场地通道及周边道路通畅,禁止将通道、道路用于堆放施工材料或设备,如需临时存放,必须提前与扩建办进行沟通。在未得到扩建办同意的情况下,在施工场地通道及周边道路

堆放施工材料或设备,一经发现,将给予500元罚款。

(13)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不得挪为它用或变更消防器材的位置,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搭建临时工棚等设施,施工单位如需搭建临时设施,必须向扩建办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未得到扩建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临时工棚等设施,一经发现,拆除临时设施并给予500元罚款。

第2篇 物业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现场必须有防火负责人,如防火负责人外出,必须指派其他人员负责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 严禁穿拖鞋或衣杉不整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不准光膀子施工,要文明施工。

□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喝酒、喧哗打闹,不准在非工作区滞留、闲逛。

□ 施工人员必须胸前配备保安部核发的出入证,对检查发现无证的施工人员不准施工,一律清离施工现场。

□ 施工期间,施工现场不准锁门,以备随时接受保安人员检查。

□ 移动或改造消防设施必须由工程部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施工,严禁其它施工单位随意移动、遮挡和拆卸消防设施。

□ 施工中各种装饰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留出防火通道,可燃垃圾及时装袋,当日必须清离施工现场。

□ 使用电动工具要严守操作规程,使用切割机要选择安全地点,防止切割产生火花刮溅引起火灾。使用锯台、刨台产生的刨花和锯末要随时清理。

□ 装修使用的易燃材料(如:木龙骨、木制灯箱、棉布装饰物等),必须进行防火阻燃处理,装修施工使用的壁纸地毯必须有北京市消防局的防火检测报告。

□ 施工单位进行油漆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油漆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动火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 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

□ 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照明线应架空铺设,电线的选型应使用双护套线或电缆线,使用200w以上的白炽灯,其灯口应采用陶瓷灯口,且照明灯与可燃物距离必须保持0.5m以上,严禁使用碘钨灯。

□ 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配电箱应放置在干燥的房间内,箱体必须是不燃材料制成,箱内各种电线接头要安装牢固,并装有漏电保护器,箱体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露天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应有防尘、防雨保护。

□ 施工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却因施工需要安装的临时线应选用电缆线或双护套线,用后立即拆除,严禁使用麻花线。

□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源接线板要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接线板不准串联使用,插销与插座相匹配,接线板周围不得有易燃物,严禁将无插销的裸线直接插入座内。

□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任何电加热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超负荷用电,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必须经中心保安部批准和工程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 每日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防火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断电离开。

第3篇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规定

1 项目部应在项目管理计划中列入临设管理内容,并通过业主审查,经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批准。

2 各施工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总图规划方案的规划基础上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总承包商的审查,协调各施工分包商之间的衔接关系。

3 施工分包商对施工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的管理应遵守总承包商《施工现场总图管理规定》

4 施工分承包商进场前应向总承包商提交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临时用地、用电、用水一览表(可随“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提交),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临时用地面积大小、位置、标高等要求;

b) 临时用电量大小、用电设备数量及其位置要求,临时电缆架(敷)设方位、走向及要求;

c) 临时用水量大小、位置、水管敷设情况,污水的处理办法及排放量;

d) 临时建筑物的规格、结构形式、主要建设方案;

e) 道路交通走向。

5 施工分承包商的临时仓库、临时堆场可根据总承包商的规划,尽量利用永久仓库或永久堆场,节省工程费用。

6 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分承包商利用永久建筑物作为临时设施使用,当施工分承包商确需短期使用时,必须书面向总承包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使用,且不得影响正式交工。

7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如果业主有条件提供时,应由总承包商与业主办理手续,并进行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理。通常由总承包商安装计量仪表,并向业主支付水、电费用。

8 施工分承包商施工区域内的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分承包商接管、接线,安装计量仪表,并向总承包商支付水、电费用。

9 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分别由造成停水、停电的责任方承担。

10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的提供和使用,应由有关方签订协议书。

第4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总的组织与指挥。

2、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工程建设实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全过程监理。

3、建设单位负责现场的施工总平面管理,力能主干线管理、道路交通、消防保卫以及防台防汛等方面的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4、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主持召开各承包单位(含设计、施工、设备承包商)参加的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各承包商应按时参加,会后应共同执行工程施工协调会有关纪要和决议。监理单位负责督促与检查。

施工协调会议内容如下:

4.1布置工程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

4.2检查与协调工程进度,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按合同规定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施工网络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计划顺利执行。

4.3检查与协调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质量工作的具体要求。

4.4检查与监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5协调工程建设内部条件问题(材料、设计、设备、资金)。

4.6 现场各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及机械互相协作借用、总平面管理、交通堵断等问题,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各施工承包商应予协助,有关费用按双方的分包合同或协议执行。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5、有关施工计划及报表

5.1各施工承包商应于每月25日、每年12月25日提供月、年基建统计报表及各类工程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业主。

5.2各施工承包商应按月提供质量月报(包括每月验评项目及每季度混凝土生产水平统计评定情况)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建设单位。

5.3各施工承包商按年(每年12月25日)、月(当月25日)提供其下一个年、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材料、设备、用款计划)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5.4有关年度计划、月计划编制内容及报送要求见“进度管理”相关规定。

6、现场力能主干线管理

6.1现场给水、排水、蒸汽、电、通讯等主要干线称力能主干线。

6.2力能主干线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6.3各施工承包商使用力能需与上述主干线联接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在办理有关协议后,由建设单位进行联接(也可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承包商予以联接)。施工承包商如不办理手续乱接,建设单位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施工单位送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申请表给监理单位备案。

6.4建设单位主干线停止使用时,应事先通知有关施工承包商以利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

7、进入电厂生产区域的作业管理

7.1施工承包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电厂有关规程办理安全生产工作票并按照电厂安全生产规程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2建设单位应协助有关施工承包商办理有关手续,以利工程施工。

7.3施工承包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净,并按工作票要求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7.4在电厂生产区域作业或需与电厂系统连接时,如发现系统隔绝后剩余介质无法放尽等事宜,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联系电厂生产部门采取措施。施工承包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联系电厂生产人员进行操作(发生事故情况除外)。严禁非电厂生产人员私自操作。

8、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消防管理规定另见有关制度规定。

第6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 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成立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

3.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进行封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和施工平面图,悬挂安全旗、安全标语及警示标志。

4.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绝缘鞋,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 易燃易爆材料、有毒物品、爆炸物品都应分别存放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里,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6.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和素要设置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损坏。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动火。休息室、仓库、材料堆放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 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械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操作。机械设备用电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器,设备金属外皮必须有接零保护,防止漏电伤人。

8. 电源配电箱应采用铁制箱,箱的门、锁齐全,有专人负责,所有动力设备必须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不准一闸多用,箱内不得有杂物,箱要防雨,外壳要接零保护,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符合国家标准。

9. 工程开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工艺特点、现场环境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参与施工人员分工种、分部位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被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应当履行签字手续。凡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分部、分项的工程施工安全交底书,编制内容必须切合实际,措施得力,不得流于形式,要做好交底和备查。凡被接受安全交底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10. 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危险情况,及时召开安全会议,提出注意事项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11. 各项目经理部,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讲解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天召开一次安全快会,讲解当天施工任务以及安全防护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12.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施工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做到文明施工。

二、 安全生产检查

1. 实行逐级安检制,即分公司每月联检、项目经理部每周自检、现场安全员每日自检。公司专职安全人员要坚持深入现场,实行巡回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和工具的佩戴。

3. 检查要求:各级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和参加,搞好安全检查,防止走过场。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要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4. 对一时改不了的重大隐患,一是要上报公司,二是要采取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三、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处罚

1. 安全生产实行考核记分制和罚款制,全年共计十二分,给每名职工建立记分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凡有违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均给于扣分的罚款处理,如累计到三分即黄牌警告,由安全员进行单独教育,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如累积到六分的人员即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累计到十二分的人员,立即下岗停职一切待遇(包括各种补贴)。

2.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分部、分享施工安全交底书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制度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视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四、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违章处罚

1. 项目经理部开工前没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分项施工安全交底书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员50元,并各扣一分;

2. 项目经理部不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会或没有会议记录扣项目经理0.5分,罚项目经理部100元;

3. 项目经理部没按规定要求对施工现场做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各一分,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元,项目经理部100元;

4.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监护人的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员、设备),一次直接损失在600元以下的扣二分,并罚款100元;2000元以下的扣5分,并罚扣当月奖金;1万元以下离岗学习,停发工资奖金。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害,立即下岗,不享受企业任何待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章作业处罚如下: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扣0.5分并罚款10元,安全帽佩戴不符合要求扣0.1分。

2. 两米以上高处作业者不系安全带罚作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扣0.2分。

3.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绝缘鞋扣0.3;并勒令退出现场,停发当日工资奖金。无特殊情况造成安全帽丢失、损坏按价赔偿。

4. 工作时间喝酒一次扣三分并取消当月奖金,第二次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对屡教不改无视企业规定者给与除名。

5. 应设防护而无防护罚项目经理20元、作业负责人50元并各扣0.5分。

6. 手持一类电动工具不接保护零或不接有漏电保护开关,罚操作者10元并扣0.2分。

7. 使用电焊机及电动机具不接保护零扣操作者或接线者0.1分。

8. 临时电源线压在开关上口,扣接线者0.2分。

9. 使用电动工具或临时照明时电源线无插头而直接插在电源插座上扣操作者0.1分。

10. 使用施工机具不利用其设备自身保险防护装置的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

11. 擅自拆除机械设备的保险防护装置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

12.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罚指挥者20元并扣1分、操作者10元并扣0.5分。

13. 使用砂轮切割机不戴防护面罩扣操作者0.2分,更换切割件时不关闭电源停机扣操作者0.2分。

14. 戴手套操作台钻或套丝机扣操作者0.3分,罚款20元。

15. 使用三米以上梯子作业时,下方不设扶梯监护人扣指挥者0.3分并罚款20元,扶梯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不负责任擅自离开扣监护人2分并罚款50元。

16. 由于扶梯监护人不坚守岗位造成他人伤亡事故或工具设备损坏,处罚扶梯监护人;直接经济损伤600元以下扣4分,罚款300元;2000元以下扣6分,罚当月奖金。同时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立即下岗,不享受企业任何待遇。

17. 使用人字梯作业时,作业者必须在两扇梯子之间用拉线栓牢后方可作业,否则第一次扣作业者0.2分;第二次扣作业者2分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享受工伤待遇。

18. 带电作业时应先做好防护措施和设监护人方可作业,否则扣指挥者2分罚款15元,扣操作者1分罚款10元。

19. 现场临时用电严重不合格罚项目经理部100元、项目经理100元、作业负责人30元并各扣一分。

20. 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罚指挥者30元、当事人50元并各扣0.5分。

六、 安全事故处理

1.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项目经理部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分析。

2. 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所属项目经理部,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员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3.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对伤害人和肇事者的作业情况,思想和身体状况及现场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掌握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4. 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要吸取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对隐瞒事故,弄虚作假,要对项目经理、当事人加重处理。

6. 在施工中操作者本人因违章作业并造成轻伤伤害的,经事故分析认定后,因负主要责任,医药费自行承担,误工期间停发奖金。对负有责任的作业负责人罚款20元并扣二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罚款50元并扣二分。

7. 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办理工伤后,医药费准予报销,超过600元以上的医药费,冲减公司规定的医药费补贴。误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8. 因安全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及主管局、主管公司经事故分析和伤害认定后,对有负有主要责任和有关责任及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7篇 某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

第8篇 施工现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及车辆伤害的应急措施

(一)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施工设备首次进入现场前必须由监理单位核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施工设备合格证》、《年检证》、《准用证书》及体检证明,并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备案、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二)禁止与本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特殊情况应由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或承包单位人员陪同进入;

(三)出入口由承包单位派人,并在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守卫,严格监督检查所有人员、车辆的出入,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除本工程材料、设备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五)运送物资材料出场的车辆必须出示有关负责人签发的出场单,并由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核验出场材料是否与出场单一致。

(六)出场须自行清理、清洗轮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因车辆污染城市路面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或使用人承担。

(七)当施工现场发生车辆伤害事件时,按以下程序组织救援:

1、应急措施原则

a. 抢救伤者要及时,体现时间就是生命;

b. 抢救方法得当,避免二次伤害;

c. 实施现场急救与送医院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d. 送现场最近的医院救治的原则;

2、现场急救措施

2.1 收集信息和事故评价

a. 保持通讯畅通,信息及时沟通,随时掌握现场事态发展状况;

b. 确定事故类型、伤害形式和范围;

c. 确定人员伤害情况;

d. 掌握天气变化情况(电话咨询、气象预报);

e. 确定现有资源是否满足救援需要(人力、物资和设备),是否需要外援;

f. 根据上述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行动。

2.2 救护救援应急分队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并和事发现场抢险小组一起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2.3 针对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避免搬运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2.4 与医院或急救中心及时取得联系,转送伤者,使伤者得到进一步的救治,减少伤亡。

2.5 为了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卫组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抢险道路畅通。

3、人员自救及救治方法

3.1 外伤止血:由于事故可能引起出血,出血量大(达到总血量的 40%),就有生命危险。现场抢救时,首先采取紧急止血措施,然后再采取其他措施,常用的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加压包扎止血、加垫屈肢止血和止血带止血。

3.2 包扎:可以起到快速止血、保护伤口、防止污染作用,有利于转送和进一步治疗。常用方法有绷带包扎、三角巾包扎、尼龙网包扎自粘贴包扎。

3.3 骨折固定:为了使断骨不在加重,避免加重断骨对周围组织的伤害,减轻伤员的痛苦并便于搬运,常用夹板的方法来固定。搬运时应注意:

a. 下肢骨折需用担架;

b. 脊柱骨折,用门板或硬板担架,使伤者面向上。由 3-4 人分别用手托起头、胸、骨盆、腿部,动作一致平放在担架上,用布带将伤员绑在担架上,以防移动。

第9篇 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局各部门、工区作业队:

目前前方已开始生产,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确保施工局全体成员生命财产安全,加上元旦、春节将至,现将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1、各工区必须要坚持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讲话,针对施工现场作业人易出现的习惯性违章、施工前危险告知等方面进行教育。并将内容记录在册,每个月月底上交施工局安环办。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正确佩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正确系好安全绳、安全带;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处罚。

3、加强文明施工,确保环境卫生。一、施工区域不得存有乱丢乱扔垃圾的现象;二、严禁随地大小便等。

4、加强森林防火,严禁在林区吸烟;林区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并办理动火作业票,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作业班组兼队安全员看护。

5、易燃易爆材料、爆破物品都应分别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地点,并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发放和使用制度。确保安全。

6、上下库公路行驶的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冰雪天气车辆应配备有防滑链条、三角木等防滑器材,同时加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在确认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状态良好后才能进行作业,行驶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7、场内交通道路,要设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并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牌,转弯处设反光镜,在关键路口设减速坎。高边坡路临空边缘设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右侧应设有警告标志,岔路、施工生产场所应设有指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望各级人员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12月16日

第10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和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作如下处罚规定。望各专业施工队认真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违者经第二次劝告不从者,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

2、酒后不准进行车辆驾驶和机械操作,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3、设备用电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保。违者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者罚款人民币300元。

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如有违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5、施工现场不准带入小孩,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规定。

6、施工用电设备和闸箱必须做好有效的接地保护。

7、机械和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电工操作时必须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接电时必须掐断上一级闸箱电源,并有专人看护,在未接通前不得离开。

中铁十八局西广开住宅小区14#地项目部

2003年3月25日

第11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 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 高层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 施工现场内各类暂设设施一律不准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内坡向;(四) 安全防护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要严格分隔,在危险区域、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准夹带泥沙;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需要接设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周围地区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爆破器材使用说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破地点及四邻距离等有关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电缆或其他不明物等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2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十二篇)

(1) 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其中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2) 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3) 违章用电,私接乱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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