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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4 20:48:01 查看人数:90

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1各类机械设备是建筑安装工程赖以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管好用好各类机械设备是各施工单位能否按时顺利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管好用好大型机械,使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一般规定

2.1 各种大型机械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维修,保持完好;

2.2大型起重设备,运输车辆、推土机、挖土机、装载机必须定人定机,持证上岗,他人不得随意动用;

2.3驾驶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无精神系统疾病,听力、视力无障碍;

2.4 驾驶人员上机操作前,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方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5 操作人员,当出现班前喝酒、情绪不宁,精神不振等异常时,不准登机操作;

2.6 如驾驶一种型号的机械设备,因工作需要转驾另一种机械设备时,必须经过该机械设备的技术培训,考试后方可持证上岗。

3 各种起重机械

3.1 各种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有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运行单位投入使用;

3.2 起重机标牌应清晰,名称、型号、起重能力、制造厂、出厂日期及技术参数等齐全;

3.3使用单位应根据起重设备及具体的使用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检修、培训、设备档案制度等;

3.4 起重机械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使用,在特殊情况下,满负荷起吊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必须按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全作业票后在专责工程师和工地主任指挥监督下,方可实施;

3.5 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吊装、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起吊有爆炸危险的物品,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报有关技术主管批准后方可持安全作业票在工地主任指挥或监督下实施;

3.6 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等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夹轨器,轨道两端应设车挡;

3.7 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熟悉设备性能,统一指挥信号,严格执行“十不准原则”;

1 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 信号不清不准吊;

3 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 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6 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 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

8 零散物(特别是小钢模板)不装容器不准吊;

9 吊物重量不明,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不用卡环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4运载设备

4.1 大型运载设备必须由专人驾驶、保养,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三证;

4.2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运行中,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防发生车辆事故;

4.3运输大件(超高、超宽、超长)物资设备时,应编写安全运输措施,经技术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派有经验的人押运;

4.4大件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卸车、运输、设备就位,都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交底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实施;

4.5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运载设备,如装载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砼输送泵车等,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制度。

5小型机具管理规定

1 各类施工机具安装好后,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单位;

2各种机具必须由了解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持证上岗操作,定机、定人,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应随机挂安全操作牌;

3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本单位制定的预防事故措施;

4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的组合安装,必须有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规定设置揽风绳,揽风绳和地锚必须牢固,并设专人定期检查各部件的磨损情况;

5运行设备方向、制动、保险等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性能良好;

6各类机械的传动部分,均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传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各类电动机具的电压、电流、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检测仪表以及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必须齐全完好,漏电保护、线路绝缘和接地性能良好;

8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可靠,严禁使用破损、有故障的不合格机具;

9各种机具在运转中,不得进行检修调整,如发现故障,应停机处理;

10机具在运转中,不得将各种物件,包括工具放在上面;

11 机具在运转中,操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坚持人离机停,停机后要认真进行检查、保养,使机具时刻处于良好工况。

第2篇 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配合公司经营战略,杜绝重用轻管现象,保障公司设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各分公司成立以分公司经理为组长,一名主管设备副经理为副组长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设备、施工技术和财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本公司设备购置、发展规划和设备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分公司设备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的办法、规定,制订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执行设备操作、保养规程,负责组织搞好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合理配置设备,充分挖掘设备潜力,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负责指导、监督设备操作人员做好《司机手册》的填写,及时组织汇总,按规定填写《设备履历簿》,并妥善保管;

4)负责建立设备基本设施,建好停机场(棚)、配件库、油料库、保养间,配齐三防设施,适时组织设备上下场。

5)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按照贯标程序要求建立设备台帐,进行有效标识,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及各项记录;

6)协助组织开展单机核算,适时编制考核设备的产量(台班)定额,配件及油料消耗定额;

7)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按时统计设备运行数据,负责收集各项设备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按上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业务报表和实力动态报表;

8)负责储备设备配件和油料,配备、配足修理人员和维修工具,保证设备保养、维修及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9)按时进行设备检查和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二、设备购置

1.购置计划

设备采购必须遵守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各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于每年12月份填写《施工设备申请购置计划》,上报的购置计划必须经业务部门签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写清计划购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工点、使用时间等。

2.采购权限

设备采购权限在公司业务部门,各区域分公司除得到授权外,无权采购设备。

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必须报公司审批,由公司组织招标采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也要报公司批准,根据情况由公司授权分公司自行招标采购。

3.设备采购

设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以招标的方式采购,采购程序如下:

1)根据需求分析各厂家设备技术参数、性能能否满足要求,初步确定投标厂家;

2)向设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发出投标邀请;

3)编制招标文件;

4)限期提交投标文件;

5)开标,评标,定标;

6)签定合同

三、设备的基础管理

1.管理号码

为便于设备的识别,公司对每台设备编制了管理号码,各分公司要在台帐上标明管理号码,并在每台设备上挂牌标明。各分公司不得对设备的管理号码进行改动。

2.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设备技术档案是指设备自购入(或自制)开始直到报废为止整个历史技术资料,是设备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设备档案由设备使用保管单位建立和保管,其主要内容有:

1)新增(自制)或调拨的批准文件;

2)设备采购合同或复印件;

3)设备验收交接清单;

4)随机技术文件,包括使用保养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合格证、随机附属装置(主要总成资料)、工具和备品明细表等;

5)送修前的检测鉴定、大修进厂的技术鉴定、出厂检验记录及修理内容等有关资料;

6)设备事故报告单;

7)设备履历簿;

8)设备报废(报损)申请表。

设备技术档案的原始资料一次填写入档,设备运行、保养、消耗等记录按月填写入档,调动、修理、事故等及时填写。列入档案的文件必须准确可靠。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随设备调动

3.各项报表及报送时间

大型设备动态运行记录          月报(25日前报)

现场机械设备明细表            月报(2日前报)

主要设备月度分布情况统计表    月报(25日前报)

机械设备台账统计表            年报(12月5日前)

4.统计工作

分公司要配备一名设备管理员,除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外,负责设备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基础资料包括:

1)设备固定资产台帐

2)设备履历簿

3)设备修理计划

4)《司机手册》收集、汇总

5)设备管理组织、职责和设备动态分布、红旗设备评比

6)设备业务报表

7)设备运行记录

8)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9)设备油材料消耗记录

四、设备使用与保养

各分公司必须制定设备保养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设备技术保养规程》,制定保养计划并抓好落实。要及时将设备保养情况记入《司机手册》内。

设备技术保养一般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

1.日常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是:

日常保养是维持设备正常运转最重要的技术措施,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障条件,不重视日常保养,将使设备技术状况得不到保障或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日常保养工作重点是:清洁、润滑、检查、紧固。

日常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必须认真对待,不能马虎。

2.定期保养内容和要求是:

一级保养:一般间隔时间200-250小时,重点是润滑、紧固。即按规定检查和添加润滑油油脂,检查紧固各部螺栓;清洗各种滤清器。

一级保养主要作用是维护机械完好状况,确保两次一保间隔期中设备正常运行。

一级保养主要由操作人员按规定时间、作业项目进行。

二级保养:一般间隔时间600-1000小时,重点是检查、调整。即除要进行一级保养的全部内容外,还要从外部检查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传动轴、驱动桥、转向和制动机构、液压和工作装置以及各类电器元件等工作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并排除所发现的故障。二级保养主要作用是保障机械各总成、零部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确保两次二保间隔期设备能正常运行。

二级保养一般要求由专职的保修人员负责进行,操作人员必须随机参加保养,提供在使用中的不适。

三级保养:一般间隔时间1800-2000小时,重点是检查、调整、消除隐患,平衡各部机件的磨损程度。三级保养除要进行二级保养的作业内容外,还要对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三级保养只按保养范围要求打开有关总成的箱盖,检查其内部零件的紧固、磨损及有关间隙情况,以发现和清除隐患为目的,并不像大修或中修那样大幅度拆换和修理。

三级保养要求进厂或保养间由专职的保养人员负责进行。同二级保养一样,本机的操作人员也必须随机进厂配合保养,以便了解和提供有关情况。

3.特殊保养内容和要求是:

磨合保养:新购设备和大修后的设备在磨合期内的保养。对要求磨合保养的设备,应按一定的要求逐级递增负载及转速,并勤润滑、勤紧固、勤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解决。

磨合保养的重点是更换各部润滑油,润滑各部位,紧固各螺栓。

换季保养:指冬季最低温度在零度以下地区,入夏和入冬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换季保养的重点是燃油润滑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和启动系统等。如更换燃油、液压油,调整蓄电池电解液相对密度,采取防寒或降温措施,清洗冷却系等。

换季保养可结合一级保养等进行。

停用保养:指设备由于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要暂时停用一段时间,又不进行封存的一种整理、防护性保养。其作业内容以清洁、整容、配套、防腐为重点。

封存保养:指设备封存前或启封期间进行的保养。启用前要做一次启用或二级保养。封存设备一般应统一停放,封存保养的内容需视机型、机况和实际情况而定。

转移前保养:这是流动性比较大的施工单位常进行的一种机械保养工作。通常在一项工程完工后,设备虽未到规定的保养周期,但为实现从一个施工点到另一个施工点地顺利调运,并能迅速投入新的施工生产,需对设备进行检查、紧固、调整、润滑等工作。

特殊保养由操作人员和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共同完成。

第3篇 电力建设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考评标准》的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杜绝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搞好文明施工,制止各种短期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中的技术试验,使用安全和技术保养应遵守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的领导和项目经理必须认真贯彻本办法;各级网、省局主管部门应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 施工设备

第五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企业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施工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参与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提出机械设备合理组合和配套的方案或意见,做到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机械使用成本,避免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

第七条 施工现场需用的机械设备,应提出计划,以内部租赁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不足部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八条 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总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做好下列施工准备工作,为机械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 做到施工现场安装机械的场地平整,达到电通、水通、路通(架设到位);

(二) 机械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如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固定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电焊机以及其它中、小型机械和机械配件的棚、库应事先构筑完成并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

(三) 设有适当的机械修理车间或修理点(包括小型料具库)和操作人员休息室。

第三章 机械使用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齐全。经安装、技术试验和安全检查合格,由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在进场交接表上签证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退场更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或运输,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持有资格证的人员负责进行,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拆装运输。严格执行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定岗位)。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必须实施班组负责制;多班作业轮流使用的机械必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主要的机械设备应在机械或机身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或机组长姓名、简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的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合施工生产。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班组或个人使用的小型机械和专用机具,由工地机械管理员管理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技术指导以及安全教育;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指定保修人员巡回检查机械使用和保养情况,发现缺陷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每天至少应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交巡回检查,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陷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及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按“机械事故划分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起重机发生倾复、摔臂、折臂、脱轨、塔帽脱落事故,不论有无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处理。

第四章 机械维护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机械检修班或检修人员,负责机械设备的计划检修和排除故障工作,并应有检修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保养分级、间隔周期和作业内容,严格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保养及检修作业规定,并做好记录;实行定期检查维修制的机械设备必须认真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并作好检查记录。不准漏保、失修和带病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月度保养计划,由工程处或机械站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现场机械设备的二三级保养作业应由机械检验人员进行竣工检验,合格的签证验收,不合格的返工重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暂时不用的机械设备(包括封存、报停、退回的)必须完好,并妥善保管,做到上有盖,下有垫,有防晒、防雨、防腐措施。严禁随意堆放,防止附件散失,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第五章 基础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在机体的明显部位喷涂机械统一编号,如属红旗(或优秀)设备应订有金属标牌。

第二十五条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填写机械履历书和运转、保养小修、油料消耗和更配件等记录,月末上报机械管理部门汇总、整理,作为机械取费、单机或班组经济核算和操作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经常组织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活动,按照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要对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要及时利用施工停歇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水平。

(一)机械管理人员自一九九四年起必须经过省局级的岗位职务培训,提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 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机械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保养、排除故障。

(三) 维修人员工应达到“三懂四会”的水平,即懂维修技术要求、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会拆检、组装、调试、鉴定。

(四)结构新颖、技术先进、价格昂贵的国产或进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之前,必须按规定慎重选定机长、操作和维修人员,并经培训和实习,使其掌握安全操作要领和保养技能,在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投入操作使用。

1000t.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150t及以上的履带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的机长应经公司分管经理批准。

第六章 奖 与 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红旗(或优秀)设备竞赛活动,重点是施工现场有专人操作使用的机械设备,结合考核评比办法,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奖励,以调动机械操作和修理人员爱护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因机械设备管理混乱,现场机械设备漏保、失修和带病运转,致使机械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或因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重大、特大机械事故的,由各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工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完成企业施工任务,特定此使用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

二、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门训练,方可上岗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市劳动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四、实习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挥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五、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六、新购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应由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必须标识、挂牌。

七、经过大修理的设备,应该有关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八、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九、机械由单人操作者,应该命为机械使用负责人,承担机械职责。

十、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应任命一人为机长,其余为机员。

十一、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应将这类设备编为一组,任命一人为机组长,对机组内所有设备负责。

十二、机长及机组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十三、在交接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十四、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员、机修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应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签、操作中和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十五、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

十六、机械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进行中修、保养、更换已损坏部件,紧固螺钉、加润滑油,脱漆严重的要重新油漆。

第6篇 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成简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四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必须遵照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遵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实行。

第四条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以防患于未然的科学态度,查找事故隐患,并制定对策和措施,及时排除。

第五条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管理网络,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第四项目部、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作为设备安全管理业务部门。

第七条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监督、检查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部相关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管理本单位的设备。

三、参加第四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和主持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组织涉及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技术措施。

四、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保养计划和交接班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确保采购的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

六、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鉴定、试运转和验收。

七、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对使用新设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五懂”、“三会”要求随时考核从业人员。

第八条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行政副职负责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保设备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建立、健全本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制定设备维护检修和检查制度,并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四、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五懂”、“三会”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确保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六、进行现场检查,解决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再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总结和推广设备安全生产及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八、负责宣传贯彻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指导班组、队安全小组和班组全员的工作。

九、组织并参加涉及机电、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十、审查设备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参加设备验收和试运行工作,进行安全评审。

十一、协助工区/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编制好设备保养计划,安排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三章管 理

第十条设备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备操作手册制定工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及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多班作业的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单独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属工区/标段项目部因需要购置的机电设备、物质、配件等属于强制性3c产品认证要求,应购买通过3c认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大型及主要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应建立技术档案或机械设备履历表。

第十五条 在设备租赁开始和结束时,双方均应对设备共同进行技术鉴定和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将设备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装或自制应注重安全可靠性,填报《机械设备改装申请表》、《自制设备申请表》,并附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汽车的改装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使 用

第十七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们责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大型设备内部调动时,机长和主要操作人员原则上应随机调动。

第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一、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好齐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四、及时、准确地填写设备《机械设备台班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并及时准确上报。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操作人员日常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操作技能。达到五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用油常识),三会(正确操作、日常保养、排除故障)。

六、参与机械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八、设备操作人员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设备进厂维修、保养的检查、鉴定工作,并参加维修、保养设备的出厂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各种机械设备都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能正式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 新的或经过大修、改装、重新安装的大型起重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鉴定,空载试运行,负荷试运行及试运行后检查和安全检查,并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本单位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做到设备安全运行。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需超负荷作业时,要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有效保护措施。当工作条件有碍安全运转或设备严重失保失修或超负荷作业,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设备应具备适宜的安全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动力供应、照明设施等,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安排。

在施工现场的设备停置地点也必须认真考究,以防止设备被窃或停置地点崩塌,或被水淹没等事故。

第二十三条设备使用必须按照设备技术文件正确合理的选用和管理油料,建立或贯彻上级制订的燃油、润滑油料工作的各项制度,设备使用的燃油,润滑油(脂),液压、液力传动油,制动液,清洗液及冷却液应按规定油号、油量进行及时更换和加注。不同品种的油料,不得掺混。油料的保管,要符合“油品保管和安全知识”中规定的要求,并应制定和检查油料在储运、加注时防止污染、混杂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设备由于使用、维修、保管不当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起非正常性损坏或损失,均为机械事故。发生机械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机械事故报告表》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交通事故按属地交警部门处理意见执行。若有发生人员伤亡,应按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机械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等级:

1.一般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10000元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者。

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和安全监督部,并在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和安全监督部。

一般事故由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自行处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备案。

第五章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备报废处理遵照《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生产维修保养制度,重点设备进行预防性保养,而对一般设备进行事后维修的两种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要严格执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库存保养制度,新的或经大修、改装的设备,使用时要执行走合期保养。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养范围、作业内容,指定的附加小修项目和技术要求进行保养,确保保养质量。不得漏项、失修,也不得随意扩大拆卸零件范围。特别是现场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的转运前的拆装应着重做到及时保养。

第二十八条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执行设备技术标准或规程,贯彻进保前检查,过程检验和保养后验收的三检制度。维修和保养要有明确记录,以便备查。

第二十九条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与制度,认真实行自检、专职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三检”制度,不断改革维修工艺,推行现代化检修技术,提高检修质量。

第三十条 国家有规定须实行设备年检制度(如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制。

第三十一条设备大修由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根据上年度大修执行情况、设备状况,设备使用计划等因素,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大修年度计划表》,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设备入厂维修,由送修、承修单位共同填报《施工机械设备修理入厂检验表》,按修理合同、设备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双方负责人共同填报《大(中)修理竣工验收单》,大(中)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走合期走合、保养。

第六章奖励惩罚

第三十三条对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岗位练兵,红旗设备竞赛优胜者应予以物质、精神上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玩忽职守、瞎指挥,拼设备而违反操作、使用、维修规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人员,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四项目部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设备事故当事人经济赔偿遵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实行。

一、一般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5-20%赔偿。

二、大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0-15%赔偿。

三、重大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5-15%赔偿。

四、事故当事人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未尽条款,在试行中逐步加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成简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部

2023年3月24日

第7篇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的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工程队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本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处)动力科、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第8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10篇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当然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因其种类不同而内容各异,但其基本安全守则为:

(1)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该穿戴的必须穿戴,不该穿戴的就一定不要穿戴。例好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带护帽,如果不带就可能将头发搅进去,同时要求不得戴手套,如果戴了,机械的旋转部分就可能将手套搅进去,将手搅伤。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坚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振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4)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不准将其拆掉不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第11篇 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并实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 设备的备案

一、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和备案牌。备案所需条件包括机械设备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等。

三、严禁使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备: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设备;③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

第2条 设备的使用

一、 设备的选型原则:依据工程建筑面积的大小、工期要求及机械设备性能参数综合考虑。

二、机械设备按照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结合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合理布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人货两用电梯)等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具有安装拆卸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拆前制定安装与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其审批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要求与设备租赁方签订安全责任书(见附件四)。

三、设备在安装或拆卸前,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四、 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过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

五、 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六、建立和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1. 设备台帐

2. 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 设备的定期检验(每年一次)和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的记录;

4. 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 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 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3条 设备的维修保养

一、 机械设备的保养

1. 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运行中、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2. 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和调整。

3. 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

4. 停放保养: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完成,主要是清洁、润滑、防腐保养。

二、 机械设备的修理

1. 小修:是一种维修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2. 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第一次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中修一般由专用维修人员完成。

3. 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大修由出租设备方(或生产厂家)专业维修人员完成,经过大修的设备达到或接近出场的技术要求。

第4条 设备的报废及设备事故处理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第12篇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工伤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当然,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因其种类不同而内容各异,但其基本安全守则为:

1.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该穿戴的必须穿戴,不该穿戴的就一定不要穿戴。例如机械加工时要求女工戴护帽,如果不戴就可能将头发绞进去。同时要求不得戴手套,如果戴了,机械的旋转部分就可能将手套绞进去,将手绞伤。

2.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3.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紧固的物件看看是否由于振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4.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绝不能将其拆掉不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刀具、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装卡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如必须进行时,则应首先关停机械设备。

8.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时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关闭开关,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清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工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十二篇)

1各类机械设备是建筑安装工程赖以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管好用好各类机械设备是各施工单位能否按时顺利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管好用好大型机械,使其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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