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规定内容格式
管理规定怎么写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管负责完成。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主管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主管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公司会议室管理规定【2】
实施日期:
1、目的:会议室是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教育训练、借阅图书,开展招聘工作之综合型多功能场所,为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故制定本规定。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 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教育训练,借阅图书,招聘等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如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方可。
3.2 各单位凡因公使用会议室,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附件一)报备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总务文员处领用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3.3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抽烟、大声喧哗,仅用于正常工作。
3.4各单位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
3.5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
3.6使用完备后及时将钥匙退回人力资源部总务文员处,并由人力资源部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
第2篇 各种发文格式用纸规格编号管理规定
各种发文格式、用纸规格及编号管理规定
为规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种文件的颁发,树立良好的视觉形象,有关各种文件的格式、用纸规格及编号的要求,现制定本规定。
1.报告(请示)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的报告(请示),必须按办公室要求的格式进行撰写,用a4规格的白纸打印。
2.通知、通告类。所有各种通知、通告由物业公司办公室统一拟写、审核和颁发。有关格式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对内通知、通告类用a4规格的白纸打印;对外的通知、通告类,用公司大号信笺纸打印;文件的编号分为“对内类(a字)”和“对外类(b字)”两种。如:“物管a字【2003】第0505号”――视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第5号文件(通知或通告)。
3.温馨提示类。由物业公司办公室统一颁发,格式由办公室制定。用公司大号信笺纸打印。
4.其它喜讯、特殊广告或特别抗灾告示类,一律用粉红色a4纸打印。
以上规定,从2003年5月18日正式执行。
第3篇 某物业护卫员宿舍的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护卫员宿舍的管理规定
1.0目的加强对护卫员作风与纪律的养成教育,规范护卫员宿舍的管理,保证护卫员宿舍清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统一。
2. 0适用范围护卫员宿舍的管理。
3. 0职责3.1 护卫主管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3. 2 护卫班长负责对执行过程实施督促。
3. 3 护卫员负责具体执行。
4.0 管理规定
4.1 宿舍管理
4.1.1 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在外住宿。
4.1.2 不准擅自带人留宿,亲属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留宿的,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1.3 除当班或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外,其余人员一般应在23:00准时熄灯就寝。
4.1.4 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当尽量按班安排宿舍,以免上下班时相互干扰。
4.1.5 中班下班人员须照顾同寝室正在休息的人员,说话、走动、开关门应尽量保持轻声,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30熄灯就寝。
4.1.6 严禁乱接电线,严禁在宿舍做饭,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严禁为他人保管来历不明的物品。
4.1.7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的物品。
4.1.8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4.1.9护卫员的亲友须在22:00以前离开管理处区域。
4.2内务卫生
4.2.1 护卫员的宿舍实行轮流值日。
值日护卫员负责宿舍的门、窗、地面与宿舍外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清理。
4.2.2 管理处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写字台、衣柜、床铺的清洁卫生与个人的其他物品,由本人负责按规定整理。
4.2.3 床铺的整理。
4. 2.3.1 床单要统一颜色,铺放整齐,保持洁净。
4. 2.3.2 被子一律使用草绿色棉被,要求叠得棱角分明,并放在枕头的对面。
被子上边可统一摆放帽子,帽徽朝向枕头。
4. 2.3.3 枕头要统一摆放在被子的对面,起床后要摆放平整,枕巾要尽量统一颜色。
4. 2.3.4 床栏上要编号并挂(贴)上护卫员的姓名牌。
4.2.4 日用品的整理。
4. 2.4.1 毛巾、脸盆、水桶要统一摆放位置。
4. 2.4.2 牙刷、牙膏应放入牙缸内并统一放在规定的位置。
4. 2.4.3 餐具要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位置。
4. 2.4.4 鞋子应统一鞋头朝外,整齐地摆放在床底下的中央位置。
每人摆放在外的鞋不得超过3双,其余的鞋可放入纸箱。
4. 2.4.5 衣物放入衣柜,柜顶可放置行李箱和换季后暂不使用的大衣、棉被等。
第4篇 物业服务中心客服值班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服务中心客服值班管理规定
1.0目的规范客服值班的工作及确保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 0适用范围适用于服务中心客服值班的管理工作。
3. 0职责3.1物业主管负责值班抽查工作。
3. 2前台客服助理负责安排值班工作。
3. 3前台客服助理人员负责依照本规定进行值班工作。
4.0工作内容
4.1前台客服助理每月底前编制完成下月《客服排班表》,经客服主管审核后,客服人员依据《客服排班表》进行值班。
4.2正常的值班时间为:早班8:00-16:00;
中班:12:00-20:00。
4.3接待客户的有关咨询。
4.4受理客户的求助。
4.5负责当值期间的日常事务处理。
4.6协调、调度各部门协同处理突发事件。
4.7记录值班情况;
跟进投诉及客户服务要求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客户反馈。
4.8值班期间处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4.8.1 时效管理的原则。
4.8.2 控制事态发展的原则。
4.8.3 及时汇报的原则。
4.9值班人员值班时的纪律
4.9.1 值班员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9.2 值班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应报物业主管决定处理 措施,重大问题物业主管认为应报物业部经理决定的应即时报告;
4.9.3 值班时客服助理应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值班热线电话原则上只允许接听,不允许拨打。
同时,值班人员必须在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电话。
4.10值班人员的权力
4.10.1根据事态的发展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要求给予解决;
4.10.2有权采取监控等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权力;
4.10.3向相关部门询问事件处理状况;
4.10.4为确保管理服务质量,必要时可通知物管部经理、物业主管、礼宾主管、工程主管赶回现场处理问题;
4.10.5值班人员将值班期间日常工作记录在《客服前台工作台帐》的交接班记录中,如突发事件,应将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在《事件报告》中并交相关部门跟进处理,记录不得涂改,每月底由部门统一保管,保存期三年。
4.11交接班
4.1
1.1接班:接班人员提前5分钟赶到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4.1
1.2接班人员清点岗位上所有公物,如:对讲机、锁匙、资料等,如发现损坏、缺遗应立即要求交接班人员说明物品去向并在《客服前台工作台帐》的交接班记录上做好记录;
4.1
1.3认真检阅上一班交接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如有需要继续跟进的工作,应记录以便跟进;
4.1
1.4检查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发现有异常则要求交接班人员做出解释,并做好记录;
4.1
1.5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上一班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名,并开始值班;
4.1
1.6交班:交班人员在交班前15分钟将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干净无灰尘、无杂物;
4.1
1.7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收集整理好相关的工作证据;
4.1
1.8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
一般情况下,交班人员应将本班的工作办理完毕后再行交班,重要的工作未处理完毕,不允许交班;
4.1
1.9客服主任每天上班时检查《客服前台工作台帐》的交接班记录并签名确认,值班人员应主动向主任汇报值班工作情况。
5.0相关表格
5.1《客服组前台工作台帐》
5.2《客服组日工作记录表》编制:审核:
第5篇 管理规定文本格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 销售凭证
(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一、销售食品,应向购货者出示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向购货者的提供销售票据,对销售票据做详细记录
二,如实记录所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售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食品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应当真实,所有相关销售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每周对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归类、整理,最好汇总保存。
五、相关责任人对销售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六、每季度对销售记录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证留岗位。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
食品检查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
第6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物业服务中心职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中心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职业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____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过程和方法控制3.1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责内容,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 2相关岗位在上岗前必须认真通过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3. 3禁止帮业主翻越阳台及擅自开启门、窗锁,若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到部门负责人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护工作。
3. 4相关岗位需要其他岗位协助时,需根据人员的专业情况合理安排,切忌让协助人员做一些危险的工作,协助人员有权拒绝对自己不懂的危险工作安排。
3. 5高空作业必须严格做好保护措施,未做好保护措施以前禁止进行施工。
高空作业或存在危险的施工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
3. 6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高、低压配电房和设备房,专业人员也不得擅自带非专业人员进入高、低压配电房等危险位置,若确需帮助,必须做好相关安全保护措施。
3. 7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现场。
3. 8若遇到自身无专业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可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相关专业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正确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
3. 9各岗位必须清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细节,确保人身安全。
第8篇 合同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有关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 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有关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 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 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 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 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 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 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有关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汇总等。
(三)合同的谈判
1、 由销售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必要时邀公司领导参与。
2、 销售人员协商洽谈,拟订谈判方案,研究洽谈对策和目的,洽谈中视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3、 抓住重点,商定合同具体条款,并予以确认。
(四)合同的评审与审查
1、 合同管理员组织合同评审,()然后依据合同管理类别报送财务部组织审查;
2、 未经审查的合同,公司财务部将不办理财务手续。
3、 具体评审要求根据业务实际状况制定。
(五)合同的签订
1、 合同签订时,签字人出示并与对方交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2、 销售人员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授权。
3、 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合同,应:
(1)法律法规强制或合同双方要求进行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需到有关部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批准或许可手续。
(六)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跟踪
(1)合同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销售人员自行负责本人的项目。
(2)合同管理员应通过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1)销售人员就本人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向合同管理员报告;
2)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规定时限对有关人员提醒及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合同履行中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本方或对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
(1)双方要确定变更内容,并签字确认,需要时再按本规定
第五条 第四款进行审查;
(2)对变更事项,销售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员;
3、 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其处理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程序进行;
(七)合同情况统计上报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合同管理员向西安公司负责人报送下列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合同总体情况:
1、 每月及年终汇总上报《合同统计报表》;
2、 每年年终汇总上报《合同台帐表》。
(八)合同的归档
1、 合同归档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签订完后,销售人员应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以最后签订者的日期为起点)将交合同管理员保存正本一份,同时分别送财务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装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签订的合同原件应在回到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3)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原件后,应填写《合同登记卡》;
4)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整理;
5)有商业秘密的合同应实行密级管理。
(2)合同相关资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材料原件,合同承办人应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合同管理员;
2)合同管理员将其与合同原件装订成册。
(3)销售人员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复印件;
2)严格控制再次复印。
(4)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员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其归档时间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合同资料的借阅
1)借阅资料应填写《合同资料借阅登记表》;
2)经合同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提供复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应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六、 本办法未尽之处,遵照《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七、 本办法由行政部根据公司实际状况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9篇 工作服管理规定格式
工作服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树立公司的整体形象,展示员工的良好精神面貌,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保密:内部普通
关键词:工作服配发费用穿用处罚规定
报(抄)送: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厂长室及本司各生产与职能部门
第一条工作服的配发
1、根据不同岗位配发不同工作服。比如职员服、保安服、员工服等;
2、实行按季配发,每年按夏装、冬装各两(件)套的标准配发;
3、工作服分小、中、大、加大和特大五种规格,分别以s、m、l、*l和**l表示;
4、新员工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发工作装。
第二条工作服的费用
1、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公司予以免费配发;
2、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在公司工作超过半年而未满一年的员工,工作服费用暂由员工个人承担,在配发的当月工资中体现。从发放之日起继续在公司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予以返还;
3、自工作服发放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未满半年的员工,工作服费用暂由员工个人承担,在配发的当月工资中体现。从发放之日起继续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予以返还;
4、统一配发后,另需领取的,需经审批核准,由其个人承担全部工作服费用;
5、收取工作服费用时,按工作服的实际费用计算(详见附表《工作服费用扣除标准》)。
第三条工作服的穿用
1、所有员工必须按照不同季节不同岗位穿着不同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着工作服时,应搭配与工作装颜色、款式得当的裤子、衬衣、袜子和鞋类;
3、工作服应保持清洁,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4、所有员工不得任意改动工作服的样式和穿着方法;
5、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等现象。
第四条 处罚措施
1、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规范员工统一着装;
2、工作时间不着工作装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各部门在一个月内员工违反本规定累计超过20人次或某一次达该部门员工总数50%的,予以该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4、所有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工作服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人事部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 本制度经副总经理、厂长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亦同。
拟制: 审核:审核:核准:
第10篇 花园机电仓库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花园机电仓库管理规定
1.目的规范机电仓库的管理,把库存控制在合理水平。
2. 适用范围适用于__ __ 花园机电仓库的管理。
3.内容
3.1 机电班长负责对机电仓库的管理工作。
3.2 堆放物品时应确保:a)物品的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b)液体物品用适宜的容器盛装;c)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或进行隔离;d)所有的标识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并且摆放产品时标识应朝外;e)对贮存条件有要求的物品,应予以充分满足;f)对不合格品和降低使用的物品应做特别标识。
3.3 库房应做好防潮、防鼠等措施,以保证物品在保存期内不变质、不生锈、不失去使用价值。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标识或采取隔离措施,并报机电主管处理。
3.4 机电班长应每周对机电库房进行清扫,保持库房内干净、整洁。
3.5 机电班长应于每月月底对库房内物质进行一次盘点,作出下月补充物质的采购计划。
3.6 机电班长应核对入库物质的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采购计划相符,并进行外观检查、技术资料清查等。经验收不合格的物料,应进行适当的标识或隔离,并及时知会机电主管联系供方或采购部门或与顾客协商处理。
3.7 物质出入机电仓库时应填写《物料收发登记表》进行登记,须做到帐、物相符。
3.8 对于服务过程中多余的物料退库,由机电班长验收,合格则在《物料收发登记表》上冲红办理入库;不合格则进行适当的标识,由机电主管或顾客处理。
3.9 做好有关记录。
4. 记录
4.1 《物料收发登记表》、《物料盘点登记表》、《机电库房维保检查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二年。
5.5.1 《物料收发登记表》
5.2 《物料盘点登记表》
5.3 《
第11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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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文件格式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
(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 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相关文件至少包括:
(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