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现场管理及防火规定
一、施工前,承包单位必须与酒店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并由酒店和施工单位直接负责人组成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
二、根据国家建筑工地安全防火管理办法有关的规定,承包单位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并在开工前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三、装饰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违反操作规程。
四、施工现场要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监督,并佩戴明显标志。工地要制定可行的安全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五、施工现场用电要向酒店工程部申请。电器设备需由正式电工安装,井设置配电箱,计量表;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电线;必要的临时线要使用双层护套电线。
六、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酒店工程部办理动火证,严禁非正式电焊工进行电、气焊、割。操作时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准备好灭火器材和设备。
七、施工中需使用稀料、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易燃品要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
八、 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膝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必要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不能和其它工种交叉作业;严禁动用明火,必要时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等。
九、施工现场严禁抽烟,不得将任何火种带入工地。
十、施工的堆料和施工垃圾不得阻挡消防设备及通道;不得占压绿地。
十一、施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每个人都要遵守酒店安全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熟悉所在部位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二、施工人员进出酒店要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得在酒店非施工区域闲逛。
十三、施工人员开工前,应将所有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来自何地、家庭住址、工种)报酒店工程都,并每人交一张-寸免冠照片办理临时出入证。出入证要随时携带以便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十四、以上各项由工程部监督执行。对违反规定者,酒店工程部有权给予批评、罚款以至今其停工整改。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 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 高层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 施工现场内各类暂设设施一律不准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内坡向;(四) 安全防护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要严格分隔,在危险区域、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准夹带泥沙;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需要接设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周围地区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爆破器材使用说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破地点及四邻距离等有关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电缆或其他不明物等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篇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 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依据总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报请规划、城建、公用设施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障现场场地平整,水通、电通、路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放置统一规格的施工标牌及施工平面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积、层数、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装配式围档,围档材料须优质、安全。高层建筑、临街建筑必须设置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 市区景观街路、广场、繁华地区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为2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 高层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须全封闭作业,自下而上对建筑物进行严密围档,直到粉装饰工程结束,方可拆除围档;
(三) 施工现场内各类暂设设施一律不准超出围档高度,暂设房(棚)顶一律朝场内坡向;(四) 安全防护网等设施要架设整齐,围护设施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要严格分隔,在危险区域、部位及通道处要有警示标语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车辆出入施工现场不准夹带泥沙;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坚持安全交底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经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间照明,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需要接设临时用电、移动电缆、停水、停电、封路等,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周围地区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爆破器材使用说明,炸药的种类、数量、爆破地点及四邻距离等有关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电缆或其他不明物等应暂停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水泥砂浆搅拌等湿作业现场要设置泥浆沉淀池,不得将未处理的泥浆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不得从建筑物门窗、阳台等处向外倾倒残渣废料,禁止高空扬尘;
(四) 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 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至6时不准施工,但抢修抢险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六) 严禁在施工现场外草坪、绿地、道路和树林旁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及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内的道路、树林、公用设施要妥善保护;
(七) 施工现场要坚持日做日清,对坠落浮着物要及时清理,严禁堆积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由于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按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筑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三日内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建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全部工程质量、现场清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qs〗〗2000〖qs()元至2万元罚款:
(一) 无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或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 施工现场围档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的;
(三) 施工现场内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未分隔开的;
(四) 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安装和使用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
(五) 施工现场没有夜间照明或照明灯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 无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 未办理施工现场安全许可证的;
(八)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九) 无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不合格的;
(十) 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十一) 施工现场因管理责任导致污染环境的;
(十二)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上岗证书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中造成周围建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除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和限期改正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行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总的组织与指挥。
2、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对工程建设实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全过程监理。
3、建设单位负责现场的施工总平面管理,力能主干线管理、道路交通、消防保卫以及防台防汛等方面的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4、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主持召开各承包单位(含设计、施工、设备承包商)参加的工程施工协调会议,各承包商应按时参加,会后应共同执行工程施工协调会有关纪要和决议。监理单位负责督促与检查。
施工协调会议内容如下:
4.1布置工程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
4.2检查与协调工程进度,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按合同规定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施工网络进度计划、阶段性施工计划顺利执行。
4.3检查与协调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质量工作的具体要求。
4.4检查与监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5协调工程建设内部条件问题(材料、设计、设备、资金)。
4.6 现场各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及机械互相协作借用、总平面管理、交通堵断等问题,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各施工承包商应予协助,有关费用按双方的分包合同或协议执行。监理单位督促执行。
5、有关施工计划及报表
5.1各施工承包商应于每月25日、每年12月25日提供月、年基建统计报表及各类工程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业主。
5.2各施工承包商应按月提供质量月报(包括每月验评项目及每季度混凝土生产水平统计评定情况)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建设单位。
5.3各施工承包商按年(每年12月25日)、月(当月25日)提供其下一个年、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材料、设备、用款计划)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单位监督执行。
5.4有关年度计划、月计划编制内容及报送要求见“进度管理”相关规定。
6、现场力能主干线管理
6.1现场给水、排水、蒸汽、电、通讯等主要干线称力能主干线。
6.2力能主干线由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6.3各施工承包商使用力能需与上述主干线联接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在办理有关协议后,由建设单位进行联接(也可在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承包商予以联接)。施工承包商如不办理手续乱接,建设单位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处理。施工单位送一份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申请表给监理单位备案。
6.4建设单位主干线停止使用时,应事先通知有关施工承包商以利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
7、进入电厂生产区域的作业管理
7.1施工承包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电厂有关规程办理安全生产工作票并按照电厂安全生产规程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2建设单位应协助有关施工承包商办理有关手续,以利工程施工。
7.3施工承包商进入电厂生产区域作业,应按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工作完工后应工完料净,并按工作票要求办理作业终止手续。
7.4在电厂生产区域作业或需与电厂系统连接时,如发现系统隔绝后剩余介质无法放尽等事宜,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联系电厂生产部门采取措施。施工承包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联系电厂生产人员进行操作(发生事故情况除外)。严禁非电厂生产人员私自操作。
8、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消防管理规定另见有关制度规定。
第5篇 施工现场火源安全管理规定
1.火源须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的姓名贴在火源处。
2.灶具、燃气开水炉、电热器只能在食堂(厨房)内使用,并要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安装和移动。
3.用火时,使用者不得离开外出,用完要及时息灭或关闭。 来源:考试大
4.每天下班前检查所有用火设备,做到断火、断电、断气。
5.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灶具管路,电源线路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必要时请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修。
6.变配电室、仓库、材料堆场、宿舍、办公室和值班室等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交接班制度。
7.各种机械电机、电闸箱禁止用水直接冲洗。
8.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9.违反安全防火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6篇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施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以加强设备的综合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现将以下若干规定颁发各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责任制。各级动力设备部门应负责机构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各级安全部门应负责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企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者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关于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施工的基础实施:
1、公司工程部按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要求,提供设备的基础图纸,由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2、各土建施工现场(项目部)按基础图和要求如有各类锚固,底脚螺丝、螺栓等铁器加工,应提前委托加工,交提交加工图纸,加工完毕按图纸复验查收。
3、基础浇捣完毕后,应有必要的养护期,并对基础端面进行水平测量,设备底脚螺栓的位置正确性必须复核后进行基础验收,详细填写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方可交付安装。
第五条 施工机械的安装实施:
1、施工项目部应在机械安装的附近设备电箱一只,并要求具有单独100a空气断路及yc3×35+1×10mm3电缆线供使用。另外还对安装该机的接地打地极接线,然后进行测试表测试,要求不大于4欧姆规范。
2、安装人员应严格按机械技术说明书的装拆顺序进行,不得递章装拆。
3、安装塔式起重臂长度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长度进行安装。
第六条 施工机械调试实施
在机械安装完毕以后,应对设备的电器限位装置,部运转进行全面的检查调试,并按说明书的各机种技术性能规范要求进行。
第七条 施工机械的验收实施:
1、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施工项目部牵头通知公司动力安全科共同进行设备正式使用前的验收工程。
2、验收按设备的验收规范进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验收达到规范要求,并经四方在验收鉴定表中签证认可,市劳动局和市建委有关部门通过检测合格后方能正式使用。
3、验收按如下三方面进行:
⑴外部验收:主要零部件、各种仪表及整个外观无短缺;
⑵空运转试验:检查操纵系统的质量,应按动力倍递次序总成及部件工作情况;
⑶带负荷检验:必要时测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是否符合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第八条 施工机械升节工作实施
1、升节的顺序及方法应严格按设备出厂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要求进行,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规定高度。
2、升节过程中有专人负责,统一步骤听指挥,并有专人监护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第九条 施工机械的扶墙工作实施:
1、应按设备的扶墙技术要求进行扶墙,其中扶墙过程中涉及到的扶墙接点预埋件和标准墙杆的图纸按说明书要求由项目部提供,公司总工负责审核。
2、如果工程项目特殊,其标准扶墙杆不能使用,需要放长或缩短时,施工项目部应提出技术要求说明和草图,经公司总工审核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机械设备保养制度
第十条 定期保养的目的和要求:
1、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应实行单级或多级的保养结构,其目的在于保证正常运转,延长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从而达到下列目的:
⑴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其效能;
⑵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不致因意外损坏而引起事故影响施工进度:
⑶在使用过程中,可以保持燃、润滑油料的正常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⑷延长修理周期和使用寿命。
2、定期保养制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业内容主要是:清洁、润滑、紧围、防腐、调整、安全,作业项自按周期长短分级,定期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保养的分级和内容
1、定期保养分为:每日班前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四级保养五级。
⑴每日班前保养又分为例行保养,是操作人员或设备使用人员上班前和交接班时间进行的保养工作,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
⑵一级保养以润滑、紧围为中心,通过检查,紧圈外部紧固件,并按润滑周期表加注润滑脂、加添润滑油、清洗滤清器或更换过滤蕊。
⑶二级保养以紧固,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保养作业项目外,还须调整发动机、电器设备、操作、传动、制动行走等工作机构的状况,以及紧围内外所有的紧固件。
⑷三、四级保养以清除隐患为目的,作业内容除执行一、二级保养作业项目外,可对部分总成进行解体检查,可酌情更换一些零件,并对机身进行必要的除锈、补漆等作业。
第7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使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现场临时用电
1、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要求:
(1)施工现场中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门应有锁有防雨措施,箱内严禁有杂物及工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3)施工现场配置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编号、负责人标志,缺少一项罚款500元。
(4)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要求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箱底与地面和垂直距离为0.6-1.2m。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5)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框架要做保护接零;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项不符合罚款1000元。
(6)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使用,严禁混用,否则罚款2000元。
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埋地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与保护接零连接,专用保护接零由工作接地、配电室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的零线接出,施工现场的所有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部分,应做保护接零。包括以下5个部分:
a、电机、电器、手持电动工具和照明器具的金属外壳;
b、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c、配电屏、配电箱的金属框架;
d、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
的金属门;
e、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设的钢管和钢管外架。
以上任何一个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元。
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经有关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才能上岗作业,非电工严禁拆改电气设备,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
不准使用破损,老化及未包扎好的电缆线,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电动工具没有定期安全检验的有效合格证,没有漏电保护器,或绝缘损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
发现以下隐患每条每次罚款1000元:
1、高处作业未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的架子临空一侧没有安全网,高处作业的平台、陡坡、架子临空一面必须有1.5米高的安全护栏;
2、脚手架基础必须硬化处理满足承载力要求,不积水,不沉降;
3、脚手架必须按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横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举底座下20cm立杆上;
4、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6、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7、确保脚手架的整体性,不得与井架、升降机一并拉结,不得截断架体;
8、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随拆随运,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拆下的扣件、铁丝集中处理;
10、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现场严禁吸烟;
11、脚手架搭设拆除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持证上岗;
12、严禁凌空透支杆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不能乱扔;
13、严格控制施工荷载,不得集中堆料施荷;
14、脚手架验收合格之前严禁使用;
15、脚手架架杆、扣件等材质必须合格。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的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通道上空搭设安全防护棚,防护棚用双层脚手板铺设,层间相隔0.8m,两侧用脚手板绑扎,并用安全网封闭维护。在出入口上方设醒目安全标牌。违者罚款1000元。
2、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不使用破损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违者罚款200元每次。
3、进入工地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不许留长发、长辫,不许戴围巾、穿裙子,违反一项罚300元。
4、根据高处作业“四口”临边防护要求,设1.2m高防护栏杆,横杆不少与3道,下设300mm高踢脚板,对预留洞口采取严密封盖,对电梯井洞口设1.2m高固定栅栏门,竖井每层管架上铺脚板封闭,每三层加设安全网一道;楼梯均设栏杆扶手,用安全网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款1000元。
5、主要通道口设安全警示牌,保证足够的采光和照明,违者罚款500元。
6、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7、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屏蔽范围以外,应安避雷装置,违者罚款1000元。
8、高处作业严禁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骑坐在栏杆上休息,违者罚款1000元。
第四章 基坑施工
发现以下隐患每次罚款1000元:
1、应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由二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横杆离地高度为1.2米,下横杆杆离地高度为0.6米,立杆应牢固可靠;
2、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
3、所有护栏用红白油漆刷上醒目的警示色,悬挂提示标志,护栏周围悬挂“禁止翻越”、“当心坠落”等禁止、警告标志;
4、基坑周围应明确警示堆放的钢筋线材不得超越基坑边3米范围警戒线,基坑边警戒线内严禁堆放一切材料;
5、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沿基坑周边防护栏处应设置一明排水沟,排除雨季的暴雨突然而来的明水,防止排水沟泄水不及,在基坑一侧设一积水池,并及时将积水抽抽走;
6、坑边堆置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槽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7、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基坑、当心塌陷、当心坠落、必须佩戴安全帽”等标志,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
第五章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1、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6000元。
2、升降机司机应严格遵守《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擅离职守,严禁带病运行,违者罚款2000元。
3、切割机、圆盘锯、电动砂轮机要有护罩,违反一项罚款500元。
4、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酒后驾驶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5、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不得在机车车辆下、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湿潮的地点附近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7、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备,违者罚款500元,并对机械造成危害的视机械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8、电工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工程机械(含起重设备)操作手、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每次罚款2000元。
9、电气焊时,电焊工应严格按照《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戴好防护镜和面罩。发现违规每次罚款500元。
10、现场内电气焊时,看火人未到位,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
11、班组动火作业气瓶摆放距离不足5米,离动火作业不足10米的,罚款1000元。
第六章 消防措施
1、用电安全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子、碘钨灯等大功率电器;
以上违规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2、用火安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不开具动火证私自动火的罚款3000元。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违者罚款1000元。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 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违者罚款1000元。
3、严禁在禁烟、禁火场所抽烟,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5、在建建筑物内住人罚款2000元。
6、严禁乱丢擦拭物(破布、棉纱、纸张等)、易燃物、废油罚款500元。
第七章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行为,违者罚款300元。
2、在施工现场打闹,,赌博等不良行为,如有发现罚款5000元。
3、施工现场严禁打架,群殴,闹事等行为,如有发现罚款100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违者罚款2000元。
5、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违者罚款5000元。
6、严禁酒后作业,如有发现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八章 货车管理
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硬牌照、保险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上路,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当事人自负。
2、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制动有效,配备灭火器,后视镜、雨刷、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3、车辆驾驶员车辆进入厂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场内有关规定,严禁超速、超重、超宽,或运输危险物资,如有发现罚款3000元,由此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全面承担。
4、车辆驾驶员要杜绝酒后驾车,如有发现罚款2000元,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车辆驾驶员自负。
5、车辆驾驶员须定车定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或者交于无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6、车辆驾驶员车辆在场内作业,造成甲方、车辆驾驶员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并罚款1000元。
7、倒车卸料时,必须服从指挥,注意周围人员,发生异常立即停车,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清洗作业,如有发现罚款10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各班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和整改,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辱骂检查人员,违者罚款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对项目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或不积极配合的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罚款10000元;屡教不改,令其停工整顿,并给予3万元罚款。
3、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伤安全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项目部并根据发生事故严重程度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a、发生轻伤事故 (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的处以5万元罚款。
b、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 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
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c、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5万。
死亡事故: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3人以下事故。
d、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罚款15万×伤亡人数。
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
第8篇 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 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 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 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
2.1. 公司hse职责
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 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
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 用火作业内容
3.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 防腐、衬里作业;
3.4. 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
3.5. 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
3.6. 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
3.7. 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
3.8. 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 一般规定
4.1. 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4.2. 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4.3. 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
4.4.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
4.5. 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
4.6. 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
4.7.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4.8. 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9. 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
4.10.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4.11. 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
4.12. 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4.13.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5. 高处作业用火规定
5.1. 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
5.2. 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5.3. 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
5.4. 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5.5. 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6. 监督和监护
6.1. 施工承包商的hse监督员要加强施工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
6.2. 对动火作业的重点或危险部位,总包商的hse监督员必须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承包商专职或兼职hse监督员必须现场监护。
7.本规定由hse部起草、解释并归口管理。
第9篇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1 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图纸文件均应有“供施工用”图签标识。
2 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中对产品的规格、位号、材料标号等的要求,建立与设计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铭牌或标牌标识。
3 施工分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标识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应做出明显状态标识。
4 在搬运、贮存和交付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保护好产品标识,若一旦因故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5 成批产品的标识,入库后需分小批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转移(如板材牌号、批号、炉号的转移;管材牌号、批号等的转移,以及线材、型材色标的转移)。严格防止使用无标识的产品。
6 施工现场安全和危险警告标示
7 为确保设备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运作安全,必须在其控制开关柜处加附危险警告标签。
8 现场埋设的电缆应按照规范加设标志桩。
9 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有检验标签的施工设备才能运行。
10 施工分承包商搭设的脚手架,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才能投入使用。
11 所有超过1.2米的挖掘工作应设有栏障、绳子等,要有足够的标志使日夜都清晰可见。
12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车辆行驶限速标志。
第10篇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
㈠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3.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6.遵守当地施工管理规程、制度,搞好文明生产。
7.发生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㈡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同项目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安全技术的直接责任人。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3.在向各部门、人员交底施工技术时,要同时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4.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时,应制定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5.参加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
6.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11篇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张挂
1、施工现场必须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统一规划,绘制安全警示标志布置平面图,并严格按平面图进行布置并制定管理办法。
2、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作业区、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钢支撑、“四口五边”、高空拼装作业区、动火作业区、机械设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和电器设施、机械设备检修等作业。
3、盖板、操作平台踢脚板应涂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色,脚手架各杆件、临边防护栏杆应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现场安全色的使用应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标准。
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明亮的地点,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特殊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加设照明。
6、多个标志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指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责任人,专门负责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一经张挂,未经管理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许可,严禁覆盖、遮挡、更换、变动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安全警示标志上涂抹、修改、张贴其他物品。
3、管理责任人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警示标志张挂牢固可靠,清洁醒目。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12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101010高度大于24m
15101515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