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九条 各涉爆单位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的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背药工及全体职工进行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及全体职工的认识和素质。使全体职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使全体涉爆人员和职工都能够自觉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严格放炮三连锁牌、警戒绳、放炮掩体和煤头放炮排版的正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全矿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背药工、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申报计划人员、审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以上几项工作的操作;矿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三签字”、每次放炮都要进行连锁签字制度;严禁未进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连锁、三签字”随意放炮、严禁放炮不联锁、放炮不签字、乱签字、代签字、漏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和未持证人员签字、连锁;严格执行将剩余雷管、炸药如数清退、退库制度;严禁将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私拿、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偷窃;严禁涉爆人员把爆炸物品装在身上进行运输等,严禁放炮员和背药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相跟至工作地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表计划、审核、签字制度;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发放和在申报表上乱签字、代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的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持要害检查证、要害工作证、进入要害介绍信进入火药库的制度;严禁无证、无介绍信人员进入、严格执行装卸运送火药轻拿、轻放、人不离车、车不离人、专车运输制度;严禁火药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在车场停留时间过长及挂带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间距挂带因挂车辆;严格火药库管理,帐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进行二次导通,涉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带电子手表和穿化纤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民爆器材、民爆设施和民爆专用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凡因个人行为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并追究最责任,严格坑口火药装卸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坑口民爆检查室的管理,认真进行检查,发挥其积极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放炮做引药必须在规定的做药点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药,做药点暂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员到煤头放炮时由背药工负责看护,不得脱离岗位、不得让其他人看护;每个生产队组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专门的做药点,做药点必须安设专用的移动式做药房,做引药时必须在移动房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涉爆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都必须到矿民爆办进行登记、培训、笔迹备案、办理证件,如有变动的人员及时到矿民爆办进行申报、更正、注销、登记、备案、培训、发证;严禁未经登记、培训、笔迹备案、持证的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和从事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涉爆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上报、治理的闭合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到位、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及时向矿和矿民爆办汇报,联系整改,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立即报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手持机、上报卡、个人卡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运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统、手持机、各种上报卡、个人卡,不得发生因个人失误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停机、锁机等现象。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矿民爆办、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背药工、参与民爆工作安全员进行民爆业务、民爆知识、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等培训,年初列出培训计划报矿职教办,职教办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矿安监处、矿民爆办、矿保卫部、矿民爆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要求,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业务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入车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我矿民爆管理工作的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开展民爆物品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宜,对重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与矿联系整改。各涉爆单位都要服从接受矿民爆办对全矿民爆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统筹安排部署有关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单位、民爆成员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矿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矿鼓励全体职工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为进行检举、举报,设立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检举、举报电话:7022637、7022212,对检举人给予保密、保护,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此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把好购买关。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施工所在地、县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 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然后持证购买。不得自制或通过不正当关系和非法渠道私下买卖交易。
二、把好运输关。保证运输安全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指定专人、专车运输,并有专人监督,不能将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放在一起运输,途中不得随便拐道,随便停留。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 、把好储存关。库房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必须配置人防、犬防、技防等防盗、防火、防爆设施。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和其它杂物。保证库存物资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把好使用关。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非常重要和细致。主要有:审批、领料、装填、爆破、检查等环节。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失控。确保安全。
四、把好清退关。清退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是防止爆炸物品流失、消除隐患的重要关口,所以当天剩余的少量爆炸物品必须退回库房保管。剩余的爆炸物品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也不准放置材料库内,更不准乱丢乱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拿、私藏和转让、转卖或赠送他人。避免后患。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构筑管理防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严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建立严格的各级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环环有人抓,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
六、搞好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开展爆炸物品的安全防范教育,是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涉爆人员应坚持经常性地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作到自觉遵守《 民爆管理条理》 和其它法律、法规。积极同一切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做斗争,保证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安全。
七 、搞好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纠正,不留隐患。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
第3篇 s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九条 各涉爆单位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的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背药工及全体职工进行自觉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培训、教育,提高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及全体职工的认识和素质。使全体职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使全体涉爆人员和职工都能够自觉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章指挥、按章操作,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严格放炮三连锁牌、警戒绳、放炮掩体和煤头放炮排版的正规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全矿的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背药工、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申报计划人员、审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以上几项工作的操作;矿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联锁、三签字”、每次放炮都要进行连锁签字制度;严禁未进行“一炮三检”“放炮三连锁、三签字”随意放炮、严禁放炮不联锁、放炮不签字、乱签字、代签字、漏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和未持证人员签字、连锁;严格执行将剩余雷管、炸药如数清退、退库制度;严禁将雷管、炸药乱扔、乱放、私拿、私藏、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偷窃;严禁涉爆人员把爆炸物品装在身上进行运输等,严禁放炮员和背药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相跟至工作地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不得中途停留;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表计划、审核、签字制度;严禁无计划、超计划发放和在申报表上乱签字、代签字、签字不规范及未经培训笔迹备案的人员签字;严格执行持要害检查证、要害工作证、进入要害介绍信进入火药库的制度;严禁无证、无介绍信人员进入、严格执行装卸运送火药轻拿、轻放、人不离车、车不离人、专车运输制度;严禁火药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和在车场停留时间过长及挂带其它车辆,严格按规定间距挂带因挂车辆;严格火药库管理,帐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齐全有效,严格按规定进行二次导通,涉爆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带电子手表和穿化纤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种民爆器材、民爆设施和民爆专用工具,不得丢失和损坏,凡因个人行为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并追究最责任,严格坑口火药装卸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坑口民爆检查室的管理,认真进行检查,发挥其积极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放炮做引药必须在规定的做药点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药,做药点暂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员到煤头放炮时由背药工负责看护,不得脱离岗位、不得让其他人看护;每个生产队组都必须按规定做好专门的做药点,做药点必须安设专用的移动式做药房,做引药时必须在移动房内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各涉爆单位的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都必须到矿民爆办进行登记、培训、笔迹备案、办理证件,如有变动的人员及时到矿民爆办进行申报、更正、注销、登记、备案、培训、发证;严禁未经登记、培训、笔迹备案、持证的人员参与放炮“三联锁、三签字”和从事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涉爆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隐患排查、上报、治理的闭合管理,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经常不断的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管理到位、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及时向矿和矿民爆办汇报,联系整改,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的隐患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立即报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使用手持机、上报卡、个人卡的单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运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统、手持机、各种上报卡、个人卡,不得发生因个人失误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停机、锁机等现象。
第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矿民爆办、保卫部每年不少于两次(上、下半年)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人员,民爆物品使用申报计划人、审核人员、背药工、参与民爆工作安全员进行民爆业务、民爆知识、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等培训,年初列出培训计划报矿职教办,职教办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五条 矿安监处、矿民爆办、矿保卫部、矿民爆管理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要求,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各业务部门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深入车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我矿民爆管理工作的状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针对性的开展民爆物品管理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事宜,对重大的隐患问题要及时与矿联系整改。各涉爆单位都要服从接受矿民爆办对全矿民爆工作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统筹安排部署有关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单位、民爆成员单位、监督检查部门要齐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推诿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矿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矿鼓励全体职工对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为进行检举、举报,设立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检举、举报电话:7022637、7022212,对检举人给予保密、保护,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此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二【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做法
施工生产中所使用的爆炸物品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如果管理使用的好就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管理使用的不好,被不法分子掌控和利用,就会危害公共安全,引发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社会政治的不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项目自上场以来,始终将爆炸物品严格管理、严密防范、趋利避害,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发挥着巨大的生产力作用。
一、隧道工程概况
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法
隧道施工难度大,爆炸物品使用量大,同时在周边有许多铁矿、金矿等矿山企业,涉爆案件时有发生,社会环境极为复杂。项目自上场以来,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威胁,为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万无一失,项目部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建库,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网络组织,明确领导责任。
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工作副职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安质部、物资部、涉爆'五大员'、涉爆作业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涉爆作业队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为强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环节的责任目标,建立了严格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网络体系责任制度:
1、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为了加强对隧道施工过程的全方位监督,项目部投资四十万元在炸药库、隧道内安装了两套监控装置,并同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台进行联网,坐在值班室便可以直接监控到掌子面的作业情况;为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购置了专门的运输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并派政治可靠的押运员进行押运;为防止在领用、清退环节发生爆炸事故,为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配备了9套防静电服,在雷管库安装了静电放置器,增强了硬件保障。
2、现场副经理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对爆炸物品使用的追溯制度进行全面监督,认真核查每一个环节,确保安全的使用爆炸物品。
3、安全总监负责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协调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事宜,组织检查炸药库、爆破点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题会议的召开,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安质部长负责编制《爆炸事故预案》、《爆炸物品盗抢预案》《火灾事故预案》等,并组织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总结经验,同时组织对'五大员'进行业务培训。
5、物资部长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运输、回收、销毁手续的办理工作,同时对炸药库的业务进行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炸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好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原始记录的考核和控制。
6、驻项目公安民警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对炸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及炸药库和爆破点的治安检查工作,指导安全员对出入炸药库和爆破点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二)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项目从开工伊始,就结合社会上涉爆案件、重特大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案例进行加强教育培训,以案说法,以案警醒,形成教育制度经常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对依法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抓好'四个教育':
一是抓好新上场工程任务意义的教育。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等形式,对参建全体员工进行思想教育,使大家了解该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全身心的投入到施工中去。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项目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部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项目部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第6篇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第7篇 某煤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矿煤炭生产的必需品,同时是一种危险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不仅影响到我矿正常的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而且会影响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民爆物品一旦发生问题和案件不仅仅是一种刑事案件而且会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事件,波及社会各个角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民爆安全不仅是一项管理责任更是政治责任。民爆管理坚持“民爆无小事”,确保民爆安全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不发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xx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安全一号文件》、《矿安全一号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考核细则适用于我矿各单位,重点是各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及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员、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主管单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员。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类别分为四类,一类单位通风区,二类单位物流中心、三类单位丈八区、西四尺、工程区、运输工区、回收区,四类单位选煤厂、主提升队。
第三条 各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爆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xx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各涉爆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民爆责任制和责任制落实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凡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各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并依照《xx集团违反内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 每年初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与各涉爆单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涉爆单位要与本单位的涉爆队组签订民爆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每个涉爆人员和参与放炮“三连锁”、“三签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单申报表计划、审核人员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责任到单位、责任到队组、责任到部位、责任到各个环节形成至上而下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工作到位、人人有责、层层把关、奖罚有别、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民爆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涉爆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民爆管理安全无事故、无案件,不让一枚雷管、一两炸药流入社会。
第六条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一号文件和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对“1.4.2”安全管理模式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七条 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间组织矿民爆领导组成员、办公室成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依照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对各涉爆单位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评定,责任兑现,达到标准要求给予兑现奖励,达不到的给予处罚,年底各涉爆单位要做好责任书规定内容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全年达到100分的一类单位兑现8000元,二类单位兑现2000元,三类单位兑现1600元,四类单位兑现1000元;95-99分兑现80%,90分-94分兑现60%,85分-89分兑现40%,84分以下不予兑现,60分以下对等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的责任,年终检查验收情况与日常检查情况相结合,将每年的民爆年终检查、验收情况列入民爆档案管理,作为单位全年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对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涉爆人员、涉爆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直管人员,各级民爆管理人员、民爆领导组成员、民爆领导组成员单位、民爆领导组办公室成员、专职民爆督查检查人员、民爆巡逻、巡查人员和坑口民爆检查室人员给予责任兑现奖励。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xx集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有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x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及责任制考核细则》和矿与各涉爆单位签订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随意行事。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项目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减少违规和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经项目安保科审核,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根据各班组需要上报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二条:专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掌握“三品”安全操作程序,严格遵守“三品”进出库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专管员职责。
第三条:专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感,严禁擅离职守或脱岗、漏岗、喝酒、吸烟或携带其他火种,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对库区内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果断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安保科。
第四条:“三品”库房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文物古迹、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高压线,通讯设施等,库房专用,严禁库房内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存放,严禁混存,库房应设在防潮、干燥、通风良好,门、窗严密,库房牢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装卸炸药、雷管、导火索应在白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挤压、拖拉和碰撞。
第七条: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离运输,分离管理、严禁混装、混放。
第八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时,严禁司机和押运员吸烟。
第九条:运输车辆内严禁混装其它物品(易燃),不准搭载无关人员,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条:司机和押运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运输、安全防护、灭火常识。
第十一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车辆,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严禁爆炸物品日晒、雨淋和丢失。
第十二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严禁车辆停放在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文物古迹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中途停车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危险品运输证,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必须按指定日期到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在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卖、借、送、炸鱼、做私人交易,违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领取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出库手续后方可使用,每次发放应根据当日爆破作业量大小发放,违规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领出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入库。
第十六条:施工结束后,专管员应及时对炸药、雷管、导火索进行彻底清查和核对,购进数量要等于支出加上剩余数量,如果剩余数量较多,要及时把炸药、雷管、导火索交专管部门进行保管,严禁在工地或基地仓库存放,发现有流失,散落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追回。
第十七条:爆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具备爆破资格证,方可上岗,实施爆破作业中,应做到清点炮数,发现哑炮或其它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指派专人及时安全、有效排除。
第十八条:实施爆破时,应严格按爆破操作规程作业,仔细勘察爆破现场,特别时对周围人畜、车辆流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爆破现场应有专职安全员和指挥员,并佩带明显标志和指挥标志,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爆破。
第十九条:安全员必须定期对现场炸药、雷管、导火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调整,安全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及操作程序者,发生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9篇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中铁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的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规定。
1)、管理
1、各工区(工区经理)负责人对本工区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2、逐级逐人签订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实行检查追究制。
4、库房看守、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洒嗜好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禁止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
5、爆破员、安全员、看守员、保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6、各工区要将涉爆人员名单上报审查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7、严格清退制度,禁止将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区宿舍或藏匿、买卖、馈赠他人,换取他物,一旦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对当日当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未经批准,将本工区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区使用。确需要调配的经公安分处同意,物资部门开据内部调配单,方可办理。
9、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10、库房要按照规定建设,配备灭火、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避雷设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严禁库房超标准存放。
11、库房看守、保管员不得少于三人;配备防护器材。
12、库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2)、使用
1、严禁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业时,放炮要有作业记录;每炮完毕,爆破作业人员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交安全、值班人员签字后备查;记录数字要大写。
3、安全人员要核查领取到现场的爆炸物品是否与申请数量相符。
4、装炮过程中,严禁烟火、严禁撞击、严禁使用铁器捣炮眼;严禁一边钻空一边装药。
5、每排炮作业完毕及时将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库。
3)、申请领取
1、由工区按照每周使用计划量,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工区长(工区经理)签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门签字备案后到物资部门开据出库通知单,保管员凭物资部门开据的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发放。
2、库房保管员对出库爆炸物品要严格登记,按照要求详细登记编号和数量,严禁漏登或不登。
3、每个工区(班组)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人员专人至库房领取爆炸物品,专人签字。
4)、购买办理使用手续
1、根据施工需要,定点设库;统一标准建库。
2、爆炸物品由局指统一采购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统一办理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10篇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管理事项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12篇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第三条 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并完善岗位、班组以及企业达标实施细则,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含生产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负责全面推进和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达标;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销售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章 管理制度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安全规程和各工序、各岗位操作规程应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安全监管规定,适应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变化。规程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等要求。
第九条 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第四章 区域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划分生产、行政、辅助和生活等区域,并有清晰的分区界线和明确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区域安全巡查。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通。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起爆器材类生产区与工业炸药类生产区应设置有效隔离及门卫。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鼓励应用智能化门禁系统。进入生产区、试验(销毁)区和总仓库区的人员必须穿戴纯棉质或防静电衣、帽、鞋(雷管区域必须穿防静电鞋),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同一生产区存在工业炸药类和起爆器材类生产线时,不同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应配发有明显颜色区别的衣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工(库)房生产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五章 作业现场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源标识管理制度,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危险源标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等。
第十五条 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现场不得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并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鼓励创新和采用先进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第六章 工艺技术及设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确保检修周期内无故障运行。要进一步完善设备维修制度,严格维修程序和设备维修维护档案管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第七章 风险管控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企业主要风险因素、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工作状态、周边及社会影响因素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采用'危险点巡视卡'等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要针对技术进步、工艺调整、设备更新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应对设备故障、动力系统异常等突发情况的专项措施。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报警、紧急停机的相关制度,根据工艺技术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主要工序设置手动应急报警按钮,在关键危险工序设置紧急停机装置。
第八章 岗位培训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健全和完善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培训制度,积极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突出岗位技能操作培训,提高培训实效;应根据工序安全生产特点、岗位要求及员工素质等,充实相关培训内容,强化员工的危险源辨识、故障排除、应急处置等技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严格现场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熟练掌握工艺流程、工艺技术特点、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自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