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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5 09:24:22 查看人数:36

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基本要求

3.1氧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安全、保卫、设备、总务、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2管道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要求、各种气瓶技术特性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

3.3气站应建成能遮阳、遮雨、通风良好的结构,有良好的防雷设施,房内严禁烟火,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期内,周围20米内禁止热工作业,气站周围做好严禁烟火的标识。

3.4站管理部门和气体使用维护部门应建立有关安全管理须知和操作规程。

3.5送气站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压力表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的防爆型压力表。

3.6管道气瓶站内不准放置任何可燃物品,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有禁火标志。

3.7操作工禁止穿有铁钉的鞋及可能引起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3.8操作者在使用中必须经常对管道气情况作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输气使用。使用中必须确保管道和连接口不漏气,天然气和乙炔接口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接口胶管必须牢固(用铁线或卡马绑好),接口管附近不得随意动火。

3.9管道总送气站内气瓶放置要平稳,预留人行通道,任何高压连接阀不得有漏气现象(包括瓶咀与管道口之间),减压表输入气压情况必须正常。

3.10禁止戴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3.11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

3.12使用人员不准任意修改气压调节阀,如有故障应交由专业人员修理。

3.13操作者在作用中发现气瓶管道有漏气现象和其它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供气,并报有关部门修理。

3.14空瓶写上标记或放置在空瓶区域,牢固堆放在一边,不得妨碍任何通道和造成某些隐患。

3.15天然气万一发生泄漏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内,应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入内,消除泄漏后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再测爆测氧合格后,才能解除警戒。

3.16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集中送气站内。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乙炔、氧气使用、储存管理规定

1 乙炔、氧气的使用

1.1 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 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 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 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 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 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 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 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 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 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第3篇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氮气、蒸汽,特制定氧气、蒸汽、氮气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氮气、氧气、蒸汽压力管道。

3内容

3.1压力管道和设施,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

3.2压力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3压力管道上的阀门、电仪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现任人100元。

3.4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5富氧管道、设施之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6压力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

3.7压力管道、设施必须按时点检,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领导,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8压力管道、设施上仪表每年校验一次,排污阀每半年清理一次。

3.9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严禁烟火,保持各调压阀组平台整洁、干净,无杂物。不得在氧气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10压力管道上防腐、保温层必须完整,无破损、跌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设备科,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11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攀登,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篇 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挂牌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现场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2.编号

各车间单位现场使用的皮管、头尾两头必须分别挂牌,指定编号的标牌,各车间单位编号如下:

1.船体车间为:ct­­------xxx

2.舾装车间为:xz------xxx

3.电装车间为:dz------xxx

4.轮机车间为:lj------xxx

5.船台车间为:ctt------xxx

6.动力科为:dc------xxx

3.要求

3.1各车间单位将氧、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编号于10月30日以前报安保科备查,(标牌自做,规格30㎝x60㎝的金属牌,编号打印)。

3.2各车间每月对所挂牌必须有专人检查,凡损坏、丢失、模糊不清的及时更换,各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必须经常自检自查,车间、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对检查的各种皮管必须有记录并负责。

4.处罚

4.1安保科安全员每天对现场施工的各种皮管挂牌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挂牌或模糊不清或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每根违章皮管扣款50元)。

5.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0日执行。

6.记录

sf-qr-222-08《车间(科室)皮管检测记录表》

第5篇 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1

1.氧气应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箱槽。

5.槽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氧气瓶应设有防振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阳光下爆晒,夏季露天施工时,应搭设防晒棚、罩。

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它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乙炔瓶距离不得小于5米。

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气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

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螺丝。

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气加热,严禁用火烧。

第6篇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规定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估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7篇 可燃气体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内;

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 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

6.2.2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 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医院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瓶装医用氧的使用,加强氧气瓶的管理,确保瓶装氧气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氧气瓶为我院固定资产,由氧房统一负责对我院所有氧气瓶建档、保管、定期检验,定期养护等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二、科室护士长根据本科室的实际需要,固定一定数量的氧气瓶在本科室以备加床病人、危急重病人使用,固定科室的氧气瓶清单经护士长和氧房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留存氧站备案。

三、各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应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每天检查钢瓶氧气使用情况,悬挂“有氧”“无氧”标识。发现无氧钢瓶应及时与氧房进行调换,确保需要吸氧病人能够及时使用。

四、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五、氧气瓶为特殊设备,氧房和使用科室应妥善保存,严格管理,钢瓶如丢失的,由保管科室负责赔付。

六、氧气瓶只准在医院各病区内、救护车辆上使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套取、私自外借、换、充装氧气瓶行为,违者按私收费处理。确需借用氧气瓶到院外的,需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并预交1000元/只押金后方可借出,借出的氧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充装其它气体、改变瓶体设置、颜色、用途等,否则应作为废瓶处理,借出的氧气瓶一个月内必须归还,逾期不还或废瓶的将扣除押金。

七、用氧科室除固定一定数量的基数氧瓶外,如果有临时需要增加的,电话通知氧房,由氧房值班人员填写科室临时使用氧瓶报告单,交当班护士签字接收,护士长确认。科室临时借用的钢瓶应在五天内归还氧站。

八、每月的20日氧房对瓶装氧气购进量、各科使用量、库存量进行盘点,每月汇总瓶装氧气消耗报表经护士长、分管院长签字后分别报药剂科、核算办。

九、氧房应加强对氧瓶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和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各种手续规范。不定期对全院氧瓶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查找、发现、处理存在的隐患,确保氧气的安全使用。

祥云县博爱医院

第9篇 氧气瓶、中心供氧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团市委创建青年文明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青年文明号文件,结合历年各项综合考评,进行自查和总结。青年文明号工作的开展主要以信用建设为载体,将诚信社会、诚信患者、诚信员工的理念贯彻到每个员工的思想里,努力做到“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现将我中心创建青年文明号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1)首先把加强理论学习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素质、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为首要任务来抓。坚持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做到时间到位,人员到位,内容到位。以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认真进行政治学习,订阅了团刊《中国青年报》,学习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提高青年文明号创建理论水平,把信用建设提到讲政治的高度。

(2)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提高职工对“诚信社会、诚信患者、诚信员工”的认识,意识到:诚信守诺,爱岗敬业是展示我系统青年文明号争创一流的时代风采,发扬我中心团员青年艰苦创业的精神风貌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倡行业新风的精神支柱,更是爱党爱国、实践“****”的具体体现。落实以“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为载体的青年文明号回访活动。

(3) 开展“号户”结对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助万家活动,把服务从岗位延伸到社会。到社区调查,上门服务义诊及开办免费健康知识讲做44次。

二、加强管理,争创典型。

1、中心主任亲自挂帅,亲自抓管理、服务及人才建设.

2、创建活动有主题,有声势,挂横幅。做到青年文明号、机关效能建设和行评工作紧密结合,创建工作做到“五个有”:有报道、有专栏、有活动室、有检查、有总结等。

3、按规定把承诺内容、服务公约、监督电话、监督台等上墙公布。

4、员工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工作场所美观整齐、服务效果良好。

5、院内环境优美,门前绿化美化,整洁卫生。

6、开展青年医师岗位技能竞赛。主要对青年医师技能操作规范为主要项目,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今后,我们在开展青年文明号争创活动中,要立足实际, 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创建活动更上一层楼。

2023年8月

第10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因在近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各施工单位机修厂在使用氧气和乙炔时,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此行为给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各施工单位机修厂氧气和乙炔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进行氧气、乙炔焊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若各机修厂聘用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进行焊割作业,一经发现将给予聘用方500元/人次的罚款,并要求其清退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焊割作业。

2、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氧气和乙炔运输贮存时必须加瓶帽及钢瓶护圈以防摔坏瓶阀,严禁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进行同车运输,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4、氧气瓶和乙炔瓶阀门应使用专用工具开启,严禁使用凿子、锤子等非专用工具开启。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5、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若未按要求进行遮护,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6、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与动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11篇 氧气乙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因在近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各施工单位机修厂在使用氧气和乙炔时,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此行为给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各施工单位机修厂氧气和乙炔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进行氧气、乙炔焊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若各机修厂聘用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进行焊割作业,一经发现将给予聘用方500元/人次的罚款,并要求其清退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焊割作业。

2、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氧气和乙炔运输贮存时必须加瓶帽及钢瓶护圈以防摔坏瓶阀,严禁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进行同车运输,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4、氧气瓶和乙炔瓶阀门应使用专用工具开启,严禁使用凿子、锤子等非专用工具开启。违者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5、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若未按要求进行遮护,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6、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与动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12篇 医用氧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械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械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三)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械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住院部,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械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1 目的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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