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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奖惩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2-06 17:00:02 查看人数:84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

第1篇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 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2 奖励原则

2.1 奖励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2 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3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1 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3.2 积极参与火灾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3 做好防火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3.4 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工作,制止违章行为,表现突出的;

4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应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4.1 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4.2 违反消防管理制度,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或消防器材周围堆放物品的;

4.3 对行政部提出的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4.4 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的;

4.5 外来人员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不听劝阻的;

4.6 发生火警火苗事故瞒报或谎报的;

4.7 违反重点部位(配电房、油罐等处)防火规定、携带明火或危险物品的;

4.8 谎报火警未造成后果的;

4.9 在易燃易爆等重要部位场所违章吸烟或未经审批使用明火的;

4.10 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 故意损坏各类消防器材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2 违反防火规定使用电热器,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13 有上述违章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还应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作经济培偿,并按国家消防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篇 化学化工系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保障实验师生人身安全及实验室的安全,搞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泄密、防灾害等事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工作,设立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成立防火组织,落实到人。

二、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三、电气线路、导线类型和绝缘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自动保护装置,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四、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五、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六、凡使用有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实验时,实验室的废弃物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丢。

七、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热、烘干、蒸馏所用仪器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八、实验室内不准抽烟,不准煮食物(实验除外),不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随便带人参观,不准在实验室通道堆放杂物,保持畅通无阻,便于疏散。

九、每个实验室由该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责任人担任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操作或不利于消防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实验室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水源,锁好门窗。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十、每个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在合适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积极配合保卫处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每学期要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十二、下班或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断电源、水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3篇 某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第4篇 专业森林消防队管理规定

为规范队伍管理,提升战斗力和凝聚力,结合扑火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分工

驻县城专业森林消防大队由县防火办直接负责日常各项管理工作。驻乡镇三支消防分队分别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管理,财务开支随时向县森林公安局报账核销,防火办负责队员的学习培训和扑火调度指挥。

二、基本准则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队员要全天候开通手机,保持联系畅通。

(二)火情就是命令,无论在任何时间,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命令后,确保请假在乡下人员3.5个小时,请假街内人员20分钟内归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工作训练和扑火救灾战斗中,不得旷工或临阵脱逃,做到忠于职守,轻伤不下火线。

(四)大队长、教导员和各中队长是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指挥员,在日常工作和扑火救灾战斗中,坚决服从指挥员的调遣和指挥。

(五)遵纪守法,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犯罪活动、不接触不健康出版物和网络。

(六)刻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全面达到考核标准。

(七)认真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尖子和文化标兵。

(八)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热爱集体,关心队友。

(九)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礼貌待人。

(十)严于利己,影响队伍整体形象的事情不做,影响队伍形象的话不说。

三、请销假制度

(一)防火戒严期内全体扑火队员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队员因临时确需到街里办事,由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但时间不超过3小时,并填写请假条,归队后及时销假,凡不填写假条或不及时销假的,按擅离营区或请假不归队处理。

(二)有事请假1天以上由防火办批准,并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手续,假条存放在大队长处,以备查用。

(三)正常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3天(防火重点时期一律不批假),每超1天扣30元。如队里漏报、瞒报或私自批假,除按时间扣发队员工资外,还要扣批假人的工资。

(四)非防火重点时期,街内人员要回家就寝的,必须填写请假条,交中队长处。中队长每月将本队请假条上交大队长,保存备用。每天晚九点后方可请假回家就寝,早八点前必须归队,归队后到中队长处销假,中队长每天向大队长报告不能按时归队人员,大队长要做好记录。

(五)正常情况下,严格控制请假外出人员比例,备勤人员每日不低于实在位人员的93%。

(六)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段一律停止批假,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局批准。

四、大队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冬季6:50  夏季:6:20)

听到起床的哨后,全队人员应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冬季:7:00-7:30 夏季:6:20-6:50)

除了节假日、休息日外,大队每日要出早操,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担负公差和经大队领导批准的病号,可以不出早操。

听到出早操的哨后,各班、中队立即到指定地点集合,并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队清点人数向大队长报告,由大队长或大队值班员负责带队出操。对不按时到操的队员,迟到1次批评教育,全队大会做检查;两次及以上按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处理。

(三)、整理内务、洗漱和卫生(冬季7:30-8:00 夏季6:50-7:30)

1、收操后按分工区域搞卫生,整理内务,值日人员对楼道、卫生间、学习室、浴室、营区环境进行清扫,且全天坚持做到及时清扫,确保室内干净整洁。大队每周六上午组织一次大扫除。

2、队每周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内务流动红旗,班长负责每班日常卫生督导检查。

(四)开饭(冬季8:00-8:30  夏季7:30-8:00)

听到开饭的信号后,以大队统一带到食堂前整队,规定进入食堂的顺序。做到坚持饭前一支歌制度。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操课(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一周训练工作计划

时间 星期 早 上午 下午 晚

星期一  体能训练 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队列训练 军体拳一套、 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 点名

星期二  5公里 俯卧撑 队列训练、军体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队列训练 单腿深蹲 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 自由活动、洗澡 点名

星期三  体能训练 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扑火安全知识学习、演练、登山 收看收闻 读报 点名

星期四 跑步 队列 队列训练、军体拳、10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 车辆工具器材擦拭保养、登山训练 收看收闻 乒乓球、洗澡 点名

星期五  5公里 队列 灭火机具启动与保养、单兵技能培训演练、军体拳二套 政治理论学习 队列会操 收看收闻 读报 点名

星期六 跑步 卫生 大扫除 考核比赛 个人卫生 收看收闻 自由活动、洗澡 点名

星期日 跑步 卫生 个人卫生 趣味活动 订食谱 环境卫生 班务会 收看收闻 讲评一周工作

第5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6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

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 火 检 查

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 筑 防 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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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2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 ,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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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 的

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7篇 电力消防管理规定

各电力单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办法。下面以某变电所制定的管理办法为例,介绍一下电力消防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及措施。

《某变电所电力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

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v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及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奖罚

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办法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装置、线路敷设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五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面积不得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库内采暖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入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八条 库房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木材、纸包装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柜限量存储,其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绝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三条 库房电气开关应单独设置在库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开关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第十五条 仓库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乱拉电线。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仓库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按台消防安全有关明火作业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八条 仓库及周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不得堆放物品,严禁堵塞。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2】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当然是为了确保超市仓库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超市员工要遵照超市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规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规定,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定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定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9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10篇 某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车辆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冬保温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以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七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必须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定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贮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八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九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11篇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防火安全管理网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办公室为消防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加强火灾隐患查处与整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举报火灾隐患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 公司各单位、驻公司施工、服务单位;

(二) 公司全体员工;

(三) 各类聘用人员、来厂办理业务、实习、务工、住宿等人员。

第三节 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班组、工段和分厂(处室)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将防火工作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个人,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一)签订消防责任书。

(二)各部门设立义务消防组,义务消防员有以下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做好消防知识普及工作。

3、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及各部门所配置的灭火器材数量、品种和用途,并予以维护和保养。

4、检查和督促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5、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警,事后协助办公室保护好现场,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查处火灾隐患,指导各单位火灾防范工作,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组织消防技能知识培训和宣传。

第十条对储存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仓库,地面应采取防火花静电措施、建筑物防雷击处理;能产生自燃、各类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性质相抵触物品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分库储存,并标明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领发、装卸、运输、使用化学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到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严禁操作人员穿戴金属钉鞋和产生静电的衣服。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的仓储部位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如电焊气割等)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单位填写动火申请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消防安全机构实施监督”的程序办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场所必须按规定配齐各类消防设施,落实管理责任人;储存易燃易爆的物品库房,必须做到防火间距和物品堆放高度符合要求,照明线路安全规范,照明使用防爆型灯具和装置;机动车辆及工程机械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工程防火设计须按法律法规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配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消防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如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齐的或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使用。

第四节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联系消防设施的安装、配置、更换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对过期的消防设施及时更换,并作好检查记录,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对各部门区域配置灭火器时(包括手提式及手推式),须就数量、型号等资料交所属区域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所属区域部门须对本区域内之灭火器进行监管,以避免出现遗失等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须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利于火警疏散,防止人流阻塞,并依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仅供消防用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含挪动位置)、拆除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之责任;属个人所为的,则根据情节予记大过之纪律处分直至解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用途而使用消防设施,必须于使用后之24小时内,递交〈消防设施使用报告〉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消防设施使用报告〉后,须及时跟进相关事项及补充/更新消防设施。如报告延迟提交,须由所属部门提交延迟原因之报告(需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提出预防措施),并追究相关负责人之失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检查:

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池、消防栓(包括水枪、水带、水阀)、应急灯、消防通道等;

2、检查的周期: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每旬检一次;

3、检查要求:

(1)灭火器的检查:表压低于绿色区域或一经开启过的灭火器,必须及时冲装;

(2)应急灯的检查:打开应急灯,灯亮为正常,不亮则须充电或维修;

(3)消防沙池的检查:无杂物,堆放配置齐全,无油类污染:

(4)消防栓的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消防箱内是否漏水或潮湿,水带是否潮湿或腐烂,水枪接口是否完好;打开水阀,看出水是否正常,其供水情况每次抽检,抽样时应避免重复抽取邻近上月己抽过的样品;

(5)检查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有无占用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在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上,签上检查人,检查日期和检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保障相关设施的放置符合以下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放置于规定的红色灭火器箱中,并保证易于取用;

2、手推式灭火器,安放于特定的红格内,红格规格:500mm(长)×700mm(宽),并保证易于取用;

3、配电箱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并在地面扫上红色斜线方格,表示禁放区,规格:1200mm(长)×1200mm(宽);

4、因特殊原因而建在花池旁的消防栓,其花草高度不能高于消防水箱最底部,而其它消防栓旁之范围,严禁摆放任何物品,以便于取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在依此制度对消防设施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隐患,必须及时填写〈消防隐患整改通知单〉,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单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工作,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申请复查,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时限内完成的,必须报办公室审批。

第五节 火灾扑救与应急回应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规定:

1、由办公室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办公室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开会部署和明确分工,由办公室统一指挥进行消防演练;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结构

1、总指挥—副指挥—值班领导—蔬散组—后勤组—消防组—抢险警戒组

2、职责

(1)总指挥:负责整个事件过程的现场指挥和统筹报告调查,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组织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下达事后恢复生产指示。

(2)副指挥:负责第一时间报案,事故现场人员紧急调配和援助,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人员有组织地进行扑救、疏散,事故后的通报、联络以及事后向总指挥提供详细调查报告并按总指挥批示恢复有秩序的正常生产,如总指挥不在时可代替其行使指挥权力。

(3)值班领导: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反馈或处理及有险情时负责联络工作。

(4)各小组组长: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有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5)各小组队员:具备良好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组长。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时各职能组责任:

1、消防组

定义:参与直接灭火扑救的人员。

职责:紧急进行灭火行动,竭力维护险情控制局面。

2、后勤保障组:

定义: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准备好灭火器材及时提供给消防组,以及在事后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护理。

职责:迅速搬运灭火器材、防护用品等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事后负责火灾现场受伤人员的护理我作。

3、组织疏散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或消防队报警,接到疏散指示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

的指挥人员。

职责:及时报案并组织现场其它人员迅速、有秩序地撤离现场到达安全地带,清点人数。

4、抢险警戒组:

定义:在突发事件过程中,为减少事故损失进行物资财产转移及确立事故现场警戒线的人员。

职责: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展、蔓延快速进行物资财产转移,确保将事故损失为最小状态并组建事故现场警戒线。

第二十九条 事故等级

1、a级:险情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且险情扩展迅速,可直接统计其重大损失影响到人身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

2、b级:险情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控制,但可在有效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且险情对财产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外界力量援助进行扑救的重大事故。

3、c级:险情可通过现场消防人员大力扑救,得到控制的一般性事故。

4、d级:险情只是突发性较高,可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控制的较小的事故。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员在日常点检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时发现有破损现象即予修复或补充,发现消防隐患即予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火灾,就时工作人员立即通过呼喊、电话进行报警,同时拿取灭火器或者联接消防栓快速进行自救,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任何单位和人个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二条 听到报警后,义务消防队立即各就各位,投入处险运作。在扑救火灾过程中,为了制止火灾蔓延和减少损失,可以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火灾扑来后,消防主管单位应当开展火灾调查,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第六节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对行为人实行赔偿、考核和行政处理:

(一)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违反禁令携带火种、吸烟、未经批准和落实防火措施动用明火的考核-200分。

(二)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仓库、场所动火无安全措施,又不听劝阻的考核-200分;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100分;

(四)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干扰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治安处罚的考核-60分;

(五)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考核-100分;

(六)随意玩火,造成火警的行政处分;

(七)故意挪用、移动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30分;

(八)埋压或者损毁消防栓、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经消防管理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50分;

(九)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考核-30分;

(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居民区、公司停放的考核-100分;

(十一)毁坏移动警示牌及安全装置的考核-100分;

(十二)乱拔火警电话的考核-50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或行为人予以赔偿损失、考核责任人和行政纪律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丢失的考核-50分;

(二)无火警随意使用消防器材的考核-30分;

(三)毁损消防器材设施的考核-100分;

(四)灭火器材未保持清洁的考核-10分;

(五)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灭火器的考核-20分;

(六)灭火器失效未及时上报更换的的考核-50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司考核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所对消防管理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消防器材登记表(一)

隐患整改通知单(二)

隐患整改回执单(三)

灭火器检查标签(四)

消防封条(五)

消防安全责任书(六)

第12篇 和园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正家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1.0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消防管理规定。

2.0消防安全责任

2.1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处主任为公司各管理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如下:

2.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1.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1.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1.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2.1.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2物业管理部安全主管为公司本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护卫主管为公司各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5督促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2.2.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3公司全体员工为义务消防员,公司义务消防员组成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2.3.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3.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在《小区工作日志》上登记,并报管理处填写《整改通知单》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情隐患。

2.3.3管理处消防器材设备,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填写《消防栓检查表》,填写灭火器《检查标签》,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2.3.4熟悉各小区的具体情况,消防措施,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2.3.5接到火灾报警后,到现场确认,自己能处理的及时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0消防安全管理:

3.1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3.2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3.3本小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本小区内燃放烟花、炮竹。

3.4安全使用石油气,石油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3.5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3.6各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

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3.7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并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气阀,立即扑救。

3.8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主管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消防部门处理:

3.9.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3.9.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9.3不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3.9.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3.9.5擅自挪用灭火器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3.9.6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

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

3.10.1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3.10.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

3.10.3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4.0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1内容:

4.1.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1.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1.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2要求:

4.2.1公司各管理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2.2管理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和演习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2.3公司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0相关文件与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02aq《巡查记录表 》

**-007aq《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020aq《消防器材检查表》

**-021aq《消防栓检查表》

**-022aq《消防检查合格封条》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十二篇)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1 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2 奖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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