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食堂管理规定内容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bai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bai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bai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 ℃或低于10 ℃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2篇 公司职工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工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指职工食堂在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的过程和标准。
2职责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服务员负责执行。
3内容
3.1餐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
3.2食堂每日用完后的菜墩、菜刀必须放在适量的消毒液中进行浸泡,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不能进行浸泡的不锈钢桌、不锈钢架等用具必须定期用适量浓度消毒液进行擦拭。
3.3使用后的餐具要及时的清理残渣,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3.4回收分类:职工个人就餐完毕后,把餐具拿到残物台将剩饭倒入残物回收桶中,服务员将餐具分类回收到洗消间交给洗碗工。
3.5去残浸泡:洗碗工用百洁布刮掉餐具表面上的大部分残渣、污垢,放入浸泡池中浸泡5―10分钟。
3.6刷洗冲洗:清洗时,在水池里放入5―10/1000的洗涤剂,将洗洁剂搅拌均匀,用钢丝球将餐具刷净。餐具清洗干净后,用流动水将餐具内外冲净残留的洗涤剂,放入控水池把水控干。对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用清水冲洗,进行消毒后,方可再用。
3.7消毒入柜:餐具沥干水汁后,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的餐具不得用毛巾、餐巾擦干。消毒后的餐具统一放在专用碗柜内,摆放时底应朝上,口应朝下,摆放要整齐,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防止用具重复污染,并对碗柜定期清洗和消毒。
3.8保洁:餐具消毒、入柜结束后,锁好柜门和洗消间门,避免人员流动引起污染,每餐售饭前半小时将已消毒餐具由固定通道传送到售饭间。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食堂管理员进行检查与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解释权归总务管理处。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3篇 某西校区学生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西校区学生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证广大师生的健康,食品卫生是最重要的环节,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是每一个经营承包者和从事食品工作人员必须要作到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卫生习惯直接影响到食品卫生的质量。所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范行业道德,用《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来约束与卫生条例不相符的各种行为,保障就餐师生的身体健康。
1、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每年更换一次,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库房卫生要做到防鼠、防蝇、防漏、防尘、防霉变、防乱堆放,做到地面清洁,货物存放整齐,器具加盖,防止粉尘落入,经常勤扫、勤看、勤查、勤动,检查有无霉变和堆积生成的污垢及鼠迹和杂物。
3、操作要做到:未摘洗的毛菜不准上案切配,切配好的菜品上菜架摆放,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存放要分开,刀、墩等物摆放合理,垃圾桶要加盖,切配完毕后菜墩要立起防发霉,地面要整洁、干净。
4、个人卫生要做到:上岗前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系围裙,要保持工作衣帽干净、整洁。便后要洗手,工作期间如患有急性传染病(如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皮肤疾病等)要及时治疗,治疗期间不允许上岗。
5、工作期间严禁打闹,严禁对食品咳嗽、打喷嚏。工作服不允许穿到公共场所,不许赤脚穿凉鞋和拖鞋上班。严禁在操作间吸烟、随地吐痰,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女同志不允许戴手饰等上班,工作服要勤洗、勤换。
第4篇 医院食堂招待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食堂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医院职工用餐和来客招待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招待费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审批申报程序,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具体由分管院办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统一审批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招待内容招待的内容包括来客用餐、水果、烟酒等。
二、 招待标准
1、 主要领导来客来访招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 班子成员(不包括院长、书记)招待费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 元;
3、 职能科室(院办、医务科、财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科、总务科、微机室、医保办、药剂科、器械设备科、保健科、保卫科、信息科)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
4、 涉及医院全面性检查来客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中、晚餐按50元/人(不含酒水),陪同人员标准相同;
5、 涉及医疗纠纷来客(工作人员含保卫科)招待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来客中、晚餐按40元/人(不含酒水),工作人员中、晚餐20元/人;
6、 特殊情况工作人员用餐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待院办统一安排,早餐按8元/人,中、晚餐不得超过20元/人。
三、 招待管理
(一) 用餐招待
1、 招待业务来客实行对口申报。即哪个职能科室的业务由哪个科室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报。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请求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填写招待申请单。所招待的费用从规定的金额中扣出。申请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由申报人持申请单到指定地点就餐,并将派餐单交于食堂,结账时附于账单后。用餐申报人员必须在申请单和食堂菜单上填写金额(大写)后签名。
2、 招待申请单必须事先取得。如分管领导不在办公室,应电话请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领导应交待院办开具申请单。凡无申请单的,医院一律不予报销,由医院食堂自己承担。
(二) 招待用茶、烟、水果、点心等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办理,如在食堂购买,食堂应及时、确保质量,填写好购物清单和物品一并送往院办,申报人应验收(数量、单价)后签字。
四、 招待费用公开食堂每周一应将上周所招待的点菜单、招待申请单、购物清单送到分管院办领导签字,并由院办做好统计表,每月初将上月各科室开支的费用公布。当月超支科室,下月自觉节约开支,年终超出部分列入医院年初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五、 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用餐场合,陪餐人员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单位形象。
六、 本规定自起执行。
第5篇 某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定
第6篇 物业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zz城服务中心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的物品采购管理程序,保证所采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特制定zz城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负责物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zz城服务中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分管领导、服务中心经理逐级负责物品采购的审批。
第五条分管领导负责对所有物品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食堂主管负责制定月度采购计划及零星、急需物品采购计划。
第七条食堂仓管员负责采购和验收工作,包括与供方联络供货、验货、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审批
第八条采购员负责于每月月底,根据仓管员的《库房物品盘点清单》制定下个月物品采购计划,填写《物品需求计划表》,报食堂主管处审批。
第九条食堂主管将所报采购计划汇总后,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采购员通知合格供货商供货。
第十条对于零星、急购的物品,部门可即时填写《物品需求计划表》,并于'备注'栏中注明'零星、急购'字样及申购原因,经授权人口头同意后实施采购,次日按规定补办采购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以报告形式逐级上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西丽山庄管家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
第五章采购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根据经批准的《物品需求计划表》,采购员通知指定的合格供方进行供货。
第十三条 无法在合格供方处购到的零星、急需物品可在其他供方处对实物质量验证后实施采购,但其后补签的《物品需求计划表》需经管理中心审价。
第十四条 采购物品由仓管员与相关专业人员联合进行验收,合格物品入库。
第十五条 验收时根据公司发放的供方价目表对价格进行核对,验收结果记录在《物品验收记录表》中。
第十六条 《物品验收记录表》由仓管员保存,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验收人员及时标识和隔离,更换或退货。
第六章物品领用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 由申领人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的《领料单》到仓管员处领取相关物品。
第十八条 仓管员需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对物品的进库、出库、库存状态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合格供货商的物品采购由管理中心与合格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由仓管员核实供方提供的送货清单、核实无误后,仓管员在《付款申请清单》上签字确认,由合格供方提供每月发票、送货清单及经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清单》交给出纳,经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付款。
第二十条 在临时供货方处进行的零星、急需物品采购,由采购部门与临时供货方即时结算,经办人以临时供方为单位填制报销凭证,附发票、送货清单、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付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丽山庄管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7篇 职业中专食堂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为加强食堂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点,以服务广大师生为宗旨。食堂工作由食堂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食堂工作遵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上级行政部门及学校对食堂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食堂必须证照齐全。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从业健康证和其它相关从业合格证;食堂必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知识培训、操作规范培训、服务意识培训、消防安全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及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四、食堂应保证师生饭菜安全卫生、质优价廉。食堂提供饭菜的品种、价格由学校和托管饮食服务公司共同协商制订。
五、为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以及价格合理,食堂必须制订一系列的食堂操作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如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采购验收制度、库房管理和冷藏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操作间管理制度、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配餐间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食物中毒处理预案、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托管饮食服务公司每日常规工作必须进行登记,保存相应的工作档案记录;同时,学校食堂管理员每日定期检查食堂采购入库、工作规范、服务质量等食堂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登记,保存相应的检查档案记录。学校食堂管理与托管饮食服务公司定期进行沟通。
七、食堂的设备设施应建立维护制度。每学期开学及期末等时间定期进行设备清点。非正常使用及损坏设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照价赔偿学校损失。
八、食堂应建立师生膳食工作委员会。必须定期对师生进行满意度调查,反馈食堂工作质量,改进工作。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8篇 s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1)
为了规范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安全、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 食堂用餐规定:
1、用餐标准:局机关食堂每天为局工作人员提供三餐,其中早餐1元、午餐2元.、晚餐各1元。
局机关食堂不接受外来人员就餐。
2、用餐时间:早餐时间为7.30-7.50,午餐时间为12.00-12.30,晚餐时间为下班半个小时以内。
请所有局干部就餐人员按规定时间用餐,超过规定时间不再供餐。
3、就餐人员实行报饭制度:每天上午10点、下午4点前将各部门的就餐人员数量上报厨房。
用餐需使用局总务统一印制的餐票,食堂人员见餐票付饭,严禁用现金代替餐票。
严禁外带,就餐一律在餐厅就餐。
4、公务接待有局办公室安排,填好接待单,做好登记,接待标准和陪客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5、就餐人员要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喧哗闹事;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扔杂物,倒饭菜和废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打饭,不得乱扔食物,就餐完毕后,应将食物残渣倒入指定的垃圾桶中,并将餐具洗涮干净,放入碗柜;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用品。
不得随意损坏。
6、就餐人员尊重重食堂工作人员,如有意见应向总务反应,不
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需穿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和防滑的平底鞋。
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头发干净整洁,不留长指甲,定期检查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餐饮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应礼貌待人,不与就餐人员发生争吵,积极提高饭菜质量。
3食堂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饭菜质量,每周饭菜要多种多样,做可口的饭菜。
要自制手工纯碱馍,要自己压面条。
4、食堂工作人员平时要保证厨房和大、小餐厅的卫生整洁,做到工作台面以及炊具、餐具干净整洁,无污点。
5、食堂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检查电源、燃气、门窗是否关好,确保安全。
局机关食堂管理规定(2)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给干部职工提供方便、节约、卫生、优质的服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食堂管理
第一条 机关食堂的宗旨是:坚持“服务第一”,努力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法官培训接待和干部职工生活,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第二条 机关食堂由行政装备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事务。
食堂运行中的一般事项由行装处协调解决;重要事项视情况汇报主管院长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机关食堂的人员招聘、物品购置、材料管理、食谱安排、就餐标准、费用核算均由行装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机关食堂采用独立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即所购餐料全部投入使用,不盈利,做到帐目收支平衡。
日常经费由管理人员按机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干部职工存贮消费数额合理预算后,每月初填写经费申请表,由行装处处长审批并呈送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财务核拨。
第五条 机关食堂设立经费、料、物等管理账目。
会计建立经费总帐、食物分类帐和粮秣帐,出纳建立经费明细帐和食物明细帐。
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为加强对食堂的管理、经费核算、物品采购、消耗等事项的监督,成立由行装处处长、管理人员、厨师、各部门内勤组成的食堂监管工作小组,定期征求就餐者意见、建议,强化对食堂各环节的监督,增强食堂运行的透明度。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七条 机关食堂每个工作日供应早、中、晚餐,供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培训人员等就餐。
第八条 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就餐实行单位补助为主,个人承担为辅的补助方式,就餐者持院内统一配发的储值卡刷卡结账,年底储值卡结余归个人,院里补助结余归全院职工所有。
第九条 采取吃则补助,不吃不补助的方式,每人每月按23天计算,早餐3.5元(个人负担0.3元),午餐6元(个人负担0.7元),下午就餐人员按成本价供应,由个人平均每人4元。
每人每月早、午刷卡各23次,若家属、子女就餐或带走饭菜,每餐最多刷卡三次,晚餐不限。
第十条 晚餐的就餐者须在每天5:00以前向食堂预定。
食谱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上级来院工作人员、下级来院汇报工作人员、本院有关会议及培训人员就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早餐时间为7:00一8:00;午餐12:00—13:00;晚餐5:50—6:50;超过时间一般不再供应。
第十二条 就餐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在餐厅内猜拳酗酒,不擅自进入操作间,不与厨师及服务人员发生争执。
要讲究卫生,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等要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倒入洗涮池。
洗涮
碗筷要节约用水。
遇有问题及时和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解决。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原材料由管理人员和厨师采购、登记后交厨师入库,当月核算、记帐。
采购时要严把价格、质量关,做到帐目健全、清楚。
每季度决算、年底总决算。
并向全院职工公布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要及时入账,选购食品要按照好中选优、价廉物美、勤采勤购的原则,进行选购、登记、验收、入库,合理保管。
出库时根据使用情况登记核算,严格把关,杜绝铺张浪费。
保持库房整洁,谨防潮湿、霉变、鼠害等。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厨师、服务人员采用聘用制。
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扣薪或解聘。
第十六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烹调技术,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做到饭菜品种花样多,色、香、味俱佳。
视季节和货源情况,及时调整菜单,定期进行运行分析,改进不足。
管好用好餐厅固定资产、设施、服务用品和消耗用品,定期保养设备。
设备出现故障要随时报告管理人员。
不准外借物品和私自安排人员用餐。
第十七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洗手剪指甲。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体检,并有合格的
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聘用员工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法》,把好饭菜质量关,对食堂储存的食品要经常查看,防止腐烂变质,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做好防火、消毒和安全用电、煤气等工作,按规范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 操作间肉类、菜类等食品及刀、案、抹布等用具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
每顿餐后由服务人员及时打扫餐厅和楼道卫生,每周星期五下午彻底打扫食堂卫生,对食堂用具进行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机关食堂运行情况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9篇 食堂就餐管理规定办法
食堂就餐管理规定,就餐也是一种礼仪文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食堂就餐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食堂就餐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公司食堂就餐管理,保证员工就餐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餐时间
1、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2、就餐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食堂就餐,超过时间自行负责解决。
3、如因工作需要推迟就餐时间,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办公室,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二、伙食费用
1、伙食费统一标准,暂定为公司员工每人4元/餐(员工承担2元/餐,公司补贴2元/餐),开壹餐,每人扣生活费50元/月,开全两餐,每人扣生活费100元/月。
开壹餐,每人每月扣生活费50元,开全两餐,每人每月扣生活费100元开壹餐,每人每月扣生活费50元,开全两餐,每人每月扣生活费100元
2、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临时有客户在公司食堂就餐的,由部门负责人到办公室登记。
三、用餐管理
1、在食堂就餐人员一律服务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讲究道德。
2、就餐餐具公司统一发放,就餐员工每人一套(钢盘2个,钢饭叉1个),自行保管,餐具如有遗失需交10元/个餐具费。
3、就餐人员要做到文明就餐,自觉排队打饭菜,不准帮忙代打、拥挤、插队,如发现有违者给予处罚10元/次。
4、饭堂就餐不准赤臂,必须穿着整齐,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违者罚款10元/次。
5、剩余饭菜不得随意倒在桌上、地上或水沟里,必须倒入指定地点, 违者罚款10元/次。
6、用餐后要清理桌面上的饭菜,请自觉倒入指定的桶内。
如有违者罚款10元/次。
7、所有就餐人员一律不准在食堂以外的地方就餐,如有违反罚款10元/次。
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办公室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打架。
否则视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和开除处理。
食堂就餐管理规定【2】
为提倡节俭,杜绝浪费,规范用餐行为,营造清洁、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餐时间
1、员工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07:00— —09:00 午餐:10:30— —13:00 晚餐:16:30— —19:00 夜宵:23:00— —24:30
2、除按行政班时间上班的员工外,其他岗位的员工须实行轮岗就餐制,确保不空岗。
二、就餐卡
1、就餐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办理发放。
员工如遗失就餐卡须及时向人事行政部报失补办,补办前的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员工须承担工本费30元/张。
2、员工须凭员工就餐卡就餐,如有无卡强行就餐者,记较严重违纪。
3、员工就餐卡仅供员工本人使用,如有转借他人使用者,记较严重违纪。
三、就餐管理
1、员工须自觉爱护食堂内的餐具及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2、员工用餐后须将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不得把餐具带出食堂。
3、员工须自觉珍惜粮食和食物,按需取餐,杜绝浪费。
如有浪费食物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3.1每浪费一次食物,罚款50元,年终考评分数扣一分。
同时:
3.2浪费一次食物的,一年内工资不得晋级、职位不得晋升;
3.3一年内累计浪费食物两次者,两年内工资不得晋级、职位不得晋升;
3.4一年内累计浪费食物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劳动合同》期内工资不得晋级、职位不得晋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原则上,食物不得带出食堂食用,如有特殊情况,经食堂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如有违反者,记一般违纪。
5、员工应自觉遵守食堂就餐秩序,取用饭菜须依次排队,不得争先恐后,不得插队。
6、员工应自觉维护餐厅的清洁卫生,须保持桌面清洁,不得乱倒乱吐饭菜残渣。
员工用餐后须将残渣倒到餐厅的垃圾桶内,如有乱倒乱扔者,记一般违纪。
7、员工就餐完毕应及时离开食堂,方便其他员工使用餐位。
8、员工食堂内严禁吸烟,员工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大声起哄、吵闹,要做到文明用餐。
9、员工在食堂就餐须文明着装,不得赤膊或穿着沙滩短裤、拖鞋、短背心等不雅服饰。
四、检查职责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抽查,每月轮值一次,轮值顺序为: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客服部、工程部、安全部。
2、对违反本规定员工,由各部门负责人当场签发《违纪过失单》,报公司审批处理。
五、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生效。
此前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食堂就餐管理规定【3】
为加强**职工餐厅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餐厅岗位设置
(一)职工餐厅下设办公室,设餐厅管理员、会计(兼保管员)、出纳(兼采购员)各1名。
(二)餐厅灶间设厨师2名,服务员3名。
(三)职工代表5名。
二、餐厅管理规定
(一)就餐办法。
1、餐厅办公室制作餐卡,各单位根据用餐人员数量自行领购。
2、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中午必须回职工餐厅就餐,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原因,以便餐厅合理安排用餐数量。
3、就餐时统一使用餐厅托盘,自选饭菜。
4、就餐者持餐卡先划卡后领取饭菜。
5、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准在本餐厅就餐。
6、除集体加班外,公休日一般不安排就餐。
(二)就餐时间。
1、餐厅开饭时间为中午12:00-12:30,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
2、因公不能按时就餐者,应提前通知餐厅留饭。
(三)就餐人员十项守则
1、就餐人员应尊重餐厅工作人员的劳动,做到文明就餐。
2、就餐人员必须到餐厅就餐,不得将食品带到办公楼内用餐。
3、就餐人员应自觉服从餐厅人员的管理。
4、餐厅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
5、爱护餐厅的公共设施及公物,饭菜及餐具不得带出餐厅,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凳。
6、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插号,不得将餐卡转借他人使用。
7、讲究卫生,自觉保持餐厅的整洁,不得将饭菜汤等洒泼在餐桌、椅、地上,残余饭菜应倒入指定的容器里,餐具放在指定的存放处,做到人走桌地两净。
8、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根据个人饭量领取饭菜,不得少吃多要。
9、餐厅内严禁酗酒。
10、用餐后不得在餐厅内长时间逗留。
(四)餐厅工作人员十项守则
1、餐厅工作人员按岗位分工进行工作,做到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团结一致,搞好协作。
2、餐厅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3、工作人员不得私拿、私分、私吃餐厅主副食品,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奖金或工资,直至辞退。
4、餐厅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换工作衣帽。
5、餐厅工作人员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离岗。
6、应保证准时开饭,并在开饭五分钟前做好一切准备。
7、在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8、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惜餐厅用具、设备。
9、监督用餐人员是否存在浪费等行为,敢于制止并向管理员汇报。
10、餐厅工作人员在职工开饭后用餐,用餐完毕要马上整理卫生。
三、餐厅管理方式
1、职工餐厅实行专人负责,民主管理,餐厅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饭菜质量,降低伙食成本。
2、餐厅管理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征求有关饭菜质量、口味、服务态度、卫生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采购材料入库前,保管员必须验收,履行签字入库手续。
入库后要加强保管,分类存放、分类记帐;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发货制度,保管员凭厨房领料单发货,由保管员和领料员两人签字出库。
4、认真贯彻《卫生食品法》,把好病从口入关,生食和熟食分开,食品和原料分开,防止污染,防止肠道传染病,杜*物中毒的发生。
5、广泛征求意见,每周订一次食谱,按照食谱调剂伙食,要经常变更饭菜花样,搞好主食和副食的搭配,保证干部职工吃饱吃好。
6、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非伙房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禁止传染病者入内。
四、财务核算规定
1、餐厅办公室要加强餐厅的经济核算管理。
2、财会人员应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簿及原始凭证。
3、应建立健全库存物品明细帐,做到帐物相符,不准有帐外物品。
五、卫生管理规定
1、健全卫生制度。
餐厅工作人员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2、地面、墙面、天棚、烟罩、门窗、工作台、用具保持洁净,无灰尘、无蛛网、无污染。
3、严格厨房卫生要求,按规定卫生标准执行。
4、食品按“四隔离”要求存放,严格交叉污染。
灶间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5、禁止加工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
6、垃圾要入桶盖好,及时清理外运。
7、积极消灭四害,及时喷药、拍打,消灭苍蝇、蟑螂、老鼠等虫害。
8、工作时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常洗常换保持洁净,禁止穿拖鞋。
9、从业人员不准留长发、带戒指、染指甲。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10、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
六、库房管理规定
1、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领料完毕后,领料人应立即离开库房。
2、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有毒物品。
3、一切出入库的物品,都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5、库房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库房内的物品不准私自外借和私自送人。
6、库房的钥匙由保管员妥善保管,不准随意交给他人。
7、库房内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8、库房应经常性的进行除虫、灭鼠工作,以保证库存物品不生虫,无鼠害。
9、库房的各房间应配齐灭火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
10、库房每月盘点清库一次。
七、岗位职责
(一)餐厅管理员岗位职责
餐厅管理员在办公室领导下,全面负责餐厅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餐厅工作计划,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指导、督查餐厅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
2、负责组织餐厅工作人员本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餐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的措施标准。
4、全面负责餐厅的食品卫生及工作间卫生的管理监督。
5、负责餐厅的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
6、负责伙食调剂,审定食谱及接待工作。
7、负责市场调查,对采购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8、负责拟定炊事设备、设施的添置和更新改造计划。
9、协调餐厅各环节的工作,妥善解决和处理各种矛盾,维护餐厅人员的团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餐厅会计岗位职责
餐厅会计在餐厅管理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餐厅的财务工作。
2、负责餐厅的资金管理,成本核算。
3、按期提供餐厅的各种统计数据和报表。
4、负责餐厅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资产,每月盘库。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餐厅出纳岗位职责
1、在餐厅管理员的领导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餐厅的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2、负责将餐厅应收的款项收款入帐。
3、负责支付各项餐厅应支付的款项。
4、负责审核发票、入库单的正确与否。
5、负责餐厅的现金保管和安全工作。
6、负责餐厅的考勤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采购员岗位职责
1、根据采购计划或主管领导的安排,做好主、副食品、调味品、炊具、什品的采购工作,及时采购回所需物品、原材料。
2、熟悉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拒绝采购发霉、变质、腐烂及被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原材料。
3、搞好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价格、货源渠道,保证所购物品及原材料质优价廉。
4、采购的物品及原材料必须当天填好入库单,交保管员验收入库。
5、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手续完善,结算及时准确。
6、积极参与餐厅管理,主动提供市场信息,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化的采购建议。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保管员岗位职责
1、对采购的食品及各种原材料做好验收入库,需过秤的要过称,需计件的要核对清楚。
2、库内食品及原材料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标记明显,建立原材料进出帐簿,保证帐实相符。
3、同类材料凭领料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好发料工作。
4、库内常备食品、原材料储备有定额,及时做好申购计划。
5、要加强所存食品、原材料的管理,确保不生虫、不霉变,防止腐烂变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6、定期做好物资清点。
7、不得擅自存放个人物品。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服务员岗位职责
1、服务员必须具备正确的服务意识,具有良好的仪容仪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接待能力。
2、每天餐前必须将餐厅的桌椅、地面等擦洗干净,无灰尘杂物,餐具要进行全面消毒洗刷。
3、就餐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卫生。
4、下班前检查是否关闭水龙、电源等,并整理好所有用具。
第10篇 食堂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一、使用煤气之前必须将食堂的窗户、大门打开;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
⑴ 、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
⑵ 、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
⑶ 、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
⑷ 、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二、 使用煤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煤气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三、 定期检查炉具、煤气管线是正常;怀疑煤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煤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有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四、 发现煤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
⑴ 、立即关闭煤气开关。
⑵ 、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⑶ 、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
⑷ 、打报警处理。
五、 送气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⑴ 并检查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
⑵ 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
⑶ 、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
⑷ 、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⑸、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⑹、保证贮存煤气不得超过两瓶,将贮存煤气降到最低,确保安全。
第11篇 公司员工食堂管理规定-8
公司员工食堂管理规定8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遇事要请(销)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三)遵守财经纪律。员工就餐一律收(缴)饭菜票,禁止收取现金。炊事人员按规定每月交缴就餐费,严格登记手续。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进库的物品。
(四)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员工的监督。
(五)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不贪小便宜,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公家或个人),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六)做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七)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八)安排好员工就餐排队问题,缩短排队时间,按时开膳。每天制定一次食谱、早、午、晚餐品种要多式样,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可事前有预约和通知。
(九)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十)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12篇 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三十条: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教工食堂、校园商店、小吃店承包合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
17.卫生监督意见书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三十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全国人大)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8国务院)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国教委、卫生部)
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卫生部)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2-8卫生部)
6、《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卫生部)
7、《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9-20教育部、卫生部)
8、《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11-2卫生部、教育部)
9、《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8-2年卫生部)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7国务院)
第四十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2.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4.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6.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7.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未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2.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4.接到监管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九章 关于中小学校内开设商店(小卖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职业学校(除寄宿制学校外),一律在校内不能开办商店(或小卖部)。
第四十五条: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店及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第四十六条:三证齐全的商店经营范围确定为有定型包装的食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更不能出售烟、酒等。
第四十七条:商店及小卖部不得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及伪劣食品,价格要合理,并随时接受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类中小学要加强对商店及小卖部的管理,不能由私人承包经营,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导消费和促销活动,校墙外商店和小卖部不能开前后门,形成进出校园通道。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学校后勤社会化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对未按照规定标准管理学校食堂的学校,蒲城县教育局将责成学校停办食堂,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学校食堂将联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