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 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 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 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 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 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 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 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 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 施工工作区域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 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 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
11、 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 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13、 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各式各签订交底工作。
14、 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15、 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16、 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17、 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著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18、 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步著,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分明。
19、 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20、 抓获偷饭盒者,发给奖金20-50元或酌情奖励。
21、 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22、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调合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对 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23、 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经理签字,由财会室从每月工资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规范
办公场所
1、办公室、宿舍、食堂、澡堂、厕所卫生条件差,私拉乱接线路、有明接头,开关插座损坏、漏电、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有安全隐患的劣质电器等。发现一处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2、火炉取暖、使用电炉等存在安全隐患。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食堂储存或出售过期食品。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扣1-2分。
4食堂炊事员个人卫生差,工作中佩戴首饰、蓄长发、指甲长(染)、穿拖鞋,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扣0.2分。
5、夏季食堂无防蝇设施,食堂内苍蝇密度大。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6、生活区院及食堂内垃圾处理不及时,乱堆乱放。发现一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7澡堂管路破损(缺淋浴头)无法正常使用或排水管道不畅等。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8、白天办公室或职工宿舍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开灯照明,夜间门锁后室内灯亮。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扣0.2分。
二、加油站
1、在加油区域吸烟、堆放易燃物、动火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未安排可靠的现场监护人。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2、加油站工作人员穿戴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3、安全标识设置不醒目,未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随意挪动,未定期检查、更换灭火药剂。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5、各种机动车辆未按先后次序加油,抢道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6、加油车辆未做到先熄火后加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7、加油员先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发现一次罚款200,扣0.3分。
三、软件管理
1、建设工程开工前未制定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为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者、职能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每缺一项或不完善罚款100---200元,扣0.2---0.3分。
3、未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无制度执行记录,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元,扣0.2---0.3分。
4、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假记录、错记、代做记录、代签名字。发现一处罚款100---300元,扣0.2---0.3分。
5、各种操作规程未向个人贯彻学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案未贯彻落实,无实际演练情况记录。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3分。
6、无操作证、驾驶证等而上岗作业。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扣0.5分。未持证上岗,发现一人罚款50元,扣0.2分。
7、无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部培训教材、培训考核档案)新从业人员(或新入厂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规定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等。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8、不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或隐瞒迟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三、采剥工程管理
1、采场工作平盘的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台阶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平盘应平整,按规定标高采掘,每30米范围内高低差不得超过0.5米;台阶坡面应平齐,采完不得出现1.5米的伞岩。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3---0.5分。
2、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采装、运输、穿孔设备的安全作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采区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平盘同时作业的两相邻挖掘机中心线之间的最小距离为30米。
【2】、相邻上下平盘同时作业的两挖掘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为40米。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300---1000元,扣0.3-1分。
8、采场、排土场、运输主干道未定期洒水降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9、冬季未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未采取防滑措施行车;雨雪天气危机行车安全时,未停止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0、正在装载的汽车未采取制动措施,司机将身体伸出驾驶室外,装车过程中司机及其他人员上下车检修车辆。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停留。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1、排土平盘应平整、无积水、无明火,排土场工作面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300元,扣0.2---0.5分。
12、沿排土工作台阶坡顶线应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3、在排土平盘的运输道路上不得有危及行车安全的积水、积冰或散落的大块岩石。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100---200,扣0.2---0.3分。
14、卸车时,汽车应垂直排土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土墙;推土时,严禁推土机、装载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5、排土场卸载区未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闲聊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16、每年雨季前,未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未制定当年的放排水计划和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7、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该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防止水进入滑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18、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和漫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19、内、外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300元,扣0.2---0.3分。
20、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设置边坡监测网并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对影响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1、内排土场最下台阶的坡底线与采剥工作面采煤台阶坡底线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米)。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300元,扣0.3分。
22、采煤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未填充,处理前未在其周围设置栅栏及警示标志。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23、在未经处理的采空区上设置设施及停放设备。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4、设备在采空区相邻区域作业时,不听从采空区管理人员指挥。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5、设备进入采空区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采空区经过处理并确认已经冒落;
【2】、经过采空区管理人员允许;
【3】、有作业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款300---500元,扣0.3---0.5分。
25、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未经煤矿企业许可,闲杂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26、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业的。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扣0.2---0.5分。
2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等)。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28、在爆破区域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扣0.5---1分。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2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灭火器)、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扣0.3分。
30、酒后驾驶设备、车辆;采坑内作业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1、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2、车辆溜车发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33、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4、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发现一次(辆)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35、自卸车举斗运行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6、不按秩序排队、抢先装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7、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0米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38、空车未让重车、下坡车未让上坡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支线车未让干线车、有让路条件车未让无让路条件车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39、自卸车、指挥车在运输道路上行驶时未避让正在作业的工程机械设备或正在洒水的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3分。
40、汽车倒车或装车时,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1、自卸车为按指定地点卸载、乱排乱弃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2、冬季在坡道、弯道洒水过多导致车辆打滑的。发现一处罚款300元,扣0.3分。
43、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扣0.2分。
44、交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扣0.3分。
45、驾驶车辆、拉运设备不按规定行驶,超车超速的。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扣0.2---0.5分。
46、自卸车举斗检修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扣0.5分。
47、普遍规定:
【1】、对整改不力,重复发生的处以加倍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排除隐患。
【2】、所有罚款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第3篇 江九中学安全管理条例
九江中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学校和相关处室负全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按“分片、分类”双线负责制: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包干、谁负责”责任制;实行校领导、处室包片,干部包校负责制。
第五条各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教师具体负责。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确定一位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中心小学备案。安全工作联络员要相对稳定,确须变动的要及时补报。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辖区内安全情况,要迅速准确地传达上级和单位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饮水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和市“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有主题安全教育活动。
第九条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通过兴办知识竞赛、征文、文艺汇演、手抄报比赛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安全制度和督查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围墙、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学校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并完善。建好安全工作台帐,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中心小学安全办公室。
第十七条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学校应立即进行修缮,险情较重,维修资金较大的,及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或当地政府。
凡经县教育、质检、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一类危房和没有修理价值的危房应立即拆除,有维修价值的二、三类危房应及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
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幼儿园电源插座应距地面1.6米以上,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吊扇。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允许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六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预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严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七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禁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应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有关要求,学校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学校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和承包人员必须参加卫生、教育部门联合举办食堂管理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保持校园内有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学习环境,坚持每天清扫,每周大清扫制度。对因校外原因影响学校的空气、噪音污染,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争取尽快解决。
第八章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住校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对自己在校外联系住宿的学生,学校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和房主严加管理,建立校外住宿生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
与公安、工商、交通、城建、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中心小学,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一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按照上级规定做好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十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小学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要求,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4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本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国家总理*特制定了详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详细的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5篇 某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怎么写
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1.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2.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3.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和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4.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
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部门级资源的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5.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
6. 各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7.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删除。
8. 校园网各 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9.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园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
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盗用他人账号;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第6篇 中学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中学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1、 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 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 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 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 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第7篇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本条例由分公司工程管理(质安)部贯彻执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对于出现工班因违反《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规定而对其进行罚款的情况,所开具的处罚单款项可结合成本、财务意见,在施工班组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纳入对劳务班组考核标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将施工班组列入黑名单。
第二条 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有下列行为,按照以下相应的处罚条款执行。
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月1日、15日在现场对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会议,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承包人罚款500元。
2、工人进场前,班组必须为工人办理工作卡,未办理工作卡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进入的要提前在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处登记签字后才能进入,并作“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有其他公司标志的服装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的电器设备及线路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进行安装,并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规定要求配置,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凡经检查发现每处罚款500元/次。
6、现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无证作业人员每发现一次处1000元罚款,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负责,任何人不得乱动电器设备设施,对违章者处以每次2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规范架设及使用的(例如:电线拖地、电线搭设混乱、电线脱皮、地拖线没有插头),一经发现对工人罚款50元,对相关责任班组罚款500元。
8、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严禁高空向下抛投任何物体,每发现一次罚款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
10、对“四口”和临边防护要与施工作业同步,对已防护的设施要人人爱护,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则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次,并对已破坏和损坏的设施要及时重新整修。
11、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动火,并清理施工部位下方可燃物品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12、对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毒面具设备要人人爱护,不得乱搬乱动,违者罚款500元。
13、对机械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非本机械操作人员不得动用机械。吊车吊物要由专人持证上岗指挥,任何人不得乱向吊车司机发放不安全信号,违反者将罚款500元。
14、各班组责任人及班组管理人员对现场机械、机具加工、切割要进行交底,对每栋使用机械、机具加工、切割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形式签名确认并上报项目部留底,对未申报使用机具加工、切割进行罚款,班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班组责任人罚款500元(采取一警告二罚款三加倍重罚及辞退该施工人员处理)。施工所有切割片、砂轮片、磨光片等耗材和安全带、防护镜等劳保用品必须由各班组提前填写采购申请单,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统一采购,按照申请单到仓库统一领取,费用由班组承担。经常检查了解机械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严禁机械、机具“带病”运转、随意改动机械安全装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对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15、各施工班组的垃圾必须按照现场规定的地点堆放,绝对禁止往外架上倒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且责任施工班组负责清理该楼层外架上的所有垃圾;
16、工地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50元,班组长加罚100元;(现场指定位置设为吸烟区,放置烟头桶1个,桶内必须盛水)吸烟者必须把烟头丢入桶内,如发现未丢入桶内或乱丢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并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200元;
17、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提示牌、标语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对有意损坏任意拆移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8、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并停止施工作业,给予开除处理。
19、不准在施工现场嬉笑打闹、追逐,在施工现场乱涂、乱写、乱画,违者罚款200元,并清理好污染处;
20、严禁偷盗公司材料及物品,违者照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罚款3000元;
2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员内部或与外部人员发生打架,违者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1000元,打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班组仓库入户门未安装好之前晚上指定人员看管,并上报姓名、仓库位置、联系电话;(晚上睡觉不准使用蚊香,不准用电,可用手电筒)并配备灭火器,如发现未配备灭火器,责任人罚款100元;
23、临水临电必须在一楼设置总开关,晚上下班后由保安关闭水电总开关,次日上班由各班组负责打开;应落实节约用水用电,人走水关,杜绝出现水泡、水流现象,否则罚款500元。
24、现场总仓及楼层工班仓库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吸烟,工人罚款200元,该班组负责人罚款500元。
25、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由管理人员指定堆放,严禁混堆混放,违者罚款5000元。
26、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堆放仓库,仓库内必须配备大型灭火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所用剩下油漆完工后及下班必须带回仓库,空桶当天晚上清理至楼下安全堆放,一经发现楼面上出现油漆,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27、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处罚施工班组负责人500元,并负责室内所有大小便的清理;如场地出现大小便而未发现当事人的,整栋每班组罚款500元;小便桶当天晚上由各施工班组清理下楼,倒入总包临时卫生间,大便位置在总包临时卫生间;
28、各栋负责清运垃圾的班组,每天施工安装后的包装纸皮、垃圾、废料必须当天清理至楼下指定垃圾堆放点,不准堆放在楼层,没按规定的罚款200元;
29、所有楼面垃圾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或堆放整齐,否则项目部直接派人员清理整顿,所产生费用均在相关班组当月人工费进度款中扣除,按150元/工日计算,并取消小工每月补助费用。
30、对已成型的工序半成品、成品除进行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管理保护外,每位工人在作业工程、工序衔接中和工具搬运过程中都要时刻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有意损坏,一旦发现,将根据损坏轻重程度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承担修复、返工及材料的一切经济损失。
31、现场班组同班组之间存在所有问题,由班组互相协调,存在问题不协调或协调不到位,各班组罚款1000元,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施工员协调解决;
32、各班组需要石材或石膏线厂家等供应厂家配合工作的,由项目部牵头厂家负责人到场,要求厂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相关班组进行全程监督跟踪。对有问题的厂家,但未及时把问题反映给项目部相关人员,视为没有问题,所有责任及后果由该班组负责,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33、针对后期施工,马桶、灯具、五金配件、木地板、墙纸、开关插座、户内门锁、地漏等工序在项目部未下达正式书面或口头通知之前而进行施工的,相关班组罚款1000元;
34、针对项目部对班组技术交底问题,施工之前班组必须同工人交底后再施工,如没有同工人交底施工,造成材料损失由班组赔偿,并处罚相关责任班组500元;
35、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点计划完成施工的或延误工期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36、施工班组长离开现场须要填写请假条向现场施工员请假签字、然后再由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离开,发现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的,每次罚款500元。
37、各施工班组的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能离开现场,如工班没有指定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上班时间一定要驻守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8、项目部召开施工班组工程例会时,施工班组长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例会的每次罚款500元,迟到15分钟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长已按正常程序请假的,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39、现场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对讲机通讯畅通,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呼叫5次以上而未应答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 如出现施工非法操作,使用不合格机具等安全施工不达标事故,被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处罚的,一切产生费用由责任班组承担。
第四条 以上条例若出现班组集体违反行为,按该项规定的个人罚款金额5倍加罚相关班组负责人。
第五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图纸要求进行放线、开料、保证材料损耗致最低,如无正当理由造成工程返工或材料浪费的(按材料损耗的价格)罚款。
第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在分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适用;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实施处罚权在分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 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生的违反国家法规、法制的行为不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违法者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治。
以上《条例》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到现场每一位施工人员,并遵守执行。且各施工班组之间相互监督,做好相关工作,由各承包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交底工作。
第8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二)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带1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 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 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作赔偿所有损失。
11、为保证安全用电,本工地每个职工一律不得使用电炒锅及以其它用电器,严禁电炉进工地,一经发现,没收电炉并罚款50-500元,宿舍内除队部拉接的电线外,一律不得私自接电线,违者罚5-100元。
12、罚款处理由安全员列出清单,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职工工资中扣除。
13、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班组长必须配合安全员做好各式各签订交底工作。
14、 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30-100元或视情奖励。
15、抓获破坏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发给20-5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16、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100元,或酌情奖励。
17、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着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18、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步着,发给奖金3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分明。
19、抓获在楼内大小便者,发给奖金20-50元。
20、抓获偷饭盒者,发给奖金20-50元或酌情奖励。
21、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22、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调合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对 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23、 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经理签字,由财会室从每月工资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项目部
第9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第10篇 装饰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装饰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必须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及做好安全准备工作。与安装工作有关的一切人员均须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以防产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来完成施工任务,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施工条例。
1、管理条例
1)全体安装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规定的劳动安全法规,树立“安全第一”观念,安全检查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和巡视检查;
2)全体安装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在沿楼层监边施工时,两柱之间须设有10mm以上多股绳索,作为供安全带系绑之用;
3)现场焊接时,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必须开具动火证,配有监护人员,配备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在焊接件下方设置防火措施;
4)使用的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的决不勉强使用;
5)密封材料使用前,所使用的溶剂要有安全包装,使用溶剂人员在施工中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严禁动用其他火种;
6)交叉安装施工时,上、下方须设防护装置,保证安全施工;
7)非持证人员不得进行电器维修、接电作业。
2、注意事项
1)专职安全员必须组织施工人员接受安全训练、进行安全教育;
2)每天早上必须召开安全例会,进行检查、分析、讲评、处理;
3)施工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材料码放整齐;
4)专职安全员应参加定期会议,以便安排作业及讨论安全工作;
5)未经许可不得将安全扶手、围栏搬走,如妨碍作业,则经负责人同意后可暂搬走,但在作业完成后,必须放回或装回原处;
6)吊运货物应委派牵引挂接装置牌照持有人,提升重量不得超过吊升机械或脚手架的额定负荷;
7)电动工具均须配备三相四线(其中一条接地并在每天开工前进行检查);
8)每天作业结束下班以前,施工监管员或其代表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当天作业情况;
9)必须认真检查各作业点,防止发生任何意外火警或盗窃;
10)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具或材料从高处坠落;
11)必须经常检查和维修各种机械和工具,尤其电焊机及电动移动工具。例如:电焊机、移动电具的绝缘橡皮电缆和接地的损坏情况;
12)使用火源时,必须事先申请办理动火证,配备监护人员及消防器具;
13)必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及工地安全守则,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发生灾难性意外事故。
第11篇 校舍校产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学校校舍校产的安全及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校舍的损坏及校产流失,特制定铜堡初中校舍、校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办公室是校产的管理部门。在校领导的统一领导监督下。学校校产的购置,管理,调配,检查、报废,一律由办公室办理。
第二条、所有校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固定资产帐定期和各小组保管帐及实物对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固定资产帐定期向学校上报。
第三条、全校各部门要在校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报废的全过程中,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加强计划,技术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校产的效益。
第四条、围墙、大门、楼房内墙、外墙、教室门窗、屋顶等为校舍安全管理范围。检查时间为每周一次。要有详细的记录(时间、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各部门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转移,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借外单位使用,确需转借或租借的,经校长审批。
第六条、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的可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废,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使用期满,且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 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已丢失。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学校统一处理,收回残值交财务处。
第12篇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谈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定
建筑工程一直以来由于其产品固定和单一,作业条件恶劣、结构庞大,高空作业多,施工队伍流动性大、参差不齐等特点,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内容复杂,难度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尤其明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该条例。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作业人员多且杂。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对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尤其重要。怎样的机构设置才是科学合理的呢?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章节内容的分析,我将施工单位在项目上的安全职责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统筹,二是履责,三是兼管。项目管理对应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项目领导层、职能部门管理层和现场作业层。项目领导层设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两个岗位,职能部门管理层设安全部长、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三个岗位,现场作业层设群众安全监督员岗位。
一、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灵魂人物,是一个项目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职位一般为项目经理,经理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成本等与项目管理相关一切内容。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任务多,责任重,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中众多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二、安全总监是安全管理机构的统筹人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在身,必须推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但作为整个项目的掌舵者,精力有限,抓大、抓多,必然无法抓细、抓实,所有事项不可能都能亲力亲为。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职位,作为项目经理安全事务助理,接受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职位就是安全总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用了19条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要求,规定了人力、财务、合同、材料设备、技术、安全等专业的安全职责。也就是说,一个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都有对应的安全职责。有职责就需要履行,也需要有人协调和监督。安全总监属于项目领导层,有督促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履职的职权。
安全总监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领导项目各职能部门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确保安全监督有效、到位,项目安全总监应专职,特别是不能由与安全生产有冲突的岗位人员兼任。安全总监应由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担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有能力和权力指挥各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安全职责。
三、安全部长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执行队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上即为安全管理部门,在各个施工单位的名称不同,有叫安全部、安质部,也有叫安全环保部的。安全部门负责人是这个机构的统筹者,接受项目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安全总监形成ab角关系。
安全部门负责人一般称为安全部长,具体负责项目安全事务的落实,主持项目安全部门的具体工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进行梳理和分解,安排项目管理人员逐项落实。联系项目各职能部门,维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向安全总监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四、安全工程师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技术担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的安全职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覆盖广、技术性强、专业性高,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很高,需要有扎实的安全管理技术基础的人员才能完成。
但是目前各地区对于安全员报考要求普遍偏低,主要就两条要求:一是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二是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低门槛导致安全员行业的人员技术高低不平,安全员队伍整体专业能力偏低。很多项目的安全员技术能力不够、经验不足,导致项目安全管理隐患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设立安全工程师技术岗,专职处理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通过设置岗位要求,将经验足、技术高的安全员从一般安全员中脱离出来,专职安全技术管理。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又可以培养安全技术人才,构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才梯度。
五、专职安全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力量
专职安全员也叫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完成责任片区的安全管理任务,主要针对具体的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对现场人员的行为、物的状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员接受安全部长的工作安排,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一线具体的执行者。
六、群众安全监督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延伸
在现场作业管理层设立群众监督员,是为了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安全管控。群众安全监督员,来自于项目作业层,使操作人员人员的作业行为一直处于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下。
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工点多,作业流动性强。一名专职安全员需要监管多个作业面,时间和空间上都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在一线作业人员中间选择一些安全意识、作业规范的人员,赋予安全监管职责,可以时刻的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作业环境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职安全员监管不连续的漏洞。
第13篇 焦化厂外委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 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第14篇 矿井提升安全注意事项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问题经常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对于各个环节的安全制度规定也必须做到位,现就矿井提升运输安全做出相应规定,来规范日常工作。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第15篇 总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奖惩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劳动保护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l安全规定:
1)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总包管理;
2)工人进场必须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无条件接受门卫检查;
3)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
4)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5)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手续齐全,并认真做到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时执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交底应及时报总包安全科备案;
6)施工人员必须从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严禁翻爬栏杆、围墙、脚手架等行为;
7)电焊机必须双线到位,防护罩齐全,焊把线、电源线无破损,并配备防触电专用焊机电箱;
8)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9)重大危险源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作业环境不良,不得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业;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保证防火措施到位;
12)脚手架、机具、用电等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标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及tn-s供电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现场、生活区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大喊大叫,急跑打闹;
3)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私拉乱接、使用明火及各类电热器具;
4)爱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测量、照明、ci标识等设施设备,违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处罚;
5)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任何人随地乱扔垃圾、烟头、杂物等;
6)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货车进入;
7)严禁赌博、酗酒、嫖娼。
l文明施工规定:
1)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经总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及时做好每天的工完场清工作,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站内,并保证施工现场内整洁、道路畅通;
3)所辖区域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打扫干净。
l消防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开具动火证并报总包安全科备案;
2)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北京市防字(81)002公安部《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有防火措施;
3)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铭牌标明,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分包队伍及其他班组电气焊施工作业,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分包队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6)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
7)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必须到总包安全科备案,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手续;
8)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9)分包单位所在施工区域内必须自备足够数量消防设施。
10)材料码放整齐后,及时配置消防器材。
11)严禁私自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
l治安管理规定:
1)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分包单位携带的各类物品必须到总包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退场时不予办理放行许可手续;
3)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4)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5)分包队伍集体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携带家属、小孩,禁止卧床吸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负;
6)办公室、宿舍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7)遵纪守法,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分包队伍要在承包项目完成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花名册及出入证交项目办公室,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规定
1.1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严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标明产品规格、使用部位、数量。制作过程中,坚决杜绝大料截小,长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计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将钉子及时拔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钢管、螺丝、扣件、拉杆要及时收集整理。
1.4边角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圾圾运到堆放地点。
2) 钢材堆放规定
2.1原材料堆放要严格按照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分类堆放,并设置物资标识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2.2制作半成品、成品的堆放要严格按照材料的外观尺寸、使用部位整齐堆放,并设置产品标识。
2.3下角料的堆放要选择合理区域,根据下角料的规格型号整齐有序堆放,废料要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移交材料部门处理。
3)架管、密目网的堆放规定
3.1外架搭设剩余的钢管、密目网要及时堆放到材料堆放区,不可现场到处乱扔。
3.2 钢管堆放区要按照钢管的长短、搭设堆放架,整齐堆放。
3.3 拆除后的钢管扣件要及时涮漆、检修,密目网要用水清洗。
4) 安装使用的材料要严格按照规格型号搭设码放整齐,现场使用剩余的材料要及时收回整理。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措施
l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措施:
1)各分包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进场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总包单位参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擅自安排工人生产的,每发现一位罚所在单位50元,遇上级部门检查被处罚的,该罚款全部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次;未扣帽带的罚款20元/次;高处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次;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元/次;
3)发现有穿拖鞋、赤背上班的罚款50元/次;
4)在施工现场吸烟的罚款50元/次;
5)非机电作业人员私自动用机、电设备,发现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施工作业前,班组长未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
7)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交底施工违章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对所在班组罚款100元;
8)私拉乱接用电器具(含各类电热具、炊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10)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第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发现第二次开除出工地;
11)在检查中发现电箱内有杂物、漏电保护器失灵、电箱未上锁等行为的对维修电工罚款50元;
12)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0~500元,情节恶劣的开除出工地;
13)在施工现场随意从高空抛掷杂物的,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4)未经安全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经允许同意拆除,但事后未及时恢复原样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5)临边、洞口及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施工的罚款50-200元;
16)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的,对肇事者罚款500元,承担所有医药费及对方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000元,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7)未向安全部门申请动火手续,私自在施工现场动火或防火措施不到位的,罚款100元/次,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18)在电焊、气割作业中,发现双线不到位,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及与明火安全距离违反规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9)脚手架搭、拆过程中,施工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罚款50元,搭设不符合规范规定和要求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20)宿舍内聚众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并处罚款200元/人;
21)违反以上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总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22)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 施工现场材料奖罚制度:
1)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200元;
2)半成品、成品无产品标识罚款100元;
3)下角料堆放不整齐罚款50元;
4)废料垃圾未消除罚款50元。
5)私自或随意挪动材料区内消防器材罚款200元:
● 消防管理奖罚制度:
1)未经允许私自挪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罚款300元。
2)破坏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罚款500元。
3)如发现有人损坏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奖励200元。
l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措施:
1)对在本年度工作中,无安全违章现象的班组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无安全违章现象的班组长一次性奖励300元,所属工种的工长奖励500元;
3)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100-300元奖励;
4)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奖励200~1000元。
附: 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分包单位极力配合甲方项目部安全科。分包单位自签收日生效,并严格执行和监督管理。
注: 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制度,总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0元罚款。
2、未尽事宜,总包将作随时修改。
3、本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总包安全科。
项目部安全科: 劳务负责人:
中盟建筑集团嘉慧意境二期工程项目部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