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投资管理处安全生产职责
2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23.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3.3做好公司的投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监察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3.4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费用落到实处;
23.5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培养职工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23.6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使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第2篇 投资管理处投资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2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加强安全常识学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办公室内注意用电、防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等原始资料,谨防毁坏、丢失,提高安全风险意识;
6积极参加安全文化建设,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第3篇 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生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及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投资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安全评估工作,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充分考虑安全投入资金,督促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参与投资建设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控股公司是股份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股份公司所属参与投资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投资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重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监控管理,组织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
(六)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岗位依据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或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四)组织安全培训教育;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六)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考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七)组织安全评价,参与设计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保证投资项目安全投入到有效实施,敦促项目建设公司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有关各方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和奖罚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下列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五)安全用电制度;
(六)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制度;
(七)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安全例会制度;
(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结合股份公司、投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责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检查与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安全监督与投资管理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并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施工安全措施范畴。因涉及到方案的设计、审查和专家论证,因此其方案的确定、安全监督,以及其造价的确认与结算等,究竟如何定位和实施,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事。相信大家在很多工程的施工中,都曾不同程度遇见过。现将自己粗浅的理解与大家分享。
一、安全监督
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均为危险性较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要点简要介绍如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就是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情况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作为监理方应及时督促施工方编制上述专项方案,并认真审核后监督执行。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于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督促施工方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会签。审核合格以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级别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印章,不能仅仅加盖现场项目部印章。因为公司技术、安全、质量部门及单位技术负责人均不受现场项目部管理和约束。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可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应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方内部审核批准以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方内部审核批准以后,须组织专家论证,由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豫建2010(25)号文件规定,基坑支护为超过7米(含7米)或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土质边坡高度或虽未超过15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其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必须由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并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组织评审。因此监理方应及时协同和督促建设方或施工方按照上述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深基坑开挖和支护设计方案,并联系和组织专家评审。
督促建设或施工方联系设计单位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要求施工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开工前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豫建2010(25)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部须根据每日监测报告及监测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督促施工方及时处理,确保基坑或边坡处于安全状态。
二、投资管理
鉴于深基坑开挖与支护上述规定,也给相应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首先,深基坑基坑属于土方开挖工程的措施费。而作为现场施工的措施费,建设方一般都要求施工方投标时自主报价。这样一来对于固定价格合同,这项费用也按投标报价一次包死。如果属于固定单价合同,则该项费用分解到每立方土的开挖单价中,基坑支护费用总额随着清单工程量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施工中发生了非施工方原因,导致了清单数量和综合单价发生变化,比如土方开挖深度增大、支护工艺调整等,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地方惯例将其作为合同外费用数目合理调整合同价。其次,由于基坑支护方法很多,施工工艺也各有不同,加上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支护方案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因此在投标时对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很难预见,这也给投标报价带来了较大难度。第三,对于上述基坑开挖与支护超过7米的,其支护方案还需要请具有岩土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专项施工方法也须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对于该类基坑支护在投标时是无法报价的,因为对其支护方案的确定和施工工艺的选择,均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因此对于基坑支护的投标报价和投资管理工作,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对于一般风险程度的基坑开挖,按照正常惯例,施工方根据拟采用的施工方案,在投标时合理计算和报价,除非发生非施工方原因导致费用变化,结算时不再调整。
对于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开挖,如果不涉及基坑支护,或即使涉及但数量较少、比例较小和比较简单,能够合理预见,亦按第1条对待。
对于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如果投标前施工方无法合理预见和确定主要支护方案,则投标报价时就无法准确计算报价。这种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按照拟定做法报价,并尽量详细的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待专家论证时,如果方案有较大改动,则应相应调整造价。
当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调整时,应在答疑中提出,通过与建设方沟通,通过限值调整或限制条件调整达到合理解决的目的。
对于像上述河南省规定的深基坑支护深度“7米”以上的情况,因为涉及到专业设计和设计论证,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很难在投标时合理预见,因此也就无法合理报价。一般来讲,该部分费用要么由建设方提前按照规定要求设计、论证后,将该部分内容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投标报价的一部分;要么施工后另行设计,按实结算。
对于一切非施工方原因导致清单数量增加、综合单价提高或总投资增加的情况,建设方均应合理调整合同额或结算价。
作为建设方、管理方对深基坑开挖与支护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如下:
认真把握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含义,做到工作有理有据。
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漏洞较大、歧义较多、前后矛盾,以及明显违反相应关法律法规条款,应本着合理协商、合理合法也,认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有效方式合理调整和补充上述合同文件内容,进一步妥善解决相应费用承担问题。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合情合理。
第5篇 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根据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的《发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目录》。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重大危险源等级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特大人身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7000≤d 值、并且 d1≤30 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5000≤d<7000、并且 30<d1≤50 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3000≤d<5000、并且50<d1≤70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d<3000、并且70<d1 的危险源。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唐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三)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每年结合春、秋检活动对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督促所属单位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论制定整改计划,使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和龙唐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三)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同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责任到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和评估
第十条 龙唐公司和所属各单位要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龙唐公司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各所属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台帐、评估报告、整改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报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评估工作如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要求,可由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龙唐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龙唐公司。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龙唐公司按照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统一规范所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如下: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评价主要依据各类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在反事故措施方面的要求、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必须广泛查找资料,使评价依据准确,引用标准最新,更具有权威性。参考文献如下:
1.易燃易爆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业防火与防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电气设备、设施类危险源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工业防火与防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3. 压力容器类危险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4. 有毒有害物质类危险源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5. 起重、交通、运输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对某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将该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楚。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概况、地理位置、人员情况、管理机制、周边环境、建筑状况、应急能力等。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铭牌与参数表
2. 对设备或设施的描述
1)现场平面图;
2)周围环境(厂房、道路、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3)结构设计材料(有关安全的材料);
4)结构设计数据(压力、温度、容积);
5)基础结构(稳固);
6)紧急情况通道及标识;
7)事故时人员疏散通道及标识。
3. 对生产过程的描述
1)设施的技术目的;
2)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主要工序、物理和化学反应、操作及存储、循环及废料管理);
3)作业条件(使用过程及与安全有关的数据如:压力、温度、电压、高度等);
第6篇 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安全负责人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一、各单位及料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1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颁布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
第九条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颁布
检查下发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②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③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2)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正式颁布
检查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抽查各单位相关检查记录或询问一线员工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2)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3)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单位及料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1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记录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三条
(2)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记录
2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2)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查教育培训记录
3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
是否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登记备案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四条
(2)
重大危险源是否有安全应急措施
查应急措施文件
三、岗位操作人员与应知应会工作情况
1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抽查作业人员并进行询问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2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七条
3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抽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五条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意见:
安全负责人(签字):
处理结果
出具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日期
备注:1、“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内容”填写有、无或是、否;
2、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安保科存档。
第7篇 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生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及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投资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安全评估工作,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充分考虑安全投入资金,督促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参与投资建设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控股公司是股份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股份公司所属参与投资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投资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重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监控管理,组织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
(六)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岗位依据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或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四)组织安全培训教育;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六)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考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七)组织安全评价,参与设计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保证投资项目安全投入到有效实施,敦促项目建设公司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有关各方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和奖罚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下列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五)安全用电制度;
(六)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制度;
(七)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安全例会制度;
(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结合股份公司、投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责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检查与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投资管理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2保证安全方面投资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4做好公司的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监察等方面工作;
5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费用落到实处;
6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使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第9篇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重庆中钢投资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 | 检查人员 | 安全负责人 | 检查日期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一、各单位及料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 |||||||||||||||||||
1 |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正式颁布 | ||||||||||||||||||
(1)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检查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 《安全生产办法》 第九条 | ||||||||||||||||
(2) |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3) |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4) |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1) |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颁布 | 检查下发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 ||||||||||||||||
①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
② |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
③ |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 ||||||||||||||||||
(2) |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并正式颁布 | 检查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 ||||||||||||||||
3 |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 ||||||||||||||||||
(1) |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 抽查各单位相关检查记录或询问一线员工 | 《安全生产办法》第九条 | ||||||||||||||||
(2) |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 ||||||||||||||||||
(3) |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二、各单位及料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 |||||||||||||||||||
1 |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1) |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记录 |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三条 | ||||||||||||||||
(2) |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记录 | ||||||||||||||||||
2 |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
(1)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 ||||||||||||||||
(2) |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查教育培训记录 | |||||||||||||||||
3 |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
(1) | 是否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建立登记备案 |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四条 | ||||||||||||||||
(2) | 重大危险源是否有安全应急措施 | 查应急措施文件 | |||||||||||||||||
三、岗位操作人员与应知应会工作情况 | |||||||||||||||||||
1 |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抽查作业人员并进行询问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二条 | ||||||||||||||||
2 |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七条 | |||||||||||||||||
3 | 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 抽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办法》第十五条 | ||||||||||||||||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安全负责人(签字): | |||||||||||||||||||
处理结果 | 出具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限期改正日期 |
2、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安保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