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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工的安全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工的安全职责

第1篇 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工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接受安监部部门的安全监督,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负责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制订和管理,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年度“反措”计划、年度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月维护计划,报安监部部批准实施。

(六)负责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负责金属技术监督及检测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安全水平。

(七)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了解掌握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难题。

(八)负责主持生产技术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作出结论性意见,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方面资料及防范措施。

(九)负责落实二十五项重点反措要求。

(十)负责对安全性评价中生产设备安全部分查评和总结。

第2篇 续建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证措施

一、管理目标

1、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1.1 本工程总目标:安全达合格等级。

1.2 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0.15%以内,杜绝机械设备事故,杜绝火灾事故。

2、安全防护责任

我公司若有幸中标承建该工程,保证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30天内,详细制订一份有关安全措施的报告递交建设方、监理方批准。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高空作业、施工机械安全条例等管理,使工地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施工的全过程中,作为总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建设方、监理方提出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3、劳动保护

对现在人员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

4、照明安全

遵照合同规定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

5、接地及避雷装置(主要避雷装置另有规定)

在施工现场内,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均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器及避雷装置,并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其效果。

6、有害气体的控制

遵照有关安全规范规定。

7、防火

生产、生活区设置消防设备器材,并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并宣传和教育全体员工懂得使用现场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信号

在施工现场内设置一切必需信号。

9、安全防护手册

根据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已的经验,编制通俗易懂且适合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袖珍手册,在下达开工令后的60 天内将手册复制清样交甲方、监理方审批,并及时发给全体职工及甲方、监理方有关人员。其内容包括:

⑴ 护衣、安全帽、防护鞋及其它防护用品的使用;

⑵起重机的使用;

⑶汽车驾驶和运输机械的使用;

⑷用电安全;

⑸升降机的使用

⑹开挖作业的安全

⑺内外架子作业的安全;

⑻模板作业的安全

⑼砼浇捣作业的安全;

⑽机修作业的安全;

⑾高空作业的安全;

⑿焊接和涂料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⒀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⒁有关安全知识;

⒂其它有关规定;

10、安全会议和安全教育

10.1 对作业工人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2 定期举行安全会议;

10.3 对作业区安全情况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

10.4 对危险作业区应加强完全检查,且在附近设置醒目标志。

10.5 高空作业严格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a80-91)执行。

二、实施措施

1、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1.1 建立安全施工组织机构,开展安全文明、标化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1.2 执行安全施工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程,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1.3 安全责任制度

项目经理对整个工程安全负责,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制度;分管技术的项目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核,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教育;现场设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施工员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生产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各专业人员有岗位职责,操作班组、班长、安全组干以至每个人都有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1 三级教育

2.1.1 教育对以本公司招聘人员(包括特殊工种),在人员调动时,必须提供个人劳动保护卡,对没有劳动保护卡的,项目部有权拒绝接受,项目经理部使用外包工、临时工,必须经公司审核,办理有关进场安全教育,符合条件的持公司发放的临时上岗证上岗。

2.1.2 对项目部新招聘的人员,由项目部劳动部门负责,质安科配合安全教育,各专业队、班组进行本专业安全教育及入场教育,合格后,方可止岗操作,并建立劳动保护卡,对未以三级教育人员,班组应拒绝分配工作。

2.2 安全例会制度

2.2.1 项目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总结前期的安全情况,布置后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2.2.2 各专业施工队每周组织如开一次安全会,各施工班组每周做'三上岗、一讲评'记录。

2.3 安全交底制度

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必须对操作班级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亲临现场指导。

2.4 持证上岗制度

2.4.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4.2 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等),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5 安全检查制度

2.5.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网络。

安全生产要素管理网络

2.5.2 本工程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将配合安全教育,提出安全目标口号与安全警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5.3 工地每月二次全面安全检查,工地每星期一进行一次交底和检查,由施工员实施,每个作业班组结合上岗安全交底,每天安全上岗检查。

2.6 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本工程将对下列设施执行验收挂牌制度:

⑴脚手架

⑵各种洞口、临边围栏及防护设施

⑶为作业安全、机电安全防护需要专门配置的各种施工

⑷电梯等。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1 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3.1.1 临边必须搭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由上下二道扶手及立杆组成,上扶手离地1.2

米,下扶手离地0.6 米,扶手每3 米设一立杆。扶手及立杆用钢管连接,并刷黄、黑油漆分格标志。

3.1.2 楼梯在施工阶段做临时护栏用钢管,高1.0 米,立杆与楼梯埋件件焊牢,每梯段三根,纵向连杆上下各一道。

3.1.3 建筑楼层上凡可能坠入洞口,周边必须设防护杆,凡可能坠物的小洞必须焊钢筋网固定。

3.2 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3.2.1 搭设顺序: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剪刀撑---脚手板---栏杆---密目安全网

3.2.2 搭设要点

a.底部立杆采用不同长度的钢管参差布置,使相邻立杆上部接头互相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

b.脚手架上满铺脚手片,用18 号铅丝绑扎。

c.做到横平竖直,立杆底部纵横向均需设置扫地杆,设立地铰。

d.顶排封顶,外侧设双道扶手0.9m、1.3m 下设踢脚杆,用脚手板及立网封住。

3.2.3 拆除要点

脚手架拆除自上而下逐步拆除,一步一消,不准采用跳步式拆除法.纵向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然后拆两头扣,由中间人员向下传递。钢管、扣件应分类堆放,严禁高空抛扔,应有指挥,并在下面枯标出工作区,用绳子和红白旗加以围栏,暂停人员过往。

3.2.4 安全技术措施

a.转角设置接地保护措施及避雷装置,并有测试记录。

b.专人定期进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限相应措施。

c.不准在脚手架上堆放多余的模板钢管,不准往脚手架上倾倒垃圾。

d.带电线路如无安全措施一律不准通过脚手架。

e.严格控制脚手架施工荷载,严禁超载。

f.所有扣件、钢管均有合格证。

g.分段搭设、分段验收。

h.工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i.严禁在脚手架上攀高上下、严禁在脚手架上抛物。

3.3 模板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3.3.1 组合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模板及配件应随拆运送,严禁从高处抛掷。

3.3.2 拆模必须一次拆清,不得遗留无撑模板。

3.3.3 拆除楼板时,不得将顶部撑一次性全部拆除,应分批拆下顶撑,然后按顺序拆下搁栅底部以免以生在自重荷载下大面积坠落。

3.4 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3.6.1 无隔离措施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拆卸脚手架难以避免的交叉作业,应临时划警戒线,专人监护。

3.4.2 二米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系上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5 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3.5.1 施工用电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用电设备实三级漏电保护,动力线路按三相五线制接线。

3.5.2 切实做好电气设备的接地和接零。

3.5.3 施工现场的配套电箱和开关箱应做到三级漏电保护。

3.5.4 开关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的原则。

3.5.5 现场监时照明电源线必须采用橡皮软电线。

3.5.6 现场电气操作维修必须由专职合格电气人员进行,严禁其他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3.5.7 现成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

3.6 消防安全措施

3.6.1 消防安全必须符合市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3.6.2 施工现场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6.3 成立 消防管理小组,把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落实到基层。

3.6.4 定时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

3.6.5 现场明火作业严格按照分级申请、审批制度,办理动火手续。动火人须持上岗证,并设监护人员。

3.6.6 职工宿舍内不准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电炉等。

4、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4.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网络。

4.2 在施工的各个阶段,配合安全教育提出安全目标口号与安全施工警句,在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上将其布置在醒目位置。此口号与警句能增强安全生产气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4.3 工地每月进行两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工地每星期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专职安全员实施,每个作业班组结合上岗安全交底,每天进行安全上岗检查,通过安全检查活动本身可以发现和解决隐患。

5、资源投入保证措施

第3篇 项目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编制项目总控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平衡各生产要素,保证安全管理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

2.       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

3.       负责编制项目文明施工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4.       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5.       在进行项目综合管理目标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同时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情况。

6.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关验收工作。

第4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电管理,保证施工用电及施工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人员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用电安全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保障各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我所特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以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的用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所办公室备案。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申报施工临时用电计划,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许可证,报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三、施工、监理单位临时用电必须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设施进行搭线安装,严禁施工、监理单位私拉乱接电线,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好防雷、灭火等安全设备。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监护和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由专业电工人员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建立电气设备、设施维修制度,由专业电工人员加强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等,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

七、大风、大雾、暴雨、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八、对施工现场必须拆迁的高、低压线路和电杆等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拆迁。未及时拆迁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要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做好保护措施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机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九、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使用的电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禁止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经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挖机、起重机、压路机等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禁超限超载行驶,翻斗车、挖机、起重机等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放下车厢、挖斗、起重臂等,防止超高擦挂电力线路,发生安全事故。

十、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拆除,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十一、以上管理要求由项目监理组督促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5篇 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指挥部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

为了规范新建云桂铁路引入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实际,特制订《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各作业队及轨道车组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枢纽南宁南编组站改建、沙井铁路货运中心四电及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线铺轨和“四电”单位权限及其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提供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手段,确保工程线铺轨与“四电”施工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工程线运输效率,保证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铁路技术管理规定》、《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南宁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宁铁局《行车组规定》之规定,结合南宁南枢纽铁路特点制定。

第三条 工程线运输及施工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各专业正对工程线施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

第五条 指挥部派驻站员一名、专业设置安全员一名、在工程线上施工设置远端(800米外)防护员2名,确保行车和施工生产人身安全。

第六条 在双线铺轨期间,在工程线施工的各专业,严格执行由调度室下达调度命令,施工现场负责人并随时与驻地调度保持联系,了解工程线的区间行车情况。

第七条 作业计划确定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计划时,变更单位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根据变更计划申请,应重新编制行车作业计划上报行车调度员,经行车调度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各作业区平行作业互不干扰,确保施工及行车和人身安全,调度在下达计划时应考虑相邻作业区之间防护距离。

第九条 签订协议,加强配合,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施工前主动与铺轨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做好行车,施工安全的防范工作;进入施工的联络员、施工负责人,均应学习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行车运输管理细则,进行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格执行封闭线路施工程序,确保行车安全。按业主要求,每日按时提报次日施工封锁要点计划。施工时,在车站值班室设立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驻站联络员,配合车站值班员联系当日施工封锁点,并和调度员及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员,负责施工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时严格执行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及施工和行车安全。各作业防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呼唤应答制度,确保通讯联络准确或指挥到位。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不得干扰行车调度通信系统。

第十二条 接触网上部工程施工的行车安全保证措施,在进行接触网施工时,行车防护不到位或联系不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凡是影响线路行车的调整作业,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施工结束后,必须全面检查确认线路情况、设备状态、料具堆码情况、工具、备品撤离至安全地带后,施工负责人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是否牢固,上杆后首先系好安全带,严禁两人在同侧同时爬同一杆(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作业,若确实需要时,要有安全措施,上下工作人员分别位于支柱两侧。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件和材料,不得抛掷。高空上、下交叉作业应有防护措施,遇有雷雨、大学、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

第十四条 杆上作业必须携带工具袋,严禁将料具随便放置杆上,传递料具应用绳索系牢,严禁抛掷。利用梯车作业,按照梯车作业安全措施执行,遇有雷雨、大雪、浓雾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等恶劣气候时,停止露天高空作业。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现场无异状,梯车必须加锁并安放至安全地点。加以确认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轨道车进入工程线施工前,必须对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南宁铁路局相关《技规》和《行规》,贯彻学习新南宁铁路局铺轨文件要求。指挥部设专人负责轨道车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行车安全措施、编制日常保养检车制度、组织司乘人员起扶演练工作、编制轨道车应急预案、收集司乘人员驾证及轨道车登记台账、轨道车的年检探伤和三项设备合格证登记台账,检查轨道车上的备品备件是否齐全。轨道运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六条 使用轨道平车运送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下列事项:

(一)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

(二)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

(三)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入侵本线或临线限界,大件物料不得边走边卸;

(四)在两线路间作业可能影响邻线列车运行时,禁止卸货作业;

(五)装卸作业完毕后,卸车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卸下的材料机具等设备堆码稳固不入侵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方可发车;

(六)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偏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厘米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定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需在空中移动时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起吊时锁定油钢打起,过道岔时关闭油钢防止挤道岔)

根据作业现场工况特点将支腿打到要求的状况;特殊情况,无法支腿时,应严格按起重量表《不打支腿固定作业》项下的额定起重量值进行作业,或锁定油缸将车架与轴箱刚性,以保证弹簧装置不会因偏载产生过大的变形而引起整车倾翻,以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 人身安全卡死制度

(一)车未停稳不准人员上下车、装卸物料和作业;

(二)轨道车在运行中,必须关闭车门;运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设置端板、侧板和防护栏,禁止人员在平板车站立坐在侧板、端板、连接处或倚靠防护栏杆;

(三)双线区段不准从相邻线路一侧上下人员、装卸物料和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侵入邻线限界;

(四)在带电电气化区段作业时,人员及携带物品要与附近带电设备、线路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停电作业时,没接好地线,现场负责人没宣布作业开始,不准作业人员登上作业平台;

(五)平车移动或作业平台升降、转向时,不准人员上、下作业平台;

(六)不准没有关好作业平台防护门就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出防护栅栏外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七)作业时,车移动的速度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八)装有 空调的轨道车要定期检查电气绝缘情况,确保用电安全。

(九)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加铁鞋。

第十八条 轨道车在工程线上施工时运行速度,应按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工程线管理 办法执行,或执行铺轨指挥部调度命令。区间作业时,司乘人员要精神集中,加强瞭望,多鸣笛警示,平稳操纵机车。

第十九条 工地调车作业时,链挂出车现场作业时需分组施工,施工完毕后要链挂返回,链挂时必须接通全部制动软管,推动运行前必须执行试拉,前段领车人员必须使用简易动阀。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严格要求遵南宁铁路局客专二线“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路料包装废其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保护爱护铁路一切设施,珍惜别人的辛勤劳动。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铁路总公司和南宁铁路局,营业线运输及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6篇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3

公建装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3)

三、防止物体打击及高空附落的措施

1)防止物体打击事故的措施:

a.进入现场的人员戴安全帽;

b.交叉作业通道搭护头棚;

c.高处作业的工人应有工具袋,零件、螺栓、螺母随手放入工具袋,严禁向下抛掷物品;

d.高处码放的板材要加压重物,以防被大风掀翻吹落,高处作业的余料、废物须及时清理,以防无意碰落或被风吹落;

e.高处作业的操作平台应密实,周围拦杆底部应设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以防物料从平台缝隙或拦杆底部漏下。

2)防止机械伤害事故要点

a.施工电梯的基础、安装和使用须符合生产厂商的规定,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使用中定期检测;

b.卷扬机须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固定机身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须装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c.圆锯的传动部分应装防护罩。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片半径的木料,严禁上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d.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须装不少于108°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e.各种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f.经常保养机具,按规定润滑或换配件,所用刀具必须匹配,换夹具、刀具时一定要拨下电源插头;

g.注意着装,不穿宽松服装操作电动工具、留长发者应带工作帽,不能戴手套操作;

h.打开机械的电源开关之前,检查调整刀具的扳手等工具是否取下,插头插入插座前先检查工具的开关是否关着;

i.手持电动工具仍在转动时不可随便装置;

j.操作施工机具必须注意力集中,严禁疲劳操作;

k.保持工作面整洁,以防因现场杂乱发生意外。

3)防止高空附落要点

a.洞口、临边防护

①1.5×1.5m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1.5m以上的孔洞,四周须设两道护身拦杆(高度大于1m),中间挂历水平安全网;

②电梯井口须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井道内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封严;

③在安装正式楼梯栏杆、扶手前,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中央的首层和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④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若不能随层安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⑤建筑物楼层临边,无围护结构时,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b.外沿施工防护

①外沿装饰施工采用单排水外脚手架和工具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m宽双层网)。网底距地面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少于5m);

②外沿装饰施工用脚手架须按规范搭设,特殊脚手架和高度超过20m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装饰施工用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n;

③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应按规定支搭,设有必要的安全装置。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操作人员须系安全带,吊钩须有防脱钩装置;使用荷载不超过1177n;

c.室内装饰施工高处作业防护

①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台面满铺木板,四周按临边作业要求设防护栏杆,并安装登高爬梯;

②凳上操作时,单凳只准站一人,双凳搭跳板,两凳间距不超过2m,只准站二人,脚手板上不准放灰桶;

③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

第7篇 计划工程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 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8篇 某某工程边坡防护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边坡防护安全管理措施

本工程采取护坡桩与喷锚组合的防护形式,其施工单位为北京机械化施工公司,总包单位负责边坡的监测和坡顶的防护。

(1)加强对边坡的监测,要求每周一次,雨后必测,监测数据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

(2)边坡四周做好硬化,防止雨水渗入土体。

(3)边坡四周用砖砌40cm挡水墙,防止雨水灌入基槽内。

(4)距边坡1m范围内禁止堆放重物;

(5)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 的,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夜间在危险处、通道处设红色标志灯。

第9篇 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第10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1月22日).doc>;);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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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12篇 机电设备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教育、交底

1、项目经理部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未经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项目部应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全体人员应进行分批的普及安全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一次性安全技术交底。新派入施工现场的人必须由项目部安全员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3、施工进行中分批进入现场的新入场人员必须由项目部组织重新进行一次性安全技术交底和入场安全教育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每周由安全员针对本周施工部位施工内容,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分项工程开始前对施工班组进行针对该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交底。安全交底不仅应针对分项工程还应根据施工部位的情况进行交底。

6、施工安全教育要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纪律,讲解安全事故案例。

(2)专业施工队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了解所承担施工任务的特点,学习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学习施工机具设备和电器使用、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学习防火、防毒、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知识及紧急安全救护知识;

*了解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

*学习当前施工内容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要点,防护用具、用品的使用。应急情况的处置。

(3)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了解本班组作业特点,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及纪律;

*学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了解本班组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对防范对策、作业环境及所使用的机具安全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1、各专业施工队及分包单位派往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低压电工

起重设备装拆工

普通焊工

3、专业施工队及分包单位要向项目经理部安全员提供进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的复印件,进行备案。

4、特种作业应由已进行备案人员操作,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对特种作业未备案者应制止其作业。

5、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对特种作业操作者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检查。

(三)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人员定编中设置两名'临电工'。临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工程。

2、项目部进入现场安装施工前应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施工需要编制临时用电方案。

3、项目经理部进入现场安装施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与土建单位取得联系,注意本项目部施工临时用电工程与土建单位临时用电工程总平面图的接口。施工现场配电采用tn-s供电系统,系统为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

4、现场需要用电时,必须由项目经理部与现场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由临电工进行接引,并设人监护。

5、现场用电器具、设备的电源接线必须由临电工完成,禁止私自接线。

6、现场使用的临电配电箱及用电器具应完好无损并按照规范配备相应保护元器件;元器件动作应灵敏可靠。大型机具设备的金属外壳有可靠接地。

7、临电工和安全员应定期对临电设施、线路进行检查、试验。线路应保持完好、布线规范,设备保护符合要求,保护元件动作灵敏可靠。

8、现场临电线路敷设符合规范,接线正确,牢固可靠。保持线路完好。

9、临电工、安全员、施工员都有责任巡检现场施工临电的安全使用。

10、冬、雨季施工应注意气候对临电线路、设施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安全用品和防护

1、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随时注意工地现场安全环境的变化,配合总包单位确定和调整需要设置安全标志牌的地方和悬挂的位置,并协助确定安全标志牌的内容。

2、安全标志牌应统一规格,放置在牢固、醒目的位置。

3、项目部安全员应在召开现场生产会议时,应及时向各岗位人员通报全标志牌设置情况,及时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4、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配置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完好和有效。

5、施工时应注意保护槽、坑;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及平台口的围护。并注意避让洞口、未围护的平台。

6、预留孔洞未进行安装的应设置围护和危险标示,施工时使用安全保护用品。

7、夏季尤其雨期结构施工,应检查电焊机电气保护的有效性并穿戴好防护用品并应注意防滑。雨大影响安全时应停止施工。

8、施工机械防护装置应健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劳保规定进行操作,并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具。

(五)防火工作管理

1、设置防火责任人

由公司工程部提出任命项目经理部防火责任人的名单。

班组设防火责任人。

2、消防工作交底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并向施工班组交代清楚工地防火重点部位,施工环境、走火通道、消防器材的布置及如何使用。

3、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在施工现场的仓库、危险品仓库、班组房和严禁吸烟、动火的地方,要设有相应的安全防火警示标志。

4、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领取动火证且采取防火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5、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要每周定期开展安全防火工作检查,施工班组坚持每天班前后安全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整改。

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如氧气、乙炔等)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有火灾危险场所要有消防灭火设施。

7、保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通道上堆放物品。

8、现场动火施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周围有易燃品的应事先清理干净。冬、春季动火施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防止因风大引起火灾。严禁在易燃材料附近动火施工。

9、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线路布线规范

、连接符合要求,严禁私搭乱接。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定期检查线路的完好性及布线、接线是否规范。

10、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材料库应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试验操作,保持良好的能力。

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工的安全职责(十二篇)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二)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接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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