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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23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第1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章名】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二百一十条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一十一条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条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条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条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章名】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施工组织

第二百二十一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二百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二百三十三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百四十一条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核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四十五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八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五十二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条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检修准备

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八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九条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焊接作业

第二百六十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二百六十二条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设备内作业

第二百六十六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二百六十七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一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十六条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二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六条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章名】第十三章防尘防毒

第一节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务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章名】第十四章厂区交通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章名】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三百五十四条计划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三)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百五十五条计划范围包括: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二)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三百五十六条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三百五十七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三百五十八条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三百六十条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六十二条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三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三百六十四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三百六十五条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检查和报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三百六十八条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竣工验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三百七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章名】第十六章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条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条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七条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设料试车。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八十条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生产。

第三百八十一条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设计

第三百八十四条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三百八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章名】第十七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三百八十九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百九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百九十一条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三百九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章名】第十八章安全检查

第一节任务与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百九十六条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百九十七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条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形式与内容

第三百九十九条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四百条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四百零一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四百零二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四百零三条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整改

第四百零四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条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条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百零八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2篇 化工企业巡检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构建和谐安全的生产环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杜绝事故,特制定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一、检查方式:

1、各岗位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向班长汇报,安排整改。

2、车间每周对生产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由主任安排整改。

3、厂部(专家)每月对生产岗位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由各岗位负责人安排整改。

二、检查内容:装置设备运转情况、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运行情况,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监测设备、设施及事故报警装置的运行情况,电器设备安全用电情况应急救援器材的备用状况,现场物料跑、冒、滴、漏情况,现场作业安全及装卸车安全、“三违”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均下发整改通知单,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毕后将整改通知单返回安全科,由相关人员组织复查。

四、记录:所有隐患排查治理均按要求进行记录,检查情况、整改通知单、复查情况均详细记录、建档留存备查。

五、考核: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根据公司安全及“6s”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和相关条款进行考核,月底与工资挂钩。

为加强运行巡回检查管理,及时发现设备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异常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巡回检查是及时掌握运行设备状况,发现设备异常,排除设备隐患,防止设备事故,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第3篇 h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总 则

为增强本厂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教育

2.1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安全机构举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2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讲究针对性、科学性,作到多样化、经常化。

2.3 凡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或学习。三级安全教育中,各级的教育内容必须符合实际,不得走过场。

2.4 凡临时工、外包工以及来公司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厂级安全教育。

2.5 凡承担厂内施工任务的外来施工单位,由生产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施工。

2.6 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转岗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2.7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2.8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

第4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保障公司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及时消除生产设施中存有的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安全费用的管理

1、财务部负责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台帐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台帐,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管理部负责安全费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规定范围经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费用的支出票证在交财务部入帐前,需由管理部审核。

3、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四、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帐

1、属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职工培训、救援演练、安全所需物资、安全评价、设备检测等生产性安全投入资金,由管理部编制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控制资金的投入,所发生的费用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后到财务部入帐,临时性生产安全投入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管理部核实审批,再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盖章后入帐。

2、劳动保护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产部门提报计划报管理部,管理部审批后转调达部采购,发生的费用以领料单形式经管理部审核盖章后,转财务部入帐。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单位写出书面请示,分管的主管部门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到管理部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后,到财务部入帐。

4、未经管理部审核认可,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准作为安全投入费入帐。

五、费用台帐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建立的安全费用台帐的保存期,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文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合 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的管理。

2、职责

2.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编程的编制、评审和修订由行政部牵头,生产部主管收集、整理、、编制并拟定文件和制度,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生效后可以下发各部门实施和遵守。

文件的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文件由行政部统一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技术性文件由生产部门负责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其他部门的专业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2.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文件档案的管理, 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2.3、 各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管。

3、内容

3.1、 文件资料收集

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内容如下: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3.2、 立卷归档

3.2.1、 文件资料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立卷,保证档 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产主要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3.2.2 应根据文件资料的重要性,案时间永久、长期和短期等三 种进行时间整理,分类归档。

3.2.3 、各单位在每年 2 月底前对上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统 一保存。

3.2.4、 各种文件资料按一定特征进行排列和系统化, 应层次分明, 编写页码,填写卷内文件资料目录。

3.2.5、 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独立卷。

3.3、 档案保管

3.3.1、 档案应入柜上架,科学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

3.3.2、 应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防止档案损坏。

3.4、 档案借阅

3.4.1、 文件资料档案借阅, 必须借阅手续, 借阅当案要注意保护, 不得丢失、 损坏、 涂改, 要如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者, 要说明情况, 并办理续借手续。

3.4.2、 借阅的档案要注意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公开、发表 或转借他人。

3.4.3、 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3.5、 档案销毁 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定 期销毁,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6、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本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资金投入应能充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按公司年收入的5%提取,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2、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总经理负责批准。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的有效落实。

4、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资金计划,费用的使用计划中应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费用,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及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费用,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演练费用,安全标志及标识费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费用,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先进奖励费用项目等。

5、公司财务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机修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理有效。

6、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7、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8、对安全生产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员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

9、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班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7篇 h化工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 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 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 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 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 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 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四

【章名】第十九章事故管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章名】第二十章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四百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章名】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文说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仅对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定,各化工企业还应根据《制度》中提出的这些原则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方便于实施单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制度》,我们编写了《制度》有关条文的说明,对《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产生分岐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或对某些规定的出处作出注解,一般从简。

1.第二条“凡化工企业……”

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很突出,因此,这些行业除了需执行本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与其行业有关的安全制度。

2.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中发〔1978〕67号文中已作过明确要求。

3.第九条(五)关于“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国发〔1979〕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第九条中规定。

4.第十八条(二)关于“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劳动部〔1988〕劳字第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该文的附件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5.第十八条(二)关于“……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标准均不写标准年号,只写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单位则按最近年号(即最新版)的标准执行。

6.第二十一条关于“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需要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力完成,安全部门主要起检查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

7.第二十二条关于“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制度》中未提到厂外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部门代表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8.第二十一条(七)和第二十二条(四)都有动火管理职责,是因为此项工作在这二个部门中都涉及,同时考虑到目前除大多数企业的动火管理由安全部门管理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动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卫)部门管理,或两个部门共管,为了不打乱企业现有的分工,具体某一个企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动火,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9.第四十八条关于“安全作业证发给……”

本条款强调了职工独立从事作业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一定资格后才能进行,这区别于新职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是不发安全作业证的。领取安全作业证的考核内容包括了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工业卫生和岗位操作、管理等综合内容,职工领取了安全作业证,证明该职工已基本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须领取其它证。

10.第四十九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只证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种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里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双证方可从事独立作业。

11.第五章“工艺操作”仅对化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开车、停车各个环节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要点作了规定。

12.第六十八条关于“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

指这一要开车的系统或车间停止一切检修(动火),无关的系统或车间,只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检修或从事其它作业的。

13.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中所指的要害岗位是从化工生产这个范围讲的,和保卫、消防这个角度讲的要害岗位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这里称谓“生产要害岗位”。

14.第八十六条关于“……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90a4)中规定“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本《制度》将信号动作值规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联锁动作规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达到早报警、及时处理,保证正常生产的目的。

15.第一百关于“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我部规定的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三类动火,与公安部的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相对应。

16.第一百零五条(三)关于“使用测爆仪……,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测爆仪的标定,必须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的个体规定执行。同时,在选用测爆仪时要选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

17.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装气体气瓶通常以留余压计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一般以留余重计算,如液氯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规定执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或劳动部门。

19.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剧毒物品的包装用品处理以及洗涤,必须考虑到不引起环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处理后需将污物废弃或排放,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由于低压总盘一般不是单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电源送入,作业条件比较复杂,故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21.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仅指食盐电解整流而言,其它电解整流的运行人员应执行本专业所制定的安全规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内容、作业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监护人等,如施工与生产车间有关联,还应提出和有关生产车间协调、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条(三)关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沟道拐角处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质不同,开挖沟、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详细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7822-)执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包括临时检修和抢修,都应办理检修任务书,特别是临时性抢修,往往伧促上阵,慌乱中顾此失彼,更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临时检修或抢修同样要求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作情况交底。以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安全车辆”

指经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在进入化工企业厂区内行驶前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车辆。

27.第四百零九条(五)关于“火灾事故,指……都为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公发2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28.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号)中的规定:

a.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b.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c.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

d.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中的规定:

a.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b.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c.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第9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5

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范 围

第229条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灵敏好用.

第230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231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232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233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34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35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36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

第237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238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39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40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41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42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10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 、 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单位。

2、职责

2.1、 行政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2.2、 生产调度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3、 经营计划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4、 各车间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3、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1.1、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行政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

3.1.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2.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

3.2.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行政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行政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4、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 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2、 生产调度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3、 厂内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由行政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车间的生产协调会,由车间主任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行政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5、 各科室、车间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

5、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 维修部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行政部,以便行政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5.2、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4、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5.6、 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7、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

6、考核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

第11篇 化工企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1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进行改进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责任者:公司各车间、部门

4、程序:

4.1安全检查内容

4.1.1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2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1.4 查生产工艺和职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5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2安全检查形式

4.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车间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2.2 部级安全检查,由部安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安全部。

4.2.3 车间级安全自查,由车间主任、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部安全主管。

4.2.4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周一次,检查情况报车间、部门领导。

4.2.5 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检查,由安全文明生产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进行,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车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2.6 各专业性检查,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7 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又分管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8 经常性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人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交换班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交换班记录完整。

4.2.9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开车、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3检查后的整改

4.3.1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制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

4.3.2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车间、部门,车间、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4.3.3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十二篇)

【章名】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第一节范围第二百零七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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