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 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 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 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事故发生地点。 3、 事故发生时间。 4、 事故设备名称。 5、 事故类别。 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 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第2篇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人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设备。
二、各岗位要实行操作工人为主,“机、电、化、仪”四结合的设备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只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现象。
三、操作人员对岗位范围内的设备,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的操作规程。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与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五、对岗位范围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缺陷能处理的应主动进行处理,清除故障,一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
第3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报告。
4、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给以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检部门。
5、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4篇 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2文件管理
2.1职责
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2.1.2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2.1.3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2.1.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2.4特种设备管理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归档,档案室负责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5特种设备文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
2.7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3记录管理
3.1管理职责
3.1.1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3.1.2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的格式设计;使用部门本部门负责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第5篇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维修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对特种设备的调试能够符合设备的设计性能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二、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的标志超过有效期限或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四、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定期检查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验工作。
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配合使用单位制定:(1)各相关人员的职责。(2)操作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定期报检制度。(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养制度。(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五、对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安全重点部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六、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七、定期培训特种设备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须去的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八、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报废处理,并报注册登记机构。
九、使用特种设备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6篇 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3、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安全质量管理部存档。
5、隐患整改:
(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安全质量管理部存查。
(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全质量管理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安全质量管理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7篇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资产安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与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
2、作为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任命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协助管理特种设备日常安全工作。
3、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要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特种设备操作规程;2、对本单位使用的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4、定期对特种设备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本单位法人代表人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期间的投入,落实各类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等工作的经费,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线管理者,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每天定时巡查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督促职工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自操作设备的操作规程,发现违章操作要立即指正,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6、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建议和意见,并积极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沟通,提高管理水平。
7、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绝对不得隐瞒本部门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重要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法人代表人报告。
第8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例
下面是我们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维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1、不设置特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禁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调查和现场安全监察;
4、及时反映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析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待事故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10篇 特种设备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1篇 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空压机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2.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xx部门备案。
5.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6.各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矿机电科。
7.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1、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召集,并将例会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与会人员一般应有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本单位各下属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3、议事内容: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策和重要措施、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有关专项活动,讨论商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等,研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事项。
4、与会人员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并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5、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汇报有关工作内容,并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议等。
6、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将例会会议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组织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局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7、除正常的例会外,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