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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5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 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 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第2篇 压力容器安全信息收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全面等问题,特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信息收集、传达与沟通的制度。

1.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等信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压力容器安全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2.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将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信息在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员。

3.压力容器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可根据本单位特点以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道等方式实施,过程有记录。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时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进行,建立与外部有关压力容器安全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建立有效的联络和交流。

4.上报情况要及时。注重时限性,对压力容器的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上报;对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日、月、阶段、年度时间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

5.上报情况要真实。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调查、核实,真实有据。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6.上报情况要全面。应按照各种上报的具体要求将工作或问题概况、时间、过程、进度、分析、结果或结论等一一详细说明,涉及数字或能够用数字的尽可能用数字说明,必要时应举出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第3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总 则

根据劳动部[1993]442号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购进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在劳动局建档备案,否则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 新进设备建档条件

1.1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1.1.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

1.1.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2 建档资料齐全。

1.2.1 产品合格证

1.2.2 产品质量证明书

1.2.3 产品竣工总图

1.2.4 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1.2.5 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临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1.2.6 以上资料不齐全,设备不予验收。

1.3 使用单位建立各种制度和记录。

1.3.1 编写新进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3.2 编写日常维护和保养规程。

1.3.3 建立定期检修记录及运行记录。

1.4 设备购进单位要及时将设备的全部齐全资料转交资产运营部以备建档。

1.5 所有的压力容器设备在劳动局建档登记,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纪委职责

第4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制度

1、按国家劳人部《电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属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按照原能源部文件要求,对火力发电厂排污扩容器、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等也要按照压力容器对待,进行安全监督和安排定期检验。

3、凡是我厂压力容器使用、检修、改造、安装、检验都必须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务院颁发的《压力容器监察条例》以及主管部局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

4、为保证压力容器设备完好,安全可靠运行,要定期安排检验和定期检修,包括安全附件。

5、定期检验计划由金属监督人员提出,定期检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提出,生产部审查确定。

6、压力容器设备若要进行技术改造或返修由设备主管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部专管人员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开工,压力容器返修必须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或返修资格的单位进行。

7、从事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及检修焊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试,由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否则严禁操作和焊接。

8、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申报生产部备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其它承压设备使用。

9、各部门需要外购压力容器设备时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和同意,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强度计算书,设备总图等)必须齐全。

10、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压力容器,确实需要时应经生产部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同意后方可制作。

11、对易燃易爆的承压设备和盛装有毒及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细则,在检修和检验中除执行工作票制度外,还要做好防止中毒的安全措施,保证容器的易燃易爆的有毒介质含量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方可开工。

12、厂内浴池用热水水箱最高工作压力应低于0.1mpa,热水箱应敞口,采用蒸汽加热器加热水时,其加热器属于压力容器,不得私自制作。

第5篇 电子公司压力容器安全制度

电子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径大于等于1.15,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有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暴晒,碰撞,腐蚀等。防止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档,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列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列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德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查,使用和维护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需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露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于管道发生严重的振动,危机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

6、主要控制环节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出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的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验收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审核,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

术档案。

6.2.3、不具以下建档条件的不予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他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使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关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法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有修理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人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单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出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对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督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6篇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由劳动部组织实施。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验单位(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品样品的设计、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在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我国的收用单位的名称、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1. 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处理的;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入、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7篇 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

压力容器作为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

一、平稳操作

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二、防止超载

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三、状态监控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一)工艺条件

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设备状况

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人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三)安全装置

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四、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这些现象主要有:

(1)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液位失去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第8篇 工业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9篇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我公司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我公司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管理、检修修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2)内直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0.25m3。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使用与管理

1、安全部门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2、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本规定和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期检验安全附件

1、压力容器必须定期检验

介质对容器材料腐蚀情况不明,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期应缩短。

2、压力容器必须装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爆破气、测温仪表等),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坚持定期检验,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压力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理

1、本厂区内常用的有氧气瓶和乙炔瓶,归经营部领、存、发放管理,使用归各车间、部门维修焊工。

(1)购进的氧气、乙炔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2)卸装要严格遵守氧气、乙炔运输安全规定。

(3)氧气、乙炔必须分隔存放,做为重点防火部位管理。

(4)发放时严禁沾油碰撞。

2、领、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1)谁领用,谁管理,使用不完不准外留,远离火源、热源和油类。

(2)领用检氧气、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隐患及时反馈给仓库,不准使用。

(3)运输过程中要用车辆搬运,严禁扔、滚、撞击等,遵守运输安全规定。

(4)持证焊工使用,使用中严格执行氧气、乙炔使用的安全技术规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10篇 压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

2.职责要求

2.1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规定,为避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2.2购买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向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买。新购或进口产品入厂时必须资料齐全,其中包括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2.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工作必须由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的施工单位承担。

2.4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报我厂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报市劳动局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产使用,试运时的保运任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5使用单位应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档,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等级卡片、安装资料、修理和检测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6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性能和工艺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最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2.6.1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6.2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2.6.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方法。

2.6.4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2.7司炉工的管理按原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掌握应知应会基本技能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地方劳动部门发给司炉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上岗;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不合格者不得独立顶岗。

2.8岗位操作人员要安保部和有关车间协商时间,对其进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经安保部办理,由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后发给安全作业证,上班工作时必须携带,以备检查。

2.9当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时、定线、定点、认真的进行巡回检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记录。

2.10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工艺指标的要求进行操作。

2.1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2.11.1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体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11.4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胁到容器安全运行。

2.12运行中的蒸汽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2.12.1水位下降到《规程》中规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时;

2.12.2不断加大给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12.3锅炉水位已升到规程所规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时;

2.12.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2.12.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2.12.7燃烧设备损坏、炉腔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害锅炉安全运行;

2.12.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2.13非当班者,不经许可不得乱动一切开关和阀门(紧危情况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命令。

2.15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年度检验。

2.16运行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17运行的蒸汽锅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18检验前必须做到检验设备与其他设备和管线完全可靠的距离,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含量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检验容器所用的照明灯须用低压防爆灯,其它仪器、工具的电源不得超过12伏。

2.19蒸汽锅炉停炉检验的重点:

2.19.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19.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在开孔、铆缝、焊缝、板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2.19.3管壁有无腐蚀和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脆化;

2.19.5胀口是否严密,管壁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2.19.6锅炉的拉掌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2.19.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2.19.8锅炉和砖衬接触有无腐蚀;

2.19.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2.19.10给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管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动灭火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开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动控制、连锁装置、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2.20压力容器检查项目:

2.20.1外部检查:

1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容器的接管焊缝、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紧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础有无下沉、倾斜等异常现象。

2.20.2内外部检查项目:

1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现象。

3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压力集中的部位有无裂纹,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探伤或10倍放大镜检查,如发现有表面裂纹时,还应用超声波或射线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锻制或拔制的无缝容器,抽查面积应小于总面积的20%),如没发现表面裂纹,则不需对制造时已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的容器作进一步的抽查。

4有衬里的容器,衬里是否有凸起、开裂及其它损坏现象,发现衬里出现上述现象有可能影响容器本体时,应将该处衬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检查壳体是否有腐蚀或裂纹。

5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 最高工作压力。

6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或连续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的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并作出检验报告。

7高压、超高压容器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园角过渡部位、长度等)。

2.20.3全面检查:

1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2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为容器焊接总长(或壳体总面积)的20%,对高压、超高压的反应器,应进行100%的超声波探伤,必要时还应做表面探伤。

2.21除定期检查外,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2.21.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的。

2.21.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2.2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

2.22.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22.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

2.22.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影响强度的。

2.22.4更换容器衬里的。

2.23耐压试验除特殊情况外应以水为介质,用气(液)体试压时,试验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如下表:

名称

锅检工作压力kgf/cm2

试验压力kgf/cm2

锅炉本体

p<6

1.5p≮2

锅炉本体

6~12

p+3

锅炉本体

p>12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气

任何压力

1.25p+5

2.25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除应符合图纸要求外,也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压力规定

容器名称

压力等级

耐压试验压力

pjη·p·kgf/cm2

气密试验压力

kgf/cm2

非 铸 造 容

低压

液(水)压

气压

1.00p

1.25p

1.20p

中压

1.25p

1.15p

1.00p

高压

1.25p

1.00p

超高压

1.25p

1.00p

壁温≤200℃的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设计压力㎏/cm2

ptt 耐压试验压力,㎏/cm2(≥200 ℃)

pt 耐压试验压力 ㎏/cm2(常温)

η 耐压试验系数( 按上表 )

[ ]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应力kgf/cm2

[ ]t 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kgf/cm2

当[ ]/[ ]t>1.8时取1.8

2.26锅炉水压试验合格后标准:

2.26.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26.2铆缝和张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漏水。

2.26.3水压试验压力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2.27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合格标准:

2.27.1容器和各部焊缝无渗漏。

2.27.2容器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2.27.3经返修,焊补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钢制容器,焊补部位按原探伤方法进行复查无超过原定标准的缺陷。

2.28检验完毕后,检验人员应对所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作出检验报告,报告应指明锅炉或压力容器是否能继续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压操作,特别监测等措施,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29经检查认为锅炉、压力容器缺陷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厂领导,如厂领导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则操作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2.30 经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按承压设备使用。

2.3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装安全阀(或爆破片)和压力指示仪表:

2.31.1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产工作介质(如粘性大、腐蚀、有毒)等原因,安全阀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代替安全阀或者两者重叠使用。

2.31.5压力来源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得超过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应复核每个容器的强度,锅炉汽包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下表进行调整和校验。

锅炉工作压力kgf/cm2

安全阀开启压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锅炉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压力调整,有过热器时按较低压力调整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对于冲量式的安全阀部分,指冲量接出点的工作压力,其他则为装置点的工作压力。

2.33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应装放空导管,并引到安全地点或进行妥善处理。

2.34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应每年更换一次,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铅封,校验记录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35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使用中如指针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针不回零、铅封损坏等均应立即更换,选择压力表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

2.36压力表刻度极限至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盘上划有红线指出工作范围,表盘直径应≮100㎜。

2.37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日志和仪表自动记录纸不得乱动,应妥善保管。

2.38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39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除因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值班调度和安保部,对于玩忽职守,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3.相关记录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11篇 机械运行维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或租赁的设备、设施、用具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要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验,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采购、租赁和使用。

2.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门机构的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资料管理档案。

3.向外出租机械及机具,必须审查租赁单位资质,对不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出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

4.大型或特殊设备、设施的装拆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装拆时要有按规定审批的专项方案,禁止不具备装拆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装拆过程要按照装拆方案,专人指挥管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和防护。安装后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严格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运粱机)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装后或使用前,要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等人员参加验收,并要查验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做好验收记录,由参验各方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要委托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6.在水电站油库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要按照建设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防护。

7.加强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管理。要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工具。配备的安全检测工具要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证件,并要按规定进行复检。

8.在布置施工现场时,对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要配置悬挂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语。

9.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现场人员购置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1)设备的各级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维修保养技术、质量标准,工艺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做到设备维修保养有标准、规范、验收等记录。

(2)设备的使用除应认真执行持证操作、维护保养、油水管理等有关制度外,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查制,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

第12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b 锅炉房安全制度

c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d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e 锅炉节能运行制度

f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g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h 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j 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k 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l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m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二篇)

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2、 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4、 程序:4.1总则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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