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记录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记录,确保安全记录的有效性、完整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记录的收集、标识、编目、归档、保存、维护、查阅、保留和处理等管理。
三、工作职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记录的规范审查,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安全记录的填写和管理,负责对安全记录进行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一)安全记录规范
记录名称:简短反映记录对象。
记录编码:编码是每种记录的识别标记,每种记录只有一个编码。
记录顺序号:顺序号是某种记录中每张记录的识别标记。
记录内容:按记录对象要求,确定编写内容。
记录人员:记录填写人、负责人、审批人等。
记录时间:按活动时间填写,应注明年、月、日。
记录单位名称。
呈送单位、报送单位。
保存期限和保存部门 。
(二)主要安全记录项目
事故 、事件记录:
风险评价信息;
培训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平安工地”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会议纪要;
现场安全措施纪要;
隐患整改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许可文件;
应急演习记录;
承包商与供应商信息;
维护与校验记录;
技术资料图纸;
其他安全记录。
(三)安全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清晰;
填写及时、签署完整;
编号清晰、标识明确;
易于识别与检索;
完整反映相应过程;
明确保存期限。
记录采用书面和电子媒体,如硬盘、磁带、磁盘、光盘等其他媒介。
记录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不准用其它颜色的墨水的笔填写记录。
记录要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记录,不准超前或拖后记录;
表格类记录要按表式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的记录,做到书写规整,字迹清楚,不准少记或漏记,不准随意乱写乱画,不准弄虚作假,伪造内容,任意涂改。
缺项中的部分应注明原因,不能和划线代替,不能留空白。
记录表格要求记录者、负责人或审核人签字,不准代签记录。
记录能追溯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
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标示和评审。对过时或需要修改补充的文件,要在规定时间下《记录更新登记表》给单位,并限期根据pdca循环编写合格后,由安全科存档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记录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以记录。
(四)安全记录管理
1.记录应妥善保存,记录原件一般不准外借,只有在记录保管员处查阅,特殊情况下,须经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送还。
2.贮存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库内的记录,要复制备份文件,以防原始记录丢失,应注意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更新以及为调用记录所必须的硬件和软件的可获得性,同时要规定各类记录调用的授权和设置防火墙,以及其他所需的信息安全措施,各种电子媒体记录也要进行控制,不能随意复制、拷贝,如需复制、拷贝须经该单位领导同意。
3.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需长期保存。
4.记录不得随意复印,经分管安全副经理批准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记录借阅登记表》。
5.安全科将定期、不定期对安全标准化相关记录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发现问题要求其积极整改。
(五)安全记录的标识和检索
1.根据 《文件和资料控制管理制度》,每一安全记录表式均应按规定有唯一的编号,内容主要是标题(名称),编号。
2.安全科编制《安全文件目录一览表》以便检索和管理并定期更新,并将安全记录表收集汇总成《安全管理记录汇总》。
第2篇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有关记录的管理,使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记录和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的管理。
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全记录和安全文件资料的管理及上报。
3内容
3.1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文件、安全技术和设计资料、安全记录的日常管理由安全专人负责管理。文件的制定、下发、作废和收回按照《文件管理程序》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记录按照《记录管理程序》执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
a. 管理评审报告;
b. 事故、事件记录;
c. 风险评价纪录;
d. 培训记录;
e.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f.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g. 检查记录;
h. 健康监护记录;
i.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j. 安全会议记录;
k. 监测检查记录;
l. 资质证书和许可文件;
m. 应急演练记录;
n. 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
o. 其他。
由各采区和相关部门的记录按时上报安全科,并将上述安全记录纳入档案管理,由安全科分类汇总后进行归档保存。
3.2查阅档案程序
①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经厂长同意签批;
②如需将档案资料拿走,必须填写《文件/记录借阅登记表》经领导批准。
③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
3.3保管
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记录的整理和档案的保管工作。
3.4填写要求
负责档案和记录填写人员需确保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清晰,填写及时,签署完整,标识明确、编号清晰,完整反映相应过程,明确保存期限,并按期限保存,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及时按照《记录控制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第3篇 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完善良好的用电安全检查制度。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根据购物中心所有用电安全内容进行合理分配,各责任人必须认真严格对所负责区域用电安全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分四大部分:
1 主配电检查:当前楼层以配电间为基础所有进出主要线路安全、控制空开、计量电表以及消防用电安全等,
2 公共设备设施:包括当前楼层所有照明设备、空调、电梯、以及卫生间设备。
3 商户用电安全检查:当前楼层所有商户内部用电安全、
4 超市、电器、餐饮、中央空调、外场外墙、等区域用电安全检查。
检查方式:
每日巡查:每日巡查内容包括主配电间内容、公共设备设施内容及当前楼层商户用电巡查。
每周检查:每周对当前楼层所有商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每月检查:每月必须对所负责区域内所有用电内容进行深入检查,包括拆开商户用电空开箱进行检查,所有用电线路连接端进行紧固工作。商户用电功率记录对比。
各楼层责任人自觉认真执行以上检查类容,对于检查不认真,不定期紧固,未检查直接写记录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第4篇 安全社区创建事故伤害记录制度
安全社区创建事故与伤害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办事处内生产、交通、消防、社会治安等方面事故与伤害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事故与伤害情况,积极落实预防和干预措施,持续改进的实现社区安全,特制定办事处事故与伤害记录管理制度如下:
1、各安全促进项目小组应及时掌握事故与伤害发生的情况,做好记录和统计。
2、事故与伤害记录应内容清晰具体,便于查询和分析。
3、事故与伤害记录应真实有效,不得随意篡改或销毁。
4、各类事故与伤害记录应由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5、在记录管理中发生问题及时与办事处安全社区创建办公室联系。
第5篇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
1、本单位每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
2、对安全生产会议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5、年终结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
第6篇 文件和记录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工程建设文件和记录等资料多,且都为易燃品,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资料及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做好资料室的防火防盗工作,制定本制度。
1、资料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借阅、防火防盗工作,并将责任人员名单张贴在资料室入口处。未经责任人许可,其它人员不得进入。
2、借阅资料必须取得资料管理员的同意,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期归还。
3、资料室内严禁生明火,严禁吸烟。
4、资料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器及照明线路,定期检查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插头。
5、资料室内要配齐各类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资料室管理员要熟知消防设施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6、工作人员离开资料室时,要锁好门窗,切断室内一切电源。
7、室内资料要统一编码并摆放整齐,室内干燥、通风流畅并留足安全通道。
8、资料室入口处须张贴资料室平面布置和消防设备位置示意图,以及紧急出口示意图。
9、资料室安全管理制度需张贴在资料室内墙。
第7篇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记录格式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8篇 安全监控记录保存制度
1、安全监控地面中心站数据必须做到三个月进行一次备份,数据保存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安全监控主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保证数据安全。
3、各项记录应做到每月装订,并交档案室存档。
4、监控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3年以上。
5、各项记录保存完好,应做到“四防“(防火、防潮、防水防盗)。
第9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验收员负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验收员凭业务部门的《验收入库通知单》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4 、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1 、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2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3 、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4 、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4.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5、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保健品的质量状况。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6、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健品有效期在 1 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 6 个月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验收员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7、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8、验收员要在《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详细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名。
9、验收员负责从微机上进行质量确认。用自己的密码进入微机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做好自己密码的保密工作。
10、验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按规定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0篇 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制度
为了建立完善良好的用电安全检查制度。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根据购物中心所有用电安全内容进行合理分配,各责任人必须认真严格对所负责区域用电安全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用电安全检查记录表分四大部分:
1 主配电检查:当前楼层以配电间为基础所有进出主要线路安全、控制空开、计量电表以及消防用电安全等,
2 公共设备设施:包括当前楼层所有照明设备、空调、电梯、以及卫生间设备。
3 商户用电安全检查:当前楼层所有商户内部用电安全、
4 超市、电器、餐饮、中央空调、外场外墙、等区域用电安全检查。
检查方式:
每日巡查:每日巡查内容包括主配电间内容、公共设备设施内容及当前楼层商户用电巡查。
每周检查:每周对当前楼层所有商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
每月检查:每月必须对所负责区域内所有用电内容进行深入检查,包括拆开商户用电空开箱进行检查,所有用电线路连接端进行紧固工作。商户用电功率记录对比。
各楼层责任人自觉认真执行以上检查类容,对于检查不认真,不定期紧固,未检查直接写记录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第11篇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 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单位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单位追加记录。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以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可题注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执法人员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即视为送达。
(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者,将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将不良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应使用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分别对企业或相关人员按发生不良行为的次数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22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5日、20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加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电子邮件。邮件地址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3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累计次数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并对上一年度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每被记录1次不良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施工企业可暂缓其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监理企业暂缓其资质升级,在招投标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社会信誉分予以相应扣减,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在下一年度申请进淄施工(监理)备案手续时,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设备拆装单位,视为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上报并建议省建管局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暂扣其资格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予以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暂停受理其执业资质(资格)申请业务,暂停在淄博市场承接业务或执业3个月至12个月。
第十八条 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其警示公示期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被记录后,不影响对该行为的纠正、处罚及其他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市及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对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及处理职责,对故意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记录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