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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8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第1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

1、为了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除了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日要旬查一次,每旬要进行小检查,每月进行1至2次大检查,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检查包括普通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也可相互结合进行。

2、所队(厂分公司)每月末组织一次检查,工地进行周检查,对于查出不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按“三定”(定人、定期间、定措施)措施整改,重点要放在高处作业防护、施工用电、机械伤害、消防防火上。

3、施工班组进行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每天施工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长(班组长上班前要在交待任务的同时,交待安全措施。

4、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目标要求和具体计划,实行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有些限于客观条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订出计划限期解决。

5、安全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填写“安全施工隐患通知单”分送各施工队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限期落实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反馈上报安全部门。

6、对旧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器材在使用前必须经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2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3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三)

为了对员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水平,使他们能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保证项目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工地的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对新进场的员工,由其他施工现场转入本现场的员工,在本现场工作的因工作需要转换工种的工人(包括联合力量的管理人员及工人),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工地上岗操作。

3、教育内容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季节性施工的方案、措施。

4、培训时间:公司安全教育为16小时,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为16小时,班组安全教育为8小时。

5、项目经理部对受教育人员考试成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6、凡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由北京市劳动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合格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7、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包的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加由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及素质。

第3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程项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依据《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励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限度,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安全隐患的处罚原则:安全检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项目部应对严重隐患立即整改,对一般隐患按整改期

限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七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八条 安全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条 严重安全隐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⑶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⑷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

⑸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⑹特种作业:特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现场:随意吸烟、道路不畅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明显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⑶现场防火:未办理消防合格证;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钢管弯曲、锈蚀严重;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⑴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⑺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⑵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

⑺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

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无超高限位装置;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吊篮无防护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夹轨钳;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轨距偏差超过规定;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轨无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罚款缴纳: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工程局、局属工程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区域公司、分公司应每月召开一 次,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每周召开一次。

二、安全生产例会由各级行政一把手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还应包括分包作业队伍有关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例会要适时研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保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落实好安全奖罚。

四、安全生产例会要履行签到手续,对会议内容和形成的决议要留有详细的记录.

第5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

1、现场安全教育制度

1)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和北京市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在组织施工生产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2)参加施工的工人在进入岗位前,均要由项目安全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项目负责人应对全体在施人员进行上岗后的经常性教育,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持较高的平稳状态。

4)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一次安全会议并签到。参加人员:各专业负责人、外包队安全员、外包队管理人员。

2、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负责人应坚持每天都到现场巡视,及时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险情,纠正施工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2)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好安全措施。

3)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安全日志,认真记录每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发现处理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1)加强对外部劳务队进场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2)抓好持证上岗工作。从事技术性岗位和特殊作业人员在进场时,必须将上岗证交项部核查,项目部保存上岗证的复印件。

(3)做好施工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抓好外地务工人员的宿舍管理。夏季宿舍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有防蝇虫的措施。冬季室内若有取暖设备,有防止煤气中毒的设施。宿舍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3、现场安全用电制度

1)非专业电工严禁乱动电气设备,项目任何人不得指派无电工、电焊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非专业电工不得进入配电室,不准打开配电箱,变压器周围的防护栏,不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

3)在潮湿场所(如地下室、管沟)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4)工地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上岗前要经过各专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第6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4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四)

一、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各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三、各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四、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施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

五、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需要。

六、施工项目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进行相应的物资采购和实物调拨,并建立项目安全用品采购和实物调拨台帐。

七、专业工程分包,分包工程款中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工程项目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投入。

八、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九、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使用登记表》。

十、各单位依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十一、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时,应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额度、安全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情况,及时纠正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十二、施工项目对分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并纠正不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标准和数量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及操作员工个人防护不达标的现象。

第7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卫生管理处罚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处罚

管理文件: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制度

1.宿舍内严禁私自接电源,如果的确需要另接电源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后,由专职电工负责接线,如违反规定私自接线者,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并收缴电线、开关、电器设备。

2.垃圾要求放到指定地点,生活区按各班组划分卫生区,对于班组所管辖的生活区内发现清理不干净,一经发现将处罚100罚款。

3.除厨房外,生活区内任何地方都不能生火煮饭,如有违反者,除收缴燃具、厨具外并罚款50元。

4.生活区内严禁养鸡、鸭等牲畜,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5.宿舍照明不准超过“40w”灯泡,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开水器,一经发现,除收缴电器外,处罚100元。

6.宿舍内不准聚众赌博,不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罚款100元,严重的行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不准带人在宿舍留宿过夜(除工地负责同意外)严禁嫖娼、卖淫等淫秽活动,一经查出,罚款200元。

8.不准在宿舍内烧香拜神,放鞭炮和燃烧杂物,违者罚款20元。

第8篇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作具体化签证及文字化

a 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质安部审批。

b 生产责任制:分为项目经理生产责任制、工长生产责任制、质安员生产责任制、班组长生产责任制、工人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生产责任制、防火小组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

2、签订合同

a 由施工队与各班组长直接签订合同

b 合同内容:应包括甲、乙双方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应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伤亡率、安全施工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的标准,进入工地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法规、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指标、奖罚制度等。

c 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证。

d 设立安全生产指标。

3、制定各项工种、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a 工种操作分别为钢筋、模板、砼、砌砖,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

b 工具操作规程为:钢筋机械、锯木机、振动棒、砂浆机等工具的操作规程。

c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参加人员应为工人、施工员、质安员、项目经理。工具操作规程应由工人、施工员、质安员、机电工、项目经理制定。操作规程应参考工程报建时的操作规程标准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将操作规程打印好,张贴在工地的显眼处。

4、目标管理

a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解成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b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的奖罚措施。

c 考核的部门:由同一等检查单位的部门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部分应具备以下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用电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第9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是我们建筑业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一环。安全生产与广大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让广大职工提高和加强在作业中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少出安全事故,尽可能不出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制度

①新工人入场必须由工程承包人领队,先到经理部报到,携带工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三张一寸照片,并逐一查对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禁止冒名顶替。工人名单由经理部汇总后发有关部门。

②质安部对全体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⑴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施工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规定。

⑵安全管理规定。

⑶机电及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

⑷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在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预防措施。

⑸尘毒危害的防护。

⑹执行入伍教育、现场教育、岗位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经安全、职能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接受教育者人人均需签名报到,不得遗漏。如有遗漏要进行补课。未接受教育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安排上班。

③特殊工种工人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④在工作及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需换人,须经项目经理部同意,新进场人员到经理部报到进行安全教育。违犯此条者一经查出,按人数计,每人罚款200元。此款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如出现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承包人自己解决。

(二)生产过程中安全教育

①经过质安部进行安全入场教育的工人,由质安部将名单交工长查对核实。工长才接收安排工作。工长交待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有针对性的再次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能力。工长在交待安全生产的时候,亦应签到点名,必须人人参加。

②工长交待安全生产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早晨上班前。交待本周工作任务的同时交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遵守的规定。内容由工长口头宣讲、书面交待、班组长签字。工人必须个个参加听讲,工长要查对有否更换人员。

③工长随时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把不安全隐患消失在事故发生之前。

④班组长每天对本组组员交待任务的同时,亦必须交待安全。着重交待当天任务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不属本工种工作范围内的事,切忌出手搭、拆或操作,并作好安全交待记录。

第10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项目经理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巡检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有处理措施。

三、工程项目应根据施工特点开展专业性检查、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四、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相关专业责任工程师负责落实整改,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

五、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该项作业。

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11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8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八)

1、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方针,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项目经理部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3、电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且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的防治知识教育。

4、积极参加公司及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12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一、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按时完成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5、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重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经工程局督促或处罚仍不认真整改的;

3、对重大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不认真督促整改的;

4、未组织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使安全生产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得不到保证的;

5、所属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当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6、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责任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职位、职称晋升等资格,并按照工程局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1、所属项目发生 2 人(含 2 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不重视、不布置、不要求,造成负面影响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迟报、谎报、漏报,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对于情节严重,给工程局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工程局安全总监上报工程局领导班子决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

四、工程局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对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问责。工程局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总经理主持对各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约谈。

五、约谈、问责一般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约谈、问责前,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通知约谈、问责对象,告知约谈、问责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问责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问责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问责单位;约谈、问责后,被约谈、问责单位应在 15 日内将约谈、问责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六、对无故不接受约谈、问责或不认真落实约谈、问责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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