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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常规检查和验收检查以及不安全因素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活动。

2 检查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

3 检查内容与方法

3.1 常规检查

3.1.1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防火,环境保护和卫生。

3.1.2 公司每季进行一次由总经理带队的大检查。

3.1.3 分公司(安全科)每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大检查。

3.1.4 项目部每周应组织一次有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3.1.5 分公司(安全科)和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自查。特别是在节日前后,自然异常过后(如地震、台风、暴雨等)或特殊作业(如脚手架、井架、塔吊搭拆,构件吊装等)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

3.2 验收检查

3.2.1 验收检查的范围包括:井架、脚手架、塔吊、临时用电、中小型机具、临时设施(办公室、卫生间、宿舍、食堂、浴室)等。

3.2.2 验收检查依据

受检分项的国家标准、规范或有关上级规定。

3.2.3 项目施工员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机操工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基本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后,由施工员和操作班签字并上报公司(分公司)专职安全员。最终由公司(分公司)专职安全员验收合格签字挂牌后,才能正式使用。

3.3 整改与复查

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勒令其停工整顿。

3.4 检查记录

常规检查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验收检查应填写《×××检查表》并有参加检查(复查)人员的签字。

第2篇 煤矿班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一、地面班组环境要求

1车间环境应清洁、卫生、道路畅通、交通工具、物品要划区域停放。

2职工不随地吐痰,严禁吸烟,不乱扔废料、杂物、废品按规定地点存放。

3植树种花,绿化矿区,美化环境。

二、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1 重视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染。

2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齐全,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三防措施到位。

3 生产现场要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保证工人高效工作。

4 生产现场无非生产物品。

5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操作工人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合理布置作业现场,保证正常生产秩序。

1 车间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

2 物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并标示清楚。

3 物品要分类存放并标示。

4 产品用料摆放整齐,生产场地道路畅通。

5 操作工人要严格执行生产作业计划,确保生产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严格劳动纪律。

1 工作时按规定佩戴好劳动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考勤制度,上班时不准领小孩进车间,不准在车间接待客人。

3 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允许打闹、说笑、串岗、班前不准喝酒。

4.保持现场、岗位周围清洁,下班时要做到先关电源,设备不擦干净不走、物品未放整齐不走。

第3篇 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制度

一、班组安全生产制度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等,对所辖生产范围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班组工人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工夹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注意机器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并清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因素。

3、督促检查工作地点安全卫生,并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料的合理放置,确保道路畅通。

4、对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检查其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

5、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负责对新进从业人员(包括实习、代培训、外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7、如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负责《安全承诺》落实到每个职工。

9、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能教会班组人员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二、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等,对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协助班组长一起教育和检查工人正确使用各种设备、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消除不安全因素。

3、检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作业场所要整齐清洁,成品、半成品、材料、废料等放置合理。

4、对工人的操作行为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有权同班组长一起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6、有权制止可能造成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紧急情况,并向班组长报告。

7、如发生伤亡事故,应协助组长进行抢救伤员,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8、督促职工认真执行《安全承诺》。

9、协助班组长对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能教会班组人员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4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5篇 汽车修理厂安全生产制度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第6篇 粮食安全生产制度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保障我县粮食安全生产,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健全四项保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农工委、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科技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乡长为成员的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层层分解责任,将粮食生产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村,将粮食种植面积、粮食订单落实到农户、到田块。乡(镇)长与县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粮食安全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确保粮食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建立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乡镇的定点联系制度。

二、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县政府牵头,组织农工委、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科技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乡长建立日常联

系会议制度。统筹安排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工作配合和落实单位,负责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进度和质量,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问题;协调、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在全年粮食生产的各个关键时期和面临的重大灾情,县政府要组织召开的联系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精心安排部署,及时落实职责,深入一线指导,稳步推进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

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惩机制,把耕地保护、粮食面积与产量、经费与设施投入等硬性指标纳入工作绩效重要考核内容作为乡(镇)党委、政府的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严格检查督促,强化奖惩兑现,定期挂牌通报,对遏制耕地抛荒、调优粮食结构、创建高产样板等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切实增强各地抓好粮食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促进全县粮食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政策跟踪制度。

政府成立落实惠农政策督促机构,对各地落实涉农惠农政策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加大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粮食种植面积上,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户上,增强惠农政策对种粮农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为实现我县粮食增产奠定坚实基础。

第7篇 建材厂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有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及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产品、原料、输送带及出坯、出料口处等地方均要设有安全警示牌。

第十四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 原材料、燃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原材料、燃料的储备应根据品种和质量的不同分别存放,根据生产技术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原材料应堆放风化四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原料、燃料的质量(塑性指数、密度、含水量、发热量等)符合生产技术要求,按化验比例掺配使用。

第十七条、煤矸石、页岩应经破碎、粉碎、搅拌后进行陈化处理。陈化时间由原料的性质、生产品种、产量等因素决定。

第十八条、投入生产前,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生产时,每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第十九条、煤矸石、页岩经加工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细度。煤矸石﹤2.0mm,其中:﹥2.0mm但﹤3.0mm,应在5%;﹤0.5mm应达到60%以上。页岩﹤2.5mm,其中:﹥2.5mm应﹤5%,﹤0.5mm应达到60%以上。正常生产时,原料的颗粒及配比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第二十条。对原料、燃料的塑性指数、干燥敏感系数、自然含水率、收缩率、发热量等质量指标都应通过化学检验进行分析。并应按照不同品种、用量、时间长短进行检验,档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第六章、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所使用原材料的性质和品种,参照产品标准分别制定烧结多孔砖、普通砖的半成品质量检验技术条件。如:尺寸偏差、完整面积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等。

第二十二条、装缷半成品应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土坯合格率应大于95%以上,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焙烧过程中应控制四带(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应经常目测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近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车间每班检查、并做好班组记录。

第七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动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事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工人及承接公司内的相关劳务包工头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必须对其本人及连带负责人追究责任并处罚金: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及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自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8篇 混凝土搅拌站安全生产制度

1、严禁带病上岗;严禁疲劳上岗。混凝土搅拌站并严格禁止混凝土搅拌站所有岗位工作人员酒后上岗。搅拌站明令禁止各种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规行为。

2、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均必须立即通知项目经理或现场值班员,安排有关人员尽快排除。

3、混凝土搅拌站各岗位工作人员凡发现生产设备的机械、电气、电路各部位存在未经维修排除的故障有可能会导致事故时,有权拒绝进入生产状态。

4、操作混凝土搅拌站人员穿拖鞋、背心的同志不准参与设备的维修工作,更不准在生产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在配料、提升、机械传动等工作部位滞留。

5、混凝土搅拌站维修工或操作人员定时巡检;非试验室工作人员检查混凝土搅拌状态;任何人员不得登上搅拌站工作平台。

6、维修搅拌站设备时,报请项目部认可,合理安排人员及具体时间,操作室人员到位确认维修部位,并切断电源后方可开始工作。

7、当维修中需要试运转时,操作人员要确认有关人员已离开运转部位时方可通电操作。但运转前仍需打铃示警。经现场维修人员示意认可时 方准进行试车。

8、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结束例行清理搅拌锅和卸料门时,生产辅助工在接到操作人员通知后,通知装载机配合。开始清理工作前,必须经操作人员认可同意并切断电源,以保证安全的进行清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操作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配合。当需搅拌站主机卸料门动作时,必须认真检查清理人员已处于安全位置时方准接通电源,操作运转。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决制。微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员在设备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事故时,有权停止设备运转,并可否决上级主管的违规指令。

10、混凝土搅拌站每周由项目部同有关人员对生产设备、电路、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解决。每月由站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限时整改排除,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

11、严禁交叉维修作业;严禁自行维修;严禁非岗位人员盲目维修。

12、进出搅拌站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材料运输车辆限速行使,礼让三先。空车让重车;材料车及其他车辆避让生产运输车辆。

13、混凝土搅拌站设立专职安全检查员,每时对全搅拌站各部门、各环节的设备、电器、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随时通知排除整改。

14、混凝土搅拌站安全用电,合理用电。严禁乱扯、乱搭线路。

15、劳务协助人员在添加外加剂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严禁抽烟。

16、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明确的安全意识,严防疏忽大意,严防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抢救伤员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17、凡违背以上规范者将严肃处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责任。

第9篇 化工安全生产制度

1. 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⑴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⑵ 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⑶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⑷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⑸ 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⑹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性溶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⑺ 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⑻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⑼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⑽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⑾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⑿ 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⒀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2. 操作六严格

⑴ 严格进行交接班。

⑵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⑶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⑷ 严格执行操作要求。

⑸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⑹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3.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⑴ 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⑵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⑶ 必须进行置换通气。

⑷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⑸ 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⑹ 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

⑺ 必须有抢救设备措施。

⑻ 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4. 动火六大禁令

⑴ 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⑵ 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⑶ 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⑷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⑸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⑹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5. 机动车两七大禁令

⑴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⑵ 严禁酒后开车。

⑶ 严禁超速开车。

⑷ 严禁零档溜车。

⑸ 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⑹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⑺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第10篇 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

根据新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理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查处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市场和拆除施工安全监督员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负责,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助,区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区建设局下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未获得《房屋拆除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对正在拆除的工程依法进行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进行安全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

三、严格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和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备案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报备案登记表》送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拆除单位方可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作业前,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房屋拆除方案,必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安全防护的专项资金。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备案。

对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式进行拆除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还应报公安机关予以批准。

(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凡拆除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独立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拆除监理,派驻监理工程师实行拆除施工的全程旁站监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拆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除工程施工实施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拆除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准备、主体拆除和完成拆除三个阶段进行评价,并将每一个阶段的自我评价结果报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评价,对不合格的要先进行整改后,再进行施工。

(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拆除施工单位应结合拆除工程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在队伍、装备、车辆、物资、通讯等方面保障突发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六)实行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房屋拆除行业是高危险、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拆除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实施意外伤害保险。拆除施工单位不准将安全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纳入竞争让价范围。

(七)严格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制度

拆除工程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实行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未经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拆除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一)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

(二)房屋拆除施工必须实行全封闭施工,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和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

(三)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冒险作业。

(四)拆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进行实施。

(五)在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电缆、管道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安全后方可再进行施工。

第11篇 大中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

为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随时正常运转。

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要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分类、分规格整齐、稳固堆放,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堆放限制高度。对各种堆放物品,应挂定型化标牌,注明其名称、规格、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

七、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设施应进行设计,坚固耐用。现场仓库应采用非燃材料搭建,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仓库,应与其他仓库保持一定距离,并加设安全标志。

八、食堂应清洁卫生,设污水排放设施,有防尘、防蝇、防鼠措施。炊事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要统一穿戴白色工作服。生、熟食品要分开放置,每天要对餐具进行消毒。食堂距厕所、垃圾场和其他有害物质场所不得少于30m,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九、建立职工登记制度,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来源地、健康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要登记造册,备查。

十、施工现场相关部位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配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十一、建立治安保卫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尘、防噪,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十二、临时用电必须按电力部门的规定架设电力线路。所有电线禁止裸露和与铁器接触。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必须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制,严禁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闸箱必须有门有锁有防雨。

十三、管道沟槽开挖施工,要设防护栏杆和醒目警示标志。直径400mm以上的管材要采用机械下管。

十四、桥梁施工使用吊装设备应有专人指挥,吊装设备下严禁站人;所有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进入作业场地。高处作业要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五、作业人员严禁酗酒。酒后不得参加任何施工作业

十六、断交施工和不断交施工,都应按国家标准,在相应位置设置施工安全、指路标志牌,保证车流畅通和行车安全。

十七、现场动火要办理动火手续,动火时要设专人监护。

第12篇 医院安全生产制度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十二篇)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常规检查和验收检查以及不安全因素处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活动。2 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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