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逐渐准段进行落实执行情况;
2.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班处理,并分析隐患性质填写隐患汇报单,存档管理;
3.未处理的隐患下班后,在信息站填写,信息站报安全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隐患,下达到相关科队,各科队按指令按时完成下达任务;
4.督查科按回馈单,进行巡回督查,验收合格后报指挥中心存档保管,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大闭合;
5.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需领导研究决定、并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第2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 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某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宏达模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宏达模具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黄骅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黄骅市安监局备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责任人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給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給予单位负责人50--100元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处10--100元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将根据情况給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附则: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若与上级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相违背,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风电场、*局安监〔20**〕461号文件《水电*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第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二、分管负责人对各工作岗位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指定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对采场作业进行监控,发现顶板冒落、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向负责人报告。
五、各岗位工人上班作业前,要对有关设备和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强行作业。
六、对带电设备要加强监控,防止有人破坏,防止非专职操作人员错误操作等突发事情的发生,发现重大隐患时,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直至隐患清除。
七、各种检查要记录在案,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有整改后的检查验收情况。
八、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要进行实地勘查,若属实,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7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六建直属十三分公司中银欧尚5#楼项目部
2023年10月1日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 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的工作机构和信息统计报送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至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表主要内容: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它相关证照。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
(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查中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职工群众举报查证核实的;
(二)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术难题和解决关键性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燃气锅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车间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炉司炉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要向上级报告。
3、车间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落实等。
二、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本车间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本部门无能力解决,需要公司出面组织解决的隐患。
三、组织机构
组长:主任、主管 成员:安全员、技术员、班长、司炉工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岗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班组或车间,由车间报公司,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五、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班长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对隐患进行核实确认后,汇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整改部门,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车间书面提交安调科和技术科,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班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档案建立
车间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将隐患汇报给调度和检修部门,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10篇 宣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所有职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
1.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和劳动组合、作业行为等方面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从而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易造成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定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生产安环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应当立即告知事故隐患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落实责任(整改)单位。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2.1.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相同。
2.1.2各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2.2、主要责职
2.2.1公司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整改,应明确隐患整改(或责任)单位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资金、规定完成隐患整改的时间、督查整改(或责任)单位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等。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从严进行考核。
2.2.2生产安环部: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自我评价,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项检查。负责定期开展总厂消防、爆炸、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等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负责督促各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公司。
2.2.3技术部: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特种设备和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负责设备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审核、立项、整治和现场验收。负责落实部室、部门(车间)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整改的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2.2.4各部门、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立部门(车间)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
3.1.1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标准化审核、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业、专项检查)。
3.1.2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专项进行隐患排查。
3.3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每季度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部门(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段每周要对本区域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部门(车间)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部门(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长带队;班组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班长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核实确定。
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部门(车间)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公司自行解决;如果公司没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等其它工作。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
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
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部门、部门(车间)因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生产安环部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上报政府并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各单位,并对各单位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事故隐患治理
5.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5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隐患属所单位要定期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汇报。隐患整改结束,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公司主体单位监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12篇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危险因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
3、定义
3.1 安全检查:指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而开展的各项安全检查活动;旨在为去发现和寻找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进行记录。
3.2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5、职责
5.1 安全主任负责组织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全厂的安全检查策划,编制安全检查表,明确安全检查目的、规范检查的频率,实施时间、实施方式、检查参与人员,检查内容等;督促责任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组织验收,负责季度安全隐患统计分析。
5.2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工作。
5.3 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要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投入。
6、本公司安全检查的实施方式
6.1 综合性安全检查
6.1.1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一次,检查人员由安全主任组织,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人等参与,以根据《综合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查现场: 主要针对现场作业环境,包括消防安全方面、设备设施及安全用电、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劳动保护、警示标识等。
(二)查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上岗情况等。
(三)查重点:着重于消防安全重点现场、生产重点岗位、危险设备设施、机械安全防范设施、危险物品的使用与储存等。
(四)查隐患:查工作现场中物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五)查改善:查曾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或类似事故所采取的控制与防范措施、防范效果。
6.1.2 综合性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要进行记录,对现场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人立即寻求解决,不能及时解决时安全主任要开出《安全隐患整改单》,限期整改。综合性安全检查结果最终将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6.1.3综合安全检查完成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核准执行。
6.2 定期检查
6.2.1安全主任每周对全厂检查一次,以《公司安全隐患检查表》形式进行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改善,不能立即改善时要开出《安全隐患整改单》。安全检查以现场隐患检查为主,检查内容因地制宜。
(一)现场消防安全方面:通道与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有效和适用,生产现场与仓库的防火与警示标识是否满足需要。
(二)设备设施及安全用电情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情况,设备的防护措施与警示标识是否到位,设备是否有接地保护及漏电开关是否有效。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情况:危化学是否按要求限量储存,现场对危化品采取的
安全控制情况,相关安全告知与标识,接触危化品的人员是否配备和正确使用劳
保用品。
(五)其它方面:厂区的环境,宿舍区域的安全现状等。
6.2.2 安全主任需跟据每天检查情况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安全
检查情况.
6.3 专项安全检查
6.3.1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一)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由安全主任负责执执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每月进行
一次,检查范围要覆盖全厂,每次检查时要在检点表上记录。
(二)安全主任在检查消防设备设施时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报修,器材过有效期时要及时送去充装或更换。
6.3.2用电安全检查
(一)安全用电检查主要由专业电工技术人员负责,根据《用电安全检查表》
每月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的范围是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情况,全厂的安全接地是否符合相
关要求,设备的安全用电及漏电保护、电器防火防爆等方面。
(二)电工技术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做出整改措施,预算整改费用,向总经理提交整改意见,最后实施整改工作。
6.4 车间与班组级安全巡查
(一)各生产车间主管在组织开展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巡查的主要是在
作业前检查车间的作业条件、设备系统等是否安全;在作业中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操
作规程、设备设施是否安全运行;在作业后检查车间是否存在火险等安全隐患。
(二)各班组长在每个班次要对管辖区域进行随机巡查,及时发现该班组存在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报告上一级管理人员。
(三)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安全状态时要立即报告当班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对作业岗位进行整理,防止意外发生。
7、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统计分析、检查存档
7.1 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以及车间与班组级安全巡查中发
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先由责任人立即寻求解决,不能及时解决时要报告安全主任;
整改难度较大的安全隐患,安全主任要对责任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整改单》,并协助整
改。
7.2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
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
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3 整改责任人要立即采取行动,务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安全主任对
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时要求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继续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7.4 当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时又无法得到改善时,安全主任要及时报告企业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要切实保障整改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应当及
时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7.5 当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由安全主任负责制订整改计
划,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落实整改经费,明确整改责任人并组织验收,同时
要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整改指令的执行情况。
7.6 安全主任每季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信息编制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并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找出隐患形成的规律和因素,以制
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该表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签名后交一份至街道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行政部。
7.7 各项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治理记录、隐患统计分析表等全部资料由安全主任负责收
集,并建立管理档案,以备查验。
8、下一季度15日前需将上一季度《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通过龙岗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操作:输入中文网址“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http://183.62.232.229:8081/)然后登陆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申报,用户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名称,密码:12345678。
9、相关表格
《综合安全检查表》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表》
《安全隐患整改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