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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1 14:16:02 查看人数:15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第2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2、检查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标准按照浙建建成(1997)282号文件《浙江省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作为评定标准打分。

3、检查频率要求。

总公司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三次。

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4、检查、评比、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公司大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片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通报》或《简报》,公司、分公司检查后也必须有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第3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5日

第4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第5篇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作具体化签证及文字化

a 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质安部审批。

b 生产责任制:分为项目经理生产责任制、工长生产责任制、质安员生产责任制、班组长生产责任制、工人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生产责任制、防火小组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

2、签订合同

a 由施工队与各班组长直接签订合同

b 合同内容:应包括甲、乙双方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应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伤亡率、安全施工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的标准,进入工地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法规、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指标、奖罚制度等。

c 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证。

d 设立安全生产指标。

3、制定各项工种、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a 工种操作分别为钢筋、模板、砼、砌砖,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

b 工具操作规程为:钢筋机械、锯木机、振动棒、砂浆机等工具的操作规程。

c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参加人员应为工人、施工员、质安员、项目经理。工具操作规程应由工人、施工员、质安员、机电工、项目经理制定。操作规程应参考工程报建时的操作规程标准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将操作规程打印好,张贴在工地的显眼处。

4、目标管理

a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解成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b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的奖罚措施。

c 考核的部门:由同一等检查单位的部门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部分应具备以下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用电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第6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制定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形势分析采用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暂定每季度一次。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各项目部总结汇报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每次形势分析会后,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第六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并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情况通报我公司安全科。

第7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及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因工伤亡事故,实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2、项目安全组负责对安全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中对其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3、项目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教育的工作安排,收集、采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但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4、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4.1项目部生产管理、技术、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24学时。

4.2岗位操作工人(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4学时;各单位在外包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

4.3 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各项目经理部、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30学时。

4.4 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劳务公司、租赁站负责组织实施,总共4学时。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6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总共4学时;其它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所在部门及班组负责实施,总共4学时。

5、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5.1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5.2 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及实际操作技能。

5.4 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5.5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5.6 工伤事故案例。

5.7 劳动纪律。

5.8 教育、培训部门安排的其它内容。

6、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经营部劳资员统一建档、登记。

7、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安全部门根据情节,责令责任部门或分包方进行改正,并按每人50至100元进行罚款。

第8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达到人人讲安全,人人管安全的目的,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安全生产例会每周五下午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工长、保卫消防员、材料员、分包负责人、安全主管、技术主管参加。

2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①总结一周安全生产情况;

②检查上周安全问题整改情况及未整改完成的原因;

③分析一周安全生产动态和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心;

④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技术整改措施;。

⑤对特殊部位的施工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讨论,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技措施;

⑥组织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传达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令;

⑦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3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议决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在指定的时限内落实。

第9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附件:

1、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通知》(苏建质〔**〕56号)的通知。(本文由文书帮小编编辑提供阅读)

2、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制订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苏建质〔**〕61号)。

第10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管理上突出并加强事故预防的控制思想,不断提高技术保障、措施保障和安全管理水平,始终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管理思想,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协调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2、项目部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下,设专职安全员,各施工作业队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及外部接口事宜;

3、项目部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同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的实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4、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等,保证从技术管理上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5、对施工现场搭设的大型、异形或施工用特殊脚手架、工作架必须由技术部门编制施工方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施工队进行交底由工长负责组织实施,搭设完成后由施工员组织技术员、安全员共同参加验收;

6、使用的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工长交底实施,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

7、项目部技术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应提出相应的物资及人员的需用计划和要求,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材料组、后勤组负责办理,对进场的物资必须保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由施工员按要求在施工中组织落实。

第11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度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度(三)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一标否决权。

2、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有关安全法规及标准。

3、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市安监站→公司安监站→分公司安监站→工地项目经理部(兼职安全员、工长、材料员)→班组长→工人。

4、建立各极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做好工人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等工作。

6、建立旬检、月检、不定期检查、验收制度。

7、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

8、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9、现场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并执行值日值班制度,设兼职安全员一名,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0、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围护设施保护制度,移交制度。

11、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费专款专用制度。

12、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12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以达到各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目的,充分体现遵章守法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所有分包方及专业分包单位。

奖惩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违章罚款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1、职责:

1.1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1.2 现场所有分包方和专业分包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搞好内业管理。

1.3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奖惩。

1.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办法的实施,并批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的奖励和其他安全奖项。

2、奖惩办法: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2.1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及总包制定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生产,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防护标准化,能及时发现且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2.2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贡献突出,并总结出成熟经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2.3 取得了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4 创新或改进管理办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2.5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上有突破、出成果,在技术工艺革新改造中大大提高劳动安全性能且绩效显著的;

2.6 发现险情并采取果断措施,使隐患和危险因素迅速排除,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经济损失的;

2.7 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

2.8 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操作和安全规定的制定、执行及安全内业的管理)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在一年中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且始终保持安全管理良好状况并名列前茅者,将给予“安全管理优胜奖”,奖励获奖单位10000元。

2.9 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使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发现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以及出现伤亡事故的,处罚1000 — 5000元、

2.10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延报或者嫁祸他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2.11 不服从管理、拒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并将当事人驱逐出场。

2.12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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