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方便临床科室治疗和抢救,设立的小药柜由护士长或指定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品德高尚,业务熟练的护士保管,负责领药和保管药品,工作调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二、小药柜药品的配备,以常用和抢救药为主,其品种数量,不易过多,设立小药柜的病房由药剂科会同病房按需要协定品种数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配备。
三、小药柜不配备贵重药品,可按医院规定基数配备少量麻醉药品,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
四、小药柜的药品,分类存放,定期清点。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报药剂科处理,小药柜的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并经常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小药柜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按医嘱使用,非住院病人不得使用。
六、药剂科定期检查,随时抽验各病区小药柜药品管理情况。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历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1、医院设立病案室具体负责医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
3、医院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4、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5、医院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病历上应当标注页码。
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由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影响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1、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2、病案室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后,由专人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并在核对无误后由信息科加盖证明印记。
1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条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4、住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室工作制度
1.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第4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5篇 x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工作负责人每月组织委员、卫生员学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传达上级要求,总结部署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健康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自我保护和卫生防病知识,使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卫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包全面,委员包片,组长包楼门,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每月定期检查街巷和楼门的卫生,检查保洁的工作质量,每季度将所在楼门检查一次,进行评比。
四、坚持开展“城市清洁日”和“周末卫生日”制度,及时清除小广告、垃圾、渣土,捡拾绿地废弃物。
五、开展“除四害”活动,消灭蚊蝇、蟑螂和老鼠,5月―10月每周对重点部位打药灭蝇,按上级要求开展灭鼠、灭蟑工作。
六、6月和12月组织两次评选“卫生之家”、“卫生楼门”活动。
七、年末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卫生评选活动。
第6篇 社区卫生中心口腔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口腔室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居民及托幼园所、中小学校等牙病普查普治工作,将筛查人员的口腔基本情况,认真地记载在健康档案中。
2.做好口腔保健及口腔疾病健康宣传工作。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诊治三次不能确诊者,要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减少复诊率,提高治愈率。对疑难病三次不能确诊的,及时转往上级医院。
4.口腔治疗需注射麻醉剂时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按照常规做药敏试验,备常规急救药品。
5.严格无菌操作、器械消毒工作和室内紫外线空气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6.定期对器械清点、加油保养。
第7篇 社区卫生中心首诊测血压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测血压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
2.门诊及随访时应备有立式水银血压计和首诊测血压登记本。
3.接诊医生对35岁首诊病人应给予测量血压,并将测得的血压记录在病历及随访记录中。
4.凡测得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者,应将其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高血压史等内容记录到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并嘱其随访登记。
5.每月底以前将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汇总上报信息资料室。
6.各中心应对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分析处理,至少每半年分析一次,以指导社区预防工作。
7.各中心应根据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分析进行工作指导,对诊断为高血压者的,应将其纳入本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管理体系,根据《社区高血压,糖尿病病例管理手册》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8.配合首诊测血压制度的实行,积极开展高血压专科门诊及社区高血压健康促进干预。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b超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b超室工作制度
1、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包括病史、体征及阳性的实验室检查资料,并说明检查目的、要求及部位。
2、检查前要详细了解病情、检查部位、目的、要求。遇有疑难问题或可疑病变难以确诊时,应立即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和临床医师共同研讨或短期随访复查。
3、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编号、登记。
4、检查报告书写规范,详细描述超声所见,有条件的应摄阳性声像图片,提出诊断意见。
5、签发报告单时医师签全名,并做好查对工作,认真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及操作规范。
6、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7、每台仪器均应设立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8、工作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干燥和良好的通风,并配有冷暖设备;严禁在室内吸烟、谈笑、会客;工作时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换鞋入室。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1、患者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所开的住院证以及门急诊病历、支票(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押金)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危急患者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由住院处建立住院病历,认真填写病历首页中应填内容,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填好入院卡片及住院登记簿,通知有关病区及接诊室。
3、接诊室接到病人及病历,即进行测体温、体重等工作,然后护送至病区。
4、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签写出院证,并告知患者或家属。当患者决定出院时,由护理人员整理好病历交至病案室。结帐后住院收费处将盖章的出院证交给患者或家属,再到病区由护理人员验明并点收医院物品后方准出院。
5、病员出院后由病区通知住院处。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1、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预防接种上岗培训合格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预防接种副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卡介苗接种者必须取得'卡介苗接种人员证'。
2、本地出生一个月的儿童和寄居本地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均应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并规范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登记簿。
3、门诊开诊前,应对接种室进行消毒。门诊接种必须分室(分桌)接种,标志明显。
4、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必要时作健康检查,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疾控中心规定执行。被接种的儿童应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方可离开。
5、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使用后的针管要毁型消毒。喂服脊灰糖丸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勺(一杯)。
6、接种现场应备有冷藏包,发现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安瓿开启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完的应销毁。
7、做好疫苗的领发、登记、保管、报损的登记工作。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应严格按照冷链要求执行。
8、建立计划免疫门诊日志,对每名接种的儿童逐一登记门诊日志,并填写完整。
9、认真、及时填报计免门诊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10、计划外疫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辖市(区)疾控中心购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做到价格公示上墙,儿童家长本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选择接种。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饮片调剂制度
1.根据处方药品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相应的衡器。所用衡器要随时检查,并经计量部门定期校验,保证衡量器具的准确。
2.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要再次审方,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
3.调剂人员对所调配的饮片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所调配的饮片应洁净、无杂质等。发现霉变或假冒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
4.为了便于复核,应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
5.一方多剂时,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计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在±5%以内。
6.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无论处方是否有注脚,均应按照规程要求处理。
7.一张处方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出现重配或漏配。调配完毕自查,确认无误签字交给复核人员。
8.有专人负责复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分剂包装。
9.发药时要坚持三对:对取药凭证、对姓名、对剂数。发药时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煮方法及有无禁忌等相关用药问题。
第12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医院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医院临床做好服务。
一、西药管理
(一)采购 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正常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1~2个月,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供应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确保贮备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专帐付款。
(三)保管 药剂人员要认真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药品库房保持干燥、通风。易燃易爆药品需保管入危险品库内。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
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效期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四)调配 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方后执行查对制度,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双签字。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必须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五)使用 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配。
药剂人员应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介绍国内新药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有关资料,使临床用药不断得以更新。
二、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防止流失。对晚期癌症病人按规'专用卡'发放、使用和管理。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处方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质控小组每月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采购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执行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对未注明'生用'中药,应使用炮制品,调配毒性药品用具必须随时清洗干净。处方保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