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区卫生服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社康中心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社康中心收费必须做时日清月结。
社康中心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并按《深圳市卫生系统社康中心财务专账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院总账下设辅助账进行核算。
第三条 社康中心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福田区社康中心社区基本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规定》。
第四条 社康中心药品零加成补助申请必须严格审核。并按《福田区社康中心社区基本药品零加成财务核算规定》每项季度申请一次。
第五条 政府补助的人员经费、维持承受经费、租赁经费必须按《深圳市卫生系统社康中心财务专账管理办法》要求核算到各社康中心
第六条 社康中心收支情况每项半年分析一次,连同当月报表送社康办和财务中心。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口腔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口腔室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居民及托幼园所、中小学校等牙病普查普治工作,将筛查人员的口腔基本情况,认真地记载在健康档案中。
2.做好口腔保健及口腔疾病健康宣传工作。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诊治三次不能确诊者,要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减少复诊率,提高治愈率。对疑难病三次不能确诊的,及时转往上级医院。
4.口腔治疗需注射麻醉剂时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按照常规做药敏试验,备常规急救药品。
5.严格无菌操作、器械消毒工作和室内紫外线空气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6.定期对器械清点、加油保养。
第3篇 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转院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院制度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医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转院制度。
1、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治有困难确需转往上级医院的病员,由主管医师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后,主管医师填写转院证明,该科主任签字,报医务科批准并作登记后方可转院。
2、医院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3、病员转院应征得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同意,将转院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往医院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委托人),提供病情摘要。并将医患沟通情况如实记入病历。
4、危重病员转院时须由科主任派遣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护送,并负责作好转院病员诊疗及交接工作。转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接诊医务人员介绍病人基本情况、转出医院名称、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病情摘要。在接诊医院的接诊医务人员未签署接收转院病人意见前,转出医院护送病人的转诊医务人员不得视为转院病人已移送接诊医院。病人交接情况应如实记入病历中。
5、如估计转院中可能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留观处置,待危险期过后再护运转院。
6、未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科批准,病员及其家属要求转院者,按自动出院处理。但医院应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实记入病历。
7、对在上级医院已明确诊断或经特殊治疗后需转我院的病员,我院应无条件接收。严禁以转院名义推诿、遗弃病员。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1、抢救危重病人应按照病情严重程序和复杂情况决定抢救组织工作。
(1)一般抢救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当班护士负责。
(2)危重病人抢救应由该科室急诊主治医师和急诊护士长组织抢救。
(3)遇有大批病人、严重多发伤等情况时,由立即报告医务科,组织专科医师共同抢救。
2、急诊室护士应做好抢救准备工作。遇有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护士长,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处理,如吸氧、吸痰、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等。
3、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听从指挥,即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协作。
4、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要随叫随到,迅速参加抢救工作。
5、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要做好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执行时间。因抢救病人未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口头医嘱要准确、清楚,尤其是药名、剂量、给药途径与时间等,护士要复述一遍,避免有误,即时记录于病历上,并补开医嘱和处方。
7、各种急救药品的安瓶、输液空瓶、输血空袋等,用完后应暂行保管,以便统计与查对,避免医疗差错。
8、一切急救用品实行'四固定'制度(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各类仪器要保证性能良好。急诊室抢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归放原处,定期做好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工作。
9、病人经抢救病情稳定或需转入病房或手术室治疗者,急诊科应派人护送;病情不允许搬动者,需专人看护或经常巡视;对已住院的急诊病人应定期追踪随访,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抢救登记本,记录抢救病人的病情、抢救经过与经验教训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
11、抢救工作结束,应认真检查总结。
附件:
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凡病情紧急危及生命立即进行抢救及监护者,均应列为危重抢救病例,包括:
1、各种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种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骤停(包括麻醉意外);
4、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5、各种原因所致的严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综合征、重症心绞痛等);
6、各种原因所致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7、各种原因所致的高血压危象;
8、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种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气管异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压气胸、急性大量胸腔积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气管扩张症、二尖瓣狭窄、肺结核等);
11、各种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肾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症、肝肾综合症等);
13、严重颅脑损伤,脑疝;
14、海绵窦血栓形成,重型脑出血;
15、大面积烧伤;
16、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各种腹腔脏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18、重症急性溶血危象(输血反应、血型不合、蚕豆黄、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等);
19、急性粒细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种药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昏迷等;
22、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病情严重者;
23、重症剥脱性皮炎;
24、自缢、刎殒、电击伤、溺水、坠楼、严重利器伤、扼伤、爆炸伤、车祸伤等;
25、器官移植术后及体外循环术后需抢救者;
26、严重多发性或复合性创伤;
27、上颈椎损伤伴高位截瘫或四肢瘫痪;
28、急性青光眼。
第6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
2、值班医师每日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书面、口头、床旁交接班。
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当天新入院的病员、手术病员、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接班本,并做好书面、口头、床旁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日志。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对急诊人员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进行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到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8、每日晨,值班医师应将书面交待危重病员情况及新入院病员情况,向经治医师交清尚待处理的工作。
9、坚持危重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有详细的病情变化记录。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废物制度
第一条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第四条 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五条 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第七条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第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8篇 社区卫生中心换药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换药室工作制度
(一)换药室须有专人负责,操作者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换药前后应洗手。
(二)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换药时做到一人一碗(盘)、二钳、一份无菌物品,先换清洁伤口,后换感染伤口,特殊感染伤口不得在换药室换药。
(三)每次换药完毕,敷料分类倒入污物桶,用过的器械和换药碗分别泡入消毒液中。
(四)室内无菌物品与有菌物品分别放在固定位置,无菌物品应标明失效期,过期或潮湿时应重新消毒。
(五)开包后未用完的换药碗、盘、钳、镊、敷料等每日消毒一次,放持物钳(镊)的无菌瓶、敷料罐、剪刀盘以及浸泡液每周消毒灭菌1-2次,启封的外用无菌溶液(生理盐水、呋喃西林溶液)仅限当日使用。
(六)室内每天湿式清扫及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消毒,每月进行空气细菌培养,报告单留存备查。
第9篇 社区卫生中心转科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科制度
(一)医科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诊断或治疗有困难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转科者,提前与转入科室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生下达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
(三)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备案。
第10篇 w社区卫生院抢救室工作制度
1、 备齐规定的抢救器械、药品、物品、敷料等,保持效能良好,定点放置,有明显标记,不得任意挪用或外借。
2、 每日检查、核对一次抢救药品、器材及药品并记录,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3、 参加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
4、 认真执行医嘱,严防差错事故。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要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保留空安瓿,医师及时补开医嘱。护士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熟练正确地进行治疗和护理工作,并详细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5、 保持抢救室清洁、整齐。抢救工作结束后,抢救室要彻底清扫、消毒。每周应大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6、 每次抢救病人完毕后,要做现场评估和抢救登记,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社区内残疾人基本资料,每年对迁入、迁出的残疾人调查核实。
2、将残疾人的管理和随访纳入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康复管理,定期访视,指导功能锻炼。完成各类表卡的填写,做到报表准确。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生活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师培、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用具的制作。
3、开展保健服务,减少致残率,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早康复',合理用药,减少并发症。
4、参加残联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学习。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纳入居民健康教育,举办培训班、普及康复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
第12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