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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3 16:12:11 查看人数:82

职业卫生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

第1篇 职业卫生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发生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7、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第2篇 某热电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3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车间承包户各自承担。

2、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避过那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有限公司

第4篇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想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 厂

年 月 日

第5篇 职业卫生制度范本

1、各部门、各厂在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3、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4、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8、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0、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6篇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工作有章可循,揭示生产、科研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遵循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遵循“三定四不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主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负责女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副职领导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工作,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义务,认真排查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领导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隐患定期、不定期排查及分析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采用巡回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一)……负责监督检查:

1、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技改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技措计划的落实情况;

4、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2、公司重大活动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情况;

2、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情况;

3、技改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4、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抽查和巡回检查:

(一)公司主管领导不定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进行抽查。

(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巡查:

1、部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解、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包括:部门安全管理软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登记表等);

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完好状况;

4、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

5、生产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6、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电动工具、移动电风扇是否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操作;

8、危险点定员定量执行情况,责任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落实整改;

9、有无其它事故隐患。

(三)消防保卫人员负责巡查:

1、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理、完好状况;

4、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5、剧毒品、易制毒品保管存放使用状况;

6、消防应急知识掌握情况;

7、防盗措施落实情况;

8、消防应急设施是否完好。

(四)……对本部门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

(一)消防队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月查、季查、年检。

(二)电工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配电箱、板、柜等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对移动电风扇、手持电动工具、电网接地、防雷接地、电焊机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维修;

(三)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

(四)三级危险点定期检查:按公司《三级危险点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各部门组织做好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性检查工作和班组长日查工作;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周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公司……组织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人员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参加检查的领导现场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由……负责汇总、建档、监督实施和考核。安全性大检查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每年“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根据上级要求制订相应的节日加班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安全性大检查。

2、根据上级要求,制订某一时段的安全生产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同时组织相应的安全性大检查。

第十七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春季防雷设施维护情况、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情况;冬季防冻保暖工作情况;

(二)消防、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夏季、冬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梅雨季节防洪排涝工作的落实情况;冬季防雪灾工作的落实情况,秋季、夏季防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公司主管领导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同时部署下一阶段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可能情况下在上月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当急需资金进行隐患治理时可以在应急资金中列支,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必须及时支付。

第五章 事故隐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实行报表填报制度。

(一)事故隐患实行零申报制度,有……的部门必须于每月底28日前向……上报“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月报表”(见附表2)。

(二)……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对积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并及时上报,避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发生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方案由……提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

(一)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表”(见附表1)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备案。但在未解决前,有关部门要认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对于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或多次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由……组织协调,必要时填写“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单”(见附件),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进行严格考核。

(四)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统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传递单”由信息传递部门整理、保存。“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单”由……整理、归档。

第六章 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总经理签字并盖公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 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概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负责治理的部门按《方案》认真落实治理,并在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治理结束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复审销案,并同时报集团公司销案。需要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帐、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并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

(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五)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八)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定”:是指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二)“四不推”:是指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本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职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女工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2、接触粉尘作业人中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接触矽尘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2)接触煤尘、水泥尘作业人员,每两年体检一次。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有关规定进行。

4、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作业人员离开时,有权索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第8篇 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地参与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安全、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1.2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1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有较大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发生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3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即超出原装置设计要求、范围、数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4建筑物内部装修项目

4.1.2.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1.2.6安环科认为需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消防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2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4.2.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与验收

2.2.1.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审查

a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预审。请安环科门参加审查会议。

c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意见要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

d以上工作由本企业总工程师负责。

4.2.1.2预评价及审查

a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对存在高毒、剧毒作业危害的项目必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

(a)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b)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性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c)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序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e)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f)其它由安环科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b需要做安全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的项目,由安环科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单位承担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

c下列项目必须选择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工作:

(a) 国务院、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

(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

(c) 中央企业投资的;

(d)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

(e) 法律法规规定的。

d 预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e 预评价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表》

(b)预评价大纲(由评价机构承担);

(c)预评价报告书。

f预评价审查内容及相关文件准备齐全后,由安监局向市安环科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评价审查申请。

g对政府及安环科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安环科组织落实。

4.2.1.3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a企业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前,应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审批的申请。

b申请时向安环科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c) 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d)可行性研究报告;

(e)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做燃点、闪点、爆炸极限、镀锌等理化性能指标;

(f)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g)安全评价报告;

(h)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c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原审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厂址、工艺、装置或全厂性重要设施总图位置以及工艺装置总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的;

(b)改变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

(c) 工厂、仓库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d)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

d 对政府及安环科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

4.2.1.4初步设计及安全审查

a建设项目经过安全部门、卫生部门审批后,应选择取得设计业务范围内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b项目组织要及时督促工程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设施、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消防设计专篇》,同时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消防、中毒防护措施,以及政府和安环科门、消防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审查时提出的意见或指令。

c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安全批准书(复印件);

(c) 设计单位的确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d项目消耗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b)《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c) 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

e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f安全、消防、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g 对已审查合格的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之一的,应向原负责该项目设计审查的安环科门提出设计审查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a)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引起安全性能降低的;

(b)在施工期间发现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重新设计的。

4.2.1.5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安装。

b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项目组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材料质量。

c在施工期间,发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酿成事故的缺陷时,项目组应立即要求停工,组织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保存记录。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项目组牵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工业卫生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组及相关部门要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严密的试生产或使用方案,将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或使用。

f 联合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或使用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项目试生产不得超过3个月。

4.2.1.6

a 需要进行安全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安环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

b其他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项目级应当写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4.2.1.7竣工验收审查

a 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安环科应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b)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c)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d)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f)安全评价报告;

(g)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b 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a)建筑消防验收申报表;

(b)建设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c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要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危害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d建设项目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正常生产。

e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安环科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f本企业收到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5、企业批准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5.1由企业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5.1.1在生产工艺、使用原料、设备管路材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设备、管路的简单放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5.1.2在生产工艺、生产原理不变的情况下,为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自控装置、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装置、报警装置等技术改造项目。

5.1.3在生产工艺、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节能节电等装置的技改项目。

5.1.4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为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在生产系统中增加除尘、除杂质等净化装置的技术改造。

5.1.5危险性较少(非压力容器、非剧毒高度、非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管道材质的更换;

5.1.6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审查审批以外的技改项目。

5.2安全消防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5.2.1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考察。

5.2.2提出技术改造项目的部门,要写出可行性报告和技改方案,安环科要对其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并提交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审批。

5.2.3论证与审批要留有记录。

5.2.4技改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5.2.5设计、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5.2.6设计完成后、施工前,项目组要将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安全消防技术措施等提交本企业高级管理层,召开项目评审会,进行施工前的确认。

5.2.7施工要严格按批准后的方案进行,若有改动,必须再次召开项目评审会或会签。

5.2.8施工完毕后,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吹扫、试漏。

5.2.9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级要拿出试车方案,经生产、安环、技术、机电、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车间讨论决定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0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组必须提供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理论和现场培训。技术科应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供图纸、说明书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生产、安环、技术、环保、消防等部门和车间讨论决定后,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1试运行期间,项目级亲临现场指导、检查与监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规程操作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组。

5.2.12项目竣工后运行三个月,若运行正常由项目组负责人负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的情况介绍、危险因素分析、所采取的措施内容、项目投资、各种安全检测、检验数据或报告、运行状况总结等。安全验收申请及专题报告交安环科门。

5.2.13使用部门应对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5.2.14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小组对技改项目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生产办、技术科、安环科、工会、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和车间领导组成。

5.2.15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改。安环科负责整改后的检查。

5.2.16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应局面通知使用部门 、生产办,纳入正常生产管理。

第9篇 职业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同企业的文明生产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传染和疾病的发生,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目的。

1、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由担任工业卫生及职业病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公司级管理人员领导。

2、安全技术、工会、生产、设计、技术、工艺、计划、财务、人事劳资、机械动力和技改等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职责。

3、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机构应努力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职业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员工人数及体检情况。

4、对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危害点的治理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6、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7、新员工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进入公司工作。

8、生产作业现场应落实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制,由一名安全负责人分管卫生工作,综合员负责日常管理。

9、生产作业现场做到无积水、泥浆;落地灰要及时清理,主要通道、楼梯间保持通畅;杂物、垃圾按规定区域堆放,并定期清理。工地排水畅通。

10、生产作业与生活区分开;生产材料分区域堆放整齐,砂石分类隔离堆放;机具设备要保持清洁。

11、设立卫生包干区,按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饭堂、厕所(浴室)、大门口、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等划分包干范围,轮值清扫。

12、厕所、浴室要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尿积、无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蚊等滋生地。

14、⑴食堂厨房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穿着统一工作服。在工作时不准戴手饰、不准搽指甲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⑵不购买、不出售变质食物,菜蔬要浸泡,严防农药中毒。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熟食品要加纱盖;卖饭间要有防蝇措施;卖饭间无杂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柜生熟食品要分层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柜一次。各种盛装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干净及高温消毒。厨房内应无鼠迹、无蟑螂。

⑷灶头、门窗、卖饭台、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打扫不少于三次,确保厨房内外卫生清洁。

15、生产现场宿舍应与生产区域分开。每间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卫生、计生责任人为室长,负责日常安全、治安、卫生、计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长安排室内人员每日轮值打扫卫生,做到室内无杂物、无积水、室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床铺整洁干净。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7、员工如发生疾病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防止病情加重。

第10篇 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为更好落实集团安环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我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的管理。

一、组织实施

喷煤车间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车间职业卫生警示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本制度。警示标识的设置由车间安全科具体负责。

二、实施要求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适当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158的要求。

喷煤车间

2023年1月1日

第11篇 职业卫生告知制度范本

一、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五、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六、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第12篇 工业卫生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坚持文明生产检查制,每次检查进行评议加、扣分督促各单位按照厂规定的文明生产标准贯彻执行。

二、凡产尘产毒的岗位,必须采取降尘,通风吸收等有效措施,防护不了的纳入技改计划“三同时”解决。

三、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汇集各尘毒点的监测数据。

四、制定和修订有尘毒危害岗位的工业卫生规则,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五、每年编制上报全厂接触尘、毒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特别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检查和观察,对职业病患者要有计划安排治疗和疗养。

职业卫生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十二篇)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2、在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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