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医院核心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一)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二)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第2篇 医院核心制度:术前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术前讨论制度
一、凡手术分级达3-4级择期手术病例,科室必须组织术前讨论,并详细记录。
二、按照技术职责权限和范围,确定手术医师、助手以及麻醉医师等。
三、讨论一般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四、凡风险性较大的的手术、虽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但在本院属首次开展的手术、重要脏器切除、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手术后病情危重须进行的二次手术(含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保健对象等(特殊保健对象包括高级干部、着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等)、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手术、涉及法律风险,可能引起司法纠纷手术、邀请外院医师参加手术者手术、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重大的新手术以及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其他特殊技术准入要求手术,除术前要仔细讨论外,科主任还应选定有经验的医师担任手术者,并报医务科、业务副院长批准,填写手术审批表经医教科批准(急诊可先抢救及时补批),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讨论。
五、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案(包括一切检查资料),提出诊断与鉴别诊断、手术指征及术前准备情况,然后由分管主治医师补充。
六、制订手术方案,预计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并发症,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确定术后观察注意事项、护理要求等。
七、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分析,任何意见均应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最后尽可能达到意见统一,并作出明确的结论,然后由科主任签字。
八、急诊手术必须经二线值班医师或上级医师检查共同协商后,确定手术方案、步骤、应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方法,按技术职责权限范围规定,确定术者、助手等。做好术前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
九、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及时书写完成,并及时纳入病案和《危重疑难病人讨论本》。
第3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医生值班、交接班制度
1. 值班医师:在上级医师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上级医师分配,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严密观察,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及医疗文书的登记工作。
1.1 经治医师:与值班医师做好交接班工作。
1.2 主任医师:做好交接班讲评工作。
2. 值班时间、纪律、要求
2.1 时间:病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间分为日班和夜班,日班自上午8时晨交班起至下午17时,夜班自下午17时至次日上午8时晨交班。
2.2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2.3 病房值班按照每月排班表进行轮替,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值班。
2.4 值班人员之间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相互换班并汇报病房住院总,但排班表上的当值医生有责任督促换班医生准时到岗。若发生换班医生没有准时到岗或脱岗,由该换班医生负全部责任。如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迟到情况,由医务科和人事科调查情况后再做处置决定。
2.5 值班医生不得让没有值班资格的医生或其他人员代班,否则以旷工论处。
2.6 值班医生接班前必须认真阅读交班报告及查看病历医嘱,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等交代不清,应立即查问交班医师。接班时如发现交班有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解决或说明;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接班者负责。
2.7 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守,值班者如因有抢救、急会诊等工作确需短暂离开者,应将去向告知值班护士并在白板上注明,禁止离院,杜绝无故离岗。
2.8 值班医师对交接本上的病例进行查房,了解核实病情和诊疗情况,便于值班期间病情的观察和处理。
2.9 处理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情况和问题,对当天手术病例、新病人、危重患者、急诊入院病人等特殊检查病人重点查房,危重病人床边交班。
2.10 遇有疑难问题处理,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行政总值班请示汇报。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病人家属呼叫,应立即对诊视病人进行处理,严禁在床上开口头医嘱或电话遥控。
2.11 急会诊10分钟内到场。
2.12 参加下午主任查房并做好记录。交接本上必须注明'***主任查房'。
2.13 每日晨交班,值班医师应将病人情况向上级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代危重病人的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14 值班医师应耐心、仔细解答病人及家属关于医疗的询问。
2.15 值班结束前必须完成本班的各项工作,写好交班报告及各项文字记录单,处理好用过的物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和下一班需要重点关注的病人进行记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代,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去。
2.16 值班医生书写交班报告,要求字迹整齐、清晰、简明扼要、有连贯性,运用医学术语。
2.17 在接班者未到之前,交班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3. 交接班时间、要求、记录
3.1 时间:下午17时值班医师与病人经治医师交接班;次日上午8时晨会,值班医师向全科进行交班。
3.2 床位(手术)医师下班前必须在交班本上做简要记录。
3.3 重危病人应床边交接班。但须注意保护性医疗措施制度,值班医师接班后亲自查看、了解、核实病情和诊疗情况,以便于值班期间病情的观察和处理。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交接清楚以免贻误治疗或发生差错,接班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原则上应有接班者负责。
3.4 重危病人、新入院病人、当天手术患者应列入交接班范围。
3.5 每日晨会交班由病区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全体人员参加。值班人员应详细报告病员出入数,新病人、重危病人、手术、特殊检查前后病人的病情变化及尚待处理的工作,并应有书面的交接班记录,交接班本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有关内容。
3.6 病区主任总结讲评,布置查房工作;针对存在的医护缺陷与不足重点点评,作医教研、阶段性工作的布置及检查。
3.7 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通过书面交班不仅将重危病人、手术病人的病情观察及处理的责任正式移交给值班医师,同时值班医师根据书面交接,有重点进行查房,使临床医疗工作得到延续。
3.8 交班记录应当由交接班医师于交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3.9 交(接)班内容:交班或接班日期;病人总数;出入院、转科、转院、手术、死亡人数;新入院、重危病人、抢救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位号、疾病诊断、医师签名等;手术前后或有特殊检查处理,病情变化及思想情绪波动的病人均应详细交班。
第4篇 医院核心制度: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病历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
三、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四、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死亡)后24至48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序排列后上架存档,
六、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他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定证明材料,经医院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按规定摘录病史。
七、医院应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八、本院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九、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十、医院不断充实病案管理人员,尽早使专门从事住院病历管理人员,与医院病床位比不少于1:50;专门从事门诊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日均门诊量的比不少于1:3000。
第5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首诊负责制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首诊负责制
(一)首诊负责制
1. 各科室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
2. 门诊病人:首诊科室在接诊后,应详细询问病史,若判断为非本科疾病患者,做好必要的相关检查并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后,再建议其应去相应科室就诊。
3. 急诊重病危病人:重危患者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患者进行应急处理,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做好有关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4. 本院皮肤科接待首次就诊的传染病(如性病、艾滋病、麻风病等)患者后,首诊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进行常规体检,书写门诊病历,然后作转科处理,引导患者到相应科室就诊。
第6篇 医院核心制度:交接班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交接班制度
一、各病区、急诊科观察室、急诊科留观病房均实行早班集体交接班,每晨由负责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或护士长招集全病室医护人员开晨会,由夜班护士报告晚夜班情况,医师或护士长报告病房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经管医生提出新病人及重点病人之诊疗、手术及护理要点。交接班时必须衣帽整齐、注意力集中,交接班人在未完成交班前,不得离开病房。每次晨会不得超过半小时。
二、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急、重病人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三、交班具体要求:
(一)护士应有书面交班本,详细记录危、重、新及手术前后病人情况和注意事项。护士交班本上还应详细记载病人流动情况。
(二)交班前应全部完成本班工作,并尽可能为下班做好准备,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须说明原因,交接班后继续完成。
(三)护士交班时应共同巡视病人,进行床头交班。同时按规定项目及数字交清剧毒、麻醉药品、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及病人特殊检查、标本收集等。
(四)医师交班时,应写好必要的记录,危重病人或有特殊情况的患者应在床头交接班。
(五)交接班时要求认真、仔细,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概由接班者负责,不得推委。
(六)白班护士交班前应准备充足抢救物品及敷料、器械、被服等。
(七)其他医、护、技、部门的交接班按各部门制度细则执行。
(八)交接班结束后,交班者和接班者必须在交班记录上签字。
第7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讨论范围:所有死亡病例均讨论、记录。
2. 病人死亡后,必须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有纠纷的死亡病例必须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3.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参与抢救的医师、护士均应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4. 病史死亡记录内容:入院时间、死亡事件、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讨论记录、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事件具体到分钟。
5. 死亡病例讨论程序:
5.1 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5.2 讨论时床位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死亡原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任(副)医师重点对诊疗、治疗(抢救)、死因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3 讨论内容应包括:①诊断;②治疗;③死亡原因;④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6. 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三级医师发言讨论意见、应汲取的教训等。
7. 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分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8. 经治医师对特殊病例讨论的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
第8篇 医院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
一、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
二、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特别是危、急、重病人,必须收住入院治疗。病房不得拒绝收治,如收治有困难时,应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报告,协调处理。
三、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
四、对已接诊的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历、做好检查,并请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后,方可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被邀会诊的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按时会诊。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代。诊断明确后及时转有关科室治疗。诊断仍不明确者,收住主要临床表现相关科室。
五、多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委。
六、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同时及时报告相关诊疗组、上级医师或科主任。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床旁交接班,并认真写好交接班记录后方能下班。对已接诊的非本科室范畴的重危病人,首诊医师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被邀请的医师,应立即赶到现场,明确为本科疾病后应接过病员,按首诊医师的责任进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七、对复合伤或涉及多学科的危、急、重病人,首诊医师应积极抢救病人,同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协同抢救。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委,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作病历记录。诊断明确后及时转主要疾病相关科室继续治疗。在未明确收治科室之前,首诊医师应负责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拖延抢救。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级以上医师亲自查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对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做好妥善安排,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必要时由医教科或总值班先与接受医院联系)。
九、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科室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
十、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科或入院治疗,首诊医生应与有关科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它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
十一、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二、各科首诊医师均应将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严禁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第9篇 医院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如有设备、场地等特殊要求,可到专科检查。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院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上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科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第10篇 医院核心制度分级护理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分级护理是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医嘱形式下达的护理等级。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一、特级护理
(一) 病情危重,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进行抢救的病人。
(二) 各种重大手术、复合伤、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等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病人。
(三) 特殊危重病人,家属或单位要求特护者。
(四) 严重工伤事故者。
二、 一级护理
(一) 凡具有严重心、肾、肝、呼吸功能衰竭的危重病人。
(二) 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 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性失血、脑血管疾患、高热、昏迷、惊厥、休克等病人。
(四) 瘫痪、晚期癌症、惊厥、子痫、早产儿、牵引及卧石膏床等病人。
三、 二级护理
(一) 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但仍需卧床休息的病人。
(二) 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的病人。
(三) 普通手术后、轻型先兆子痫、外阴破裂缝合的病人。
四、 三级护理
(一) 轻症、一般慢性病、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待产妇。
(二) 各种疾病恢复期,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的病人。
第11篇 医院核心制度之重危病人抢救制度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重危病人抢救制度
1. 重危病人抢救由科主任、主任(副)医师、科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对重大抢救及时提出抢救方案,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分管院长。
2. 职责
2.1 院领导:主持。
2.2 医务科:组织全院性重大抢救工作的指挥协调。
2.3 科主任:主持并组织实施危重患者抢救。
2.4 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负责组织科室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3. 组织抢救
3.1 科内一般抢救: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负责组织抢救实施。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如需会诊者,应本着先科内、后科外的原则,及时组织会诊;各类医务人员接到急会诊后应随请随到。
3.2 多科抢救:对复合伤或夹杂多种疾病的抢救病人,要坚持先危后重、先重后轻的原则,先由威胁生命的主伤或主病科接诊抢救。对其他科的疾病,由主治科负责邀请有关科参加抢救,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3.3 突发事件抢救:当接诊大量突发事件病人,接诊护士及时通知医师,并即刻上报行政部门;负责为每位病人编号、建卡,在第一时间内保证抢救工作实施;医师在接到呼叫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参与抢救;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例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由行政人员主持现场抢救,并根据规定上报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
4. 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分工明确,紧密配合,遵循抢救程序,做到忙而不乱。
5. 抢救实施
5.1 医嘱:医师因抢救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补记医嘱。
5.2 告知:有关实施抢救的医师,要认真及时向家属介绍病情和抢救情况,并同家属签署告知单。
5.3 新入院的突发危重病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并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病人家属,一份贴在病历上,另外一份交医务科,医务科做好随访工作。
5.4 对重危病人应就地抢救,医护人员应根据情况及时给氧、吸痰、测血压、建立静脉通道、止血、人工呼吸等应急处理,待病情平稳后方可移动。
6. 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及时详细,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以复述确认后执行,并保留药品外包装。
7.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根据医嘱设置专人护理,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要详细交接班。
8. 抢救完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要做好抢救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措施及时间、抢救医嘱、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登记和消毒处理。当月进行该重危病例讨论并做好总结,以便改进工作。
9. 抢救物资
9.1 各科室病区和门诊必须常备各种抢救器材和药品,要专人负责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定量储备,及时更新,确保抢救物品齐备完好。
9.2 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抢救器械、仪器的放置地点、性能和使用方法。
9.3 抢救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9.4 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血空袋等用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与医嘱查对,无误后输入抢救医嘱以便查对。
第12篇 医院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如为意外死亡、死因不明、医疗纠纷和刑事案件等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并上报医务科和院领导。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前由诊治科室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做归纳总结。
四、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抢救措施意见、死亡原因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国内外诊治进展和其它注意事项等,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五、不能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