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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2 13:20:01 查看人数:61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2、生产事故;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 重伤(二类) 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 重大(二类) 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 重大(二类) 特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第2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广大员工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责任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者。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再按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按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为: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工艺条件、技术操作方法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缺少安全管理制度,职工无章可循,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点未能及时解决、控制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五)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六)因生产作业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安全信号、警告标志而造成事故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七)不按规定发给职工劳保用品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八)因设备、设施严重失修,严重超期、超负荷运转(使用)而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九)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决定者负责。

(十)因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

(十一)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而造成事故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事故隐患已经上报有关部门,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

(十二)曾经发生过事故,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由工程公司(项目部)领导负责。

(十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负责。

(十四)按国家规定拨付安全措施经费,或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决策者和计划部门负责。

(十五) 由于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致使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事故不断发生的,由单位领导负责。

(十六)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时或领导组织不得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人员在抢救中有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以及因玩忽职守,草率从事或误诊误治造成伤势加重以致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包括:待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听劝阻、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强迫他人冒险作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指挥者警告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指挥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轻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100~500元罚款;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劝阻,不制止,以致造成事故的,除给予违章者处分外,对检查人员或当事者也要给予处分;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安全投入不足或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错误或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

(八)因采购假、冒、伪、劣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原料、材料、配品备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伤事故的,给予责任者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给予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对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经济赔偿。对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视损失大小控制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责任者降薪一个月、三个月和半年,降薪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

第八条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处以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中,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发生1人死亡事故、2人重伤事故或5~9人多人伤害事故时,行政正职到集团公司作检查;当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0人以上多人伤害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中重伤超过3人、累计因工死亡3人时,集团公司视事故责任大小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50人以上多人伤害的重大事故或累计因工死亡4人时,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可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对被追究人员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部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x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5.4 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 事故责任界定:

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5篇 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八)隐报、谎报安全事故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6篇 s矿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第7篇 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

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

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

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8篇 h中学教学安全规定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第9篇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 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成 员: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 军 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 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处分类别、期限及处罚规定

1.警告处分

处分时限1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记过处分

处分时限2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3.记大过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4.降薪处分

(1)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降薪两级,处分时限为受处分的第3个月恢复一级,受处分的第4个月恢复另一级。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5.降职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降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6.撤职处分

撤职以后取消原职务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职或高于原职的职务。

7.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处分时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支付原基本工资和物价性津补贴,不支付计件超额工资,(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规定

1.轻伤事故

(1)直接事故责任者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给予单位党政技安管各罚款50元。

(3)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轻伤责任者降薪一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重伤事故

(1)发生重伤1人事故

①采掘修车间、保安区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主要领导和其他副职、技术主管分别给予罚款至警告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减发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的50%;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②运输区、机电厂、选煤厂、检修中心供应科服务大队等辅助车间和地面厂队的队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水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

凡发生一次2人重伤的队主要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警告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罚款2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3.死亡事故

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车间(含直属队)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撤职、离岗学习,其他副职包括技术主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记大过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警告处分,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4.列级事故

发生二级、三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重伤1人事故酌情处理。发生一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死亡事故酌情处理。取消一切奖励

8.开除矿籍处分

由分公司有关部门解除与其签属的劳动合同。

9.离岗学习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的待遇按煤业分公司有关离岗学习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11篇 皮带队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有关事故处理精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追查。

2、凡发生机电事故统一由机电副队长组织,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发生事故的岗位人员参加,进行分析追查,负责追查事故人员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做到通过分析追查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奖罚清楚,并详细记录在案。

3、根据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给予200元罚款,对跟班队长给予200元罚款。

4、由队长在三班班前会上对事故原因,处理意见进行剖析通报,教育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吸取事故教训。

5、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贯彻到全队每一个干部职工中。

6、事故处理后要做出详细处理意见并呈报上级领导。

第12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员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尽其职,各员其责,认真履行资金应员的责任。

二、逐级落实产要负责人,个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级负责人、岗位工人的责任。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

三、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员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各级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产要负责人的责任

1、产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责任。对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逐级员责。

3、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保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6、按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1、协助产要负责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做好产要负责人安排的所分管的具体工作。

3、及时沟通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产要负责人汇报。

4、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协助主要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

(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做好分管负责人安排的工作。

2、对生产系统全面检查,所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

3、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指令作业人员撤出现场。

4、向分管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5、推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

(四)、生产系统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责任。

2、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批评。

3、对检查妯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4、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反馈工作情况信息。

5、调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钱方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班(长的职责)

1、负责对本班(组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

2、在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工人共同做好工作。

3、倒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问题解决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油新出现的事故隐患。

4、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保证对安全时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6、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生产系统负责人汇报。

六、工人的安全职责

1、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袭击参与与隐患隐患虎治理,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2、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部被别人伤害,不形成的事故隐患。

3、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失否存在危险状态。

4、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

5、发现危机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萨及时,产动撤出危险区域,排除后再作业。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的类别1、安全事故;2、生产事故;3、设备事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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