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安全部门接到通知,主管安全负责人必须迅速亲临现场,勘察、索取物证,搞清物的因素和环境与事故的形成、发生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事故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二、安全科负责人通过对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询问,查清人的因素(肇事人、当事人、协助人、指挥人、指导人、决策人)和管理因素,方针政策的贯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
三、在现场勘察和人员询问的基础上,进行彼此对证,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五、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2篇 某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学校各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1、组织进行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3、组织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5、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四、各部门(教导处、少先队、后勤处)的领导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教导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
2、认真落实实验室、电教器材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3、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二)、团、队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在进行团、队活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
2、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三)、后勤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2、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立即解决。
3、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五、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安排,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宣传、教育,执行学校有关课余时间学生安全规定,教给学生基本的、必要的有关安全防护知识,以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根据学校安全保障制度规定,组织落实学生安全保障要求,预防校内校外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3篇 生产安全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全员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违章现象的出现和发生,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的管理,项目工程安全形势得到预控和受控,创建良好的施工安全生产氛围,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罚与奖励办法
1、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原则上先进行口头教育和警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能按要求限期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
2、口头警告无效时,采取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限期整改(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时,可立即罚款)。仍未按书面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本办法标准进行处罚。对重复出现隐患按标准加倍处罚,对可能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加罚协作队伍管理不到位1000元/次,并要求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整改完成。处罚对象针对协作队伍而不是个人,协作队伍负责将处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安全奖励的落实:对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协作单位、职工和作业人员个人,可以采取向安全部自荐或主管推荐的方式(附书面事迹材料),经项目部确认事迹属实,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可以获得安全奖励。奖金来源为罚款所得,奖励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4、安全处罚的落实:项目部各部门、各主管均有权对现场的“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开具罚款通知单时宜拍照取证,经安全员及主管领导签字后交项目部合约部;受罚单位的罚款由合约部在每月工程结算计量中扣留;并由合约部在受处罚人的罚款通知上签字确认。违章者为职工个人的,直接在月度效益工资中扣除;所有处罚金额转列安全奖励基金。
5、奖惩范围:在本项目部管段内施工的作业单位和员工;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
二、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
总序号 | 序号 | 类别 | 违章违纪描述 | 责任处罚明细(元) | ||
违规者或责任人 | 直接管理者 | 所属班组 | ||||
1 | 1 | 安全防护和保障 |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好安全帽 | 100 | 100 | 500 |
2 | 2 | 赤膊、赤脚和穿拖鞋、高跟鞋上岗作业 | 100 | 100 | 500 | |
3 | 3 |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 | 100 | 100 | 500 | |
4 | 4 | 高处临边作业时未系好安全带 | 100 | 100 | 500 | |
5 | 5 |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或设置不规范; | 200 | 200 | 1000 | |
6 | 6 | 高处作业平台上下走道或爬梯设置不稳固或无扶手; | 200 | 200 | 1000 | |
7 | 7 | 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200 | 200 | 1000 | |
8 | 1 | 施工临时用电 | 电缆老化或破损;或未架空 | 100 | 200 | 1000 |
9 | 2 | 电箱内木板安装电器元件 | 100 | 200 | 1000 | |
10 | 3 | 使用木质电箱 | 100 | 200 | 1000 | |
11 | 4 | 电源线未经箱体下底面孔口进出 | 100 | 200 | 1000 | |
12 | 5 | 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 | 100 | 200 | 1000 | |
13 | 6 | 用电机具外壳未做保护接零电气连接 | 100 | 200 | 1000 | |
14 | 7 | 闸刀开关破损或漏电保护器失效 | 100 | 200 | 1000 | |
15 | 8 | 闸刀开关内使用其他金属线替代保险熔丝 | 100 | 200 | 1000 | |
16 | 9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随机固有电源线有接驳接头 | 100 | 200 | 1000 | |
17 | 10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破损 | 100 | 200 | 1000 | |
18 | 11 |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小型用电机具接电用电无专用开关箱, | 100 | 200 | 1000 | |
19 | 12 | 开关箱与移动式用电设备距离超过30m | 100 | 200 | 1000 | |
20 | 13 | 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 | 100 | 200 | 1000 | |
21 | 14 | 施工现场单相照明用电未设单相漏电保护 | 100 | 200 | 1000 | |
22 | 15 | 施工现场使用夹式碘钨灯具 | 100 | 200 | 1000 | |
23 | 16 | 碘钨灯及无安全防护装置的卤化物灯的安装高度低于3m | 100 | 200 | 1000 | |
24 | 17 | 过路电缆未做保护、埋深不足30cm;或未架空 | 100 | 200 | 1000 | |
25 | 18 | 电缆线的接头未作错位抗拉驳接,未用防水电工胶布缠绕牢固 | 100 | 200 | 1000 | |
26 | 19 | 沿地面放置的电缆,其接头处未架高放置,或未用pvc管、绝缘胶管套封 | 100 | 200 | 1000 | |
27 | 20 | 在施工现场使用带线插板 | 100 | 200 | 1000 | |
28 | 21 | 使用麻皮线、胶线、花线作电源线 | 100 | 200 | 1000 | |
29 | 22 | 无证人员接拉用电 | 100 | 200 | 1000 | |
30 | 1 | 电焊气割作业 | 无证人员进行电焊气割作业 | 100 | 200 | 1000 |
31 | 2 | 不向作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 100 | 200 | 2000 | |
32 | 3 | 电(气)焊操作的作业人员未做好防护(护目镜、防护面罩、焊工鞋、焊工手套等) | 100 | 100 | 1000 | |
33 | 4 | 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 100 | 100 | 1000 | |
34 | 5 | 使用不合格氧气、乙炔瓶 | 100 | 100 | 1000 | |
35 | 6 | 氧气、乙炔的两瓶间安全距离小于5米 | 100 | 100 | 1000 | |
36 | 7 | 氧气、乙炔瓶未分开储存 | 100 | 100 | 1000 | |
37 | 8 | 气瓶距离明火及焊割作业点小于10米 | 100 | 100 | 1000 | |
38 | 9 | 气瓶在阳光下曝晒 | 100 | 100 | 1000 | |
39 | 10 | 用钢丝绳捆绑吊装气瓶 | 100 | 100 | 1000 | |
40 | 11 | 电焊机进线端无防护罩、芯线裸露 | 100 | 100 | 1000 | |
41 | 12 | 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大于5m | 100 | 100 | 1000 | |
42 | 13 | 二次侧电缆线的长度大于30m | 100 | 100 | 1000 | |
43 | 14 | 焊钳破损、电缆老化或多处接驳 | 100 | 100 | 1000 | |
44 | 15 | 电(气)焊作业前未对作业周边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场处理 | 100 | 100 | 1000 | |
45 | 16 | 高处临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操作人员未系扣好阻燃安全带即进行操作 | 100 | 100 | 1000 | |
46 | 1 | 起重作业 | 无证人员从事起重作业 | 100 | 200 | 2000 |
47 | 2 | 起重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 | 100 | 100 | 1000 | |
48 | 3 | 不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者 | 100 | 100 | 1000 | |
49 | 4 | 起重吊装作业时吊臂或吊件与外电高压线(平行与垂直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足且无安全屏蔽、隔离措施冒险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50 | 5 | 起重吊装现场危险区域无清场,无安全警戒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1 | 1 | 钢筋作业 | 钢筋机械用电无实施“一机一漏一闸” | 100 | 100 | 1000 |
52 | 2 | 无接零或接地保护用电安全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3 | 3 | 在2m以上高度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未设置马凳或作业平台 | 100 | 100 | 1000 | |
54 | 4 | 钢筋冷拉区域无安全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5 | 5 | 钢筋机械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安排上机操作的 | 100 | 100 | 1000 | |
56 | 1 | 张拉作业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无安全隔离措施 | 100 | 100 | 1000 | |
57 | 2 | 张拉作业进行前未对危险区清场 | 100 | 100 | 1000 | |
58 | 3 | 先张法作业,未按规定沿轴线设置挡隔设施 | 100 | 100 | 1000 | |
59 | 4 | 后张法作业,轴线两端头无挡板 | 100 | 100 | 1000 | |
60 | 5 | 高处临边进行张拉作业,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系扣好安全带就进行作业或无操作平台 | 100 | 100 | 1000 | |
61 | 1 | 混凝土作业 | 使用移动式振捣器,不实施“一机一漏一闸”的安全用电规定的 | 100 | 100 | 1000 |
62 | 2 | 振捣器的电机金属外壳未做好保护接零的连接 | 100 | 100 | 1000 | |
63 | 3 | 行振捣作业时,振捣工未穿上绝缘高统水靴未戴绝缘胶手套 | 100 | 100 | 1000 | |
64 | 4 | 用工单位不向操作工人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 100 | 200 | 2000 | |
65 | 5 | 墩、柱混凝土高处作业未搭设作业平台 | 100 | 200 | 2000 | |
66 | 6 | 平台周边未设防护栏杆,栏杆外侧未用安全立网封围 | 100 | 100 | 1000 | |
67 | 1 | 隐患整改 | 未在整改限期内按整改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 100 | 100 | 1000 |
68 | 2 | 整改期限内无任何整改行动 | 100 | 200 | 2000 | |
69 | 3 | 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隐患整改通知单 | 100 | 200 | 2000 | |
70 | 4 | 不服从安全管理拒签工作联系单 | 100 | 200 | 2000 | |
71 | 5 |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200 | 500 | 4000 | |
72 | 6 |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治理而擅自施工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73 | 7 |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作业的 | 200 | 500 | 4000 | |
74 | 8 | 反复出现的隐患得不到根治的 | 200 | 500 | 4000 | |
75 | 9 | 因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三违”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10000元内经济损失的 | 500 | 1000 | 5000~20000 |
三、项目部安全奖励标准
序号 | 表现 | 奖励数额(元) |
1 | 工人个人模范遵守安全守则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中一贯无不安全行为。 | 50~100 |
2 | 现场管理人员(含现场施工员、协作队队负责人、班组长等)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所属施工范围一贯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相较于同级表现较突出。 | 100~300 |
3 | 应急状态中(如火灾、洪涝、或其它难以预见的危急事件),在挽救人员生命安全或集体财产安全上有突出表现人员。 | 50~500 |
4 | 在现场发现事故即将发生的危急情况,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或降低了事故后果。经调查属实,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 100~1000 |
四、 在违章违纪处罚明细表和安全奖励标准里未能体现的“三违”及隐患,参照本制度相近条款执行;可给予500~10000元/次的罚款。
五、 相关奖惩标准亦可按照《总承包部安全奖惩制度》执行;当受到总承包部等上级单位的处罚时,除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承担全部罚款外,项目部将视情况另行从重处罚。
六、 本制度与其他制度奖惩金额不一致时,按金额大的执行或合并执行。环保奖罚标准参照安全奖罚1~3倍执行。
第4篇 煤业公司安全指挥中心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突发事故隐患,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1. 安全指挥中心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认真观查,提高隐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
b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由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
3. 对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者按我矿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处罚并向全矿通报,同时向隐患单位下达整改指令,限期落实。
4. 对发生和存在隐患单位必须上报安全指挥中心书面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严重者免去职务。
5. 特殊情况和原因需要延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新的整改措施,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6. 安全指挥中心要根据安全隐患事故类型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发生根源。采取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对策,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7.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按矿奖惩条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5篇 小学营养餐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1.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未张贴上墙、制度未分类专盒存放。
2.各项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3.未配备食品专用储藏室,食堂操作间杂乱。
4.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火、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分。
1.确定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过程中,不按文件规定核定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
2.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丢弃、损坏营养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学生浪费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给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抹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套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造成一定影响的。
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上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因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第6篇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给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认真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给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消防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黄河营完小
第8篇 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措施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第9篇 某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采购员购货没有索证,货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园长10分。
2.采购员如果购进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保管员退回的,扣除采购员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3.保管员没验出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炊事班长验出退货的,扣除保管员、采购员当月奖金。若炊事班长包庇,一并扣除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4.如果吃了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长、管理员、保管员、采购员全部下岗,不发工资,后勤园长撤职,后果严重的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5.如果厨房卫生消毒工作没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长下岗,管理员扣除当月奖金。
第10篇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2005〕80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100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精细化常规管理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我校在新学期认真贯彻教育局精细化管理学校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出精细化常规管理工作督查制度。现再制定出与之相对应的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现项制度经行政会、校务会、教代会讨论通过,于2005年3月7日起开始执行,现将学校精细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如下:
一、学校校长、支部书记必须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校长、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如未督查产生的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校长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全部由支部书记负责。
二、分管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分管部门各项工作,未督查产生的各类事故,如由校长已督查,则由分管校长负90%的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精细化管理督查制度》督查所分管的具体工作,如未督查所产生的各类责任,如校长、分管校长已督查,则由部门负责人负80%的责任,校长、分管校长各负10%的责任。
四、每位班主任教师必须作好平时一切工作记录,特别是安全工作、学校日常行为规范、堵截流失生要记载详细。安全、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每周要各有一次专题教育记载,否则发生的各类事故,由该同声负70%责任,分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各负10%的责任。
五、全体教师必须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政令畅通。如因领导已强调而失职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70%的责任,校长、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各负10%的责任。
第12篇 冶金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通知》解释,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重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重新补充修订了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现将修订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令第五条规定执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到井下跟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跟班领导或该跟班领导未下井者,按擅离职守处理,对当班分公司应带班经理撤职,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以三级科员工资对待。
二、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除因病死亡或非工作死亡外,分公司经理、负有责任的副经理、带班经理、安全科长、生产科长、车间正副主任、大队长、带班长,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撤职处理,矿级领导以一般人员对待,终身不能在公司任职。
三、凡是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带班长、队长罚款500元,车间主任、科长罚款1000元,副经理以上领导给予停职检查;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四、作业场所co浓度超标、风速不达标准,第一次发现还作业,罚生产单位1000元、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各500元;第二次罚生产单位2000元,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分管副经理停职检查。
五、主扇风机,要求24小时运转,需停机必须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否则,公司对主风机工罚款500元,对分管领导和分管经理停职检查。
六、私存民爆器材和看管不严造成流失,对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溜井、漏斗出现严重卡漏时,带班长、跟班车间主任、跟班经理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带班长、车间主任、跟班经理进行停职检查。
八、竖井提升人员时,严禁超载运行,否则,发现一次对当班检身工罚款200元、对车间主任罚款1000元。
九、绞车钢丝绳存在严重磨损、打折、断丝等现象,未及时更换,对竖井车间管设备车间主任、设备经理每人罚款1000元。
十、防坠器按规定进行不脱钩和脱钩试验,并有详细记录;否则,对竖井车间主任、设备经理进行停职检查。
十一、井下新安装的电缆必须使用铠装阻燃电缆,现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淘汰,有明口、接触不良的不得违章使用,否则,对车间主任、设备经理各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二条处理。
本制度与原定制度冲突项按本制度执行,从20**年8月21日起执行。
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