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纳税情况清理的调查报告2400字
纳税情况清理的调查报告
为提高江岸区财政收入,规范门点(店)经营行为,确保应交纳的税源不流失,四唯街办事处成立了四唯辖区税务清查领导专班,组织机关干部、社区群干总计20余人,对辖区内1,248户个体经营户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了清查,建立完善了“四唯街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库”,以便能为区、街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 工作情况
1. 成立专班:根据《江岸区关于开展门点(店)纳税情况清理的工作方案》,在街工委、街办事处的指导下,四唯街迅速成立了四唯街门点(店)纳税情况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街办事处副主任高小健同志担任组长,街办事处经济协调科科长宋国祥同志和街统计站站长焦菲同志为副组长,主要成员由各社区群干组成。
2. 制定方案:本次街道门点(店)调查工作从XX年3月15日起至4月11日,为期四周。调查对象为四唯行政区域内全部门点(店)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餐饮点(店)、副食店、美容美发店、小五金商店、装饰装潢、废旧物资回收店等。调查内容涵盖:门点(店)店名、门店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证照办理情况、纳税情况、营业面积、房屋性质、从业人员数。
3. 开展调查:清查原则和方法采用在地登记,具体清查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经协科统一领导下,以四唯七个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划分调查区,对辖区内的全部门点(店)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登记,力争做到不重不漏,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4月2日(共三周时间),由各社区组织上门清理(上门登记工商,税务证),交税情况;
第二阶段:4月6号至4月9号(共一周时间),请区地税分局四唯所、工商分局四唯所、区卫生局、江岸食品药监局有关人员参加街道、社区对门面清理工作;
第三阶段:4月12号至4月16号(共一周时间),各社区将门点清查登记整理上报街经协科,由四唯街统计站负责汇总《江岸区四唯街门点经营情况摸底表》,建立四唯电子信息库,出据统计分析报告。
1. 统计分析: 表一:四唯街个体工商户纳税清查情况
社区
登记户数
已纳税
已纳税%
未纳税
未纳税%
太平
69
22
32%
47
68%
五福
188
71
38%
117
62%
袁家
274
210
77%
64
23%
塘新
198
141
71%
57
29%
麟趾
151
27
18%
124
82%
六合
262
95
36%
167
64%
进化
106
22
21%
84
79%
合计
1,248
588
47%
660
53%
根据江岸区统计局向街道提供的第二次经济普查统计资料(四唯个体工商户1,413户),通过街道自查,到XX年4月11日止四唯辖区内门点(店)实为1,248户,比经普中下降十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有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法人;商户的搬迁,并购。 表二:四唯街个体工商户证件办理情况
社区
登记
户数
工商
工商
%
税务
税务
%
卫生
其他
太平
69
50
72%
22
32%
14
11
五福
188
166
88%
71
38%
17
0
袁家
274
67
24%
22
8%
21
204
塘新
198
177
89%
141
71%
0
0
麟趾
151
136
90%
27
18%
40
0
六合
262
224
85%
32
12%
51
0
进化
106
74
70%
22
21%
20
10
合计
1,248
894
72%
337
27%
163
225
本次在对辖区内1,248户个体工商经营户摸底清查中,72%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7%办理了税务登记证,354户两证全无,属非法经营。而在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911户中,袁家社区的188户为金阳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由金阳出租车公司统一纳税;六合社区的50户为集贸市场摊点,由集贸市场集体纳税。 表三:四唯街个体工商户营业面积和从业人数情况
社区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进化
合计
营业面积(平方米)
1,657
7,311
2,967
13,044
3,741
6,580
2,210
37,510
营业面积
(%)
4%
19%
8%
35%
10%
18%
6%
100%
从业人数
(人)
200
529
551
453
347
523
229
2,832
通过清查发现麟趾和太平辖区内存在着大量的流动小商小贩,主要经营早点摊、夜市和缝纫摊,均属无任一证件的非法占道经营商户。
表四:四唯街个体工商户房屋性质
社区
太平
五福
袁家
塘新
麟趾
六合
进化
合计
%
户数
60
182
86
198
104
262
106
998
100%
租赁
59
161
80
195
103
248
97
943
94%
私有
1
21
6
3
1
14
9
55
6%
本次清查发现,四唯辖区内998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占总清查户数1,248户的79%,而其中94%为租赁,6%为私有。在剩余的250户中,除金阳出租车公司拥有的188户外,余下的67户为流动商贩。
一、 存在问题
1、清查中了解,据个体户负责人反映未纳税门点(店)中存在销售额达不到纳税起征点情况;还有部分自称为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军属等政府免税优惠政策。
2、对于已纳税个体户,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在清查时,不是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纳税凭证,只是口头报出纳税金额,甚有个别个体户声称无义务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纳税情况相关凭证。因此,街道工作人员主要从税务登记证的核查中判断是否在税务局登记,纳税金额仅供参考。
3、大多私人承包的个体加盟店负责人声称税费是由总部代为征收,自己虽为店长但也是打工的不了解不清楚,老板长期不驻店。因此,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无法从门店这方面了解到真实情况。
4、不少个体商户根本没有税务意识,认为“我做这么小的生意还需要税务登记吗?”“纳税是大公司的事吧,和我有什么关系。”而对于缴税更是闻所未闻,“重来没有税务的人来找过我咧。”
5、而针对于某些个体工商户推诿的证件正在办理中的推辞,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均根据没有实见证件,就视为无证件户原则加以登记。
6、对于税务概念认识模糊。比如,将其他费用的缉交视为纳税行为;现在国家对美发行业实行行业免税;自己下岗了就是免税的了。
二、 提出建议:
1、建议工商和税务部门相互合作,加大纳税处罚力度;如“连续三个月不交税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错施。
2、建议工商、税务部门搞好宣传工作,在个体户中开展税务法宣传工作,宣传相关纳税政策。
3、加强税务专管员队伍建设,每年组织税务专管人员对所负责门点(店)进行清理。
4、加强税票管理(如餐饮票管理),对用假的税票加大查除力度。
5、在清查中,据少数个体工商户(纳税户)反映,他们由于是定税,有时税票不够,想多交点税,还不好办;这方面请税务部门同志给予解决。
6、对个体经营户工商、税务证要求挂在店中,请工商、税务等专业部门对清查中出现的声称免税的个体户实行核查,以免被蒙混过关,出现遗漏。
第二篇 纳税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550字
纳税情况的自查情况报告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____,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______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__年至__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__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__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__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__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三篇 企业纳税情况的自查报告600字
企业纳税情况的自查报告范文
20__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__年至20__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____,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______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__年至20__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__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__元;城建税:__元;教育费附加:__元;土地增值税:__元;水利基金:2__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__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__.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__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__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四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8800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24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24]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24]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24年根据国税发[2024]30号、京国税发[2024]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24]10号文件、国税发[2024]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24]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______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24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24]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24]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24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24)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2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24]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针对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二个层面着手:一是政策层面,财税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做好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划,也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二是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财政部应该充分考虑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危害性,尽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各省份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争夺税收的问题,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调动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积极性,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五篇 企业纳税情况自查报告1150字
根据_地税直查(20__)20__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_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__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__至20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24至202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__年—20__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__年—20__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__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__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__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__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__】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__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__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__】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2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_地税直函【20__】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