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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3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1篇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2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爆破作业。

2、在接触和使用爆破材料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不得将爆破材料接近高温、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

3、严禁将性质相互有抵触的爆炸材料混存、混运(临时装炮除外)如:

①炸药不可与胶质炸药、雷管混存混运。

②雷管不可与胶质炸药、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等混存混运。

4、加工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按出厂检验合格证标准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或过期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

5、作面不准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和不同的点火方法。

6、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路上设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须用声、光信号和相应的组织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爆破区。爆破后,浅孔需等待15分钟,中深孔需等待30分钟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

7、多作业面实施爆破作业,一方爆破作业对另一有影响时,必须事先进行联系,采取安全协调措施,保安全。

8、爆破后的工作面,必须进行局部通风,确认烟尘浓度符合要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

9、露天临时爆破,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书才准作业。并要严格遵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爆破。

10、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领取数,消耗数,剩余退库数均应认真填人《爆破材料使用记录》,交回的废雷管应注明上交者姓名、时间、数量。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当班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积存和转让。严禁带回宿舍和私藏,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12、浅孔回采作业面,不准爬梯子装炮。

13、处理漏斗堵塞时,只许用竹杆扪药包放稳后起爆,不准进入漏斗内装炮、点炮,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决定。

14、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问的距离相距15米时,只准从一个作业进行掘进贯通。爆破时,两边作业面均设警戒。

15、凡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次点火起爆方法,包括中深孔、浅孔、采场、掘进、刷帮、挑顶、二次破碎、炸漏斗等。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决定,按书而通知要求执行。

16、在高硫矿体处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粉尘吸干净,禁止将硝铵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并禁止用高硫矿粉作充填塞物,严防装药时碰坏药包。

17、严禁单人合闸点火起爆。

二、起爆材料的加工安全规定

1、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单独的房间或恫室内进行,加工台要有突出的边缘,并铺有软垫。

2、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3、加工台上的雷管放置数,不准超过100发;金属起爆管的加工,只准用防爆紧口钳进行。

4、起爆药包的加工,在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或木的锥子在药包中心扎好,然后插入雷管。

5、起爆药的加工量,不准超过该班爆破需要量的20%。

第3篇 爆破工操作安全规程

1、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制度等。爆破必须根据安全技术设计。

2、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严格当日领用、当日清退,并记入班报表,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班报表。严禁乱丢乱放,工地应配雷管箱并上锁。

3、起爆药包加工应在房内或安全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一律得在场,加工时严禁吸烟工其他烟火。

4、导火索插入雷管后,应用雷管卡紧器卡紧,严禁用其他钳子卡、小木棒塞和用牙咬等办法来联接导火索和雷管。起爆药包需要多少加工多少,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乱放。

5、导火索要根据炮眼深度、数目、躲起爆安全距离和点炮时间而定,无绝对安全把握情况下,导火索最短不得少于1.2米。

6、向炮眼内装药时,应有木炮棍装填,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不可用力过猛,不得冲击起爆药包或从起爆药包中拉动雷管。

7、点炮前应检查,无关的人与物是否已经撤离安全距离以外,并用哨子报警。确认安全后才能点炮。

8、点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点炮数目在两个以上时,禁止使用火柴、香烟等点火、应使导火索点。巷道井下一人只准点5根(组),露天只准点10根(组)。

9、点炮后爆破手必须仔细听清炮响数目,如炮响数目与点炮数目不符或不清时,应根据导火索燃速,确定进入爆破区检查时间,但最少应等到最后一个炮响后30分钟。

10、放炮后,不管有无哑炮,爆破员必须对爆破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吹哨子解除警报。

11、处理哑炮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场,禁止用压缩空气吹炮泥,雷管炸药,禁止炮眼中拔出或掏出炸药雷管。可用起爆药重新起爆。

第4篇 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

2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

3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

4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5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应分别搬运。

6 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1 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6.1 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6.3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6.4 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处行驶,应保持时速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5 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处。

7 装运火工材料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道行驶。

8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爆破员实施。

9 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

10 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同厂家、同批号的产品。

12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人员、设备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3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力(含五级)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4 装药时要采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15 爆破前,点炮人员必须事先选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起爆。

16应严格按业主规定的爆破时间实施爆破。起爆前,作业单位须至少提前半小时派出警戒人员实施爆破影响区域边界安全警戒,并实施严格的爆破音响警戒信号,爆破音响警戒信号具体规定见第十九节《信号和告警》。

17爆破后,爆炮工应检查所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不得解除爆破警报,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第5篇 露天岩土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是爆破施工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操作规程,是所有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所有穿孔爆破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此规程。

1、 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华人民共和人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2、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申请、购买爆破器材,得到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器材出入库制度,出入库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转借及挪作它用。

4、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需得管辖区公安机关人员批准,并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不允许过夜的,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退库。

5、现场临时存放的爆破器材,相抵触的需分开存放(雷管、炸药),并设专人看管。

6、爆破施工中必须遵守“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保证爆破质量。

8、标孔时,准确定位,不得估量标孔,有条件的项目部要配专职测量技术人员,做到精细化爆破施工。

9、钻孔前,必须将孔位附近的碎石、泥土清理干净,按照设计的孔深、角度确定孔位,然后再进行钻孔,深孔应钻至一定的长度后,核查一次倾角,直至钻孔完毕。

10、钻孔完毕后,要逐一进行清孔和验孔,记录孔深、孔距、排距,爆破参数如果与设计有出入,必须适时调整单孔装药量及起爆模式。

11、用非电雷管时,出库时要肉眼观察有无破损、折断、扭伤及管体有无脱落等现象。

12、同一起爆网路中,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导爆管雷管。

13、露天深孔爆破时,警戒距离应大于200m;浅孔爆破时,警戒距离应大于300m,如果有特殊情况存在时,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14、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穿防静电的工作服。装药前要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特别是冬季)及其它不安全隐患,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撤离作业现场。

15、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拖拉;分发雷管时,严禁将雷管远距离投掷。爆破作业区域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爆区立警示旗、区域设置警戒线及警示牌),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16、有以下情况时不得装药:

⑴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

⑵ 孔内岩粉未清除或堵孔时;

⑶ 孔内温度异常;

⑷ 炮区内无关人员未撤离。

17、不得使用金属材料做为炮棍,应使用木质或竹质工具。

18、装药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第一排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检查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软层、薄弱的部位要增减药量或间隔装药;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清理或补孔。确保装药高度和控制装药量。

19、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确保大于最小抵抗线,填塞料选择岩粉或黄土,浅孔爆破时要加强堵塞。

20、装药完毕后发出第一次预警信号,四周及路口派人警戒,并将周围其它施工人员及机具撤离到警戒范围以外,然后连接起爆网络,

2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无误,所有警戒人员报告爆破作业现场及安全距离范围之内无人和其它机械设备,具备起爆条件后,爆破负责人将有关情况报告施工负责人,请示起爆。

22、起爆器钥匙要配专人保管(持双证的爆破员),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

23、爆破警戒是保证爆破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爆破设计安排警戒人员到达指定警戒地点,警戒人员对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并向爆破队长汇报各警戒点的情况。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如遇到可移动设备故障不能移动等特殊情况,应做好防护措施。警戒负责人(爆破队长)应准确地向各警戒点发出“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信号”。

24、预警信号:确认爆区起爆工作准备完毕后,爆破队长下达开始警戒命令,所有人员、车辆及可移动设备开始撤离到安全地点。

得到同意起爆批准后,发出第二次警报信号,并由爆破员亲自起爆,严格执行“三联系制度”,即起爆员、指挥员及警戒员三者之间互相联系。

25、起爆时,起爆点的选择至关重要,要遵循“上风口优于下风口,山上优于山下及炮区两侧优于正面”三原则。

起爆信号:确认所有警戒人员到位,所有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警戒区后,由爆破队长发出起爆倒计时口令。使用对讲机时每喊完一个数字后放开喊话键,间隔时间不少于2秒,确认警戒人员无喊话时进行下次口令;如有警戒人员回话有异常情况时,爆破队长应立即下达停止起爆命令,待异常情况解决后重新发出起爆口令,确保每一次的起爆安全。不应按住喊话键连续喊话,以免出现突发情况无法呼应。

26、爆破后,待起爆烟尘散尽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安全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处理,盲炮处理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操作,当班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技术安全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后,检查有无危石、伞岩;再次查验爆破效果等,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后按规定销毁。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27、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28、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对违反本制度和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有权进行处罚。

28、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到公司总工室及技术、安质部,尤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9、严禁用导爆管雷管脚线代替绳索来吊运、绑扎物品。使用导爆管与导爆索连接网路时(导爆索起爆导爆管),导爆索与导爆管应垂直绑扎,确保网路的准爆性。

30、塑料导爆管雷管使用时注意事项:

(1)、导爆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管口必须热封。如有破损、拉细、压扁等不正常现象,均应剪断去掉。

(2)、敷设网路时,要注意勿使导爆管扭劲、打死结和拉细变形,以免影响传爆的可靠性(特别是冬季施工时,塑料导爆管硬化,塑性增强,弹性减弱)。

(3)、导爆管与导爆管或传爆雷管连接加工作业时,要严防接头部进水或砂粒堵塞,连接部位应用胶布包缠严密,防止拒爆。

(4)、在温度超过60度的爆破作业区,严禁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在炮孔装药过程中,导爆管要紧贴孔壁,并注意不要捣伤管体。

(5)、用雷管起爆导爆管时,应先在雷管外侧及端部聚能穴处缠2~3层胶布,然后再用塑料包扎带等把导爆管均匀而牢固地捆扎在雷管周围,每发雷管起爆12根导爆管。并对传爆雷管加以适当防护。

(6)、为保证起爆网络的可靠性,大中型爆破应敷设复式网路。

(7)、网路要敷设在无水、无高温、无酸性的安全地带,并防止在日光下暴晒。

(8)、网路延期方式:

导爆管爆破网路和延期时间可用延期雷管和利用导爆管本身的固有延期来实现,主要有孔内延期、孔外延期、孔内外延期及逐孔起爆四种网路。

31、 所有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爆破技术与业务水平。

第6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7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8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前将周围浮石清理干净,防止伤人。

二、在半径25m的电铲作业范围内,不准进行凿岩工作。处理根底时、掌子面上部设专人监护,防止意外。

三、作业中,经常检查各部螺栓连接处有无回扣,随时紧固。(风管与凿岩机连接处,应随时注意。)

四、作业前,必须站成人字形,面对掌子面站稳后,再进行风门操作。

五、发生盲炮时,应在旁边打一个平行孔,其距离不得少于300-600mm。处理大块时,将大块放平稳后,再进行工作。

六、汽车运送炸药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有明显标志,车内不准闲人乘坐,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七、在搬运炸药时,人与人的距离不得小于3m。

八、雷管与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及电器设施。

九、在装药现场20米内禁止有明火,严禁吸烟,禁做可能发生火花和剧烈震动的工作,炸药堵塞时应用木杆疏通。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十、炸药和雷管要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

十一、装药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

十二、警戒范围由爆破边沿算起,中爆破300米,浅爆破200米。

十三、炮响时,必须记清炮响数,炮响数不够时,必须30分钟后再去检查。

十四、警戒信号:放警戒人员手持红旗,携带口哨,并以鸣警报为号,第一次为准备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信号,警戒人员未听到解除信号不得离开警戒位置。

十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爆破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十六、雨、雪、雾天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十七、爆破工作人员的避炮房离爆破点的距离应按空气冲击波来确定安全距离。避炮房应坚固,禁止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代替避炮设施。

第9篇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 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 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须由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1.1.2城镇居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的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1.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异常的;

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f. 光线不足时;

g. 未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

1.1. 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及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6在高硫区用销胺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销胺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1.1.7禁止使用销化甘油炸药。

1.1. 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1.1. 9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装药量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c. 必须按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长度;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f. 若发现起爆药包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g.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质炮棍;

h.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 遇到硝炸药结块时,纸包管药用手轻柔,袋装的散药用木质品轻轻打碎后方可使用;

j. 使用电爆网络起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1.1. 10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11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1.1.12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器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地方使用非抗电流的电雷管。

1.1.1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14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1.1.15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二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书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顶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10篇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区域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根据不同岗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值时,应采取个体防护。

5、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6、作业人员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第11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第12篇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公司的安全职责

1.1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该办理有关证件登记及签证手续;

1.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1.3 处理本企业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认可;其资质条件可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2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2.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

3.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的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检测组与后勤组,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能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3.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厂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安排。

3.3 开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通讯联络

4.1 爆破指挥所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间应建立并保持联络。

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和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3 通讯联络可以使用小型无线电、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5验收

5.1 装药前要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2 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5.3 对验收不合格的泡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6.2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6.3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6.4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5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进行爆破作业。

6.6 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6.7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过期的或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其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 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9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3、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10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使用竹制或木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6、禁止烟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9、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6.12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名 称符 号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按重量mg/m3
一氧化碳co0.0024030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
二氧化硫so20.0005015
硫化氢h2s0.0006610
nh30.0040030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7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8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9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序号爆破作业类别和方法危险区域最小半径
1炮眼爆破法、炮眼药壶爆破200米
2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药包法400米
3深孔爆破法、深孔药壶爆破300米
4炮眼爆破法扩底药壶50米
5深孔爆破扩底药壶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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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十二篇)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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