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桁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篇)

发布时间:2024-01-20 09:26:06 查看人数:55

桁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篇 桁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桁车必须有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桁车司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非持证人员不得操作。

二、操作人员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其工作性能,了解其结构和工作原理。

三、作业时的准备工作:

(一)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保用品。

(二)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应确保良好;

(三)对行车时桁日常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荷。

3、限位开关失灵。

4、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5、露开桁车,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6、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四)对桁车进行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使用:

1、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2、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3、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4、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5、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6、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7、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8、轨道桁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四、作业时应做到:

(一)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工作前4小时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检查桁车上应无碰、卡、 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报警后再送电试车。

4、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之(三)、(四)中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5、操作者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人员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做与操作无关的事。

6、桁车检查、维修过程中,应统一指令,密切配合。

(二)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三)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上越过。

3、不从设备上越过。

(四)操作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报警,地面配合吊装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3、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4、起吊重物水平行走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5、吊运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6、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7、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8、上下车时需由平台梯子通过,不准沿轨道行走。

9、无载荷运行时,吊钩应升至上极限位置。

1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1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置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员一端,吊钩升至上极限位置。

五、作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断主机电源。

(二)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状态完好,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三)切断总电源。

六、做好设备运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2篇 桁车安全操作规程

1、桁车操作司机必须持有操作证,必须熟悉掌握行车的构造性能,熟知日常保养规则。

2、起吊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物件重量及其分布等情况作全面了解。

3、进行吊钩升降和行走等作业前,应鸣声示意。

4、司机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吊车性能及其起重能力,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应拒绝执行。

5、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起吊人员。

6、不得超负荷起吊,特殊情况需起吊的,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批准,并有专人现场监护。禁止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7、严禁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起吊。

8、起吊的物体应捆绑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起吊零星物体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钢丝绳与物体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

9、起吊满负荷或近满负荷时,应先将物体离地面20~50cm,停机检查吊车的确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升起,对易晃动的重物必须栓拉绳。

10、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应平衡,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1、起重所用钢丝绳,应有生产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为使用依据。

12、吊车钢丝绳的使用,其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吊车的规格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以上,安装或拉出钢丝绳时应防止打环、扭结、弯曲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13、钢丝绳上允许在端头处有接头。采用偏结固接时,偏接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短于300m,其偏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采用绳长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卡环结头,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14、每个工作日都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连接部分进行检查,钢丝绳磨损其直径减少7%时应更换。

15、起重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更换:

16、表面有裂纹、破口、严禁补焊,应更换;

17、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18、挂绳面磨损超过10%。

19、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3篇 桁车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桁车、吊车操作司机必须持有操作证,必须熟悉掌握行车的构造性能,熟知日常保养规则。

2、吊车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工作场地,轮胎吊作业必须支垫平稳牢固,吊臂起落及回转半径无障碍,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起吊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物件重量及其分布等情况作全面了解。

4、进行起吊回转、变幅、吊钩升降和行走等作业前,应鸣声示意。

5、司机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吊车性能及其起重能力,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应拒绝执行。

6、变幅指示器、力距限制器以及各种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7、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起吊人员。

8、不得超负荷起吊,特殊情况需起吊的,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批准,并有专人现场监护。禁止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9、严禁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起吊。

10、起吊的物体应捆绑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起吊零星物体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钢丝绳与物体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

11、天气恶劣如大风、雷暴、大雾时,应停止作业。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证明制动器灵敏可靠方可进行。

12、风力达6级以上,塔吊必须停止作业,并在停机后解除吊臂的约束。

13、塔吊司机接到台风预报或实际操作中遇到突风时,必须停止吊装作业,拉上缆风绳,行车轮卡上卡轨器。汽车吊必须收回扒杆,做好防台准备。

14、塔吊每次起吊作业后,应将吊钩升至顶端,将小车移至根部,,切断电源,开启风向标。

15、起吊满负荷或近满负荷时,应先将物体离地面20~50cm,停机检查吊车的确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升起,对易晃动的重物必须栓拉绳。

16、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应平衡,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7、吊车不得近架靠空输电线路作业,因现场条件限制必须在线路附近作业的,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专人现场监护。吊车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18起重所用钢丝绳,应有生产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为使用依据。

19、吊车钢丝绳的使用,其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吊车的规格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以上,安装或拉出钢丝绳时应防止打环、扭结、弯曲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0、钢丝绳上允许在端头处有接头。采用偏结固接时,偏接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短于300m,其偏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采用绳长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卡环结头,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21、每个工作日都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连接部分进行检查,钢丝绳磨损其直径减少7%时应更换。

22、吊车起重制动器的制动轮表面磨损达1.5~2mm时,或制动块磨擦衬垫磨损超过原衬垫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3、起重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严禁补焊,应更换;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 挂绳面磨损超过10%。

4)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4篇 桁车、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桁车、吊车操作司机必须持有操作证,必须熟悉掌握行车的构造性能,熟知日常保养规则。

2、吊车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工作场地,轮胎吊作业必须支垫平稳牢固,吊臂起落及回转半径无障碍,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起吊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物件重量及其分布等情况作全面了解。

4、进行起吊回转、变幅、吊钩升降和行走等作业前,应鸣声示意。

5、司机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吊车性能及其起重能力,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应拒绝执行。

6、变幅指示器、力距限制器以及各种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7、起吊作业时,重物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严禁起吊人员。

8、不得超负荷起吊,特殊情况需起吊的,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批准,并有专人现场监护。禁止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9、严禁斜吊、斜拉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起吊。

10、起吊的物体应捆绑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体。起吊零星物体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钢丝绳与物体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

11、天气恶劣如大风、雷暴、大雾时,应停止作业。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证明制动器灵敏可靠方可进行。

12、风力达6级以上,塔吊必须停止作业,并在停机后解除吊臂的约束。

13、塔吊司机接到台风预报或实际操作中遇到突风时,必须停止吊装作业,拉上缆风绳,行车轮卡上卡轨器。汽车吊必须收回扒杆,做好防台准备。

14、塔吊每次起吊作业后,应将吊钩升至顶端,将小车移至根部,,切断电源,开启风向标。

15、起吊满负荷或近满负荷时,应先将物体离地面20~50cm,停机检查吊车的确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升起,对易晃动的重物必须栓拉绳。

16、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应平衡,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7、吊车不得近架靠空输电线路作业,因现场条件限制必须在线路附近作业的,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专人现场监护。吊车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18起重所用钢丝绳,应有生产厂的技术证明文件为使用依据。

19、吊车钢丝绳的使用,其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吊车的规格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保留3圈以上,安装或拉出钢丝绳时应防止打环、扭结、弯曲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20、钢丝绳上允许在端头处有接头。采用偏结固接时,偏接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短于300m,其偏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采用绳长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卡环结头,作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21、每个工作日都应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以及连接部分进行检查,钢丝绳磨损其直径减少7%时应更换。

22、吊车起重制动器的制动轮表面磨损达1.5~2mm时,或制动块磨擦衬垫磨损超过原衬垫厚度50%时,均应更换。

23、起重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严禁补焊,应更换;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 挂绳面磨损超过10%。

4)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第5篇 桁车式泵吸除砂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

1、确认供配电系统完好。

2、池壁、轨道有无损伤;

3、检查电缆有无破损、是否完好。

4、相应阀门是否处于正常位置。

二、运行中

1、操作员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况,特别是桁车在运行过程中有无异响,若有异常,立即按停止按扭。

2、注意设备是否有明显的手感振动或间歇的抖动。

3、浮渣刮板是否正常升降;

4、螺旋分砂机的运行是否正常,分砂效果是否良好;

三、操作完毕后,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离开现场。

桁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篇)

一、桁车必须有专人使用、专人管理,桁车司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非持证人员不得操作。二、操作人员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其工作性能,了解其结构和工作原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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