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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3

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1篇 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

2、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3、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的动力设备和管系的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4、打桩船、起重船施工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5、牵引或旁侧拖带作业船只时,严禁超载、超负荷,船体连接时必须稳定牢固,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连接牢固。

6、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7、水上施工作业期间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航要求与当地港航部门协定通航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及临时码头,严禁在作业区域内采集砂石和水上客运。

8、作业船只定位船抛锚、就位时应保持船体稳定,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9、船只靠岸后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护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10、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应配有救生设备、器具;遇上大风、雨雾视线不清等天气时,禁止渡运;船行中途遇有阵风、大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第2篇 水上加油站安全作业规程

水上加油站作业规程首先满足油船作业规程,如遇雷雨、大风或高温产生气阻的天气,应暂时停止作业。

1.装油作业规程

(1)水上加油站接到业务部门装油通知后,通知计量员、司泵员及码头操作人员做好装油准备。

(2)连接卸油胶管和接好静电接地线,做到接头结合紧密,装油胶管自然弯曲。

(3)通过计量检测确认舱内(罐内)的空容量,防止跑、冒油事故的发生。

(4)通知加油员和司泵员停止加油作业。

(5)经安全员检查确认无误后,开启阀门,准备收油。

(6)收油过程中,应与码头操作密切配合,随时观察仪表读数变化情况,严禁脱岗。

(7)收油结束,关闭阀门,卸开卸油胶管和静电接地线,计量出收油量。

(8)清理现场,填写进货登记表。

2.加油作业规程

(1)当船舶驶入加油站时,加油员主动引导船舶进入加油位置。

第3篇 水上作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应及时了解当地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掌握施工区域附近的桥梁、隧道、大坝、架空高压线、水下管线、取水泵房、危险品库、水产品养殖区以及避风锚地、水上应急救援资源等情况。

2 开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

3 水上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救生衣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 工程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船检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船员配置必须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5 工程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堵漏和油污应急设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

案,并应按规定定期演练。施工船舶应安装船舶定位设备,保证有效的船岸联系。

6 工程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施工船舶楼梯、走廊等应保持通畅,梯口、应急场所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 工程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和作业水域内作业。

8 工程船舶作业、航行或停泊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

9 水上工况条件超过施工船舶作业性能时,必须停止作业。

10 在狭窄水道和来往船舶频繁的水域施工时,应设专人值守通信频道。

11 遇有雨、雾、霾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时,工程船舶和施工区域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应停止航行或作业。

12 遇大风天气,船舶应按规定及时迸避风锚地或港池。

13 靠泊船舶上下人或两船间倒运货物,应搭设跳板、扶手及安全网。

14 交通船舶必须配有救生设备,载人严禁超过乘员定额。

15 定位船及抛锚作业船,其锚链、锚缆滚滑区域不得站人,锚缆伸出的水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16 运输船舶装货时必须均匀加载,严禁超载、超宽、偏载。卸货时必须分层均匀卸载。

17 超重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 作业前,人员应熟悉吊装方案,明确联系方式和指挥信号。

17.2 根据吊装要求,起重船应指导驳船选择锚位和系缆位置。

17.3 吊装前,吊钩升降、吊臂仰俯、制动性能应良好,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

17.4 吊装结束后,起重船应退离安装位置,并对起重吊钩进行封钩。

18 打桩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8.1 打桩船作业应统一指挥。

18.2 打桩架上的活动物件应放稳、系牢,打桩架上的工作平台应设有防护栏杆和防滑装置。

18.3 绞缆应缓慢操作,缆绳两侧10 m范围内不得有工程船舶或作业人员进入。

18.4 桩架底部两侧悬臂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作业要求,跳板的移动和封固装置应灵活、牢固、有效。

19 打桩船电梯笼必须设防坠落安全装置,笼内必须设置升降控制开关。桩锤检修或加油时,严

禁启动吊锤卷扬机。

20 甲板驳需要配备履带吊、打桩架等机械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0.1 船舶的稳定性必须核算。

20.2 机械就位处的船体甲板和船舱骨架必须加固。

20.3 履带吊等机械底盘与船体必须整体固结。

21 拖轮配合非自航工程船舶作业,应由拖轮船长和工程船船长共同商定顶推、绑拖、吊拖的编从方式,拖轮拖力应满足要求。

22 水中围堰(套箱)和水中作韭平台应设置船舶靠舶系统和人员上下通道,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 m的防护栏杆,挂设安全网和救生圈。四周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航行警示灯光信号,通航密集水域应配备警戒船和应急拖轮。

23 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4篇 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水上施工的人员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其它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另还应配备好救生圈及救生衣。

二、水上施工设备。在水面上进行打桩,安装等工作时,要备有救生圈,个人要穿救生衣。必要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进行断航施工。并派人员在一定距离(300米)进行交通管理。

三、工作平台。平台的四周要设栏杆和安全网,足板要搭设牢固,并要订防滑条。

四、交通渡船。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载一人,乘船人员要听从指挥,不得争先恐后,嬉戏打闹。

五、夜间照明和信号设施。工作用的码头,船只,浮吊,浮式拌和船及工作平台夜间施工必须配足灯光照明,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设置和显示信号并派人值班,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六、浮吊,浮式拌和船,要按规定配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以防发生碰撞,搁浅,浮箱禁止漏水。

七、安装船停靠后,应系好丝绳,在潮水河应注意涨潮,退潮的防护措施,在船舶的侧面应挂好靠球。

八、参观观察人员防护,水上作业时未经允许谢绝外来单位参观,经批准的参观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有与水上工作无关的人员到水上工作区参观、游玩。

水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四篇)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2、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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