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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6

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第1篇 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应符合防火要求,安全出口严禁堵塞;

2、使用易燃液体的作业场所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是否有效;

3、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装置、设备、容器都应有除静电措施;

4、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应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维护;

5、生产现场化学易燃品应存放到指定位置,废弃的化学易燃品应按规定的区域存放,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严禁随意倾倒溶剂进行作业或清洁,或将废弃液体倒入下水道、厕所等;

7、试制新品或改变生产设备及操作方法时,应该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8、现场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进入生产车间的办公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9、化学易燃容器应牢固、密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易燃品的安全要求。容器包装的外部应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贴有安全标签,注明物品的名称、化学性质、防火,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容器包装应完好无损,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禁止在贮存化学易燃品区的库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或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1、库房或临时存放间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12、搬运化学易燃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

第2篇 化学易燃品库安全管理规程

1无关人员禁止入库,因工入库人员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易燃物品。

2库区严禁烟火并保持整洁,库房周围10米内无杂草。

3因公进入化学易燃品库的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岗位人员认真做好日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

4剧毒品,放射性物品按有关规定及化工技术要求守则执行。

5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管化工材料的性能,并了解发生事故的条件及预防办法。

6化学易燃品要分类定量存放,严格管理,防止自行分解和互相反应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

7为保障人身安全,不准食用生产用化学材料(如酒精、碱面、糖精等)。

8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牢固,发现破漏应立即更换。

9库内保持通风良好,温湿度符合要求,要有避光、防冻、防热等措施,电器照明应防爆。

10库房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备有效,保管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做到三懂三会,库内应留有通道。

第3篇 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溜装置下面 , 应有一金属浅盘,( 边高 80-100 公厘);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 , 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纳、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 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溜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10. 易着火的物质有:

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纳;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 做蒸馏提纯或蒸馆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 ,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 应有防火措施。

第4篇 易燃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应符合防火要求,安全出口严禁堵塞;

2、使用易燃液体的作业场所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是否有效;

3、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的电气、装置、设备、容器都应有除静电措施;

4、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应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维护;

5、生产现场化学易燃品应存放到指定位置,废弃的化学易燃品应按规定的区域存放,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严禁随意倾倒溶剂进行作业或清洁,或将废弃液体倒入下水道、厕所等;

7、试制新品或改变生产设备及操作方法时,应该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8、现场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进入生产车间的办公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9、化学易燃容器应牢固、密封。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易燃品的安全要求。容器包装的外部应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贴有安全标签,注明物品的名称、化学性质、防火,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容器包装应完好无损,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禁止在贮存化学易燃品区的库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或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1、库房或临时存放间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12、搬运化学易燃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

第5篇 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a)不许用明火如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b)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透气;

c)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d)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瓶。

10) 易着火的物质有:

(1)醇类;(2)醚类;(3)丙铜;(4)苯;(5)甲苯;(6)酚;(7)汽油;(8)二硫化碳;(9)磷;(10)过氧化钠;(11)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 做蒸馏提纯或蒸馏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百毫升,附近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应有放火措施。

第6篇 易燃品库管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设施以及现场急救的安全设施。

2、仓库内通道、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水源的道路必须畅通。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的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易燃品应专职人员管理。

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六篇)

1、使用易燃品的作业场所应符合防火要求,安全出口严禁堵塞;2、使用易燃液体的作业场所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是否有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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